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怎么能让什么叫司法介入入

曝刘健案足协官员干预仲裁 案情复杂或司法介入
来源:搜狐体育
作者:青友
  7月2日中协纪律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青岛中能与刘健合同案展开了新一轮的举证调查,这也可以看做是该案的升级版。据媒体报道,在听证会上中能俱乐部除进一步列举了足协仲裁委在此前仲裁过程中的数十项违规问题,还曝出刘健在足协备案合同被人为篡改等惊人消息。有法律界人士据此解读该案已远远超出简单的合同争端范畴,很可能上升到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负责人涉嫌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具体案件仲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高度,鉴于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持续发酵,如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被查实,司法介入或不可避免。
  据熟悉中国的法律界人士介绍,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争议解决机构,该机构设置和地位上具有独立性,应独立地行使案件审理和裁决权力,任何领导都不能插手和干预。但根据目前中国足协内部和听证会透露出的消息来看,不仅有相关领导对此案“打招呼”,在仲裁最关键阶段亲自参与进去,更是频频授意仲裁委按照自己的意见去“处理”。据了解,在中能俱乐部与刘健工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中国足协对该案的主管领导,不仅违规参加了本案在4月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并且当场就案件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随后仲裁庭也按照该领导的“意见”进行了后续程序的安排。
  至于在仲裁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最终结果,作为仲裁委副主任的周明在中能俱乐部追问下也无奈表示“是领导的意思,不要再难为我。”对于这种内部施压完成最终的裁决,有熟悉案情的媒体在报道时戏称“私人定制”。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最终仲裁书缺少必要仲裁员签字的问题,目前仲裁委给出的解释是相关领导要求下,绕开仲裁庭合议程序作出和下达的。而中国足协相关负责人则声称:“法律和规则没有用的,我说了算。”
  据足协内部透露,中能俱乐部曾在听证会召开前到中国足协找该领导就这些问题讨要说法,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争吵声在中国足协整个办公区域都能清晰听见。针对刘健合同2010版被篡改一事,中国足协这位领导也公开指责是中能俱乐部自己改了合同,这更加引起了中能俱乐部的不满。此后,中国足协又出面澄清,恒大和刘健也曾调阅过合同,也存在篡改嫌疑,所以中国足协会认真调查。
  足协官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具体案件,导致案件裁决程序存在严重争议,这或许是刘健案最新、最大的突破口,更让中能俱乐部抱定了坚持到底的决心。有消息称,中能俱乐部正准备相关材料向纪检部门反应情况,如相关问题被查实,鉴于本案的恶劣影响和足协相关官员的公职身份,司法介入调查将在必行,公众也可借此获取更多权威信息。
(责任编辑: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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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违法介入典型案例:土地转让,司法鉴定打架
公安机关违法介入典型案例:土地转让,司法鉴定打架
&公安机关违法介入典型案例:土地转让,司法鉴定打架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售楼处工作人员称,作为郑东新区CBD的最后一栋写字楼,每平方米的定价估计在3万元以上。
记者:田国磊
郑东新区是新郑州的代表,CBD又是郑东新区的精华。内外环几十栋高耸的写字楼环绕着巨大的如意湖,白日里车水马龙,一派现代商业社会的景象。
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处有一个正在施工的写字楼项目,这个名为中科金座(也称“金科大厦”)的项目,设计高度为120米,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虽然该项目2013年才能竣工,但已开始了会员式的内部认购。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考虑到这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每平方米的定价估计在3万元以上。
“我一看到这个楼就很伤心,为了这个项目,几年来我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现在却成了人家的了。”来豫投资的常济淙叹息道。尤其令常济淙气愤的是,与其一同开发该项目的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妻子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在任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夫妻俩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土地被转让至另一家公司名下。
协议授权借壳开发房产项目
2005年,常济淙看到郑东新区的建设方兴未艾,便计划到郑东新区CBD进行房产项目开发。经过熟人介绍,他结识了一位老乡——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总经理杨延华。常济淙提出,以中科公司的名义开发郑东新区的项目,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意向。
一份注册号为9(4—1)的中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公司成立于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拿到的这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北京市工商局于日颁发,法定代表人杨延华,注册资本518万元。该执照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并盖有“仅限办理郑州项目部注册使用,加盖公章有效”的另一个章。
一份由杨延华于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常济淙系中科公司副总经理,现就公司与欧亚国际协会联合在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全权委托常济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谈、签约、实施。”
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常济淙(乙方)签署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承包协议:甲方就“郑政东出(2006)TD-7-2号地块项目”成立项目部,该项目实行承包经营;甲方将该项目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项目部单独核算,在项目所在地单独开立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双方协议承包费标准为每年30万元。”
随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甲方对乙方在郑州郑东新区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整套真实合法的手续。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乙方每满一年向甲方交管理费30万元整,直到该项目完工……就该项目新设立的开发公司,甲方不实际注入资金,但配合出具相关合法手续,无论甲方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在该项目上甲方除收取管理费以外不享有任何它项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有关的债权债务。”
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就该项目成立新的开发公司,如何组建、经营,均与甲方无关。”
常济淙称,在得到中科公司的授权后,正当他全力开发郑东新区的地产项目时,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他结识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志安。在这次聚会中,许志安问常济淙在做什么,常回答称正在代表中科公司在东区开发一个项目,许志安当场便询问能否参与进来,并表示自己愿意出资1500万元成为股东,而常称能否参与还要去北京找中科公司的杨总商量。
