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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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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巴中市教育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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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教育局
关于报送2013年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3年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川教职改办〔2013〕46号)和《关于报送2013年度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川教职改办〔2013〕45号)要求,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和四川省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委会分别于今年10月、11月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
(一)推荐要求
中等专业学校推荐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素养要求,坚持向&双师型&教师和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结合本单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申报者具体岗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申报者教育教学业绩、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成效的综合评价,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思想政治和品德素养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坚决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个人信息和资格条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机制,坚持业内评审和同行评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要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规范评审推荐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实名举报和群体性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格审查和标准条件把关不严、评审推荐程序不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有违纪行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评审材料的要求
1、凡报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表内装订以下内容):
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②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最高学历学位获得时间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或最高学历学位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合格学历学位或者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一份;
④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成绩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符合免试或降低考试等级条件的,应填写《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外语考试免试(降低等级)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⑤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符合免试或降低考试等级条件的,应填写《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降低等级)审批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⑥《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3,以下简称《专家鉴定意见表》),两名鉴定专家各一式一份,该表应写明鉴定专家的专业及职称(鉴定专家的专业应与申报者的申报专业一致且职称为教师系列的高级职称),并由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加盖单位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2)《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附件4)一份(打印)。
&&&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附件5)一份。
(4)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供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的2篇论文(包括著作、教材等)原件各一份;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供1篇论文(包括著作、教材等)原件一份。
(5)辅助材料(装订成册):
①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个人总结一份;
②普通话水平证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含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书、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三等级检测合格证书、远程非学历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三新、一德&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③任现职以来(至少近三年来)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④承担专业课教学的教师,提供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一份;
⑤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主要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包括科研成果鉴定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内容应包含封面、版权页、目录、学术内容、封底等);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凡属共同完成的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科研成果,如申报者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不清楚的,还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其所承担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
(三)答辩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1)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破格晋升人员;
(3)未评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取得合格学历不足规定的任职年限的人员;
(5)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
2、答辩内容:
重点是掌握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材料包装和报送要求
1、材料审查、纸张规格及盖章要求:
(1)各单位对所有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及复印件的审核,须落实具体审核工作责任人,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学校审核人签字,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审核时间,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除封面外均按双面打印,要求中缝装订或不外露订书针;《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统一规格为标准A3纸,其余所有材料统一规格为标准A4纸。
(3)所有材料中的印章均为鲜章。
2、材料包装要求:
(1)材料准备完成后,统一装袋。袋中材料包括:
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②《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
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
④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的2篇论文原件(申报高级);
⑤装订成册的辅助材料;
⑥其它材料。
(2)材料袋要求:
①申报材料必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每人一袋;
②在档案袋上须填写申报人申报的学科组、从事专业及拟评职务、所在单位及单位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申报人姓名及移动电话、有关材料份数;
③在材料袋的底部须写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学科组、拟申报职称。
3、装订要求:
(1)申报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职称外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确认通知书及相关免试证明材料)、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与第1页之间;
(2)《专家鉴定意见表》原件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8至9页之间。
(3)评审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川省中等专业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申报者提交的供专家进行鉴定的论文(包括著作、教材等)以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作为辅助材料,辅助材料应附材料目录及材料页码。
4、报送要求:
(1)申报者的&个人业绩贡献&和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应在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公示(应在校评委会开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及结果请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注明。
(2)申报者所在学校(单位)评审(推荐)委员会的表决情况请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注明。
(3)破格、直接申报等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者材料,请各县(区)务于2013年10月12日前按要求(附件6、附件7)报送市教育局;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者材料,请各县(区)务于2013年10月14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4)所有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审查无误,完备手续后方为有效。凡未按规定下载表格、评审材料不齐、材料装订不规范、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等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推荐
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限额内。
2.所有申报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的内容录入职称管理软件系统,并将从职称管理软件系统导出的数据和纸质材料一并上报。职称管理软件系统请在系统研制单位成都工业学院网站(http://rsc./CjgDownload/index.htm)下载。
(附件请从四川省教育网/处室工作/专题工作/职称评审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scedu.net/chushi/offices-work/titles-evaluation/)
二、关于报送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
