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念斌投毒案狗的什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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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号  今年八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以&证据不足&正式结案,念斌无罪获释。念斌,是福建平潭县澳前镇的杂货店个体户,在他30岁那年,邻居丁某的两名小孩中毒身亡,他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从此开启自己长达8年的和国家机器的拉锯生涯,历经9次审理,被判4次死刑才终于脱罪。然而谁也想不到,仅仅在无罪获释十余天后,9月,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就决定对念斌再次立案侦查。11月,念斌两次办理护照遭拒,才惊悉自己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案件终审了为何还要继续调查念斌?是不是当地警方不忿福建高院的裁决才这么做?这是所有人的疑惑。固然,8年前的投毒案始终未破,警方继续侦查也不是不应该,但仍然锁定刚被无罪释放的念斌,还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超乎人们想象,原因究竟何在?
  据媒体报道,念斌家人与警方的通话记录显示,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称:&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而福建省公安厅新闻中心张主任则称,&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统一口径中会提及大家关注的问题。&还有消息则称,之前参与念斌案的办案人员均未参与此次重新调查。
  种种现象显示,警方这次是有备而来,似不像基层警方因不忿法院判决而采取的轻率举动。警察把念斌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如果调查符合其期望,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起诉念斌。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对已经终审为无罪的念斌,还能提起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且不说在结案后十几天就发现了八年未曾递交的&新证据&是否可疑,但应该探讨的是,即便有了&新证据&,就可以对受了八年牢狱之苦,最后被判无罪的念斌进行重新调查,甚至是重新起诉吗?
  在陈有西等律师看来,即便有新证据,这种&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的做法也是不应该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漏洞。陈有西认为这体现了刑诉法公权无约束、司法无终局权、程序可逆,让警察对公民拥有无限怀疑的权力。他认为,刑事程序不可逆,不得无休止重复评价。
  更多人的看法则集中在认为重新立案的做法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其英文表述为&theruleagainstdoublejeopardy&(简称doublejeopardy),是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在现代立法表述中,最为经典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5条的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在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经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第十四条第七款,这一原则被表述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为什么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原则会有&禁止双重危险&这么一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公民个人相比,前者在资源和力量上占有绝对优势。国家拥有强大的侦查机构、广泛的司法权力和充裕的经费保障等,而公民个人却势单力薄、权利有限、资源缺乏。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特别注意对被告的人权保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旨在抑制审判权的滥用、防止司法专横、保证诉讼参与人得到公正对待。国家重复对被告定罪,往往被视为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司法程序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还需要指出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实际上还体现了一种对司法局限性的认识&&如果更多的审判、更多的诉讼能最终找到真凶或者得到更恰当的量刑,那么这个原则很值得商榷,但事实上这一前提不可能成立。很多情况下就是没法认定谁是真凶的,强行定案只会造成冤案。因此往往不得不在&放过坏人和冤枉好人&中选一个,在公民个人与公权力远远不对等的情况下,选择贯彻这一原则实际上表明这个社会&宁可放过坏人,不得迫害冤枉好人&。
  所以,认为念斌案不该再审,与呼吁前段时间同样轰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呼吁聂树斌案再审并不矛盾。后两个案件的重审,不是为了再惩罚被告,而是洗脱被告的罪名,因此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不矛盾。
  然而,如果要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另一种类型的错案不得再审&&典型如三年前同样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案:云南省巧家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有感情纠纷&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此案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引起全国民众极大愤慨。后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最后还是将李昌奎判处了死刑。
  这一再审的举动明显违反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毫无疑问是将已经&最后定罪&的人,&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显不符。但是,中国法律允许这样的举动,而且这一做法明显受到了公众欢迎,认为这才是贯彻了正义。即使有部分法律人士不同意这一做法,也主要是因为反对死刑、再审动摇既判力、司法终局性等角度出发,而不是因为再审让李昌奎再次经受精神损害、让其受到惩罚变重。
