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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安徽省第二届公路工程筑路材料技术研讨会胜利召开
&&&&2013年12月5日,由安徽省筑路材料专业委员会主办,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安徽省第二届公路工程筑路材料技术研讨会在广西北海胜利召开。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中海油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广西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粮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代表莅临现场。到场出席会议的还有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合肥宝盈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奥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安徽华路沥青有限公司、安徽省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合肥翔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安高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有限公司、安徽荣胜路面有限公司、安徽畅顺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中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会员单位代表。会议由公路学会筑路材料专委会秘书长章卫俊主持。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筑材专委会主任&丁群广西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唐健中海油汽泰州沥青公司总经理&许加海首先,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丁群作为筑材专委会主任做年终总结报告,为广大会员企业介绍了2013年专委会所开展的工作,在回顾过去工作的同时,也对2014年专委会的工作做出了展望。广西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唐健代表广西交通物资公司对所有来宾表示欢迎,唐总为参会企业介绍了广西交通物资公司以及近年广西公路市场的概况,唐总在最后强调欢迎筑材专委会企业能到广西投资,参与建设。与会,中海油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也安排区域经理雷勇为大家介绍了中海油36-1沥青在市场的定位、以及产品的特性。同时,安粮期货的代表通过期货市场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了沥青市场未来的走势和如何在期货市场完成沥青的交割。筑路材料专委会秘书长&章卫俊最后,筑材专委会秘书长章卫俊代表筑材专委会对关心专委会成立的各位领导,向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的与会代表表示感谢。他表示:省筑路材料专委会是一个聚集相关领域企业,进行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引导筑路材料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促使筑路材料规范应用的良好平台。并表示在公路学会的领导下,通过广大专委会会员单位共同努力,安徽省公路筑路材料事业会更上一层楼。预防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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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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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罗??诉被告邹??、务川自治县?????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务民初字第2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任富春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务民初字第25?号
原告罗??,女,1959年12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甘玉萍,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男,1970年11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务川自治县?????限责任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春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遵义中心支公司。,住址:??????。代表人肖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诉被告邹??、务川自治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运输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富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甘玉萍,被告邹??,被告鹏程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简明、申春江,被告鼎和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诉称,日,原告罗??乘坐贵cu1287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鹏程运输公司;驾驶人:邹??;在鼎和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前往都濡镇沙坝村参加植树活动。当日15时30分,在植树活动结束返回县城途中,车辆行至过桐线(过江屯—桐梓)254公里+8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罗??头部、左脚、左手等多处受伤。该事故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邹??负全部责任,原告罗??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遵义市医学院医院、遵义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罗??所受伤为:1、右侧第6肋骨骨折;2、腰2、3椎体右侧骨折;3、双侧少量胸腔积液;4、右前臂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经协调未果。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现诉请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2705.8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邹??辩称,对自己驾驶贵cu128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罗??等人受伤的事实、以及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后亦未支付原告罗??相关费用,对原告罗??的相关损失费用,请求依法处理。被告鹏程运输公司辩称,对被告邹??驾驶贵cu128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罗??等人受伤的事实、以及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贵cu1287号大型普通客车系鹏程运输公司……(本文书还有65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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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诉被告邹??、务川自治县?????