(一)范围和对象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成人中、初等文化技术学校,以及上述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申报的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和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符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申报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推荐要求
各单位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和农村边远学校教师倾斜,按照&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岗位,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查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坚决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个人信息和资格条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机制,坚持业内评审和同行评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要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规范评审推荐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实名举报和群体性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格审查和标准条件把关不严、评审推荐程序不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有违纪行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评审材料的要求
1.凡报省评审的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一份;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最高学历学位获得时间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或最高学历学位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合格学历学位或者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高中、初中教师,还须提交本人的相关《专业合格证书》;
(4)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6)任现职以来(至少近三年来)的年度考核表或任职届满考核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属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推荐单位出具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级次数的证明(需注明考核年度);
(7)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属川职改〔2000〕9号文规定,可不参加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填写《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8)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书》(即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书、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三等级检测合格证书、远程非学历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三新、一德&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9)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一式一份;
(10)反映本人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的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
(11)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或交流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本学科的主要论著(含教材)、论文、研究报告、经验总结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如系集体完成,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申报者所承担的内容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系教研、教改经验交流文章应注明在何种范围内交流;
(12)任现职以来承担及完成教学和实验(含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课题研究)、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情况的印
证材料,以及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奖状的复印件各一式
(13)中小学校级干部还须提交《四川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担任中小学校级干部一
年及以上者,还须提交《四川省普教系统校级干部继续教育证书》
复印件一式一份;
(14)《巴中市教育系统2013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送审花名册》,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用A3纸打印,县(区)人社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签字并盖教育局、职改办公章一式二份报市教育局;
(15)《四川省申报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以下简称《简表》,由推荐学校(单位)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人员信息管理软件(中学高级专用)》直接生成、打印,申报人确认签字,学校复核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16)报送破格、直接申报等非正常晋升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时,需按《报送破格、直接晋升评审等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要求》(附件2)提交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后再进入评审程序。
2.上述材料中《送审花名册》、《简表》统一规格为标准A3纸尺寸,其余所有材料统一规格为标准A4纸尺寸,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红色。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3.所有的评审材料按下列11个学科分组,注明在档案袋上。
(1) 政治学科(含政治、思想品德、少先队活动课);
(2) 语文学科;
(3) 数学学科;
(4) 物理学科(含物理、小学科学);
(5) 生物学科;
(6) 化学学科;
(7) 历史学科;
(8) 地理学科;
(9) 外语学科;
(10)艺体学科(含音乐、体育、美术、幼教);
(11)职电劳学科(含职教专业课、教学仪器设备、电化教育、劳动技术等)。
(四)答辩
凡需答辩的人员(答辩的范围和对象,按川教职改办[2005]72号文件规定执行)均须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答辩内容的重点是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和包装要求
1.申报人的《简表》、以及&个人业绩贡献&和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应在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
作日,公示情况及结果要在《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
以及《简表》的&公示情况&栏加以注明。
2.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川人办发[号的要求,申报人的&师德考核情况&、&班主任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和业绩&,以及&支教工作的情况&须在《评审表》&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中注明。
3.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申报人的人事(档案)隶属关系逐级进行申报、推荐。
4.申报材料必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每人一袋(一袋
不够的,最多两袋,并编好袋号,同时标明&2袋&)。档案袋上粘贴填写好的《评审中学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件5)。
5.申报者的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文件或聘书、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校长岗前培训证书或者提高培训证书)、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推荐单位出具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级次数证明等要按上述顺序粘贴在《评审表》的封二上。
6.凡按规定需参加答辩的人员,须用红笔在《清单》上&答辩(红笔标识)&处醒目地注明&答辩&字样。凡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用红笔在《清单》上&小中高(红笔标识)&处醒目地注明&小中高&字样。凡破格申报
人员,须用红笔在《清单》上&破格(红笔标识)&处醒目地注
明&破格&字样。
7.按省职改办要求,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数据,推荐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审核人要在《简表》上签名确认。对所有复印件均须由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审核时间,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对未按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参加评审。
(六)其它事项
1.各单位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人事部门对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额内,在报送申报材料
时,须提交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情况的
专题报告。
2.所有应答辩的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3.破格、直接申报等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者材料,请各县(区)务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正常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务必2013年10月18日前及时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4.评审材料不齐、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或提高培训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称计算机考试未合格者,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5.申报者的基本信息由本人如实录入《中学高级职称管理软件系统》(可在系统研制单位&&成都工业学院网站(http://rsc./CjgDownload/index.htm)下载,技术支持电话:,联系人:成都工业学院李骥业老师),经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材料审核并汇总数据,随其他材料逐级上报。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务必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汇总的数据导出,发市教育局人事科局预审。
(附件请从四川省教育网/处室工作/专题工作/职称评审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scedu.net/chushi/offices-work/titles-evaluation/)
巴中市教育局
2013年9月10日
巴中市教育局
关于报送2013年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按照市职改办要求,2013年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定于今年12月上旬进行。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党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成人中、初等文化技术学校,以及上述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申报的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推荐要求
