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动物命名法规规规定动物不能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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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变更姓氏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在生活中,子女变更姓氏纠纷很常见。那么法律对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 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最高人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 第 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是违反 婚姻法 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 第 三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
  二、 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仍应该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 孩子改名后, 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 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三 、变更未成年子女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 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根据有关,离婚后,一方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四 、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王女士与花先生于1998年,1999年8月婚生一个男孩,取名花根法。2006年11月花先生因病死亡,2007年9月王女士与范某再婚。2008年3月,在未告知花先生父母的情况下,王女士擅自将儿子花根法改名为&范根法&,改随继父姓。花根法的祖父知道后多次找到王女士,要其恢复花根法的&花&姓,王女士不予理睬,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有权决定孩子的姓氏,他人无权干涉。2008年10月,花根法的祖父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孙子的姓名为花根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花根法的祖父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公民姓名权问题。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从本案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王女士擅改儿子姓氏,违背了前夫生前意愿,侵犯了前夫生前在子女命名或更名上的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第22条分别规定 :&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父母在决定子女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权决定子女到底随父亲姓还是随母亲姓。子女的姓氏一经登记确定,就表明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结果,日后若要变更子女的姓氏,还需双方再次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已确定的子女姓氏。本案王女士再婚后擅改儿子姓氏,显然违背了前夫的生前意志,王女士亦无证据证实此番更改儿子姓氏已在前夫再世时取得其同意。况且,王女士将儿子花根法改名为&范根法&改随继父姓,显然也脱离了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本意,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中的&父&一般是指子女的生父而非继父。因此,王女士擅自将儿子花根法改变姓氏,侵犯了前夫生前在子女命名或更名上的平等权。
  其次,判决王女士恢复其子的原来姓氏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本案中,虽然不是因为离婚而产生的子女姓名权问题,但上述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之法律精神是不变的,且鉴于姓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其凝聚作用与和合功能,对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大积极意义的实际情况,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也是不妥的。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恢复其子的原来姓氏,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相吻合的。
  第三,花老汉之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由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源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花老汉提起诉讼,与其说是为了维护其子花先生生前的合法权益,不如准确地说是为了维护其花姓家族的姓氏观念、姓氏利益,而其子花先生生前的合法权益只是王女士不能擅自变更花根法姓氏的理由,因此,花老汉当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之范畴,此外,本案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花老汉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禁止王女士擅自变更花根法姓氏的判决,并不排除花根法日后享有变更本人姓名的权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王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子花根法在成年后,是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氏、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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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婴儿起名的用字一定要规范?(一)
时间: 编辑:小肖
为什么婴儿起名的用字一定要规范?(一)
& & & & 众所周知,在给孩子的时候所用的字一定要规范,在这一规定上,不少人觉得太死板,过于强制性,也有人觉得规范化是必须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这两种观点,你站在那一边呢?
正方:出台《人名规范用字表》与&管理惰性&无关
  我们国家早在建国初就确立了语言文字必须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尔后又提出汉字规范化、标准化必须要做到&四定&:&定量&、&定型&、&定音&、&定序&。2001年,出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任务纳入法制轨道。这就意味着生产、生活中的一切语言文字行为都要符合国家公布的规范、标准,人名用字使用最为频繁,自然也不能例外。
  语言学有一条&经济&原则,就是用最少的编码传达最大的信息量,常规不会允许只形体不同、而意义,用法完全一致的字、词存在。所以众多汉字中异体字就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国家出台法规、政策,规范语言文字行为,正是尊重言发展规律的体现。
  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但若说&&人名规范'是对公民&自由姓名权'的非法干预&,则有点武断了,曹先生既然知道&法律明文中没有&自由姓名权'这种提法&,何以作出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姓名资源的权利&的法律解释?你难道不知道对待传统文化,需要用&扬弃&的态度麽?是精华当然要吸取,是糟粕应毫不留情地摒弃,仅仅为了从姓名的&生僻字中读懂了不少历史&的一点有限意义,就对《人名规范用字》提出质疑,是否有点强词夺理?绝对自由是没有的,取名也是这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国家已经颁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你还要为取名用生僻字鼓与呼?这就是你的取名观?