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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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靖,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果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鹏程建筑公司于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阿姆斯果汁公司支付至2013年元月7日的本金元,利息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3)商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鹏程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鹏程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超贤、于世安,阿姆斯果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波、委托代理人黄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鹏程建筑公司与阿姆斯果汁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虞城阿姆斯;工程内容:围墙、车间基础、仓库、锅炉房、烟囱、办公楼、室外工程;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合同价款:执行河南省2002年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等条款。日该工程竣工交付给阿姆斯果汁公司使用。日经河南至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审核结算,工程造价为元。双方对此审核结果均无异议。2013年元月5日双方签订备忘录,备忘录约定:1、利息标准,按月息1.5分计算;2、利息的计算时间,鹏程建筑公司认为应从工程竣工交付之日即日起开始计算,阿姆斯果汁公司认为应从工程决算之日起即日起开始计算。此备忘录双方均签字认可。
原审另查明:阿姆斯果汁公司共向鹏程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代扣代缴税金元,两项合计元(于日付100万元,9月17日付100万元,10月6日付50万元,10月24日付100万元,11月16日付50万元,12月4日付60万元;日付81万元,2月7日付80万元,2月12日付40万元,7月2日付150万元;日付50万元,11月2日付9万元;日付20万元,1月26日付5万元,4月3日付20万元,8月15日付10万元,9月3日付10万元,10月10日付10万元,11月24日付10万元,11月29日付10万元,12月2日付10万元,12月9日付20万元,12月13日付30万元;日付15万元,1月17日付30万元,1月18日付30万元,2月19日付1.8万元,3月5日付3万元,4月19日付5万元,6月13日付10万元,6月24日付5万元,8月1日付10万元,10月29日付10万元;日付1万元,1月21日付4万元,2月8日付10万元,4月26日付64942.19元)。
原审法院认为,鹏程建筑公司与阿姆斯果汁公司于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阿姆斯果汁公司是否欠鹏程建筑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计算。双方于日经结算审核确认工程价款为元,该款项阿姆斯果汁公司已经如数支付,鹏程建筑公司主张阿姆斯果汁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元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目前,阿姆斯果汁公司尚欠鹏程建筑公司延期付款的利息,双方就利息起算时间产生争议,鹏程建筑公司主张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即日起计付利息,阿姆斯果汁公司主张自工程决算结果确定之日即日起计付利息,因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看,支付利息的时间应在工程款确定以后,由于工程交付使用之时双方并没有结算,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故鹏程建筑公司主张自交付使用之时计算欠款利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鉴于结算数据于日确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从日起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阿姆斯果汁公司自愿从日起计付利息,是其对自己部分权利的放弃,对此予以支持。日双方结算后,阿姆斯果汁公司应及时将工程款付清,阿姆斯果汁公司未能及时付清,对纠纷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截止日,阿姆斯果汁公司尚欠鹏程建筑公司工程款元,阿姆斯果汁公司应承担此后鹏程建筑公司方的利息损失,此后所支付的工程款分段从欠款数额中予以扣减,利息损失以分段所计算的欠款数额为基数予以计付,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即日。2013年元月5日双方备忘录约定,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因此该利息损失应按月息1.5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阿姆斯果汁公司支付鹏程建筑公司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月息1.5分,从日起以元为基数,此后根据付款情况分段计算至日止);二、驳回鹏程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45436元,鹏程建筑公司承担25436元,阿姆斯果汁公司承担20000元。
鹏程建筑公司上诉称:原审对于我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9份&、&工程结算书&不予认定,导致案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而本案工程于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阿姆斯果汁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日起开始计算。前期阿姆斯果汁公司支付的款项大部分应当视为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而非工程款的本金。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鹏程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阿姆斯果汁公司答辩称:鹏程建筑公司原审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决算报告交给了阿姆斯果汁公司,因此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数额,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鹏程建筑公司是从2006年开始主张利息的,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鹏程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阿姆斯果汁公司欠付鹏程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日本案工程监理单位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鹏程建筑公司向阿姆斯果汁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记载的款项性质均为&工程款&。
本院认为:鹏程建筑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该工程于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了阿姆斯果汁公司使用,阿姆斯果汁公司应当向鹏程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本金,依据日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河南至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各方对该审核结果均无异议,该工程款至日已经全部付清。因此,鹏程建筑公司上诉主张阿姆斯果汁公司支付的款项多为利息,而非工程款本金,阿姆斯果汁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工程款的利息,由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阿姆斯果汁公司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向鹏程建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利息。鹏程建筑公司主张阿姆斯果汁公司从日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对于阿姆斯果汁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月息1.5分,从日起以元为本金,此后根据每次付款情况扣减相应数额后,分段计算至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436元,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0000元,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54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宗敏
