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机械厂职工住单位公房是属于还建住房吗

广州住房困难户可优先认购存量公房
【导语】: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以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  广州存量公房出售 困难户可优先认购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以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
  广州市从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2002年,为盘活未房改出售的存量公房,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到日,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市属自收自支事业等单位出售存量公房工作仍未全部完成。
  通知强调,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产权清晰且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单位出售存量公房时,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需同时征得出资人同意。
  通知中列举了多种不可出售的存量公房,包括应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的;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以及政府直管公房和被鉴定为危房的。
  四大保障房下月集体亮相住博会
  2013年广州住房博览会将于9月13日开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透露,将在住博会上通过图片、视频、模型、样板房等形式,展示包括公租房、经适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成果。
  住博会上,安厦花园经适房、瑞东花园经适房、小坪村公租房项目和新市机械厂公租房4大保障房项目将以样板房方式组团亮相。此外,还有6个待分配项目将以沙盘模型集体亮相。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除了分散房源外,2013年计划供应的公租房项目共有七个,分别为安厦花园、南洲路、聚德花苑、苗和苑、亨元花园、新市机械厂和小坪村等项目,6600余套。计划供应及后备供应4个经适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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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是完全产权的售后公房、房改房权属纠纷案】
来源:作者:肖双
案情介绍:【要点提示】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视为属于遗产范围。 【案
情】姚A、姚B、姚C系姐妹关系。姚父和姚母均系某机械厂职工,1980年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居住使用。姚A结婚时与父母共同居住。1992年姚父去世。1997年机械厂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将公有住房出售。姚母购买了该居住房屋70%的产权。1998年,姚母去世。姚B以取得房屋产权为条件,出资为姚母办了丧事,不久又从姚A处拿回了该款。2000年住房改建,增加面积,姚A缴纳36 000元建房款。2001年机械厂第二次房改,姚A连同住房公积金又缴纳了4500余元,购买其父母住房30%的产权。2001年12月,机械厂向姚A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姚A。2003年,姚A另购住房一套,姚B要求姚A腾出房屋,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2004年12月,姚B向法院起诉,称父母于1980年取得房屋,居住使用。姚A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1994年姚父去世。1997年房改时,姚母出资7500余元购得房屋的70%产权。1998年母亲去世。父母过世后,姚B及第三人姚C均未提出遗产分配问题,姚A仍住父母房屋中。2003年,姚A另行购置住房,应交出属于父母的房屋。姚B请求法院撤销机械厂与姚A签订的《房改协议书》;判令姚B、姚A、姚C共同拥有该处房屋,并由姚A自1998年2月份支付每月房租250元给姚B和姚C直到搬出房屋为止。姚A总体意见是:姚B知道房改的情况,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年;房屋的70%产权是姚母购买,30%产权是姚A购买;姚B要求整个房屋产权共同共有不正确;姚B不能代表姚C取得房租等。姚C到庭称对购房过程不清楚,要求对姚母的70%产权份额进行分割。30%产权属于姚A。||请采纳||电话咨询免费【上海叶律师//手机://QQ号码://QQ群号://】
案情分析:【评
析】这个纠纷中,姚A、姚B和姚C可以享有30%产权份额的原因是三人所继承的房产份额中已含有在今后房改中购买剩余30%产权的权利。因此,姚A出资购买的30%的产权中,姚B等三人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其实是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2001年第二次房改时购买的30%的产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房改房系通过职工依政策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发生权属性质变更的房屋。即企业单位(指单位自管房)对职工的福利房享有100%的产权份额,企业单位与职工对福利房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房款,对房屋产权占有60%或70%的份额,企业单位占40%或30%的份额),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享有100%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再补交一定比例房款)。这种政策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其财产性逐渐显现。专属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即特定性。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即福利。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姚某夫妇显然具有特定的承租权。第二,被继承人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本案中,第一次房改时,根据房改政策,被继承人姚母基于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而作为特定购房对象购得70%的产权份额。同时,对另30%的产权份额仍享有特定的承租权。姚母死亡时,讼争房尚未进行第二次房改。70%产权份额属姚母的遗产范围。法律规定,遗产是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从法律性质看,姚母生前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对福利房的这种特定承租权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和福利的财产性,这种特定承租权亦即具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因此,姚母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的专属的财产权利亦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考虑。第三,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对于房屋承租权,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以继承。传统意义上,专属于已故公民生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承租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但是特定的房改房与此不尽相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缴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享有所有权。这个过程中,特定的承租权也就可以依房改房政策转化为房屋的所有权。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也有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性是遗产可继承性的关键。期待权是成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是将来期待的条件实现后可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能取得。因此,取得他项权的期待权同样具有可继承性。故而,本案中,将特定承租权的财产权利,以及基于该权利所具有的期待权(即补交购房款的权利,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纳入遗产范围,是具有一定法律理论依据的。第四,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独自依房改房政策购房,应视为垫资。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按产权比例补交房款,并获得全部产权。因此,第二次房改对于已经过第一次房改的房改房采取按产权比例补交房款的形式,使房改房由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第一次房改)向成本价过渡(第二次房改),从而获得全部产权。即补交房款使房改房由70%产权变为100%产权,是基于70%的产权房,亦即只有对房改房享有70%产权份额的权利人,才享有补交房款购买另30%产权份额的权利,使房改房由70%产权变更为100%的产权。而本案讼争房70%的产权系姚母的遗产,其继承人对此均享有权利,而基于该项权利而派生的购房权利(即补交房款获得另30%的产权),其继承人亦均应享有。姚A支付4500余元侵害了其他两个继承人的权利,属于垫资行为。综上,姚母对讼争房另30%的产权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因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而具有取得他项权利(补交房款,使房屋权属性质发生变更)的期待权。该权利应属于被继承人姚母的遗产范围,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其继承人均有权共同补交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并取得另30%,房屋产权份额的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判决认定姚B和姚C对30%的产权同样具有购买权的前提是姚母已经拥有了70%的产权。姚母在第二次房改前去世,不能再行使购买另外30%产权的权利。但是姚母的继承人可以根据政策补交差价取得100%的产权。因而,这种情况和权利人只有公房承租权,而没有哪
