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扫卫生用的工具时能移动土地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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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那是你没上互联网看过,根据我对互联网网友自述的调查平均长度最低18cm
你行你干啊贵阳:扛大包的农民工
原创: 彭年
浏览数: 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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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文  号:渝财建〔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的指示,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三峡库区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三峡库区不可再生耕地资源,通过建立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利用新机制,改善库区耕(园)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园)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三峡库区新农村建设而设立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节俭办事的原则。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和超预算开支。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批和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各级国土部门是移土培肥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编制、审批、项目计划下达和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
  第五条 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按7:3的比例安排。中央财政投资从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市财政承担的30%,由市级收取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安排。
  第六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移土培肥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将资金专项调拨到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设置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专账;实施单位要设置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专账,对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即由移土培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填写《报账申请书》(附表一),同时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二)、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国土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移土培肥工程建设计划、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报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对支付农民个人的费用(如青苗补偿费、劳务费支出等),由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收集和审核需对农民个人补偿的情况,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填写《重庆市移土培肥专项资金个人费用登记发放清册》(附表三),村委会签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作为移土培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发放清册》的审查,并将支付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劳务费等支出填写《费用支出明细表》。同时,填写《报账申请书》,将《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发放清册》作为《报账申请书》附件,签章后一并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经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按《发放清册》再核发到农民个人,农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资金。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符合报账条件的,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移土培肥工程顺利实施。
  附表(一)、(二)、(三)均为一式四份,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实施单位将附表(一)、(二)、(三)和原始凭据(共四份,其它三份为复印件)等资料送区县有关部门审批签章后,存区县财政局经建科和国库科(预算科)各一份、国土局一份、实施单位一份。已报账的原始凭据,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加盖印章(记)后,退还实施单位做账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由取土费、搬运费、覆土费、道路维修费和措施费组成。
  1、取土费。主要用于剥离淹没耕(园)地耕作层土壤发生的人工挖土费用。
  2、搬运费。主要用于取土转运、汽车搬运和覆土转运费用。
  3、覆土费。主要用于覆土抛洒的费用。
  4、道路维修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区新修或维修道路建设费用。
  5、措施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包含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青苗补偿费、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
  1、前期工作费,是指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选址勘查、土地清查费、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招标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计算。
  2、竣工验收费,是指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档案资料整理及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3、青苗补偿费按不超过每亩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4、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会议、现场管理补助、差旅费、公务费、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5、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支付标准应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支付。
  (三)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其它费用总和的2%控制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财政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不符合合同规定,超过批复工程预算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未经工程监理审核同意的;
  (六)未经国土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
  (七)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可按照移土培肥工程用款计划,预拨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30%的项目启动资金。同时,对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预留20%工程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十一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移土培肥工程。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方式,即先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移土培肥工程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监察等部门,加强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选择部分较大规模的完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您的位置:&&&&&> 正文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粮食(商业)、劳动人事、土地管理、物资厅(局);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6]5号和国办发[1986]25号文件的决定,现对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职(含)以下离休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其他离休干部。移交给就近的省军区干休所管理,就近没有军队干休所的,移交给军分区(警备区,下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结束
二、移交的办法。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由人武部直接与县(市)民政局办理交接手续,不再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随人武部移交的离休干部,其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经费未拨的,原部队应在今年内按规定标准连同“三材”指示一并拨给离休干部本人。由本人同安置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联系,落实建房所需用地和其它建筑材料。离休干部自建、自购、自己维修的住房,长期归个人使用,不缴纳房租费,房屋维修及水电费自理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凡是纳入第一、二批安置计划住房已建成的,今年内要进住完毕。各地为第一、二批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建设的住房有空余的,要首先用于接收安置人武装部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已纳入第三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按原审定的安置地点随人武部一起办理移交。尚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由军地双方按有关规定审定,并进行交接,纳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
住房在建和未建的离休退休干部,暂住原房,其住房要限期建成,建成后搬家。离休退休干部住部队营房期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本人应按军队标准继续向部队缴纳
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移交给安置地区民政部门管理。其中住房未建成在安置地区又不能解决临时住房的,可暂住原房,由现住地区的民政部门代管,所需各项经费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拨给代管单位。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安置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民[1985]安52号文件规定,积极安排落实。离休退休干部在移交民政部门前,仍由人武部、军分区负责管理。移交后,其历史遗留问题,由军分区负责处理
三、移交后的待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粮食、食油的供应标准,离休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干部按粮食部、总后勤部(81)粮储字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移交后的服务管理。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后,所需服务人员和车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比例配备
五、移交后的经费开支渠道。人武部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所需的各项经费,今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拨给安置地区民政部门;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地方财政预算开支
这批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是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区、省军区、军分区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向他们认真传达中发[1986]5号、国办发[1986]2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正确认识这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对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凡符合规定又可能解决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交接中的具体问题,逐人落实,认真负责地把这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大军区政治部,应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底前,将人武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工作的主要情况,分别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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