代理审判员  高海娟
代理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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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中捷资源(002021)公告正文
中捷股份: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矿业权之法律意见书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
&&&&&&&&&&&收购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
&&&&&&&&&&&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矿业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拓
实能源”)委托,就拓实能源收购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瑞
辰商贸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矿业权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资产所涉
&&&&&&&&&&&&&&&&&&&&&&&&&&&&&&&&&&1&/&20
矿业权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定义
本所&&&&&&&&&&&&&&&&&&&&&&&&&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经办律师
拓实能源&&&&&&&&&&&&&&&&&&&&&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
通林矿业&&&&&&&&&&&&&&&&&&&&&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镇艺煤矿企业&&&&&&&&&&&&&&&&&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个人独资企业)
镇艺煤矿&&&&&&&&&&&&&&&&&&&&&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
瑞辰商贸&&&&&&&&&&&&&&&&&&&&&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公司
钟山一矿&&&&&&&&&&&&&&&&&&&&&六盘水市钟山一矿
通达煤矿企业&&&&&&&&&&&&&&&&&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个人独资企
&&&&&&&&&&&&&&&&&&&&&&&&&&&&&业)
通达煤矿&&&&&&&&&&&&&&&&&&&&&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
湘发煤业&&&&&&&&&&&&&&&&&&&&&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公司
湘发公司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鹏程煤矿企业&&&&&&&&&&&&&&&&&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合伙企业)
鹏程煤矿&&&&&&&&&&&&&&&&&&&&&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2&/&20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号备忘录》&&&&&&&&&&&&&&&《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
&&&&&&&&&&&&&&&&&&&&&&&&&&&&&业权投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矿业权文件资
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二)拓实能源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
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关于采矿权
及采矿权相关的全部资产,详细见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拓实能源
有限公司拟收购贵州通林矿业等四家、毕节鹏程煤矿固定资产及采矿权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书》。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对有关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予以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四)本意见书仅供拓实能源为评估本次交易风险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基于以上提示与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3&/&20
&&&&一、收购方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收购方为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查验,拓实能源为
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拓实能源已获得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16(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为:
&&&&企业名称: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56&室
&&&&法定代表人:宋少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56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煤炭投资;太阳能投资开发;风能投资开发;销
售:矿产品(除专项)。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28&日至长期
&&&&(2)组织机构代码证
&&&&拓实能源现持有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组代管&812),有效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
10&月&28&日。
&&&&(3)税务登记证
&&&&拓实能源现持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0&月&28
日核发的编号为黔国税字&454&号的《税务登记证》。
&&&&(二)主体资格
&&&&拓实能源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原为通林矿业所拥有。2013&年&10&月
28&日,通林矿业上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通
&&&&&&&&&&&&&&&&&&&&&&&&&&&&&&&&&&&4&/&20
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主体更名为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的请示》
(通林请[2013]第&1&号),根据该请示,通林矿业为贵州省批准的具备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企业,现申请通林矿业兼并重组更名为拓实能源。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