过了一段时间,常济淙表示同意许志安出资参股参与郑东新区项目的开发,“当时资金是我的一个弱项,而且考虑到许志安在当地经商多年,与他合作应该没有坏处。”常济淙称。
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甲方)与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许志安签订了出资协议,协议称“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运作开发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金科大厦(暂定名)项目”,双方初步约定成立一家新公司,名为河南中际银科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注册时改名为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玉金科公司”——记者注),启动资金50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乙方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占30%”。
这份出资协议显示,甲方的授权代表为常济淙、乙方的授权代表为许志安。这份协议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
同一天,常济淙与许志安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常济淙在许志安所注30%股金中享受30%的分红比例。常济淙称,这是许志安为了感谢他介绍其入股主动提出的。
通过招拍挂程序,日,常济淙以中科公司的名义取得了“郑政东出(号”地块受让权。编号为“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上述地块的总面积为5048.2平方米、出让款1212万元。上述合同的签署双方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和中科公司,其中,杨延华代表后者签字。
随后,由于郑东新区审查已出让土地项目,许志安突然对常济淙称,他不打算参股开发郑东新区的项目了,并称自己投出去的钱算是借给常的,随后“一连十几天电话都是关机”。
常济淙称,他当时已在工商局为许志安的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相应的股份,想要撤销已经来不及了。
由河南天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盈玉金科公司(筹)做出的验资报告显示,“截至日,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两千万元。”这份验资报告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详细载明了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资200万元,占1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30%,任海云(常济淙之妻——记者注)出资1200万元,占60%。
此后,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权又发生了变更。一份落款日期为日,并盖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云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显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东曾召开股东会,任海云将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转让给中科公司。此次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变为:中科公司6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30%,任海云10%。
据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构成在郑州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的。对此,任海云的解释是,当时郑东新区想让“国”字头的公司占大股东,联想到常济淙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中科公司不实际注入资金,无论中科公司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常济淙所有,与中科公司无关”的协议,就转让出了公司50%的股份。
日,郑州市工商局向盈玉金科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海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日,郑州市国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三方同意将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内容不变,该合同以及本变更协议项下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担。”
“他们想把我踢出去”
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济淙的预想顺利进行,金科国际大厦的奠基仪式选在了日。
可就在开工典礼的前一天,许志安和杨延华突然提出要对股份进行重新划分,许、杨二人提出的股份划分方式为:中科公司占30%、河南坤午公司占60%、任海云占10%,此外还提出,任海云的10%还不能挂在任的名下,5%挂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挂在许志安的律师名下。
“眼看着项目要做成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想把我踢出去。”常济淙当场予以拒绝。
在常济淙的印象中,许志安与杨延华并不认识,二人的突然联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后据常济淙了解,许、杨二人是在开工典礼前一个月,由一个叫叶正明的人介绍相识的,叶与杨延华是校友、同时又是许志安的法律顾问,二人接上了头。
“他们感觉项目快运作成功了,如果将我绕过去,两个人就能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就置他们亲笔签订的书面协议于不顾,逼我退出这个项目。”常济淙称。
据常济淙称,在开工典礼后不久,在任海云和他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许志安和杨延华开了一次董事会,决定变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并免去任海云的董事长职务,但郑东新区工商所对此决议不予认可,并拒绝按照此决议进行业务办理。
此后,常济淙称,他曾多次与许、杨两人沟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开工典礼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构成,将被采取非常措施,让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盈玉金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中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请求撤销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记。
郑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科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科公司称,对当事人股东完全不知情,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
日,郑州市工商局拟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
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
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
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项目土地遭离奇转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郑州市工商局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后不久,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又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将任海云刑事拘留。