  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并不认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是更认同能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制度。刑诉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查范围的全面性,申诉权利的广泛性,监督职权的普遍性等方面来看,对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采取了职权主义的、主动的态度,同那种所谓的&官无悔判&、&法言难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的方针。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受罚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某位学者如此写到。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刑事再审案件数量相比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6位数已经明显减少,但每年仍然有数千件。
  在许多原先很严格遵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国家,近年来这一原则也有所动摇,原因也是因为在一些案件中,真凶因为这一原则逃过了惩罚。如澳大利亚的卡洛尔案,一位叫卡洛尔的男子曾因谋杀一名年仅1岁5个月的幼儿而受审,因为种种原因罪名不能成立而被无罪释放,但多年后检察官发现了足以证明其是凶手的证据后,却因&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仍然无法对凶手定罪。这一案件在公众间引发很大反响,因此后来有了例外的适用。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改革,就修正原&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弊端,对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改为有新证据可再追究,理由是&对那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无罪案件适用禁止双重危险这一规则,对被害人和社会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很显然,以上提到的这两种观念没有对错之分,但无疑是互相矛盾的,各有各的优缺点。那么要想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两个原则无疑该有所调和,实际上也是能做到的。
  首先,对无罪释放人员要再启动调查,应遵循更严格的标准。警察重新调查不是不可以,但应该由做出无罪判决的法院看过新证据并批准后,再进行调查比较合适,且不应对受调查者有过多的限制。警方提交的&新证据&必须拥有确切的&崭新性&与&明显性&,不能什么都拿来当新证据。最后,如果再次启动调查仍无果,对决策的司法人员应有惩处,对被调查者,也应该有更多的救济和赔偿。404 - 您的访问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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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嫌疑人念斌到公民念斌有多远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从“嫌疑人”念斌到“公民”念斌,横亘在他面前的不仅有权利实现上的技术性障碍,更有来自社会上的偏见与歧视,而这种思维深处的痹症,恰是我们构建法治最大的短板。  无罪释放三个月后,念斌近日在办理护照时,却因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遭拒。由于办案机关没有及时撤销,使得信息更新滞后,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仍显示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样的执法疏忽或技术性障碍,念斌感到极为不解:为何法院作出无罪宣判之后,自己仍不能享有普通人应有的权利?看来一个背负了八年之久的“嫌疑人”身份,依然是横亘在公民念斌面前的一道障碍。  其实从法律上不难判断,嫌疑人被法院宣告无罪之后,就应当享有合法公民完整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自由不能被卡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上,而应该得到执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尊重与保护。或许我们没必要就此上纲上线,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出入境管理系统中的犯罪信息修改,先要由司法机关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再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信息。造成公民念斌办证受阻,说到底只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疏漏,技术性障碍不难在当事人反映后进行解除。  但是,这种看似技术性的障碍,却反映出那些少数人从“嫌疑人”到“公民”身份转变之难。或许是因为这部分人太少,所以执法部门忽略了相关的手续。那么这种疏忽的背后,是否有轻视公民权利的思想?还有必要继续追问,在迈向完整公民权利的道路上,还有一些部门会将公民权利与嫌疑人身份挂钩,对此执法部门之间是否建立起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嫌疑人最终被确定无罪后,执法部门就有义务及时解除对其所有权利的限制,还原其完整的公民身份。  技术性的疏忽对部门而言或许事小,但对一个从嫌疑人到公民的人而言则兹事体大。它不仅让人产生不舒服,让原本遭受司法不公的公民再度受到二次伤害;更会实质性影响其公民身份的完整性,让无罪的人承受更多的歧视,甚至干扰其正常回归社会的过程。念斌就办护照遭拒接受采访时就情绪异常激动,称“虽然身体被释放,但是还是解不开自己的心结”,并希望有一天真凶找到了,自己才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念斌的“心结”,说到底是一个法治进程中的“心结”。不单执法部门对公民权利疏忽,浏览新闻网页的网民评论,“无罪不代表无嫌疑”,“在案件没侦破之前,他还是有犯罪嫌疑的”,“只有抓到真正的罪犯了,他才没有嫌疑了”,诸如此类的评论竟然获得了最多的点赞,不能不令人痛心。在很多人眼中,念斌仍然没有洗脱嫌疑。一纸判决让念斌重获人身自由,但从“嫌疑人”念斌到“公民”念斌,横亘在他面前的不仅有权利实现上的技术性障碍,更有来自社会上的偏见与歧视,而这种思维深处的痹症,恰是我们构建法治最大的短板。--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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