于对〈关于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主体更名为贵州拓实能源
有限公司的请示〉的复函》(黔煤兼并重组办函[2013]2&号),同意通林矿业更
名为拓实能源,且拓实能源依然具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
&&&(三)股东持股情况
&&&拓实能源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万元,其中宋
少军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5%;王兴林出资人民币
2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的核查且根据拓实能源股东宋少军
及王兴林的承诺,拓实能源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需要被撤销或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也不存在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破产、
清算等事由需要撤销或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本结论仅通过本所律师核查得出,
具体的相关证明本所律师正在申请有权机关出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拓实能源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贵州省煤矿企
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兼并重组煤矿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所收购的矿业权
&&&拓实能源本次收购的矿业权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六盘水市钟山一
矿、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
矿、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等五家煤矿的采矿权及全部资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通林矿业与镇艺煤矿企业、瑞辰商贸、通达煤矿企业、湘发煤业、鹏
程煤矿企业已分别和拓实能源签订了正式的《资产收购协议》,但存在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不予批准而致使采矿权和资产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
&&&&&&&&&&&&&&&&&&&&&&&&&&&&&&&&&&5&/&20
&&&(一)采矿权
&&&1.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
&&&(1)采矿权的具体情况
&&&&镇艺煤矿现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2&月&12&日颁发的证号为
C《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王兴林);
&&&&生产规模:30&万吨/年;
&&&&矿区面积:0.7422&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八年零九个月,自&2011&年&12&月至&2020&年&9&月。
&&&(2)获得采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镇艺煤矿在申请采矿权之前共获得如下许可或批准:
&&&A.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资源储量核实
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黔国土资储备字[&号)。
&&&B.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土地复垦方
案及专家评审结论审核备案的通知》(黔国土资耕保函[&号)。
&&&C.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矿山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市国土资复(&号)。
&&&D.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关于对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安
全实施设计(变更)的批复》(黔煤安监水字[&号)。
&&&E.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30
万&t/a)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查意见》(黔环评估纲[2009]94&号)。
&&&F.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整合)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黔环审[&号)。
&&&&&&&&&&&&&&&&&&&&&&&&&&&&&&&&&&6&/&20
&&&G.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整合)水土保持方案的
批复(黔水保[&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镇艺煤矿已经取得煤炭开采及生产所需全部证
照,合法经营。根据通林矿业与镇艺煤矿企业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
能源将取得全部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
法律风险。
&&&(3)获得采矿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显示,通林矿业应缴纳
的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9,968,680&元,首期需要缴纳的价款总计人民币&2,068,680
元已于&2010&年&9&月缴纳,余下三期最迟于&2013&年&9&月&30&日前缴清;依据通林
矿业提供的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显示,2011&年&5&月&5&日,通林公司就镇艺煤矿
的采矿权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金额为人民币&7,900,000&元。因此,镇艺煤矿的采矿
权价款总计人民币&9,968,680&元已缴清。
&&&此外,根据&2008&年颁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根据贵
州省国土资源厅向通林矿业出具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通林矿业应向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并缴纳相应资金占用费。目前,
本所律师未看到镇艺煤矿的资金占用费缴纳凭证。
&&&(4)采矿权的变更情况
&&&2011&年&2&月&14&日,镇艺煤矿企业与通林矿业签订《采矿权协议转让(合作)
成交确认书》,镇艺煤矿企业以人民币&1950&万元的价格转让镇艺煤矿的采矿权
中&99.9℅的股份给通林矿业。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于&2011&年&2&月&15&日出具了《贵州省矿业权交易鉴
证书》。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领取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采矿许可
证(变更采矿权人)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号),同意将镇艺煤
&&&&&&&&&&&&&&&&&&&&&&&&&&&&&&&&&&&7&/&20
矿的采矿权人由镇艺煤矿企业变更为通林矿业。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国
土资源厅同意此次变更并换发了《采矿许可证》,将镇艺煤矿的采矿权人由镇艺
煤矿企业变更为通林矿业,有效期自&2011&年&12&月至&2020&年&9&月。
&&&(5)采矿权的权利限制
&&&2012&年&5&月&11&日,通林矿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订了《委
托贷款合同》(2012&年营字第&&号)及《委托贷款抵押合同》(2012
年营字第&&号),《委托贷款合同》注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分行接受贵州美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向通林矿业发放资金委托贷款人民币贰
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的采矿权已在贵州省国土资