各单位推荐申报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要求和川人办发〔2005〕57号、川人办发〔2005〕290号文件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和农村边远学校教师倾斜,按照&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岗位,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查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坚决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个人信息和资格条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机制,坚持业内评审和同行评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要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规范评审推荐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实名举报和群体性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格审查和标准条件把关不严、评审推荐程序不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有违纪行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评审材料的要求
1.凡申报评审的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一份;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最高学历学位获得时间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或最高学历学位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合格学历学位或者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高中、初中教师,还须提交本人的相关《专业合格证书》;
(4)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6)任现职以来(至少近三年来)的年度考核表或任职届满考核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7)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属川职改〔2000〕9号文规定,可不参加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填写《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8)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书》(即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书、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三等级检测合格证书、远程非学历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三新、一德&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9)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一式一份;
(10)反映本人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的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
(11)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或交流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本学科的主要论著(含教材)、论文、研究报告、经验总结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如系集体完成,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具申报者所承担的内容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系教研、教改经验交流文章应注明在何种范围内交流;
(12)任现职以来承担及完成教学和实验(含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课题研究)、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情况的印
证材料,以及荣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奖状的复印件各一式
(13)中小学校级干部还须提交《四川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担任中小学校级干部一
年及以上者,还须提交《四川省普教系统校级干部继续教育证书》
复印件一式一份;
(14)《巴中市教育系统2013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送审花名册》,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用A3纸打印,县(区)人社局分管局长、教育局分管局长签字并盖教育局、职改办公章一式二份报市教育局;
(15)《巴中市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以下简称《简表》,用A3纸打印,申报人确认签字,学校复核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6)报送破格、直接申报等非正常晋升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时,需按《报送破格、直接晋升评审等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2.除《送审花名册》和《简表》外,其余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红色。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凡需答辩的人员(答辩的范围和对象,按川教职改办[2005]72号文件规定执行)均须参加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答辩内容的重点是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和包装要求
1.申报人的《简表》、以及&个人业绩贡献&和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应在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
作日,公示情况及结果要在《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
以及《简表》的&公示情况&栏加以注明。
2.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川人办发[号的要求,申报人的&师德考核情况&、&班主任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和业绩&,以及&支教工作的情况&须在《评审表》&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中注明。
3.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申报人的人事(档案)隶属关系逐级进行申报、推荐。
4.申报材料必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每人一袋,档案袋上粘贴填写好的《巴中市申报教师中级职务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5.申报者的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文件或聘书、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校长岗前培训证书或者提高培训证书)等要按上述顺序粘贴在《评审表》的封二上。
6.凡按规定需参加答辩的人员,须用红笔在《清单》上&答辩(红笔标识)&处醒目地注明&答辩&字样。
7.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审核人要在《简表》上签名确认。对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县(区)教育局审核人签字,注明&原件已审,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审核时间,加盖县(区)教育局行政公章。对未按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参加评审。
六、其它事项
1.各单位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人事部门对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额内,在报送申报材料
时,须提交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情况的
专题报告。
2.所有应答辩的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3.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务必2013年11月30日前及时报送市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4.评审材料不齐、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或提高培训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称计算机考试未合格者,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巴中市教育局
2013年9月13日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异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王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5月19日中央职称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转发) 职改字(1986)第1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实行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中小学教师人数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几百万教师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把这件事情办好。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小学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展开。从全国范围来说,这项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在步骤上,今后先进行试点和做好考核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全面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大中城市后城镇农村,先基础较好的学校后其它学校,先评审高级、一级教师后评审二、三级教师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切忌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三、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由于我国各地中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大中城市和县城乡镇,学校条件和教师状况各不相同,差别较大,因此,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不要搞&一刀切&或互相攀比。