反方:&人名规范&暴露出的管理惰性
  以後父母给孩子起名字将要受到规范的限制?笔者觉得出台如此的&人名规范&是对公民&自由姓名权&的非法干预,虽然法律明文中没有&自汕姓名权&这种提法,但这是传统文化沉淀在世俗社会一个基本的前提和习惯: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姓名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生僻字当然属於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传统文化中许多非常有内涵的生僻字都正走在消亡的边缘,恰恰是姓名的传播让他们在民间还有那麽一点点生命力。确实,姓名中的生僻字给信息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但这些麻烦恰恰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到底是姓名中的生僻字,还是管理能力的滞後成了城市住处化进程中的瓶颈?姓名中沾生僻字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的习惯,城市的信息管理随着时代的进步应该充分地消化公众的这些习惯,比如说充分地增加生僻字库、积极地提升系统住处识别能力等等。时代不断进步,是让管理跟上时代,还是让时代来适应管理呢?显然,应该是管理不断跟上复杂的社会变迁,不断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来适应社会秩序的调整。
取名&众生相&的背后是什麽?
  9.11事件过後,全球几乎都笼罩在恐怖的氛围之中,然而有趣的是,国外有的人为了&紧跟国际潮流&,而将自己的子女取名为&基地&和&拉登&之类,并因此而闹上了当地法庭,被官方当作了嫌疑人士。据路透社报道,居住在德国科隆重的一对土耳其夫妇想给小孩起名为&乌萨马。本。拉丹&,遭到德国姓名登记官员的拒绝。夫妇俩已经把此事闹到法庭,希望法官能网开一面。根据德国法律,姓名登记官员无权禁止这对夫妇给小孩起名为&拉丹&。
  2003年5月份,武汉一家长在自己的孩子满月时,将自己的孩子以&萨达姆和非典&等综合起来给自己孩子命名。该家长说,5月份是一个多事之月,国际上的美伊之战、国内的&非典&疫情等,自己就索性给自己的孩子以这样两个典型为主题来命名。
  据辽宁某媒体报道,辽宁一夫妇俩因为给孩子取名而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妻子竟然在大街上扬名要废了自己的丈夫。原因是小孩的外公自孩子出生以来,为了给孩子起个,几乎天天翻阅《论语》。《姓名新编》。他从孩子的到五行配置、从字的笔画到含义反复推敲,累得头昏脑涨。最後才勉强给小孩定了名。但刘某认为名字既不大气又不响亮,要求重新起。张某见丈夫竟不给&老爷子&面子,不禁怒火中烧,与其展开激烈的&论战&,最後将战火烧到了街头。
  &实际上,给孩子取名从某种角度来说,它反映了家长的兴趣和对孩子的期望等等。&一网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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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艺;教子一艺,不如赐子一名国际动物命名法规_百度百科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是科学出版社出版一本书籍,主要讲述关于动物分类单元名称的命名和正确使用的国际性法规,是获得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认可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版第四版中的文译本(简体字版),包括对第四版中主要变化的说明、导言,共18章90条条款和词汇,以及具有荐则地位的附录和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章程。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背景
对动物的系统命名始于博物学家林奈,1758年林奈发表《自然系统》第十版,书中首次提出将作者此前用于植物分类和命名的系统移植到动物界,用拉丁文属名+种加词的方式对动物进行系统命名,此后双名法逐渐被学术界接受,成为对一切生物世界通用的学术命名方式。
自1758年之后,生物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认识不断深入。一方面对原已经认识的动物不断加深认识,另一方面发现了大量新的物种,整个动物分类系统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例如最初林奈曾经在将昆虫纲同翅目头啄亚目的全部42种昆虫归为一个属,但到1930年为止这个下已经有了约5000个,30000个,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动物的学名命名非常混乱,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等现象层出不穷,最初由林奈制定的,简单的分类和命名规则已经不符使用了,需要编制更完善和更严谨的命名规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各国自行制定的命名规则,其中比较有名的有:的Strickland规则();的Dall规则();法国动物学会规则();德意志动物学会规则();国际地质学会议关于动物命名的Douvillé规则();美国鸟类学家协会关于鸟类命名的A.O.U.规则()。这些命名法规大多结构严谨,内容完善,但是相互独立使得他们不能有效解决国际动物学界面临的学名混乱问题。直到19世纪晚期国际动物学界普遍认同需要有一部统一的世界性动物学名命名规则。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前身
第一届国际动物学会议秘书长Raphael Blanchard教授在提出了第一套国际动物命名规则,在的第二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这套规则获得通过,在的第三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有人指责规则过于中心,于是会议专门成立了一个由个五个不同组成的委员会来协调各方观点,由于意见不能同一,委员会逐步扩大成十五人,并成为国际动物学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直到的第六届国际动物学会议上,由委员会提交的国际动物命名规则(fr:Règles internationales de la Nomenclature zoologique)获得通过,在巴黎以发表。此后,国际动物学会议对这套规则进行了数次调整,直到更加正规和严谨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取代了前者的地位。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形成