审判结果:【法院认定】本案系房产遗产未处理而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分家析产。争议的焦点是姚A于2001年二次房改中取得的30%产权归属。姚母的70%属于三姐妹共有没有异议。继承的时间从1998年姚母去世时开始。一、二审法院认定:姚A、姚B、姚C均是法定继承人。房屋70%产权是姚母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去世时属于姚父、姚母的遗产范围。该房屋另外30%的产权是单位福利分房,具有单位福利性质和补偿性质,因而姚母具有特定的承租权。姚母对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有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也应纳入姚父、姚母的遗产范围。姚A、姚B、姚C三姐妹在所继承的房产份额中已含有在今后房改中购买剩余产权的权利。因此,姚A出资购买的30%的产权中,姚B、姚C都可以享有购买的权利。姚A在姚母去世后,按标准价补成本价的差额4500余元,属于垫资行为,由其他两个继承人共同分摊垫资。姚A在姚母在世时,与姚母共同生活,且在30%产权的出资和房屋的管理修缮中起主要的作用,在分配30%产权时应该适当多分。姚氏三姐妹在在继承开始后,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故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房改协议》也能有效履行,不予撤销。因姚B依法享有继承权,且已接受继承,其应有的产权份额由姚A使用。因而姚B可以要求姚A补偿租金。||请采纳||电话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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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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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
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
现将《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填写附件1至附件5,于5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上报城区教育局基建室,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各完小校由所辖的中心小学汇总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班浩荣&& 联系电话:2634759
附件: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
&&&&&&&&&&&&&&&&&&&&&&&&&&&& 2014年4月17日
西乡塘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
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南宁市委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宁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2014〕26号)要求,决定在全城区范围内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办法”,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干部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为加快实现富民强区新跨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区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突破,成立西乡塘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 莉& 西乡塘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副组长:宁世朝&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黄继业&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建珍& 西乡塘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 俞& 冰& 西乡塘区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 王建华& 西乡塘区组织部副部长
&&&&&&& 蹇代红&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农乃作& 西乡塘区人社局局长
&&&&&&& 陆华贤& 西乡塘区住建局局长
&&&&&&& 韦& 安& 西乡塘区审计局局长
&&&&&&& 廖生斌& 西乡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符良良& 西乡塘区住建局副局长
&&&&&&& 韦 勇 西乡塘区房屋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专项整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西乡塘区清房办”)设在西乡塘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华贤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建珍、廖生斌、符良良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成效:一是住建局要加强和完善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为各单位清退整治活动提供住房政策咨询和指导、政策性住房档案查询;二是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所管理的住宅区干部职工认真做好清退整改工作;三是审计局要结合审计项目对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情况进行检查。
城区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二层机构开展清退工作。邕外区直单位的清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城区镇、街道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清退规定
(一)清退对象
城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城区机关各部门(含二层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双管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清退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则
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违规多占住房。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正常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变更的,则退交相关房屋管理部门。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采取“城区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3月28日前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清退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周密部署,逐级动员,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4年6月24日前完成)。各单位要严格对照住房政策规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自查自纠,确保清退活动不走过场,清退范围不留死角,清退对象不遗漏。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头清退,自觉接受监督。
干部职工应当如实向单位报告其本人及配偶违规多占的政策性住房情况,于2014年6月24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无违规多占住房情况,或有多占住房情况但已完成清退整改的,同时提交《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见附件2)。
