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被邻居挖了,然后又要费用,应该应不应该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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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地基出问题连累房屋受损 要求给钱重建
因为邻居家没有打好地基,连累自家房屋出现裂缝,陈某向法院起诉却被驳回,原因是陈某要求“太高”。
陈某于2000年在河口路建起一层平房居住使用,2010年邻居秦某在与陈家的宅基地北边相连的两块住宅用地上也盖起北端八层南端七层的房屋。2012年开始,陈某发现自家房屋整体后仰倾斜,墙体出现多处裂缝,他当下就猜测是秦某建房时没打地桩,致使房屋建成后严重沉降造成了自家的房屋受损。在上门理论未果后,陈某与秦某闹上法院。经过几番举证质证和勘验现场,琼山法院认定因为秦某建房地基未处理好,导致陈某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秦某应对危险点负全部责任。
虽然责任在秦某,但陈某却不同意进行修补、加固,而是强烈要求秦某必须担负起自家房屋推倒重建的费用,经过法院调解仍坚持己见。最终,琼山法院根据现有鉴定机构的结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将房屋推倒重建的诉讼请求。记者林菲 通讯员章蕾)
本文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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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等于买生活,如果你买到的房子在交楼之后问题层出不穷,物管在“征集”意见之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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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30年前的接驳费 应不应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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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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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造房子,连起来一排,一般由灿头起驳,其他人平摊接驳费,这是大家公认的习惯,不过这前提是大家一起造房子,造同样的高度,如果不是的话,就会出现问题,像黄岩北城街道午尚洋村的尤先生,他讲,自己跟邻居发生了纠纷,为的就是接驳费的问题。到底什么情况呢?老娘舅来到现场了解。
  尤先生讲,他们的屋造于30年前,当时的接驳费讲好是一户人家120块钱。
  老娘舅陈纪良:“这屋是谁起驳的?”
  尤先生:“我们家,我们俩兄弟(这是你们先起驳,两兄弟起驳,这一排一共几间屋七间屋,字据写了七间屋,一间空着没造,那现在造了,我要向他拿接驳费。”
  老娘舅陈纪良:“那现在就是接驳费的事情讲不下来是吧?”
  尤先生:“嗯。”
  老娘舅陈纪良:“那你这边什么意思?”
  尤先生:“我的意思,你现在接就按现在的(市场价)对啊,市场价,他说按以前240元贴给我,我哪里会要啊,240元,我就不讲了。”
  老娘舅陈纪良:“他一间还是两间”
  尤先生:“两间,字据写的是两间。两间接驳了”
  既然字据已经写明了,那么接驳费肯定要给,那为什么当时没给呢,老娘舅问尤先生的邻居老陈。
  老娘舅陈纪良:“公众驳平摊是我们农村建房的惯例,起驳资金他先出,最后造了多少钱,再算,然后每户就把钱凑起来(给他),这是公众驳。”
  老陈:“这是对的,但是他不给我接,没的接。”
  老娘舅陈纪良:“为什么不给你接?”
  老陈:“他这边先造的,一二三四五间,都那样的,都那边那样的。他是86年以前,不知几年,蛮久的,这样的屋,我是86年以后,不是这样的屋了。这样的,两间,两间我想要接上去,隔壁这间说,我这是石头墙,不能扛重,要倒的,这时候,要不要倒我哪里知道,但是按字据写的是要接驳的,我不能接啊,那怎么办。所以我就搞了个简易房,简易房造起来,上面也不能靠,下面也不能靠,我就人力架弄起来。靠自己这上面,所以接驳没接到,没接到,要我贴什么接驳费呢,按道理,不会给什么接驳费。”
  老陈的解释,当时造的是简易房,并没有接驳到,所以没付接驳费。老娘舅看到,现在老陈家已经造起了两间三层楼,那这算不算接驳呢?
  老娘舅陈纪良:“那这样的,这边的墙他也靠了啊,我告诉你,这驳也是那边公众驳接过来的,也包括这驳在内,也都是靠到的,靠到的,接驳费是要付的,如果那边没有这墙的话,他的不能造,你的也不能造,这么过来都是有联系的,不能隔离开的。”
  这时候,老陈说到了新情况。
  老陈:“我跟你讲,这个钱先不要讲,现在是我们这边先接,墙在我们这。”
  老娘舅陈纪良:“当初都没有远见,大家都没想到,形势发展了30年,我还要造三楼,要翻高楼,现在钱都赚起来了,这是好事,三楼造起来了,我跟你说,以后他那边钱赚起来了,那就变成了西边接驳了(我这边先接)西头接驳,西头接驳了,倒着来。”
  尤先生:“我们不造房子了,说句实话,不造房子了。”
  老娘舅陈纪良:“我意思,以后,那边要三楼接驳,三楼接驳的时候再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接上的,这几块接驳费先讲讲,30年也考虑物价上涨指数,要不,你们俩都退一步,你也加一点。”
  尤先生:“我们就要求这个底,要求也不高的。”
  老陈:“这个不可能的,我这个屋接驳没接到,原来也没接到。”
  老娘舅陈纪良:“不要说原来,现在不是三层楼也造起来了。为了这么点钱,吵什么呢,让他们也少一点,你也加一点,好吗?”
