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自己的义务,把孩子和家庭全部抛给我,有什么办法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张某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黄某某、张某某婚后共同在岳池县九龙镇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市出租。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黄某某现为四川省岳池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1188元,住房及门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黄某某收取。张某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张某某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近年来,黄某某、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日,黄某某诉至岳池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某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张某某辩称,黄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医保报销医疗费,其家里的多年积蓄全在黄某某处,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岗,工资低,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不同意支付黄某某扶养费。
(二)裁判结果
岳池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黄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某离家出走,使黄某某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黄某某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黄某某的收入,难以承担。故黄某某生活很困难,而张某某除了固定每月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因此,张某某应当付给黄某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黄某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张某某支付黄某某1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遂判决: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黄某某、张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张某某给付的扶养费过低,要求二审改判张某某给付扶养费6000元/月。张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他每月支付黄某某1000元扶养费错误,要求二审改判他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张某某在黄某某身患严重疾病、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离家出走。现黄某某虽有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天需服多种药,每月需负担不少的医药费,致使黄某某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张某某依法应对黄某某尽扶养义务。虽然张某某也患病,但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之病需大量的医药费,加之张某某除了每月固定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收入。黄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每月支付6000元的经济能力。一审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黄某某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张某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张某某每月支付黄某某1000元扶养费是恰当的。遂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黄某某、张某某系合法夫妻,现黄某某身患疾病,需大量医疗费,而张某某撒手不管,多次提出离婚,一、二审鉴于黄某某确实需要扶养,张某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酌定张某某婚内每月给付黄某某1000元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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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夫妻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
1 核心提示   一下之下夫妻怒而分手离婚,但等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双方冷静下来之后,很多人便开始为自己的当时的过激行为后悔。出于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从去年5月开始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
三至五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自从实行后,共有10对夫妻尝试了“冬眠离婚”,其中9对都已经和好如初,一对仍在“试离婚”阶段2 夫妻两人两年多没能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履行夫妻义务,7月20日,法院判决这对名存实亡的夫妻准予离婚。   兰某与林某均是灵山县丰塘镇农民。日,未满16岁的兰某与22岁的林某相识,一个月后兰某到其村委会虚报年龄出具婚姻证明到镇民政办骗取婚姻登记。婚后两人共生育了4个子女(4个子女出生至今均未入户,兰某甚至还不知道子女的名字)。由于子女多,经济收入少,日常开支大,家庭经济的困难,使得兰某与林某常常发生争吵。   2001年9月,夫妻俩到广东务工,4个子女交由林某的父母照顾。在一起打工的期间,林某担心兰某做酒楼服务工作会招致不轨行为发生,便劝兰某离开酒楼另找新的工作,但兰某坚持在酒楼里工作。两人为此又争吵不断。   2002年的春节将至,林某要求兰某与其一同返家过年,但因老板还没发放工资,兰某没有答应林某的要求,林某一气之下独自返家了。3 华声法治在线讯(覃自茹孙晶)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并在婚后第三天就外出打工,两年不与丈夫联系,7月11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经调解,丈夫李某与妻子陈某达成离婚协议。  李某年近三十,2009年2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并确立恋爱关系。因为父母的催促,2009年3月,在相识不到1月的时间内,两人就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两人依风俗举行婚礼。婚后,陈某借口身体有病,拒绝履行任...4 【夫妻义务】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引起的纠纷   美籍华人李某与中国海南某公司经理张某(均为离异)在中国海口登记结婚。婚后张某辞职与李某来到海口。婚后不久双方在回福建老家探亲途中,张某突然旧病复发,李某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便独自回到海口。张某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李某从未回家探望。后经张某家人催促下才将张某接回海口。几个月后,李某以处理公事需要回美国为由,又把张某送回海口,离开中国。李某回国后一直未与张某联系。因一直没有丈夫李某的消息,张某带病来到海口找李某,但李某对其不闻不问,拒绝与张某见面,也不接听电话,更不安置张某的生活。张某经打听才知道李某在外又与他人同居。不得已,张某自己在海口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20万余元,而李某一直不理,先是以回国有事为由不回来,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让张某自己请保姆,不尽丈夫的义务。   张某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精神上、经济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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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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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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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分居一年的。你好,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解决。
夫妻感情破裂,即可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均分。 共同债务均摊。
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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