第三阶段:整改清退(2014年10月24日前完成)。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干部职工自查申报登记表和零违规报告,组织有违规多占住房情况的干部职工按时完成整改清退,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见附件3)和《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见附件4),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14年9月26日前报送西乡塘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于2014年10月24日前汇总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统计表,填写《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撰写本单位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报告报西乡塘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督促检查(2014年11月30日)。西乡塘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清退整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一是对未按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责令限期上报;二是对违规多占住房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特别是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重点甄别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处理。
第五阶段:总结上报(2014年12月18日前完成)。西乡塘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2月8日前,将本城区《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和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报城区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南宁市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本单位工作人员需清退违规多占住房的,单位应督促其做好清退工作。
(二)城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部,住建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拒不按要求清退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单位组织实施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1、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
2、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
3、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
4、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
5、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
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
家庭违规多占(购)住房情况
产权人姓名
住房面积(㎡)
购买或参加
时间(年月)
(X市、X县)
是否已整改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说明:1.本表以家庭为单位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夫妻商量定后可只在一方单位申报统计,并由已申报统计的职工所在单位向其配偶单位出具已自查申报的证明。若夫妻中有一方不属于清退对象的,必须由属于清退对象一方填报。2.住房类型包括:①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租住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3.住房面积: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填写产权证建筑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填写测绘建筑面积或设计建筑面积。
职工本人签名:
时&&&&&&& 间:2014年& 月& 日
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厅发〔2014〕6号)的要求,本人已按要求认真自查本人家庭住房情况,填报《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所做报告真实、完整、无漏报、瞒报、弄虚作假情况。本人向组织作个人(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
报告人单位名称:
报 告 人签 名:
&&&&&&&&&&&&&&&&&&&&&&&&&&&&&&&&& 2014年& 月& 日
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14年& 月& 日
1.干部职工总人数(人)
2.参加清退整改活动人数(人)
3.自查报告零违规人数(人)
多占住房、已清退、未清退情况
人数(人)
住房(套)
4.自查存在多占住房人数、套数(人/套)
其中:(1)违规购买公有住房
(2)违规参加集资建房
(3)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违规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违规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5.已整改清退多占住房人数、套数(人/套)
人数(人)
住房(套)
其中:(1)清退已购买公有住房
(2)清退集资建房
(3)清退经济适用住房
(4)清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清退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清退其他住房
6.未清退多占住房人数、套数(人/套)
人数(人)
住房(套)
其中:(1)未清退违规购买公有住房
(2)未清退集资建房
(3)未清退经济适用住房
(4)未清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未清退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未清退其他住房
7.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人数(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电话:
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
清退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厅发〔2014〕6号)的要求,现将本单位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我单位已按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本单位共有在职干部职工&&&& 人,参加清退专项整治活动&&& 人,作出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 人,存在违规多占住房未完成清退整改&&& 人,应清退住房&&& 套,已整改清退住房&&& 人、清退住房&&& 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 位(盖 章):
&&&&&&&&&&&&&&&&&&&&&&&&&&&&&&&&& 2014年&& 月&& 日
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14年& 月& 日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1.参加清退整改活动单位数(个)
2.干部职工总人数(人)
3.参加清退整改活动人数(人)
4.自查报告零违规人数(人)
多占、已清退、未清退住房情况
5.自查存在多占住房单位个数、职工人数、住房套数(人/套)
其中:(1)违规购买公有住房
(2)违规参加集资建房
(3)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违规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违规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已整改清退多占住房单位个数、职工人数、住房套数(人/套)
其中:(1)清退已购买公有住房
(2)清退集资建房
(3)清退经济适用住房
(4)清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清退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清退其他住房
7.未清退多占住房单位个数、职工人数、住房套数(人/套)
其中:(1)未清退违规购买公有住房
(2)未清退集资建房
(3)未清退经济适用住房
(4)未清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5)未清退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未清退其他住房
8.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人数(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电话:
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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