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对学校处理的意见300字

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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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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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佚名&&&&学校概况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601&&&&更新时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参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细则&&&&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第六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以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无罪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 (四)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按司法部门处罚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 (一)作案标的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作案标的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三)作案标的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七)团伙作案,对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六)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七)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九)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
&&&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罚。
&&& 第十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二)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抽头以参与论处)
&&& (五)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书、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伪造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五)泄露国家机密,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同学勾肩搭背、过分亲昵,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三条& 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者(含网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留宿异性的,处勒令退学以上处罚。
(二)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乱倒污水、垃圾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向外摔掷酒瓶等物,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禁止到水库游泳,违者处记过以上处分。
&&&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 (七)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 (一)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二)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补考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 (七)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 (三)屡教不改者。
&&&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结)业证书;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校察看期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结)业证。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各类奖学金。
&&& (二)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奖学金及各类奖励。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科讨论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有关当事人可提出申诉意见,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分意见,校务会讨论决定。
&&&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班主任负责;涉及两个班级以上的问题由学生科会同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共同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分,学校的书面处分决定应送交学生本人一份。
&&&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应在校园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明确,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处分考察期限内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可以由学生科讨论决定撤销其处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存入本人档案。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限为一学期,记过、留校察看的考察期限为一学年。
&&&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学生。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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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32521关于近期严肃处理几起教师违纪案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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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严肃处理几起教师违纪案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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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严肃处理几起教师违纪案件情况的通报
作者:姜堰区教…&&&&文章来源:校长室&&&&点击数:1019&&&&更新时间:&&&&
姜堰区教育局
关于近期严肃处理几起
教师违纪案件情况的通报