  老陈:“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协议要先写了。”
  老娘舅陈纪良:“以后他西头接东头,他接到你一层,接驳费也按市场价(接驳费也摊)。”
  老陈:“我认识不是这样的,我认识不是这样的。”
  老陈认为,要谈30年前的接驳费,先把眼前的问题考虑进去。邻居如果二楼翻三楼,就要跟他的墙接驳,他希望把协议签了。老娘舅电话联系村干部,希望旧账新账一并解决。
  接驳费这事,该怎么给就怎么给,要签的协议也应该签,不凑巧,村干部没在家,老娘舅也同意再次去调解,也希望双方能够跟这次一样,平心静气地调解,不然吵吵闹闹,事情反而讲不下来。后来,老娘舅再次来到午尚洋村,村干部讲,这事情他们准备移交到街道办事处来处理,那我们也希望这事情早日解决。
文章来源:阿福讲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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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在紧临李某贵住房的责任田里挖鱼塘养鱼,李某贵认为张某强挖塘造成自家房屋地基下陷,圈梁悬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强挖塘与李某贵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张某强赔偿1万元损失。李某贵不服,以“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定飞 记者 黄志富&&挖塘起纠纷索赔9万元&&大地震后,梓潼县某乡村民李某贵在紧临张某强的承包地边修建住房一处。&&2011年4月,张某强将自己的承包地挖成水塘养鱼,李某贵发现后出面制止,但没起作用。&&李某贵认为,张某强挖鱼塘造成自家房屋地基下陷、圈梁悬空。找村干部调解未果后,李某贵又找到乡调解委。乡调解委调查后认定:李某贵灾后重建,将房屋选址于滑坡地段,且未打深桩,造成雨季堡坎滑坡,张某强挖鱼塘属于擅自改变承包地使用性质,存在不当,应予以整改,并提出解决方案:张某强填平水塘,李某贵对堡坎进行加固并对圈梁打深桩。&&李某贵、张某强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李某贵找到绵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房屋加固进行评估,结果为:加固约需资金89275元。&&此后,双方又多次协商,但均无结果。&&日,李某贵起诉至梓潼县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责令张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填平、夯实紧临自己房屋南侧所挖的大坑,加固修复被损房屋的地基、圈梁、墙体等;赔偿损失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存在因果关系赔偿1万元&&庭审中,挖水塘与地基下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原、被告争议最大的焦点。法院为此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认定张某强挖塘养鱼的行为与李某贵房屋地基下陷存在因果关系,但通过浇筑混凝土,可以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预计费用约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承包用于种植的土地进行深挖,该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李某贵相临房屋的地基下陷,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贵要求张某强填平水塘的诉求予以支持,对李某贵造成的损失也应进行赔偿。&&2013年3月,梓潼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自己开挖的水塘填平并恢复原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赔偿李某贵房屋加固恢复费用共计1万元。原、被告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50%。&&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宣判后,李某贵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遗漏了张某强故意损坏房屋这一恶劣情节。原判判决加固恢复费用于法无据,1万元太低,不足以修复被损房屋。一审庭审中,已经举证证明了加固修复房屋需要费用近9万元,张某强没有任何反驳证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张某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对房屋被损坏无过错,就应以李某贵所举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李某贵还在上诉中提出了证据的采信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采信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李某贵应该就张某强变更承包地使用形式、开挖水塘的行为与其地基下陷的损害结果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并不适用于本案,李某贵所持“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证据采信的问题:李某贵找到绵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房屋的加固进行评估,结论是加固该受损房屋约需资金89275元。该评估结果系李某贵单方提交,且张某强对该评估结果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认定挖水塘的行为与房屋地基下陷存在因果关系,但通过浇筑混凝土可以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预计费用约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之规定,原审法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法院对该勘查结果及询问笔录予以采信。&&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来自: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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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载入中......租用的危房因为邻居挖地基而倒塌,该由谁负责?_百度知道
租用的危房因为邻居挖地基而倒塌,该由谁负责?
我们家一直租用房地产的一栋砖瓦结构的房子作为商铺。不久前,房地产的人员前来检查,把这座房子列为危房。几天之前,邻居A某(和我们的商铺相隔了一座房子)拆除原来的房子改建新房,因为挖地基的时候挖得太深,导致我们相邻的的那一座楼房(房主B某)和我们的商铺都倒塌,幸好没有人受伤,但房屋内的大部分物品损毁。B的房屋原来也相当破旧,为B私人所有,A愿意对B作出赔偿。但A因为我们的房屋是房地产所有,我们只是租用,并且已经被列为危房,认为房屋的倒塌不是他的责任,所以不愿意对我们作出赔偿。
现在,B对A的赔偿方式不满意,而我们认为是由于A挖地基而造成我们的房屋倒塌的,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经居委会调解无效,现在准备上诉到法院解决。我想请问,我们的房子倒塌应该由谁负责?是否因为是我们租用的房屋溃岐架灰猸菏奸筒溅喇是危房,A就不需要作出赔偿?
提问者采纳
出租人(房东:房地产)和邻居A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造成楼房倒塌的原因有两个:一,房屋本身就是危房,很容易轻易倒塌;二,邻居A的危险挖掘行为,直接导致房屋倒塌。一般情况下,哪个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哪个原因力小很难确定,但是,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邻居B也倒塌了,虽然B的房子也相当破旧,但是,没有证据证明B的房子也是危房,因此,只能认为是正常的房子。也就是说邻居A危险的挖掘行为同时导致危房、正常房子同时倒塌,这时,可以认为邻居A的挖掘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比较大。假设B的损失A必须100%承担,那么,你租用的房屋的损失A就必须承担60%至90%的责任,剩余10%至40%应当有出租人承担。具体的认定属于法院法官根据现场调查得出公平合理的经稚烘纳喾昧后蜘话丧结论,再进行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可能明确给一个范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A是必须承担赔偿,只是肯定会比赔偿B的低,因为,你们的房子本身也存在缺陷,这个缺陷是出租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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