在被关押了37天后,日,因“检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举报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许志安、杨延华。
任海云称,她与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个股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对三方股东一块调查,但办案机关仅对我采取措施,这不是很不正常吗?而且该案的举报人竟是另两个股东,他们的意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更离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盈玉金科公司开发的金科大厦项目的“郑政东出(号”地块被转让到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审。同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又对任海云监视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负责执行。
在此期间,任海云就此案进行了信访。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会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委会,认定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立案错误,撤销了对任海云的一切指控和调查。
日,郑东新区第一公安分局对“任海云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撤案。
日,郑东派出所给予经侦大队民警宋保建禁闭7日的处分,原因是“在办理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将任海云超时羁押12个小时”。
任海云认为,宋保建的问题不仅是“超时羁押”。任海云称,宋保建在对其及常济淙的讯问中,多次称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说她的事,否则谁也救不了她,“办案人员为何反复让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在我这个主要股东不知情的情况就被划走了,这里面的蹊跷太多了。”
此外,金科大厦的承建单位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庞子杰也对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此案时的行为感到诧异。
庞子杰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与盈玉金科公司于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金科国际大厦项目,开工日期为日。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云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庞子杰所在公司签订的,庞子杰称,“一直都是任海云和常济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来谈的合同,他们是夫妻俩。”
“(2009年)10月,坤午公司来了一帮人占领工地,我们边施工边与他们对抗了十几天,还打110报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还没到,郑东新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宋保建就来了。他不去阻止前来闹事的人员,反而让我们的人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庞子杰称,后来坤午公司的老总许志安曾找到他,并许诺暂给1000万元的工程补偿,“我说你给我钱算啥?冤有头债有主,咱俩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呀!”
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庞子杰曾多次把许志安和常济淙叫到一起吃饭,试图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庞子杰称,“这个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为工具对任海云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东权益。”
日,记者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采访。该分局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是个信访案件,当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访过,当时的经侦大队队长已经调离了,民警宋保建外出办案不在单位。”
郑州市国土局:不知道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任海云就此向郑州市国土局提出异议,而郑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对盈玉金科公司尚在行政复议中并不知情。&&& 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国土分局采访。在郑东新区国土分局、郑东新区管委会新闻中心等部门奔波一天后,2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郑州市国土局副局长崔留森。
崔留森在初步了解情况后称,“严格来说这个地暂时不能转让。”他表示,转让土地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开发建设面积不能低于四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能低于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
据崔留森介绍,现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都是非常严格的,转让双方都有协议才行,“土地局给他们办手续,肯定得有转让双方的协议,还得有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委托书等。”
那么,盈玉金科公司正处于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复议之中,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被取保候审,金科大厦项目的地块怎样就从盈玉金科公司名下转让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了呢?
崔留森称,他不清楚转让的过程,“但是他们办理转让时拿过来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而且必须拿原件,注销了的肯定就不会给他办。”他同时表示,“(企业)注销了,如果没有人通知我们国土部门的话,那咱也不知道。”
崔留森还介绍说,郑东新区土地出让手续都是郑东新区国土分局办理的,发布时盖郑州市国土局的章。具体事宜并不经过郑州市国土局业务部门审核,而是直接报给局长,局长批示后以郑州市国土局的名义发布。
经过多次争取,记者采访到了负责办理金科大厦地块的郑东新区国土分局的张京雷。张称,中科公司当初拿地时曾写了个申请,称要在东区注册一个公司,拿完地就成立了盈玉金科公司,根据拿地时的申请,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和郑州市国土局签署了协议,把这块地的受让人变更至盈玉金科公司名下。
张京雷称,“地块从中科公司变到盈玉金科公司是我参与办理的,后来由另外一名同事负责,具体怎样我就不知道了。”
张京雷说:“一直是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来办理业务的,我负责这个项目的时候只针对他一个人。”张还称,他并不认识许志安、杨延华。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在张京雷之后负责该项目地块的郑东新区国土分局的赵善明。他称,中科公司没有开发资质,就由盈玉金科公司负责开发。后来盈玉金科公司被工商局处罚了,但中科公司还要对项目继续开发,他们提出由河南坤午公司来负责这个项目的开发。
赵善明称,是中科公司提出要将该地块转给河南坤午公司的,“一个姓杨的人来盖的中科公司的章,一个姓许的也来盖的章,他有中科公司的委托书,上面也有中科公司的章。”
就这样,2011年8月,郑州市国土局、中科公司、河南坤午公司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将金科大厦项目地块转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
赵善明称,他对常济淙所说的中科公司没有实际投资一事并不了解。他说,“作为我们出让人来说,第一,中科公司拿地了;第二,他们也交了出让金。中科公司说盈玉金科公司只是一个开发公司,主公司是他们,至于他们内部怎么做的我们也不知道。”
而任海云表示:“该地块的使用权应由我、中科公司和河南坤午公司三家股东共有,土地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转让呢?”
