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单身,三十多岁,抱养孩子的孩子上户口村委会让我交二千元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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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如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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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的规定。但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还有这样的表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的孩子如何上户口
  ◆《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的规定。但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还有这样的表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表明,有孩子的人士,完全有资格收养孤儿,而且可以收养一个以上。
  ◆《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条件的条文中的表述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意味着30岁以上的公民,不论已婚未婚,都有收养孩子的资格。不过,《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意味着,单身男性只有40岁以上才有资格收养女性孤儿。
  ◆没有生育的夫妇收养孤儿,只要收养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事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收养孩子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果是已婚人士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面。夫妻双方收养孩子,需要出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助养手续相对简便
  ◆助养与收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孤儿和残童成长的一种形式,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儿童福利院。
  ◆愿意助养地震孤儿的人士,可以与灾区当地的社会福利部门签订协议,对一个或多个孤儿进行结对捐助。通常,需要助养人定期(通常是按月)向孤儿提供定额的生活、学习费用,直至其成年。
  ◆助养孤儿的经费额度,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助养的标准比较灵活,以助养人的意愿为标准,每月少则上百,多则上千,不同层次均可选择;确认助养关系后,助养人可以在节假日把地震孤儿接到深圳家中,让其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怀;助养通常在孤儿年满18岁后结束。
  ◆收养、助养有本质上的区别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中,收养孤儿不受无子女的限制,也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符合后三项条件即可。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将会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等敏感问题。在养子女成年后,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收养程序比较复杂,市民需前往被收养小孩的所在地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再返回本地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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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四烈乡闫村村民蒋女士在几年前收养了一个小孩,现在小孩快4岁了,却一直没有上户口。昨(15)日,蒋女士问:类似情况应如何给小孩上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很多沈阳市民对这位身体残疾但一直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刘建伟并不陌生:他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残疾人互助组织———售报中心,先后无偿帮助3000多名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十几年来,他资助孤儿、残疾和失学儿童以及患重病的大学生,先后投入10万余元之多。
 读者王女士反映:我与丈夫均为北京户口,一直没有孩子。2004年,我们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收养了丈夫的外甥作为养子。但孩子本身属于超生,户口所在地又在外省,现在想将孩子的户口转入北京,跟随我们夫妻二人,否则将影响孩子的入学问题,不知道应当如何进行办理?
三年前,家住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路宿舍附近的张本兴夫妇,在树下捡到一个弃婴,视如己出抚养着。因为当时他们不符合收养条件,三年来孩子一直是“黑户”,不能上幼儿园,不能上学。三年后,因为子女反对父母继续收养这个“捡来的孩子”,家庭关系变得紧张,于是,张本兴便决定把这个孩子送出去。
我是南宁人,无生育。在河池抱养了一亲戚的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未成年人,母亲是河池人,父亲是广东人。孩子的父亲知道女朋友怀有孩子后怕承担责任,一声不响就离开了,一直无音讯,至今他还不知道自己有个私生子。现在我给孩子在南宁上户口。上户口的人要求出具河池民政局的证明。而河池民政局要求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孩子父亲的公告60天,但是在哪地的报纸刊登,在什么报纸刊登民政局也不清楚。现在想咨询律师:我们三方都不想事情扩大,想在最小的影响范围内解决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以捡拾或者收养的方式获得孩子可以吗?如果刊登寻父公告,该在哪地的报纸,什么报纸上刊登,应写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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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的规定。但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还有这样的表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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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抱养的在我9岁的时候养父母都死了老户口本丢了户口上微机时村干部把我的户给
你现在多大了?你写出申请,居委会给以证明,盖章同意后,到当地派出所(或户籍服务大厅)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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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法进行上户口。纵横法律网 喻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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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抱养超生的孩子上户口