,在召开的第十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通过了此前由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主席Bradley提交的法规草案。至此,世界性的动物命名规则完成了“法国规则-国际动物命名规则-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转变,以法规的形式稳定下来。此后,国际动物命名规则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的版本是在1997年经过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投票通过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最初的执行解释和修订机构是国际动物学会议下设的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在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动物学大会决定将原本定期召开的大会改为不定期召开,为了保持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延续性会议决定将其对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国际生物学联合会(IUBS),现在IUBS下设的动物命名法委员会具体负责法规的解释与修订。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结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共有90条,法规正文根据涉及的内容分为18章,此外还有两章附录。
法规的18个章节如下:
I.动物命名法(Zoological nomenclature)II.动物名称的字数(The number of words in the scientific names of animals)III.出版物的标准(Criteria of publication)IV.可用的标准(Criteria of availability)V.发表日期(Date of publication)VI.名称的有效(Validity of names and nomenclatural acts)VII.名称的构成和订正(Formation and treatment of names)VIII.科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Family-group nominal taxa and their names)IX.属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Genus-group nominal taxa and their names)X.种级分类单元和他们的名称(Species-group nominotypical taxa and their names)XI.作者身份(Authorship)XII.同名关系(Homonymy)XIII.模式概念(The type concept in nomenclature)XIV.科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family group)XV.属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genus group)XVI.种级内的模式(Types in the species group)XVII.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Zoological Nomenclature)XVIII.管理本法规的条例(Regulations governing this code)两章附录分别为
附录A.道德的规约(Code of Ethics)附录B.一般荐则(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基本内容
动物命名法应用于已知的现生种和已动物以及其各级的科学命名,涉及科、属、种以及亚种和动物产物(如、等)。根据假想概念、畸形标本作出的命名以及对、一下阶元如、类型的命名和俗名土名不在动物命名法的应用范围之内动物命名法相对于其他生物的命名法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当一个物种或分类阶元由移出时,其学名在动物界内仍以异物同名的形式保留,即后来的动物界物种或分类阶元不能使用这一物种或分类阶元曾经在动物界使用过的名称。动物命名法作用于以后正式发表的动物学名。高于种的分类阶元的名称由一个构成,种的名称由属名+种名构成,亚种的名称由属名+种名+亚种名构成,当存在亚属这一分类阶元时,亚属的名称可以通过属名+(亚属名)+种名来体现,但是括号中的亚属名并不是动物学名的一个组成部分。发表于以前的动物名称须满足动物命名法对于学名的一切要求(第IV章.第11条),并须提供对该物种的描述、定义;发表于以后的动物名称还需提供对该物种的描述并有附图;以后发表的动物名称还必须署名发表;以后发表的动物名称除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外,还不得对一个变种或型命名是动物命名的原则,一个分类阶元或者物种的命名以最早的命名为基准,除非该命名违背了命名法的规定而成为不可用的命名;当一个命名超过50年无人使用时,这个命名则成为,遗忘名不再享有动物命名的优先权;当同一物种或分类阶元被两个或以上的不同作者同时以不同的命名发表时,以第一厘定者所选择的命名为基准;当一个物种的不同部分或一个物种上不同形态被先后作为不同的物种施加以不同的命名时,优先律同样有效,即选择最早的一个命名作为这个物种的命名。对同名关系的处理遵循,当两个不同物种的命名相同时,后来者(即所谓次同名)须被废弃,以其他名称替代。同名关系根据产生的不同而分为原同名和后同名,原同名指最初发表时就出现的同名现象,后同名指的是某一物种发表后由于属分类关系的改变而产生的同名,当后同名产生时,对后来者(次后同名)须以其他命名代替,若分类关系改变,则必须命名恢复为原初的状态。模式是对于动物分类和命名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模式是一个分类阶元的核心和命名的基础。种的模式是一个或一组标本,称为;属的模式是一个种,称为,对于模式种的命名,命名法建议其种名使用typicus或者typus;科的模式是一个属,称为,科的命名须以模式属命名的词干加上-idea的词尾构成,显然当一个科的模式属认定发生变化时,一个科的学名也随之发生变化。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是由国际生物学联合会授权专门处理动物命名法相关事务的常设机构,委员会负责向联合会提交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修改建议;对法规附则进行修改;编纂动物学内已经获得接受的命名索引;针对命名相关事务发表公告、意见、法规解释等文件。
企业信用信息朱元璋规定后代取名要用“五行相生法”
金镶宝帽顶(明梁庄王墓出土)
明太祖朱元璋画像
五行相生关系图
文/图 钟葵
中国古人是如何起名的?
