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提交的证据法院判决书查询下达之后证据返还给当事人吗

第二次开庭离婚提交的证据中有结婚证如果判不离,那离婚证会返还给本人吗_百度知道
第二次开庭离婚提交的证据中有结婚证如果判不离,那离婚证会返还给本人吗
都可以与结婚证一样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结婚证等证件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会保存于诉讼材料之中。该手续保存于诉讼材料之中,不会返还给当事人,不适于在法庭上提交,可以提交经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加盖民政局公章的婚姻档案复印件,但是为了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你好,如果判不离婚,结婚证他又不返还给我,那我第三次起诉怎麽办
你问题中描述的是第二次开庭而非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开庭和第二次起诉是两个概念,有的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就有可能开庭两次。如果是已经第二次起诉,那么法院应当会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在一次起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法院 会给与双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考虑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否正确,对于坚持离婚的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 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会认定双方当事人感情彻底破裂而准予离婚所以 第二次起诉 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你问题中描述的是第二次开庭而非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开庭和第二次起诉是两个概念,有的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就有可能开庭两次。如果是已经第二次起诉,那么法院应当会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在一次起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法院 会给与双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考虑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否正确,对于坚持离婚的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 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会认定双方当事人感情彻底破裂而准予离婚所以 第二次起诉 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我是第二次起诉已经开庭了,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法院会判离婚吗
我是第二次起诉已经开庭了,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法院会判离婚吗
朋友!请尊重我打字时所付出的辛苦!我已经告诉你了 离婚诉讼 法院的司法原则是尽量调解,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仅仅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准予离婚,而给双方当事人充足的思考时间 衡量做出如此重大决定是否正确。但是如果坚持离婚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后 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 法院会认为双方当事人感情彻底破裂而准予离婚我欢迎你追问!但是为了体现你尊重我的劳动 请不要问重复的问题!关于你这次追问的问题 实际上 我上一轮回答就已经体现了!请以后别这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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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不离婚,结婚证时会返还给你的
你好,如果判不离他会不会把我的结婚证给对方啊,那我该怎麽办啊,我第三次起诉没结婚证怎麽起诉啊?
你好,如果判不离他会不会把我的结婚证给对方啊,那我该怎麽办啊,我第三次起诉没结婚证怎麽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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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闫发有诉闫铁保财产所有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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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发有诉闫铁保财产所有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发有(曾用名闫法有),男, 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克林,男, 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铁保,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爱勤,女,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发有诉被告闫铁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日作出了(2002)二七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了(2003)郑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02)二七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作出了(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04)郑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了豫检民抗(号民事抗诉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06)郑民再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4)二七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又于日作出(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闫发有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闫铁保不服判决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郑民立复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日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闫铁保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027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提审,并于日作出(2010)豫法民提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和(2008)郑民再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发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克林,被告闫铁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勤、刘兆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日经父亲主持分家,原、被告分在同一宅基地院内;原告居住东房一间,被告居住西头两间(宅地随房而定)。由于原告在外工作,不经常回家居住,但时常回家看望父母,并操办家中大小事务。1987年,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在原有的一层三间房上加盖一层,并改建厨房,外加楼梯、储存室。仍由原告居住一间,厨房、储存室归原告所有;被告居住两间。