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风化店村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征地多少钱一亩亩地,求解答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农业生产用房,给予适当的补偿,不予安置。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宅房产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合并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被补偿人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在补偿安置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被补偿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附件1范围内户口须在同一片区(即附件1所列的村)的农业人口,附件2、3范围的户口须在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
(三)无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
第三十三条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已经享受过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口;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户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出让、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
(四)非直系血亲挂靠户口的;
(五)不符合生效条件的遗嘱;
(六)未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的遗嘱;
(七)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被补偿人家庭户口薄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生育二胎的;
3.在附件3范围内选择迁建安置,达到分户年龄但未婚的。
(二)被补偿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其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村,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但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与被征地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和微利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
3.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
4.对被补偿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非农业人口,经申请,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
5.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6.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7.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8.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出生、合法收养的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附件1范围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安置人口超过5人的,经被补偿人自愿申请,超过5人以上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附件2、3范围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超过6人的,经被补偿人自愿申请,超过6人以上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离婚、析产、赠与、继承、买卖等原因,转让或放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七条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有关部门在审批中注明或两违处理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误工补贴;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三)经处罚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经危房修缮审批(或报备)的房屋,按原产权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第一节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货币补偿指由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附件2、3范围内的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外,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的,方可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或住宅,被补偿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给予享受旧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奖励政策,每亩工业用地奖励10万元。
(三)被征收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一)、(二)项的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节公寓安置
第四十条公寓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公寓式住宅,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结合被补偿房屋面积确定安置面积,并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附件3范围内有条件的可实行公寓安置。
第四十一条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和高层。
第四十二条公寓安置小区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补偿人应当提供不同套型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补偿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附件1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含5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附件2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2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3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4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5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6人以上户(含6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80平方米。
附件3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第四十四条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面积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二)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下简称抵扣多余面积),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五条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应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结算。
(二)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结算。
(三)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四)单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部分,以优惠价结算。
(五)被补偿人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无偿供给,不计入安置面积。
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的价值,在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第四十七条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既有集体所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又有住宅,商业用房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后,在公寓安置时,如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发布征地方案公告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上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发布征地方案公告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补偿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四十八条被补偿人的公寓安置面积,鼓励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价格根据安置小区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交房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交付的,补偿人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迁建安置
第五十条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按照被补偿人的家庭人口确定安置面积,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或由补偿人进行统建的安置方式。
第五十一条迁建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迁建安置房可由政府统建或由被补偿人自建。
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迁建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出资统一建设。
附件1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不实行迁建安置。
第五十二条附件2范围的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2层(零起坡,下同);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附件3范围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零起坡,下同);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5平方米。
建房层次以安置小区建设规划要求为准。
第五十三条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以下方式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
1.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时,被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时,其中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在扣除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二)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其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补偿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成本费包含土地划拨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土地使用成本费由补偿人根据具体项目核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使用成本费,以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补偿人支付。
第五十五条安置房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的,补偿人应当自被补偿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年内办齐建房审批文件,交由被补偿人动工建设。补偿人逾期未办齐建房审批文件的,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节产权调换
第五十六条产权调换是指由补偿人提供不小于被补偿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根据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及结算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特殊情形处理
第五十七条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的(以下简称另有住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附件1、2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标准的:
1.另有住宅的累计建筑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另有住宅的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可选择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另有住宅面积与上述标准之差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被补偿人方可选择公寓安置,差值小于10平方米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差值大于等于10平方米小于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4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安置6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6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80平方米,以此类推(另有房屋属危房的除外)。安置房价格按廉购价结算。
(二)附件2、3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标准的:
1.另有住宅累计建筑占地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2.另有住宅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不足19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超过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的,安置38平方米;超过38平方米的,安置54平方米,以此类推。
(三)附件1、2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标准,或者附件2、3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标准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本办法规定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十八条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在补偿安置时,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
第五十九条原户口在被征地村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既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无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的非农户,在其父母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补偿安置时,可作为独立户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其公寓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
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标准下限的,其安置房等同于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廉购价供应,超过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供应。
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标准下限小于安置标准上限的,与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结算,超过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交付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第六十条对被补偿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参加过房改的非农人员,计入安置人口增加的公寓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但子女为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除外;安置后其本人不再享受相关房改政策。
被补偿房屋按本办法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的非农业户口子女,每户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不予以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剩余住宅面积产权调换120平方米安置房后尚有多余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但不再另行奖励。
第六十一条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或残疾人的,补偿安置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一)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被补偿房屋面积或两处以上房屋面积达不到公寓安置房面积的,其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如果被补偿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的,须在协议中注明,下次征地房屋补偿时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被补偿人属于残疾人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的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
(三)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选择迁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但已经享受第(一)款优惠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选择公寓安置、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阻挠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础设施建设,不参加或干扰安置房、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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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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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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