明代人名中,最有特色的是帝王世系人名。明代帝王世系取名规则由太祖朱元璋钦定,他不仅给后代子孙定字辈,还规定要用“五行相生法”取名。这一举措对明清两代人取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开国皇帝为子孙取名
暗含江山延续之意
中国历史上每个开国皇帝都有一个共同的梦想,就是希望自己打下的江山能千秋万代延续下去,所以在给后代取名号时往往有意无意地打上了这个梦想的烙印。
秦始皇的做法直接而简单:他自称为“始皇帝”,子孙后代继位则称为二世、三世……以至万世,传之无穷。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做法则复杂得多,他一方面仿效宋太祖赵匡胤给子孙后代定字辈,规定姓名格式为:姓+字辈+名,还规定取名用字必须用“五行偏旁者”,即以金、木、水、火、土为偏旁的字,而且要以火、土、金、水、木为顺序,即以五行循环相生为顺序,这个顺序是从朱元璋的孙子辈开始的,因朱元璋的儿子都以“木”字旁的字为名,如朱标、朱棣等,所以他在定字辈和取名规则时从第三代开始。这种取名方式在中国姓名文化史上可谓别具一格,对后世中国人取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避免重名建礼法秩序
朱元璋定下复杂取名规矩
为什么朱元璋给子孙后代取名定下如此复杂的规矩?其动因和目的是什么?从历史背景和家庭背景来看,朱元璋这种“正名”行为首先是一种文化上的回归,强调自己是汉文化的继承者;其次是重建家族礼法秩序,使子孙后代辨亲疏、别昭穆,并用五行循环相生来寄托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愿望。此外他用这种命名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使子孙后代能够避免重名。
元代统治者排斥汉文化,不让普通老百姓取正式的名字,只能按排行和父母年龄合计为名,朱元璋的家族就深受其害。朱元璋曾亲自撰写自己的家族史,名为《明太祖御制朱氏世德碑记》,其中记载了朱元璋祖宗五代的名字。朱元璋的五世祖名叫朱仲八,生三子,第三子名百六,为朱元璋高祖。朱百六有两子,长子名四五,次子名四九,四九即为朱元璋曾祖父。朱元璋的祖父名叫朱初一,是朱四九的长子,朱初一有两个儿子,大的叫朱五一,小的叫朱五四,朱五四就是朱元璋的父亲。朱五一、朱五四各生四子:朱五一之子名字依次为重一、重二、重三、重五;朱五四之子名字依次为重四、重六、重七、重八,重八就是朱元璋的原名。
朱元璋的父亲名五四,可知是其父母年龄合计五十四岁出生的,朱元璋原名重八,是按排行取名。家族里好几代人都没有正式的名字,对朱元璋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耻辱。所以当他加入郭子兴的红巾军并有了一些地位后,便改名为朱元璋,字国瑞。对“朱元璋”这个名字的含义,史书没有作解释,现在有些人认为,“朱”与“诛”谐音,“朱元”暗含“诛元”之意,“璋”是一种尖锐的玉器,名字的整体含义就是用利器灭掉元朝。这种解释对“璋”字的理解有误,“璋”即玉璋,是盛行于商周时期的玉器,据《周礼·考工记》,当时有大璋、中璋、边璋、牙璋等,其用途为:“天子以巡守,以起军旅,以治兵守”。可见玉璋是军权的象征,明太祖以“朱元璋”为名,准确的含义应该是用武力推翻元朝。当然,这是不是他的取名本意,他没说过,谁也不知道,我们现在只能“望文生义”了。
五行观念源于上古
历代皆有人以此入名
朱元璋有二十多个儿子,他给儿子们拟定了不同的字辈,每房各有二十字。如太子朱标一房的字辈是:“允文遵祖训,钦武大君胜,顺道宜逢吉,师良善用晟。”因太子朱标早亡,朱元璋立嫡孙朱允炆为继承人,朱允炆继位后,发生“靖难之役”,皇帝宝座被四叔燕王朱棣夺走了,燕王家族变身为帝系。朱元璋给燕王一房所定的字辈是:“高瞻祁见祐,厚载翊常由,慈和怡伯仲,简靖迪先猷。”故《明史》中所记载的明代皇帝,从仁宗朱高炽开始均属燕王(明成祖)世系,如宣宗朱瞻基、英宗朱祁镇、代宗朱祁钰、宪宗朱见深等。
