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律师,公司说我hp同人消极怠工的哈利,让我直接离职,不给工资,而且还不解除劳动合同,还威胁我让我去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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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消极怠工谩骂公司被解雇
时间: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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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原创
作者:海南特区报
导读: 解雇
本报讯吴倩原本是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2014年9月,她接到一份关于拆分行政人事部并外招经理的会议纪要。她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元老,设置经理岗位应该先提拔她而不是外招。对此,公司副总的回复是“你能力不够”。之后,吴倩就开始消极怠工,并通过散播公司将要倒闭的谣言、发邮件谩骂公司等…
解雇本报讯吴倩原本是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2014年9月,她接到一份关于拆分行政人事部并外招经理的会议纪要。她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元老,设置经理岗位应该先提拔她而不是外招。对此,公司副总的回复是“你能力不够”。之后,吴倩就开始消极怠工,并通过散播公司将要倒闭的谣言、发邮件谩骂公司等方式发泄情绪。公司两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解除了与吴倩之间的劳动合同。吴倩则把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记者陈栋公司:对方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吴倩为什么会被解雇呢?这还要从2014年9月的一份会议纪要说起。2014年8月初,公司因计划上市,将其他业务板块(分公司)全部收拢统一管理,并在公司办公场地楼上又租赁了一层,公司人数从之前的30余人增加到100人以上。日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当时的行政人事部拆分为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对外招聘行政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各1名,吴倩仍保留行政主管的职位和待遇。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曼介绍,日,吴倩接到会议纪要后说:“我是公司的元老,如果设经理岗位有什么理由不提拔我而要外招?”朱曼给予的回复是“你的能力不够”。朱曼说,当时吴倩流露出辞职的想法,但并没有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按照之前的会议计划推进工作,陆续招聘了人事经理和行政经理,但吴倩却拒绝交接工作,还在工作时间串岗找其他同事聊天,散布“公司没钱了、要倒闭了”之类的谣言,极大影响了同事们的工作情绪。公司迫于无奈,于日向公司全体员工致信《谣言止于智者》。公司方面认为,吴倩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出言威胁新来的人事经理,当场辱骂领导,扰乱办公环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鉴于以上事实,公司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方面认为,吴倩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一直得不到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认可,还扰乱公司的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如果在此情况下,公司还给予赔偿,公司的管理和制度将无法立足。员工: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违法解除合同吴倩称,她于日入职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主管,每月工资3700元。“当时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对于自己在工作上的表现,吴倩总结为“尽职尽责”。然而,公司方面对吴倩的评价完全相反,认为她日常工作表现非常懈怠,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工作仅7个月后,吴倩就两次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第一份是在日,内容是“因您的工作能力无法满足现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于日与您解除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按公司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第二份是在日,内容是“因您三次拒绝部门领导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一周以上且出言威胁管理人员,公司决定于日与您解除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吴倩认为,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还拖欠我10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2015年1月,吴倩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赔偿。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自日至日,试用期自日至日,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2014年9月,原告对被告调整其行政人事部主管的职务产生不满,采取消极怠工、发邮件谩骂公司等方式发泄情绪。公司两次向吴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日,原告离开被告处,至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10月的工资。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日至日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原告工作能力无法满足现岗位要求为由,于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决定于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原告未按公司规定进行交接工作,于日自行离开公司,故公司再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被告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工资3218.39元(3500元/月÷21.75天×20天)。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按照拖欠金额加付25%赔偿金的请求(即3218.39元×25%=804.59元)有理,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其工资除基本工资3500元外,还有奖金提成,月工资为37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工资3218.39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804.5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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