源厅进行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黔国土资矿管函[&号)。
&&&根据拓实能源与通林矿业、镇艺煤矿企业所签署的交易文件,签署交易文件
后的&60&日内,通林矿业与镇艺煤矿企业需要解除前述对采矿权的权利限制,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解除抵押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故镇艺煤矿
的采矿权存在无法解除采矿权权利限制的风险。
&&&&2.六盘水市钟山一矿
&&&(1)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瑞辰商贸公司现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2&月&17&日颁发的证号为
C&的《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仕会);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矿区面积:0.3965&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八年零三个月,自&2011&年&2&月至&2019&年&5&月。
&&&(2)获得采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
&&&&&&&&&&&&&&&&&&&&&&&&&&&&&&&&&&&8&/&20
&&&&A.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一矿煤矿(延续)资源/
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黔矿评协储审字[2009]第&097&号)。
&&&&B.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一矿土地复垦方案及专
家评审结论审核备案的通知》(黔国土资耕保函[&号)
&&&C.六盘水市国土局《关于对六盘水市钟山一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
案>批复》(市国土资复[&号)。
&&&D.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关于对六盘水市钟山一矿安全设施
设计(变更)的批复》(黔煤安监水字[&号)
&&&E.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六盘水市钟山一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的
批复(黔煤规字[&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钟山一矿已经取得煤炭开采及生产所需全部证
照,合法经营。根据瑞辰商贸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能源将取得全部
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3)获得采矿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显示,瑞辰商贸应缴
纳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982,000&元,首期需要缴纳的价款总计人民币&482,000
元已于&2010&年&5&月在办理(整合延续)采矿许可证时缴纳;第二期需要缴纳的
价款总计人民币&800,000&元已于&2011&年&6&月&22&日缴纳;第三期应于&2012&年&6
月&30&日前缴纳价款总计人民币&700,000&元,瑞辰商贸已于&2013&年&3&月&25&缴纳
了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500,000&元,从采矿权价款总金额上计算,瑞辰商贸尚
有人民币&200,000&元采矿权价款及延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未缴清。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瑞辰商贸未完整提供采矿权价款缴费凭证,本所
律师无法判断瑞辰商贸的采矿权价款是否缴清。如果瑞辰商贸未缴清相关采矿权
价款,存在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风险,此外,第二期采矿权价款
缴款期限超过规定期限,将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
&&&&&(4)采矿权的变更情况
&&&&&&&&&&&&&&&&&&&&&&&&&&&&&&&&&&&&9&/&20
&&&&2010&年&11&月&17&日,六盘水市钟山一矿(邹立宏)与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签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一矿煤矿采矿权转让居间合同》,委托贵州省矿权储
备交易局以协议方式组织转让。2010&年&10&月&17&日,瑞辰商贸与六盘水市钟山
一矿(邹立宏)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17,600,000&元的价格购买钟
山一矿的采矿权。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特出具了黔矿交转鉴[&号《矿
业权交易鉴证书》,对该次矿权转让作出鉴证。本次采矿权转让经贵州省国土资
源厅黔国土资矿管函[&号文件批准。
&&&2011&年&2&月&17&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此次变更并换发了《采矿许可证》,
将钟山一矿的采矿人由钟山一矿(邹立宏)变更为瑞辰商贸,有效期自&2011&年
2&月至&2019&年&5&月。
&&&&3.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
&&&(1)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通达煤矿现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0&月&25&日颁发的证号为
C&的《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王兴文);
&&&&生产规模:9&万吨/年;
&&&&矿区面积:0.1423&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五年零七个月,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5&月。
&&&(2)获得采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
&&&A.通达煤矿向我所提供了贵州省六盘水市气象局颁发《贵州省防雷装臵安
全使用许可证》([6&号)。
&&&B.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钟山四矿等&45&对矿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意见的函》(市国土资函(2005)14&号)。
&&&C.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资源储
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黔国土资储备字[&号)。
&&&&&&&&&&&&&&&&&&&&&&&&&&&&&&&&&&&10&/&20
&&&D.通达煤矿提供关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予协调
处理划转老矿区六块零星边角资源块段有关事宜的函》(水矿发(&号)。
&&&E.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矿山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
&&&F.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临时使用土地
的批复》(钟国土资[2013]6&号)。
&&&G.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整合)开采
方案设计的批复》(黔煤规字[&号)。
&&&H.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同意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煤矿等&7&对煤矿开展前期
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发[&号)。
&&&I.六盘水市能源局《关于对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的批复》
(市能源批字[2011]31&号)。
