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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管理和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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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竞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中国足球学校:
&&&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实行集中申领、分级管理。
&&& 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体育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一级、二级和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管理和发放。体育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中国足球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其授权的审批单位的二级和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管理和发放。
二、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集中申领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体育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负责汇总本地区或单位上一年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的审批总数,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需求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竞技体育司。
(二)竞技体育司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的网络公布情况,对申领的等级证书数量进行审核,并于15天内按审核的数量,以中国邮政普通包裹寄出等级证书。
(三)如等级证书数量不够,体育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可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需求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竞技体育司集中申请补领。补领数量将冲抵该地区或单位下一年等级证书的申领数量。
集中申领和补领每年最多一次。
三、总局不收取任何等级证书制作费、管理费、邮寄费。各审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等级证书有关的费用。
体育总局竞体司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需求表
打错补领数量
一级运动员
二级运动员
三级运动员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国家体育总局版权所有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承办
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政编码:100763 联系电话:010-
网站联系电话:010-82280  E_mail:webmaster@运动员等级查询系统_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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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关于授予足球等9个项目闫伟佳等21人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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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文件精神,经严格按照相应项目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期间未接受到异议反馈,经研究决定,授予足球等9个项目闫伟佳等21人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具体信息如下:
一、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16人)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5人)
&&&&&&&&&&&&&&&&&&&&&&&&&&&& &&&<st1:chsdate day="2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3" w:st="on" year="年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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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光大道7号
邮政编码:530031
电话: 桂ICP备号 国际联网备案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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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是由国家体育总局自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标准,代替了国家体育总局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标准中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通知
体竞字[2010]18号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请条件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核审批授予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监督检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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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18 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刘 鹏                                         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和有关体育院校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4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     3.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体育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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