五行关系有相生,也有相克。相生关系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相克关系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相生和相克都是循环的,五行学说和阴阳学说构成阴阳五行学说。古人认为,万事万物皆有五行,五行的相生和相克是推动世界向前发展的动力,朝代的更迭是五行相克,称为“五德相胜”。如宋代是木德,元灭宋,故元为金德,明灭元,故明为火德,清灭明,故为水德。五行相生关系可以比喻为父子伦理关系,如《春秋繁露》中所说:“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父子也。”即可视木为父,火为子,火为父,土为子,其他类推。因此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利用五行相生原理给子孙后代取名,在这方面,朱元璋起到了承前启开的作用。
五行观念源于上古时期,成熟于春秋战国,盛行于两汉以后。以五行字入名,历代皆有。如南齐高祖萧道成十二子中,有四子名为萧映、萧晃、萧晔、萧暠,名字中均有代表太阳和火的“日”字。其余八子之名均有“金”字旁,如萧锵、萧铄、萧锐等。用“五行相生法”给子孙命名,在唐代已出现,唐初曾任广州都督的毕构,其弟名为毕栩,兄弟俩之名皆有“木”字旁,毕构之子名为毕炕,父子之名构成木生火的关系,毕炕之子名为毕坰和毕增,又构成火生土的关系。
宋代朱熹秦桧家族也采用五行取名
在宋代,已有不少家族采用这种命名法给子孙取名,其中最有名的是秦桧和朱熹家族。秦桧之父名秦敏学,从秦桧这一代开始,同辈人采用“木”字旁的五行字,下一代人命名用“火”字旁字,第三代人命名用“土”字旁字,第四代人命名用“金”字旁字。秦桧的兄弟名为秦彬、秦梓、秦棣,秦桧的养子(本姓王,为秦桧妻兄王唤之子)名为秦熺,秦熺之子名为秦埙、秦堪、秦坦,秦埙之子名为秦钜。四代人名构成了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的关系。
朱熹(“熹”字在古代为“火”字旁)之父名为朱松,朱熹之子名为朱墅、朱埜、朱在,朱熹的孙子名为朱鉴,曾孙名为朱浚,朱浚之子名为朱林,朱林之子名为朱炣,朱炣之子名为朱塈。朱氏一门数代,从朱松开始,命名取字按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的循环,一代又一代地延续着祖宗的血脉。
以上所举例子,都是单名,朱元璋给子孙后代取名的独特之处,是规定从第三代起只能取二字名,人名中上一字代表辈分,下一字为五行字,以火、土、金、水、木为顺序,循环往复、有条不紊。这种取名方法,既吸收了宋太祖的字辈取名法,又吸收了唐代毕构家族、宋代的朱熹家族等的五行相生取名法,使子孙后代的名字辈分分明,亲疏明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秩序井然。如一看明神宗朱翊钧之名,便知他是燕王朱棣的第八代传人,为燕王房“翊”字辈,名字的五行属金。再看明代末代皇帝崇祯帝朱由检之名,便知他属燕王房“由”字辈,名字的五行属木。朱元璋所定辈分字,均寓意深刻、美好、吉祥,五行字只规定偏旁和顺序,让子孙自己挑选,又给后代留下了一些取名空间。这种取名方式虽然难免呆板,欠缺足够的灵活性,但明清时期的大家族都乐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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