&&&据本所律师了解,通达煤矿的矿井正在改建之中,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通达煤矿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根据通达煤
矿企业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能源将取得全部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
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3)获得采矿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及首期、第二期、第
三期的缴纳凭证显示,通达煤矿企业已于&2010&年&11&月&3&日缴纳了通达煤矿采矿
权价款总计人民币&408,000&元;2012&年&6&月&4&日缴纳了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
650,000&元;2013&年&4&月&25&日缴纳了价款总计人民币&650,000&元。至此,通达煤
矿已全额缴纳了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700,800&元。
&&&4.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采矿权基本情况
&&&湘发煤业现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月&16&日颁发的证号为
C&的《采矿许可证》。
&&&&&&&&&&&&&&&&&&&&&&&&&&&&&&&&&&&11&/&20
&&&采矿权人: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宽);
&&&矿山名称: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矿区面积:0.7941&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四年零九个月,自&2013&年&1&月至&2017&年&10&月。
&&&(2)获得采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
&&&A.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中寨乡湘发煤业(整合)开发利
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的函》(黔国土资矿管函[&号)。
&&&B.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土地复垦方案及专
家评审结论审核备案的通知》(黔国土资耕保函[&号)。
&&&C.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六枝特区湘发煤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方案>批复》(市国土资复[2009]26&号)。
&&&D.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关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煤矿安全实施设计(变更)的批复》(黔煤安监水字[&号)。
&&&E.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整合)
开采方案设计的批复》(黔煤规字[&号)。
&&&F.贵州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开采方案
设计(变更)的批复》(黔能源煤炭[&号)。
&&&G.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
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黔水保函[&号)。
&&&H.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整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号)。
&&&I.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号)。
&&&&&&&&&&&&&&&&&&&&&&&&&&&&&&&&&&12&/&20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湘发煤业已经取得煤炭开采及生产所需全部证
照,合法经营。根据湘发煤业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能源将取得全部
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3)获得采矿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资料显示,湘发煤业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5,974,100&元,共分
三期缴纳:首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194,820&元已于&2008&年&9&月
26&日缴纳;第二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2,389,640&元及资金占用费
已于&2010&年&2&月前缴清;第三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2,389,640&元已于
2011&年&7&月&7&日缴纳,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100&元已于&2011&年&8&月&2&日缴清。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湘发煤业的采矿权价款已全部缴清。
&&&(4)采矿权的变更情况
&&&&&2009&年&12&月&29&日,湘发煤业在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贵州省
国土资源厅&319&办公室进行了采矿权人的变更,湘发公司煤矿《采矿权证》上的
采矿权人由湘发煤业(梁一丁)变更为湘发煤业(王兴宽)。贵州省矿权储备交
易局特出具黔矿交转鉴[2009]26&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对该次采矿权变更作
出鉴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发煤业未完整提供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此次采矿权变更的相关文件,但已办理采矿权的变更手续,目前湘发公司煤矿的
采矿权人为湘发煤业(王兴宽)。
&&&(4)采矿权的权利限制
&&&2010&年&2&月&8&日,湘发煤业因技改资金不足,与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团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湘发
煤业向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贷款人民币&1000
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同时,为了保障贷款人该债权
实现,湘发煤业与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抵
&&&&&&&&&&&&&&&&&&&&&&&&&&&&&&&&&&&&13&/&20
押合同》(六农信社团抵字(2010)第&01&号),湘发煤业将其对湘发公司煤矿
的采矿权证设定抵押担保。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湘发公司煤矿采矿权已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了采矿权抵押备案(黔国土资矿管函(&号)。
&&&根据拓实能源与湘发煤业所签署的交易文件,签署交易文件后的&60&日内,
湘发煤业需要解除前述对采矿权的权利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解除抵
押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故湘发煤业的采矿权存在无法解除采矿权权
利限制的风险。
&&&5.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1)采矿权基本情况
&&&&鹏程煤矿现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3&月&5&日颁发的证号为
C&的《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黄松);
&&&&矿山名称: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
&&&&生产规模:30&万吨/年;
&&&&矿区面积:1.4379&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壹拾年,自&2011&年&3&月至&2021&年&3&月