1994年,被告在原有的二层上加盖一层,厨房、储存室上也又加盖一层。由于原告不经常在家居住,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撬开租赁至今,长达十年之久。2000年10月,郑州市政府扩宽打通嵩山南路,上述房屋被拆除,政府安置给被告320.6975平方米,但实际上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独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共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78平方米(每平方米320元),计24 960元,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过渡费7488元(78平方米×12月×8元/月×平方米)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闫发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日“关于闫国彦对子女家务处理意见”;2、日“关于分家的意见和分据”;3、日“协议书”;第二组证据:1、郑州市二七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骗取建筑许可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房拆迁补偿面积中含原告的141平方米;2、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骗取建设用地使用证,且该建设用地使用证属原、被告共有;第三至六组证据系证人证言及发票一份,即原告原代理人李天付对李运年、闫铁聚、张明林、闫福奇、李章发、金长顺的询问笔录、证明及陈天恩、孙淑梅、荆体喜、郑保花证言、郑州市第一建筑公司水电工程处水泥发票一份;第七组证据:原告自己画的房屋图纸一份,证明房子的结构、面积;第八组证据:照片五张,光碟一张,证明拆迁时房子的状况;第九组证据:闫金泰(闫金太)、李照付证明、声明各一份;第十组证据:豫检民抗(号民事抗诉书一份;第十一组证据:(2007)郑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2008)郑民再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二七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辩称,原告所依据的分家协议关于房屋和宅基地的分配意见,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签字,也未办理相关登记备案,该部分约定内容无效。原二七区齐礼阎村南一街41号院新房三间及其他附属物、宅基地一直由被告使用,被告又自筹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加盖房屋,原告既未投资也未参与。1991年、1996年分别进行宅基地登记和办理建筑许可证时,原告均未申报权利。郑州市政府打通和拓宽嵩山路,被告位于原二七区齐礼阎村南一街41号院房屋被拆迁,被告凭借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过渡费,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并获得房屋产权证。原告未与被告共同建房,被告不存在占有原告房屋的事实。原告既非被拆迁户也非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不能领取过渡费。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二七集建(92)字第0203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日二七区齐礼阎村委会证明;3、日二七区土地局《关于闫发有与闫铁保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意见》;4、(2007)二七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第二组证据:1、(二七)建管(96)字第0012号《建筑许可证》;2、日二七区建设局证明;3、(2007)二七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第三组证据:1、日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通拓宽嵩山南路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2、日二七区齐礼阎村嵩山南路扩宽打通工程动迁宣传提纲;3、二七区齐礼阎村委会2000年嵩山南路搬迁户基本情况统计表;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5、日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三份;&&&&&&&&&& 第四组证据:1、李章发情况说明一份;2、闫天才情况说明一份;3、孙淑梅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虚构与被告一起建房制造假证据的事实。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日分家协议有异议,认为当时被告参军不在家,不可能参与分家处理,协议上也非被告本人签名,对日分家协议有异议,因为该协议无家庭其他成员的签字,该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且日分家协议中约定不再提房屋归属问题,该协议之前的二份协议无效,本院认为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证据3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与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相矛盾,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第三至六组证据中李运年、闫铁聚、金长顺、陈天恩、郑保花的证言均有异议,认为以上证人均系原告亲属或朋友,且在庭审中均没有证明原、被告共同建房,也不知道原告在哪建房,对该组证人证言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张明林、李章发、闫福奇、孙淑梅、荆体喜证明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五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被告提供李章发、孙淑梅的所作情况说明与原告提供的李章发、孙淑梅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对第三至六组证据中郑州市第一建筑公司水电工程处水泥发票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发票不能证明购买的水泥用于争议房屋的建设,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第七、八组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图纸、照片、光盘均系原告私画和私自拍录,因房子已经拆迁,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第九组证据闫金泰、李照付证明、声明有异议,本院认为二人未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第十组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抗诉书仅代表一种意见而非裁决结果,对本案不产生证明作用。对第十一组证据,被告认为该三份民事判决书均被撤销,对本案无意义,本院认为该判决均不是生效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对被告出示证据的认证:原告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本院认为该证据是由行政部门颁发,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明是在村委会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所作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3、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由于被告向二七区土地局、建设局哭闹,该局才为被告出具的,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对其异议理由予以证明,且该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4、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3,被告虽以这两份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证明该房就归被告所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行政裁定书是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统计表的数据是每家自己报的,应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虚报部分不能认定,且该统计表的公章是一审开庭后补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第一组证据的证据1、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四组证据原告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三证人虽出具情况说明,但未出庭接受质证,且与原告提供的李章发、孙淑梅证人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兄弟关系。