各中学、中心小学,各区直学校: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全区教育行风明显好转,教育形象明显提升。特别是全区开展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动以来,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尽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有偿家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切实加强教师队伍作风建设,近期,教育局接群众举报,对我区两起有偿家教案件以及三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是兴泰中心幼儿园教师孙某与他人在其所住村借用场地为9名学生进行课外有偿辅导案件。2014年春学期开学后,应家长要求,孙某与他人在其所住村借用场地,为本校及他校的范某、孙某、陈某等同学进行课外辅导,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孙某对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和相关处罚措施心知肚明,本人也签订了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特别是在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姜堰四中教师王某有偿家教问题的查处情况通报》后,孙某理应迅速整改,廉洁从教。但其无视文件规定和组织教育,不听招呼,仍然从事办班式有偿家教。为严肃纪律,以儆效尤,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我区《关于治理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孙某教师资格,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收缴其违规所得,责成学校确定其2014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二是梅垛中心小学教师阙某及其妻子赵某组织的“赵老师家教”涉及196名学生的有偿家教系列案件。2008年开始,梅垛中心小学教师阙某明知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一直严禁的,仍与其妻赵某(无业人员)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赵某的名义共同创办家教牟利,至2014年案发止,培训班学生人数达196人,占该校学生人数的近1/3。2014年,其开始租用三处办学点,其中一个办学点为两间老楼板房,里面就有学生108人。此案是在区教育局三令五申、重拳出击、从严惩治、且已有几起案情查处和通报情况下发生的,实属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产生较坏的社会影响。阙某夫妇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完全不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三处家教点空气污浊、闷热难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险象环生、触目惊心。阙某作为学校教务主任和组织重点培养骨干,通过个人影响和对部分教师的小恩小惠,招揽生源(其中有19名学生为其所任教班级的学生)。其所谓的辅导造成部分学生学习能力的严重下降以及学习态度的明显变差,对梅垛中心小学近几年教育教学质量滑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梅垛幼儿园教师陈某、丁某、刘某、蒋某等4人分别在不同时段都参与该家教的辅导并从中获利。在区纠风办、区教育局联合出台治理有偿家教的1号文件前,4名教师均已作了自查自纠。该起案件中,梅垛中心小学校长及具体分管副校长等三人没有进行有效的制止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管理之责,构成失职错误。阙某夫妇的三处家教点紧靠学校周边,且常年悬挂招生广告,但学校均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该问题进行制止;且在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安排阙某妻子赵某在学校担任代课教师,为其拉生源提供了方便;其中两名副校长的妻子陈某、丁某(均任幼儿园副园长)参与该家教的辅导并从中获利。以上涉案人员在事发后,经教育,均能认识到自身错误,阙某夫妇主动上缴4万元违规所得。为严肃纪律,教育当事人,警示他人,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区《关于治理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阙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收缴其夫妇违规所得6万元,将其调离梅垛中心小学,撤销其梅垛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职务和校级干部后备人选资格,取消其姜堰市优秀青年教师、姜堰市优秀班主任、姜堰市师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建议张甸镇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建议泰州市教育局撤销其妻子赵某的教师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副校长等三人给予警告处分,扣减其三人勤廉评价分值。责令四名幼儿教师陈某、丁某、刘某、蒋某退出违规所得,并在校内作出公开检查,由学校确定其四人2014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鉴于陈某兼职时间较长,且不认真配合组织调查,责成梅垛中心小学免去陈某副园长职务。在2014年年度考核中,梅垛中心小学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责成梅垛中心小学对在整个事件中发现的有教师暗示、参与家教以及有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反映还有个别参与“朱老师家教”辅导的幼儿教师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三是东桥中心小学交流教师胡某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违反职业道德的违纪案件。2014年1月,胡某以网名“结庐人境”在“泰无聊”“罗塘人家”姜堰网站公开发表题为《该禁的不应是“有偿家教”而应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惰政突破法律滥用权力的骄横》等帖子,发表针对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区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举措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教育局监察室找其谈话后,胡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在有偿家教这个话题上通过网络发表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不当言论。但其出尔反尔,不守承诺,不听教育,2014年4月,又在网络上发表反对治理有偿家教相关举措的言论,如反对现场核查执法大队的成立,同时指责教育系统都是一群法盲。组织找其谈话后,其表示接受错误认定。胡某行为已构成“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错误。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z2014)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10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胡某警告处分,责成学校确定其2014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并视其认错态度及改错行为,决定是否将其调离所在学校。