&&&(2)取得采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
&&&&A.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资源/储量核实
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黔国土资储备字(号)。
&&&&B.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
竣工验收受理通知书》(黔煤安毕设施受(号)。
&&&&C.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关于对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联合试运转的
批复》(毕市工能复(2012)14号)。
&&&&D.贵州百里杜鹃国土资源分局《关于普底乡鹏程煤矿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贵百国土资字[2013]7号)。
&&&&&&&&&&&&&&&&&&&&&&&&&&&&&&&&&&&14&/&20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鹏程煤矿已经取得煤炭开采及生产所需全部证
照,合法经营。根据鹏程煤矿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能源将取得全部
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3)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
&&&根据鹏程煤矿企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矿业权价款分期缴付协议》
约定,鹏程煤矿企业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6,871,200&元,分为四期缴纳:
首期款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3,000,000&元已于&2008&年&3&月&13&日缴
纳;第二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300,000&元已于&2009&年&3&月&15
日缴纳;第三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300,000&元已于&2010&年&3&月
26&日缴纳;第四期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计人民币&1,271,200&元已于&2011&年&6
月&16&日缴纳。2011&年&6&月&30&日鹏程煤矿缴纳了最后一期采矿权价款的资金占
用费&271,700&元。由于最后一期矿业权价款迟延缴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
年&8&月&25&日向鹏程煤矿下达了《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通知书》(黔国土资执
法[&号)。2011&年&8&月&30&日,鹏程煤矿缴纳了滞纳金总计人民币&198,300
元。至此,鹏程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已全部缴清。
&&&(4)采矿权的权利限制
&&&2012&年&9&月&26&日,鹏程煤矿企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
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0058),合同约定鹏程煤矿企业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用于技改扩
能,鹏程煤矿企业以其采矿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鹏程煤矿的采矿权已经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了采矿权抵押备案(黔国土资矿管函[&号)。
&&&根据拓实能源与鹏程煤矿企业所签署的交易文件,签署交易文件后的&60&日
内,鹏程煤矿企业需要解除前述对采矿权的权利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解除抵押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故鹏程煤矿的采矿权存在无法解除采
矿权权利限制的风险。
&&&(二)共同抵押与保证
&&&&&&&&&&&&&&&&&&&&&&&&&&&&&&&&&&&&15&/&20
&&&2012&年&11&月&26&日,通林矿业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
合同》(MSFL--S-HZ),合同主要内容为:通林矿业将其拥有所有权
的合同项下的设备以&6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后,通林矿业再租用该批设备,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89,030,473.57&元。合同
在担保条款中约定,承租人委托王兴林、王木长、六盘水钟山区汪家寨煤洞坡煤
矿、贵州水城县新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为合同项下承租
人义务的连带保证人;合同同时约定,通林矿业、瑞辰商贸、湘发煤业、通达煤
矿以其采矿权为承租人项下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通林矿业、瑞辰商贸、湘
发煤业以其&100%股权为承租人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通林矿业、瑞辰商贸、湘发煤业、通达煤矿未就
上述抵押事项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根据拓实能源与上述煤矿
采矿权所属企业所签署的交易文件,签署交易文件后的&60&日内,上述煤矿采矿
权所属企业需要解除前述对采矿权的权利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解除
抵押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故上述煤矿的采矿权存在无法解除采矿权
权利限制的风险。此外,鹏程煤业企业作为保证人需要解除保证,根据《担保法》
的规定需要经过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故存在无法解除连带保证的
风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煤矿采矿权所属企
业近三年来能够依法采矿,不存在因违法探矿、采矿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形;采取
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符合国家有关矿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未发生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煤矿采矿权所
属公司在矿业生产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以有效实施矿业生产(通达
煤矿除外)。本结论仅通过本所律师核查得出,相关事项正在申请有权机关出具
证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煤矿采矿权合法取得,但有可能需要取得或补办
所缺失的备案或批复,根据上述煤矿和拓实能源签订的交易文件,拓实能源将取
&&&&&&&&&&&&&&&&&&&&&&&&&&&&&&&&&&16&/&20
得全部经营所需证照作为交易付款的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可以有效控制法律风
险。拓实能源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该等采矿权,该等采矿权的转让和受让尚需获
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存在有权机关不予批准的风险。虽然所收购的资产存在一定
的权利瑕疵,但拓实能源在交易文件中已经要求其各自保证人对相应的资产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法律风险可控。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为实施本次交易,交易双方履行了下列程序:
&&&(一)拓实能源此次收购行为已取得的批准及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拓实能源已于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拓实能源以转让
股权、自筹资金或增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购买镇艺煤矿企业、瑞辰商贸、通达煤矿