我想收养一个超生孩子,可不知道应该如何给孩子上户口,求助各位给指点下迷津。。。
收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的收养条件。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你如果符合以上的全部条件,就可以收养孩子。
但送养方也是有条件的,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你只能从符合以上条件单位或个人手中收养。
并且,被送养的孩子也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即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以上条件都符合了,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就可以给孩子上户口了。
但要注意的是,该法第十八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如果你明知是收养的超生的孩子,有故意为其隐瞒超生事实的,会与超生者共同受到处罚的。当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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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汉与脑瘫儿生母私定抱养协议&孩子陷黑户死结
  曾在东莞塘厦一家电子厂打工的陈星,现在还是单身。5年前,他为了感受亲情,体验为人父母的喜悦,毅然抱养了一个“脑瘫儿”,但没有通过福利院,而是私下跟孩子生母签订协议。遗憾的是,他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国家政策,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收养”,加之孩子生母“人间蒸发”,孩子陷入“黑户死结”。&&&&单身汉渴望孩子 医院里抱养
  陈靖今年5岁了,因为患有“脑瘫”,刚出生就被生母“抛弃”,所幸她遇到养父陈星,并成为他手心里的宝。
  53岁的陈星来自广西,曾有过短暂的婚姻,因前妻患病无法生育,导致他一直没有孩子,离婚之后谈过两段恋爱,都无果而终。一直以来,他都希望能有个孩子,尤其随着年龄的增大,很渴望感受为人父母的喜悦。因此,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他就打算领养一名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但这个想法未能实现。
  2009年4月,一名老乡带来消息: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贵州籍女孩被男友抛弃,在塘厦人民医院诞下患有脑瘫的婴儿,因无力抚养决定将孩子送人。“当时根本没想到领养程序那么复杂,我们老家那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这事儿就算完成了。”在孩子生母两位工友的见证下,陈星跟这个女孩签订了收养协议,只不过,因为疏忽签约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后并未按指模。
  广西东莞奔波 皆无法上户口
  小靖在养父的精心照料下,病情逐步康复。脑瘫儿一般情况下没有语言能力,行动也不方便,可现在小靖却能喊“爸爸”,不但能站稳,还可以一瘸一拐地行走。“医生说,孩子康复得很不错,继续坚持可以变回正常人。”中年得女的老陈终于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但让他一直苦闷的是,孩子至今无法上户口。
  “我当时就把孩子带回广西老家,因为那边上户口容易些。”让陈星没想到的是,当他正式向当地村委会提出请求时,对方却要他提供血缘关系证明。随后,当地派出所也要求老陈提供弃婴证明,并要求他回到捡拾弃婴的塘厦镇开具相关证明。他兴匆匆带着孩子赶到塘厦民政部门,得到答复是他没有弃婴证明,孩子来源不明,属“非法收养,无法处理”。塘厦当地派出所称,因为没有孩子来源的记录,一时也无法给他开具弃婴证明。
  政府部门:不敢贸然开这个口子
  “只要有出生证明,就能为孩子上户口,但因为孩子生母已无法找到,孩子的来源无法证明,这些部门也不敢贸然给她上户口”,陈星回忆,孩子刚出生时,他曾在医院领取了相关表格,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但孩子的生母不肯提供身份证,因此出生证无法办理。而孩子生母离去,此后再无往来。
  对于老陈的情况,东莞塘厦社会事务办在对全市公民私自违法抱养社会弃婴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时已经登记在案。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没有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没有公安部门的弃婴证明审批表,按照政策法规,这种私自领养属于非法收养,不能办理。且涉及公安、计生等多个部门,塘厦社会事务办不能贸然“开这个口子”,“这样的话,那些私生、超生的违法者将以此为由给小孩上户,这样不就乱套了吗?”
  对此,塘厦警方也称,经核查,协议上的确有双方的签名,但名字上未按指模。经向塘厦人民医院核查,孩子生母当时未婚,其小孩出生时身体是正常的,并没有向院方提过要将小孩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已经无法找到孩子生母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欲先送孤儿院再收养 也行不通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老乡们曾给陈星出过主意:先把小孩交给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再从孤儿院将小孩领回。但这一方法也行不通,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告诉他,个人不能将婴儿交给福利院,须由警方开具弃婴证明审批表后,孤儿院才能接收。由于塘厦警方无法核实当时具体情况,根本就不敢开出“弃婴证明”。
  对于老陈家的情况,东莞市民政局回复,这种情况属于生母送养,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下落不明一方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而上述这些材料,陈星都无法提供,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上户口的条件。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找不到孩子的生母,小靖只能一直“黑户”下去。“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老陈说,他现在不知道如何打开这个“死结”。(注: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私自收养
  5岁 东莞塘厦
  收养情况:其养父无孩子,与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女孩私下签订协议将其抱养。
  入户经历:与其生母失去联系,无法提供弃婴证明、出生证明等,一直未能入户。
  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
  ―――&陈靖养父陈星
  叶村东
  20岁 大朗佛子凹村
  收养情况:20年前养父叶明在路边捡到,带回家收养。叶明已育一子,为智障儿。该村有7户类似“黑户”,都因缴纳不起4万罚款无法入户。
  入户经历:2009年在全市处理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时,因超过规定的14岁无法上户口,后来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才在19岁时入集体户口。
  以我们家里的经济条件,哪里拿得出4万元?!不得已啊,只得放弃入户。―――&叶村东养父叶明
 责任编辑: 李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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