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就近与异地安置的界定

烟台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出台
市民异地看急诊也能报销了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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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出台
市民异地看急诊也能报销了
  图为市民在咨询医保政策。(资料片)
  "异地就医如何报销"一直是很多市民关心的话题。近日,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事业处出台《市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市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急诊住院将可参照此办法进行报销;同时规定异地安置(工作)和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医保报销必须在当地选择1-3所不同医院作为定点就诊医院。
  >>异地急救就近选医院
  “在烟台市办理了医保,但是需要去其他城市居住或工作,在当地发生了医疗费用该怎样报销?”
  烟台市医保处结算科的陶科长介绍,根据《办法》,异地安置(工作)和劳务派遣人员须在当地选择1-3所不同级别并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医院作为定点就诊医院,患有专科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所专科医院作为就诊医院。定点医院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办理异地就医后,在参保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报销(在统筹地区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除外)。
  异地安置人员办理登记时,本人回原籍居住的,应提供户籍证明;随亲属居住的,应提供本人和亲属的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并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职工应将《登记表》送至参保单位审核盖章,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烟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参保居民应由参保本人或代理人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此外,异地安置(工作)和劳务派遣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转外前,参保职工或家属与参保单位联系,由参保单位到烟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工作)人员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院审批表》),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转院审批表》,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医保办印章,由参保单位报烟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居民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直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转院审批表》。
  >>异地就诊需指定医院
  “夏季是旅游的高峰季节,市民去其他城市一旦发生意外看急诊,也同样可以参照此《办法》。”陶科长介绍,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异地急诊的,以病人住院病历的原始记录为依据确定,并需符合急诊的病情规定。不属于急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当天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报销。
  同时,异地急诊时,需转外就医的,可在治疗结束后补办转诊手续,转诊手续参照异地安置(工作)和劳务派遣人员的程序管理。当天转院治疗的费用,可一并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在流程方面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需提供出差、探亲、旅游等的相关证明、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转院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通过参保单位送至烟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居民报送至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申报表》,审核同意后,可按异地安置(工作)和劳务派遣人员办法结算。
  近年实现县市区就地结算
  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在烟台市医保实行按区统筹,同样是烟台,芝罘区和莱山区,蓬莱和长岛等县市区的报销比例和政策各不相同。“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一个在烟台参加医保的市民哪怕在龙口的医院看病,必须得回到烟台报销”。
  “这项办法的出台是实现医保就地结算的一个前奏。”烟台市医保处的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办法》各县市区应逐步按市规定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近几年基本实行全市统一联网结算,实现全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
  政策实行后,老百姓将享受怎样的便利?相关人士举例说,届时参保的烟台市民要到烟台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区市看病,可在当地报销,不需要两地跑腿报销医疗费了。
  本报记者孔雨童本报通讯员姜旭东陶澍铭
电话:010-
不支持Flash君山区新闻-印发君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君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浏览次数:0 【字体:
君政办发〔2014〕6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君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君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3〕25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建保〔号、建保〔号、湘政办发〔2010〕53号、岳政办发〔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在君山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经申报批准确定的棚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区棚改、农村危房改造拆迁集中重建的项目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动员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依法依规严格按实施工作程序(附后)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成合法工程、安全工程,政府和群众满意的工程。
第二章& 组织分工管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全区棚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镇(办、场)、区直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棚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全区棚改工程项目的规划计划、年度申报、协调指导、工程监管、资金核拨、项目督查、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棚改工作的具体职责为:
发改局:负责办理棚改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立项和招投标监管;负责棚改项目安置房成本价的核定。
规划分局:负责按区政府办批复的《君山区年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所列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发改部门立项的棚改项目审批,确定棚改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的建筑工程审批、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分局:负责棚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确定项目环保防治方案及措施。
房产分局:负责做好棚改项目拆迁的监管、拆迁成本的核定,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
保建投:负责棚改工程项目的投融资。
审计局:负责棚改项目全程监督,包括从项目立项、招投标到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全过程的监督。
财政局:负责棚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国资、民政、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改项目融资、文物保护、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棚改的责任主体为当地镇政府、居委会、工厂或该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未移交给社区管理的棚改,其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责任范围内的棚改项目,及相关调查情况报送区住保办审核;负责棚改项目拆迁改造安置房建设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及维护稳定工作;负责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相应的棚改实施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按需申报、自下而上”、“先有规划,后有项目,再有计划”的原则,凡政策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且群众有意愿,有改造基础的均可确定为棚改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凡实施改造的,必须按程序要求经过组织申报,获得计划批准后进行,严禁个体无计划、无规划地擅自改造开发(俗称“黑开发”),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黑开发”。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编制《年君山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分单位改造项目清单,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凡未纳入本期规划内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棚改项目计划必须提供: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①棚户区全貌图片②棚户区分栋图片,包括住户数和住房面积③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3、入户调查情况表;4、项目调查测算报告;5、项目改造安置方案;6、到户改造拆迁安置协议;7、项目用地批复文件;8、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1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11、项目建设单位情况;12、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申报年度计划必须按规范审批计划程序进行。
1. 各项目单位当年9月前向区住保办申报第二年项目计划,并提供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申报资料。
2. 区住保办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审核工作,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3. 区住保办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各项目单位参加市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的集中审核。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对审核通过后的项目要抓紧实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对不能完成年度改造计划的单位,将对计划进行调整,同时,不受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第四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必须遵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优化规划布局。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同时要符合当地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经专门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必须报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红线图和棚户区安置新建项目用地红线图,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红线图和所办理的规划手续实施。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批准文件,将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区国土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房用地地块,项目范围内用于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的土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商业开发服务性质的,依法“招拍挂”,“招拍挂”方案及公告应经区住保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统筹使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利于拆迁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