企业、湘发煤业、鹏程煤矿企业所涉矿业权及全部资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拓实能源本次收购行为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批
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拓实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转让方此次收购行为已取得的批准及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通林矿业与镇艺煤矿企业的全体股东已于日召开会议,同
意将镇艺煤矿所涉采矿权及全部资产以叁亿玖千伍佰万元(RMB395,000,000)
的价格转让给拓实能源。
&&&&2.瑞辰商贸已于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钟山一矿
所涉采矿权及全部资产以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RMB160,000,000)的价格转让
给拓实能源。
&&&&3.湘发煤业已于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湘发公司
煤矿所涉采矿权及全部资产以人民币叁亿捌仟叁佰万元(RMB383,000,000)的
价格转让给拓实能源。
&&&&4.鹏程煤矿企业已于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将
鹏程煤矿所涉采矿权及全部资产以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RMB240,000,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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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让给拓实能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通林矿业、镇艺煤矿企业、瑞辰商贸、湘发煤业、鹏
程煤矿企业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公
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的规定。此外,通达煤矿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转让通
达煤矿所涉采矿权及全部资产在现阶段无需经过任何批准程序。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
书》(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号),并已通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2
年度年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2012年度工商年检,具备对拓实能源
此次收购行为中所涉的矿业权进行评估的资质。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并于&2014&年&2
月&20&日出具了《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固定资
产及采矿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号)、《贵州拓实能源
有限公司拟收购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及采矿权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书》(中资评报[&号)、《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六盘水市
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固定资产及采矿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
[&号)、《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及采矿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号)、
《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固定资产及采矿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已经有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
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号),鉴于拓实能源此次收购所
涉矿业权为非国家转让且属于有偿取得,故评估结果无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五、关于本次收购是否涉及特定矿种资质及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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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40&号),煤矿不属于
特定矿种。拓实能源具有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批准的从事煤矿兼并
重组的主体资格,能够在贵州省范围在兼并重组煤矿,在上述五家企业具备煤矿
生产经营的全部资质、证照后,拓实能源在收购上述五家企业所涉矿业权及全部
资产并履行了与煤矿资源开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可从事煤矿开采业务。
&&&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特定矿种资质,拓实能源满足行业准入的标准。
&&&&六、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收购方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交易双方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交易主体具有矿业权权属证书,但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
权机关不予批准而致使采矿权和资产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部分矿业权权属存在
抵押等权利限制,可能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实施,虽然拓实能源已分别签订了
相应的交易文件,以解除采矿权的权利负担作为交割的条件,但是否能够顺利解
除权利负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已经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建[号),鉴于拓实能源此次收购所涉矿业权属于有
偿取得,故评估结果无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拓能能源具有贵州省批准的从事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资格,在上述
五家企业具备煤矿生产经营的全部资质、证照后,拓实能源在收购上述五家企业
所涉矿业权及全部资产并履行了与煤矿资源开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可从事煤矿
开采业务。
&&&&(六)中捷股份拟收购鹏程煤矿、镇艺煤矿、通达煤矿、钟山一矿、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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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等五家煤矿等五家采矿权及固定资产,本次收购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未涉
及负债。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本次交易是否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较指标为营业收入以及总资产和交易价格孰高,经过计算,
二者均未达到中捷股份相关指标的50%,根据现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法规,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法律意见文件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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