四是克强学校芦庄幼儿园教师薛某久拖不退违规收取学生学习用品费用案件。2013年10月,顾高芦庄幼儿园按每生31元的标准违规收取幼儿用品费用,学校知道后,2013年11月,立即决定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所有收取款项立即退给学生。2014年1月,克强学校校长督查退款情况,薛某在已全部退给学生的承诺书上签了字。但薛某经学校几次督查后,至2014年4月仍拒不退还。薛某等芦庄幼儿园几名幼儿教师参与牛奶供应商为学生订牛奶的经营活动,并按每瓶0.2元收取回扣并私分。经查,该幼儿园存在以个人名义设立的账外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薛某警告处分。责成学校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是淤溪幼儿园教师刘某等代收学生演出服装费事件。2014年春学期,淤溪幼儿园大班组教师刘某、李某等三人按每生100元私自代收学生毕业典礼演出服装费用,三个班合计共4000元。学校第一时间知晓此事后,立即责成全面清退,同时与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三名幼儿教师师德考核扣10分,年终绩效工资扣除1000元,本年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的处理,并要求她们在全体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讨。
上述违纪教师已受到纪律的严惩,令人惋惜,令人痛心,令人深思。各学校要将此通报传达到每个教师,同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教育全体教职工严格遵章守法,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具体要求做到如下三点:
一要自查自纠,深刻剖析违纪事件产生的根源。“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各校要迅速认真组织学习通报,集中开展讨论,深刻剖析根源,让通报触及每一位教职工的灵魂深处。要让教师知道作为人民教师,除了教书育人,还要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担当。要认识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其一言一行的社会影响性,必须要做到谨言慎行,循规蹈矩。要消除“言者无罪”的片面认识。如果故意散布不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随随便便乱说话,违反了相关规定,也会受到纪律的追究。教师要切记“说话有风险,开口须谨慎”。在网上发帖,不仅是言论,也是一种行动。通过网络等渠道散布不负责任、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言论,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克强学校芦庄幼儿园教师薛某、淤溪幼儿园教师刘某等严禁违规收费意识淡薄,不加约束地随意收取学生的相关费用,犯了错自己还蒙在鼓里,甚至还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法纪法规意识淡薄、侥幸心理、领导的变相放纵等正是上述当事人违纪违规的根源所在。前期几起有偿家教案件中,阙某、孙某、王某等都是存在侥幸心理才酿成苦果。四中教师王某曾痛心地说,自己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这一次被查处,不算名誉账、政治账的损失,仅直接经济损失达11万元,真是得不偿失,悔不当初。梅垛阙某在被查处时,也曾喃喃自语,三分帮人真帮人,七分帮人害死人。学校领导昔日的默许、纵容,造成了其今日的终生憾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每年暑假,学生的课外辅导市场是一块“大蛋糕”,是少数干家教的老师最挣钱的时候,也是师德师风治理最为关键的时间节点。各校要将治理有偿家教等整治师德师风的决心传递到每一位教职员工,让所有教师不能再存任何侥幸心理。要让有侥幸心理的教师知道你那精心准备对抗调查的几招、企图蒙混过关的几句谎言,在组织的决心面前,根本就不会起作用。更要让教师知道组织处理有偿家教的决心和力度,包括调离原学校、追溯以往违规所得、撤销教师资格等严肃的处理,从事有偿家教一定会得不偿失。
二要明确责任,增强对法纪条规的敬畏意识。师德师风违纪案件查处实施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暑假在即,治理有偿家教工作到了关键点、决胜期,可以说治理有偿家教的成败系于这个暑假。各校要进一步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具体负责人的管理职责,相关负责人必须全力以赴,亲临指挥,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在暑期中认真落实教育局治理有偿家教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的新要求:“在职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给本人亲属或好友子女进行无偿课外辅导的,须由在职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填写申请表,由学校核实、批准,登记后进行公示。学校将批准的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情况汇总后,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校对治理有偿家教的相关工作要求要一项一项抓落实。绝不可掉以轻心,绝不可推诿扯皮,绝不可敷衍塞责。上述案件中,极个别校长对治理有偿家教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的情况,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甚至认为有偿家教是社会普遍现象,家长有需求,根本不可治、治不了,有心有余而力不足、听之任之、无可奈何之感,形成一种变相的不负责任的放纵。也有部分校长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思想模糊,采取的措施不实,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护短心理。在梅垛“赵老师家教”系列事件中,梅垛中心小学就存在管理责任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得力、违纪行为不报告等问题,甚至有两名副校长的家属直接参与其中。其三人因此受到纪律的追究,令人痛心。因此,各校相关责任人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在有偿家教治理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强化责任意识,始终绷紧教育行风治理这根弦,认真顶真,从真正关心爱护教师的角度出发,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要即知即改,形成治理有偿家教的工作合力。治理有偿家教是今年全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拳头项目,治则必成。各校要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或明查暗访,对群众、师生反映强烈的教师进行跟踪检查、重点监督。要继续实施前期“分片包干,责任巡查”等较好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坚决做到各环节督查措施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干,重点任务有人查,相关责任有人担,问责失职有人问。同时,各校要因校制宜,建立社区、村居辅导站机制,安排骨干教师、名特优教师为学生提供无偿的义务辅导。各项工作要狠抓落实,强化实效,做到贯彻有力度,宣传有广度,工作有深度,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暑期中,区教育局将组织由局负责人牵头的七个督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有偿家教现场核查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根据举报线索快速出击,及时查处。同时,重点调研了解各学校有偿家教的治理情况。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
&&&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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