国土部门应及时向建设主体提供用地文件和墨线图,待条件成熟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拆迁安置管理
第十八条& 棚改拆迁安置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方式、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九条 &原则上项目责任主体为拆迁安置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拆建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与同意改造户签订好安置补偿协议,实行和谐拆迁。
第二十条 &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形式,私有住宅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就地、就近或异地实物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自行购房安置;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单位公产的,实行货币补偿,其租赁户的补偿、动迁及安置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已改制企业中未处分的公产和拟改制企业中不能处理的公产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住房,拆除旧住宅一平方米,还建新住宅一平方米。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互不找差,被拆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补差,15平方米以外部分比照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补偿。简单采取拆1超补方式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拆除部分):1.15(还建房产部分)的标准。被拆迁户情况特殊,人口多,房屋拆除地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数量大,需要多套住房安置的,可通过成本计算,由项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被拆户,按上述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屋面积根据安置对象户籍人数确定,1人户为55-70平方米;2人为80-90平方米;3人户90-100平方米;4人以上户为100-120平方米;安置房小区为高层建筑的各档户型面积减少10-1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棚改项目内按规划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由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第六章& 改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是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的实施主体和融资平台,中央、省、市、区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由财政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定计划后,经由该公司具体负责投放到项目;各项目所需贷款由该公司统一负责组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渠道筹集的棚改资金(包括实施主体和开发商的投入),必须由责任主体集中到指定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实行独立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各级政府投资的棚改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棚改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改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各级政府投资的棚改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管,由区住保办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君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工程完工进度,资料完善情况核定计划,事后具体负责协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稽查,确保资金使用的正确性、安全性。
第七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棚改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依法取得立项、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施工图审查、施工勘察、建设资金预审等许可文件和文本。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责任主体拟定责任范围内棚改项目后,必须设立相应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责任主体可以设立项目部,也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
对实施主体要选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严格履行招投标制,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实施主体,不得将应招投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
对政府主导、以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实行集中成片的城市、工矿棚改,集中规模安置建设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对市场运作,招商引资的城市、工矿棚改项目,投资人为实施主体的,必须依法办理邀标手续;
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零散拆迁户,货币安置后,采取自建、购建、合建解决住房问题的项目统筹确定实施主体;
国有垦区、农村危改原则上由组织者确定实施主体,以政府主导,集中组织改造、建设,其国有投资补助资金超过该项目50%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实施主体;
对使用国家投资补助棚户区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必须招投标确定实施主体。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制,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的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理;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建筑材料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示牌制度,履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建设主体要按规定依法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签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合同内容要求全面、严谨、有效,应参照有关文件实行司法备案。
第八章&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落实规划用地政策。棚改项目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双挂钩及出让地形式优先安排供应;安置房建设范围的主干道、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区政府、镇(办)列入小街小巷城建计划;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为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区镇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中,按适当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棚改支出;加大信贷支持,将条件成熟项目通过融资平台融资;鼓励民间、企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棚户改造的,投资人垫资拆迁补偿安置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项目垫资资金不计利息;投资人不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垫资资金由责任主体按照市旧城改造垫资政策规定结算支付;规范个人出资比例,充分调动改造住户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政策规定,对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落实好安置住房收费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和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安置补偿方式由住户自愿选择,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购买安置房住户,可提供租赁性保障住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被拆迁户中有重大疾病、残疾等特殊困难和享受低保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后,优先予以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其户口迁移、工商执照等由相关部门免费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按有关政策及时办理,超出原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三十八条 &优化棚改建设环境。各镇(办)、居委会和相关主管单位要做好项目改造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检查督促制度。项目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严格按统计口径要求,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资金筹措、质量安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区相关监察职能部门对棚改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并通报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对拆改项目要及时组织腾地验收,对新建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机构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个自然间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竣工备案证书,不得进入结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棚改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各类文件、合同、设计图纸等各类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设置专人负责,其资料向区住保办报送一份统一管理(自留部分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第四十二条& 严格实行考核和约谈问责制度。区监察和相关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考核和约谈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政府(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现事故或完不成年度任务的视其情况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为有效地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预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住保办统一掌握,视工程项目实际完成进度、质量达标、手续完备情况统筹作为奖金返还。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实行违规责任追究。对在项目改造建设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全面包装推介棚改项目,促进棚改项目的招商引资,棚改项目的招商引资纳入区政府招商引资总体目标。棚改工程打包纳入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六条 &规范棚改工程项目建设文本,统一使用由主管部门编制,经司法审定的《君山区棚户区(危旧房)地块综合改造项目投资招商公告》、《君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君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还建委托合同》、《君山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还建置换方案》、《君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合同书》。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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