  四、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定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五、凡是目前尚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一九八六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二级教师以上职务,还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二级教师晋升一级教师时,只具有专业合格证书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一般应比具有合格学历证书的稍长一些。一九八六年底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师职务。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证书,才能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所作的&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系指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以及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同时担任中学两门学科教学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所作的&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的规定,系指必须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七、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立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二至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由教师酝酿推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评审教师任职条件,先由学校行政领导对被评审的教师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重视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不能片面地看学生的分数,而要着重看教师在德、智、体等方面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所作出的成绩。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申报表》,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九八三年八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地方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其考绩可作为评审教师任职条件的参考,已经考核过的内容确实符合要求的,可不必重新考核。
  九、从其他部门调到中小学任教,未受过师范教育或未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十、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评审表明,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或行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
  职业中学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按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系列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一、中小学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凡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计入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教师离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可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十二、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盛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在确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要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按党纪政纪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川人办发[2005]57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
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推荐条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推荐条件》下发之日起,我省中小学教师申报中、
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按照《试行条例》和《推荐条件》中
的规定进行推荐。
二、本《推荐条件》下发后,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印发的《关
于转发四川省教委&四川省中小学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
荐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职改办[1996]6号),以及原四川省教委《印发关于当前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掌握意见的通知》(川教人[1998] 98号)文即行废止。
三、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文件[2005]290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  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对调离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此条规定。  对按《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直接确定为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调入中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在申报评聘中学教师职务时,根据其学历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计算任职年限。  四、关于学历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高中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办理***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川教[号)的规定:&2004年及以后入学(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停止办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用人单位在使用时不再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和川教[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凡2004年及以后入学(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不再按本科对待。  &2003年及以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用人单位对已办理或未办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的毕业生,仍继续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和川教[号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凡2003年及以前入学(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不论是否办理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仍可继续按本科对待。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中,对参加原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对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鼓励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其中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申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对申报评聘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学历后方能申报评审,各评委会均不进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五、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原省教委、省人事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学时计算按照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基层支教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0]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2003]2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4年起,凡2000年及以后在大中城市城区(大中城市城区系指:除三州以外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中小学任教二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申报评审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一般要有一年及以上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学校支教的经历。  在上述城市城区中小学教研所(室)、电教馆(站)等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二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申报评审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一般也要有一年及以上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学校支教的经历。  七、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在课内外应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因此,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必须把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业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进行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等,都应作为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其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历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限,在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明。  八、关于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对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是该研究项目(课题)的主研人员。  九、关于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问题  根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极少数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在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有独到见解,成绩卓著的小学教师,可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因此,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须达到其他任职条件外,近五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要有三年考核优秀。对近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二次考核优秀,且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州)及以上人事、教育部门表彰的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等称号也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十、关于招办、自考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经编制部门批准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各级招办、自考办,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按对岗申报的原则,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并享受公务员有关待遇的,不能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核定,可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2]44号)第8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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