对此,赵善明称,“盈玉金科只是开发公司,主公司还是中科公司,现在中科公司不同意再由盈玉金科公司来做了。”
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华,杨称,“(盈玉金科公司)伪造公章当然是真的,盈玉金科公司已经撤销了,所有材料都是伪造的。”同时,杨延华也否认了常济淙曾去海南找他盖章一事。
杨延华称,中科公司注册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时,“钱不是他(常济淙)掏的,是公司拿的,这都是有账目的,可以查账。”但记者问中科公司在该项目上投了多少钱时,杨延华没有回答,只说“不想再提了”。
据了解,任海云被刑拘后,常济淙曾找许志安协调处理此事。但据常济淙讲述,许志安称,这个事本来是想找你的,但你不男人,让你爱人进去了,找时间我会和你嫂子一起登门道歉,但这个项目我是要拿回来的,这杯苦酒捏着鼻子你也要喝下去。
在郑州采访期间,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来到河南坤午公司的办公楼下试图采访许志安,但许志安接电话后多次以听不见记者说话为由挂断电话,后来又说:“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我就是个自然人,有事情你找我的律师吧。”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许志安的律师叶正明,叶称正在外地出差,并表示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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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假保单”应让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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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很多媒体曝光了春运期间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的混乱局面。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的研究生们春节期间在各地机场购买的十几张手写的交通意外险的保单,有一半在保险公司都找不到底单。幸好,这一情况已经引起重视,来自《北京青年报》的消息称:“在媒体披露‘手写保单’的事情后,包括首都机场、北京保监办、北京航意险共保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都对此高度重视,并且开始着手调查。有关部门表示,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将会出台有关措施,对旅行意外险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
  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笔者建议应由司法部门介入。因为该事件并非局限于“相关部门人员缺乏自律”“操作不规范”层面上,而是涉嫌预谋合同诈骗。
  一张保单无疑便是一份合同。但航空意外保险的保单这种合同,又有着其不同于其它合同文书的特性:假如没有任何事故发生,它是不必兑现的;只有当不幸发生,这份合同才可能开始履行。但鉴于航空事故的特性(假如不幸机毁人亡,找到原保单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种没留底单的保单对顾客等同于废纸DDD假如保险公司赖账,苦主往往是难以举证的;而由于根本没有留底单,“赖”几乎便是一种必然。这显然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一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款)。
  据资料,这种手写保单之所以在春运期间卖出了很多,是因为在某机场,一到早8时前和晚5时30分后,便会以“电脑故障”为由暂停销售航意险,而改为销售各种手工填单的“交通工具意外综合保险”。但据专家证实,只要能销售机票,电脑便是正常的,所以所谓的“电脑故障”是假的。因之这种销售过程中的欺骗手法,显然也可作为其预谋合同诈骗的佐证。
  有鉴于此,假如对该事件的调查不让司法介入,而是由机场、保监办、航意险共保办公室等在内部进行调查,然后“内部处理”,是让人难以放心的,将很难服众。
  另外,通过调查,起码应该就以下问题有个交待:这种销售行为是由谁指使或决策的;这样的保单到底卖出了多少;对买到假保单的旅客是否应该退赔,甚至应该怎么补偿。显然,这些问题将涉及到很多人,必须藉由司法机关来裁定。(稿源:红网)(作者:郭之纯)(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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