日,其父闫国彦主持分家,将原宅基地分为前、后两个自然院,新旧房共六间。后院三间老房中,其父亲留用一间,另外两间分给另外一子;前院三间新房中,原告分一间新房,被告分二间新房,房前宅地随房而定;因房子新旧面积差异较大,故住新房者帮助住旧房者翻修费400元,被告经济困难帮助300元,四年内帮完,并由原告负责算账。房子宅地及固定建筑物都不得随意乱动,需要时由父亲出面解决,房前宅地由本人所有。因原告在外工作,一直没有使用所分的一间房子,由被告长期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被告就所占宅基地进行扩建,并在前院原三间房屋上又加盖了两层,原、被告对第三层是被告所盖均无异议。原告称第二层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加盖,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1992年11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二七集建(92)字第0203018号;载明用地面积137.1平方米,建筑占地74平方米。日,原、被告及相关弟兄达成协议书,约定 “从即日起各人均不得再提旧事,父亲所留遗产均为闫铁聚所有” 。日,郑州市二七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被告补发(二七)建管(96)字第0012号建筑许可证。该《建筑许可证》记载:一、二层建筑面积为254.66平方米,第三层为66.0375平方米,共计320.6975平方米,该楼长期由被告使用和管理。2000年10月,郑州市政府打通拓宽嵩山路,被告与拆迁人齐礼阎村民委员会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拆迁南一街41号合法有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0.6975平方米,并按1:1安置住房,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后经村委会核实并制定了《2000年嵩山南路搬迁户基本情况表》,该表显示:被告被拆迁房屋实建面积347.89平方米,缺手续27.19平方米。故此经确认的合法拆迁安置面积为320.7平方米。被告闫铁保依据《拆迁安置协议》获得相应过渡费。房屋被拆迁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于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共计141平方米(每平方米320元),合计45 120元;2、被告返还拆迁过渡费共计23 684元;3、被告赔偿因占有原告房屋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8 000元(从日至日止,每月按500元计算。)另查明:1、原、被告的父亲于1983年主持分家时,原宅基地共有六间房屋,三间旧房,三间新房,其中新房三间约70平方米,每间约23平方米;2、2002年7月拆迁办在郑州市二七区金汇小区为被告安置住房四套,面积分别为107.16平方米、76.99平方米、76.88平方米、87.94平方米,超过安置面积28.27平方米(系被告购买),并且,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已经给被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于1983年以“分家意见”的形式将原齐礼闫村南一街41号原房屋三间中的一间分给原告,另两间分给被告,该“分家意见”客观真实,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应拥有原房屋三间中一间房屋的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应当取得合法证件,因原告多年来怠于行使权利,上述三间房屋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到被告名下,原告对有关行政部门给被告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建筑许可证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综上所述,被告在拆迁以前及房屋安置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经有关部门确定,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加盖第二层房屋是原、被告共同投资所建,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共计141平方米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过渡费是政府在拆迁时给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建筑许可证的住户所发,而原告既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也没有建筑许可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过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占有原告房屋给原告所造成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发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9元,由原告闫发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时国瑞&&&&&&&&&&&&&&&&&&&&&&&&&&&&&&&&&&&&&&&&&&&&&&&&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星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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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律师导读:经过艰难的一审程序后,当事人通常会得到一纸判决。面对这薄薄的二三页,当事人或喜或悲,心绪万千。如何从洋洋洒洒的几千文字表述中抓住重点?又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从未有过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在这里,安妮律师将列举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解答如下,希望能给所需之人以所助。
  一、怎样阅读一审判决书?
  一份完整的法院判决书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对整个案情及当事人陈述、答辨及举证部分的描述;二是“本院查明”;三是“本院认为”;四是“判决如下”。通常当事人会只会关注第四部分即判决部分。孰不知,判决结果的基础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是本院认为。同时,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主要针对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提起的上诉,所以抓住重点的阅读这二部分内容尤其关键。离婚案件中,“法院查明”部分当事人应关注下列事实法院是否认定正确:1、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婚姻缔结的基本状况;2、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认定;3、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的认定;4、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认定;5、对于子女基本情况及成长抚养情况的认定。在“法院认为”中,当事人则可重点关注法院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是存在漏洞或是有相反证据可以驳斥而不应采信。当然,第四部分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也很重要,如果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引用了不适当的法条,也可以成为上诉的原因。但这部分的错误针对没有法律专业功底的当事人是很难把握和发现的。
  二、如果对一审判决不太满意是否应该上诉?
  如果判决中不存在原则性错误,只存在一些很小的暇庇,即使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改判的机会也很小。如果要提出上诉,主要是围绕判决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法律适用错误这三个方面提起的。在实践中,因为一审法院法条适用错误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是发回的极少,反而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是发回会比较多。所以,我们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在一审中将所有证据都提交上去,尽可能去证明事实,不要想着“突袭证据”。因为二审法院一般是不会接收当事人重新提供的证据,供会根据一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支持上诉请求。事实上,二审改判或是发回的机率只有25%-30%,大多数结果都是维持原判。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这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某些情理方面不太合适的判决,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上诉,以争取在二审再次调解的机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又不准离婚的判决,我们建议当事人不要上诉。因为提起上诉是浪费时间,二审攺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是,实践中也确有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而被告提出上诉的情况存在。被告此举纯粹也只是为了拖延对方的时间,以达到拖延离婚时间的目的。
  三、上诉如何交纳?应去哪里提交上诉状?
  原则上,一审交纳了多少诉讼费用,二审也应交纳相同数额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诉费采用上诉人预交的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采用的方式是分别预交。二审法院审理结果不同,诉讼费的处理也会不同: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已交纳的上诉费应退还;如果二审法院改判的,应根据改判的结果重新计算上诉费用;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上诉费将不予返还。
  需要特别指出的,离婚案件一审大多数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将在正常费用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到了二审阶段,将恢复正常的诉讼费标准,不再减半,为此当事人上诉将付出比一审多一倍的诉讼费用。
  关于上诉状提交的法院,一般是在一审判决签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到一审法院。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交。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当事人会选择去向二审法院提交。因为当事人如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的立案窗口虽然也会接收,但接收后还是会退回一审法院,等待一审法院连同案件的其它案卷一起再移送二审法院。这样做其实是浪费了当事人自己的时间。
  四、如何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对“二审终审”制度的一种救济,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的。决定是否再审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详细列举了可以提起再审申请的十三种情形。实践中,就出现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或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等四种情形提起再审的较多。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再审的时间,即生效判决做出后六个月内。只有出现新的证据、发现原审证据伪造、原判决、裁定被撤消以及发现原审裁判人员徇私舞弊时,再审时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六个月的。
  如果当事人觉得法院裁判不公,自己的利益根本没有得到维护时,完全有权提起再审。但是,再审等待的时间一般较长,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再审的结果一般为三种:一是驳回再审申请;二是发回重审;三是再审法院直接审理。实践中,第一种的结果最多。如果案件能够发回或是直接审理。再审就等于取得了一半的成功。
  值得提醒的是,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得申请再审的。因为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即恢复了单身身份,这点是不可逆转的。当事人如果想提起再审,只能对判决中子女和财产部分提出再审,婚姻关系是不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恢复的。
  另外,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是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才有可能被再审法院受理。
  五、判决生效后如何申请执行?
  官司结束了,只代表了审判阶段的结束,真正的诉讼胜利还取决于判决条款的具体落实。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另一方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这两年适用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只重视审判阶段,而怱视了执行阶段同,并没有在规定的时候内去申请,导致判决书失去了效力,甚是可惜。
  负责执行的法院,不论生效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均是由一审法院执行庭负责。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提交立案庭。申请执行,申请人是不需要预交任何费用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另外,新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这一章的规定不仅给司法老赖们以当头棒喝,同时也给正在或是正准备进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以胜利的信心。这些执行措施中最有效的是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人民法院再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被申请执行前已经转移、隐匿了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对于经常有出境需要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其出境也是一项很好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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