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传的角度,为什么媒体不能举办赛事媒体

实务视角: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基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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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晓宇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615字,阅读约需7分钟)
近年来,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保护方式等法律问题受到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相关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各领域专家学者持续热议,并从正反两方面为这一议题贡献了诸多智慧和方案。笔者长期为中央媒体单位提供包括奥运会、世界杯在内的国际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合作项目法律顾问服务。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笔者亦愿与同行分享点滴心得。本文并非学术论文,而是根据笔者多年从业经验和代理相关案件的观点、思路,为读着介绍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合作关系及笔者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的思考,供读者参考。
图一 体育赛事节目基本信号制作(转播车内)
图二 体育赛事节目基本信号制作(转播车内)
? 体育组织委托主转播商制作赛事节目并约定版权归体育组织所有。
图三 接收、汇总来自赛场的基本信号制作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国际广播中心或电视台内)
图四 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中加入解说、评论等口述作品元素(广播中心、电视台、评论席等)
? 持权转播商经赛事节目版权人体育组织许可,编辑、制作、转播赛事节目
一、体育组织、主转播商、持权转播商之间的版权关系。
三方在媒体权利合作过程中,除版权许可外,还有商标许可、广告合作等众多关系,本文仅就版权渊源和许可关系进行说明:
?1.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体育组织(原始版权人)
某项赛事通常由国际或区域体育组织主办,根据其章程、规则等遴选成员团队、运动员参加比赛。在中国及绝大部分国家版权法项下,此过程中不产生作品,也不能通过章程宣称取得版权人身份。为了宣传体育精神,扩大赛事影响,增加经济收益,体育组织希望通过包括电视台在内的传播媒介广泛转播、报道赛事。体育组织通常自行或设立转播的主播服务公司负责赛事节目基本电视信号的制作工作,例如,国际奥委会IOC设立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OBS)专门负责赛事信号制作。OBS再根据比赛选择最专业的拍摄制作团队制作比赛节目的基本电视信号。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一直接受委托负责制作奥运会乒乓球比赛的基本电视信号。又例如,国际泳联就其举办的各项赛事,直接委托赛事主办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制作基本电视信号,在中国大陆举办的国际泳联比赛即委托中央电视台负责基本电视信号制作。前述提及的基本电视信号仅为体育赛事节目内容的载体,而在前述委托情境下,体育组织作为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明确约定其拍摄制作节目内容的版权归体育组织所有。体育组织作为原始版权人的最直接体现,即是在节目播出过程中出现的版权标记。例如,在中央电视台转播的奥运会节目播出后出现的“版权所有 (C)2016国际奥委会 所有权利保留”。
?2.基本信号的制作者:主转播商(委托创作作者)
某场赛事的主转播商(Host Broadcaster, HB)是接受体育组织委托,负责拍摄、制作该场比赛节目的基本电视信号的单位。基于各国版权法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创作等规定的不同,通常情况下,主转播商必须在保证清理职务作品、委托创作等可能存在的版权归属障碍的前提下,约定其拍摄、制作的比赛节目的版权归体育组织所有。中央电视台接受OBS和国际泳联委托负责制作某场赛事的基本电视信号,即是承担了主转播商的角色,中央电视台并不因此享有其拍摄的赛事节目版权。如中央电视台需要转播前述赛事,则需要另行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对于成熟的国际体育赛事,体育组织与主转播商约定版权归属通常不存在问题。在维权过程中依靠署名即“版权标记”也可以直接确认原始版权人。但是,对于没有标注版权信息、存在多个主转播商且体育组织与主转播商之间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协议的赛事节目,其原始版权人是体育组织还是主转播商则需要在个案中依法(版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具体判断。
?3.体育节目的传播者:持权转播商(被许可人)
持权转播商(Rights Holding Broadcaster, RHB)是经体育组织(原始版权人)许可,在媒体权利合同约定的地域、时间内,以约定的传播平台(例如,开路电视、卫星电视、互联网、移动网络、IPTV等),按约定的传播方式(例如,实时转播、延迟转播、点播等),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单位,是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直接行使者,也是近年大部分体育赛事节目维权案件中的权利人。前述许可的性质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专有许可。部分持权转播商甚至可能取得所在区域的“看门人”权利,即取得独家的全媒体传播权利,并有权进行分许可,亦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作为独家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例如,中央电视台就2016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即取得独家全媒体传播权利,有权进行分许可并有权以自身名义采取维权行动。
持权转播商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单一的被许可人身份。根据持权转播商传播诉求和经济实力的不同,持权转播商也可能自行拍摄、制作部分内容,例如“单边信号”和“解说”。有别于主转播商制作并分发给持权转播商的“基本信号”,“单边信号”主要是对本国运动员的特写、采访或对场内外观众、环境的拍摄,作为特色和补充,与基本信号混编,插入持权转播商的节目内容。通常情况下,基于场内和场外的不同,单边信号的版权归属也有不同。而对于持权转让商自行制作并伴随体育节目播出的“解说”,通常情况下,其版权由持权转播商享有。
二、体育赛事节目应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体育比赛本身(除艺术体操等个别项目可以构成表演外)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比赛本身,其是经过复杂的拍摄、制作而形成的,用于全世界亿万观众通过电视、电脑等终端收看的电视节目。
?1.体育赛事节目在赛前拍摄准备、赛中多机位拍摄和即时剪辑制作方面均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
1)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团队多由数十名导演、数百名摄影师组成。以奥运赛事节目为例,国际奥委会从全世界范围内聘用最优秀的体育节目拍摄制作团队(例如,乒乓球比赛电视节目委托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拍摄团队)的转播人员,使用最先进的拍摄、制作、转播设备,将其打造成比一般电视节目更为精彩且能展现体育竞技艺术美感的赛事节目;
2)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团队就其拍摄、转播的每一场比赛通常需事先根据比赛项目、参赛选手历史成绩等情况制定详尽的拍摄计划;
3)根据比赛项目、场地环境的不同,投入拍摄的摄像机从数个至数十个不等,每个摄像机位有1-2名摄影师参与拍摄工作。导演组也需要根据拍摄计划,从多个机位拍摄的实时画面中,使用与电影摄制相同的蒙太奇手法,即时进行选取、剪辑,添加字幕信息、慢动作回放、多角度重放等画面,制作成完整、流畅的电视节目画面,通过电视信号提供给持权转播商;
4)接收到前述电视信号的持权转播商,在前述电视节目画面基础上,添加字幕信息,配以现场解说,最终制作成体育赛事节目,并首次向电视观众播出。
?2.判断独创性高度不应当受“拍摄对象”的影响,而应当具体考察“如何拍摄”即拍摄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
1)不能因为摄制者无法控制比赛本身的比赛进程、运动员动作、比赛结果等客观情况,就否定其拍摄的独创性。例如,摄影师不能控制非洲草原上猎豹的捕猎进程、运动方向、捕猎结果等,但其拍摄并剪辑完成的《动物世界》却毋庸置疑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
2)不能因为比赛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而影响对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认定。例如,体操运动员表演的艺术体操和花样滑冰运动员表演的花样滑冰虽然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但若前述“表演”是由一台固定摄像机摄录且未进行剪辑,或者是运动场内的监控录像,那么该“表演”节目也会因为其独创性较低甚至没有独创性而不能认定为作品。又例如,摄影师拍摄城市交通早高峰主题的纪录片,虽然镜头中拥堵的车流和地铁中密集的人群都不是在“表演”,但纪录片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
3)不应当将“拍摄哪场比赛、哪个运动员”视为对“拍摄内容的选择”,从而认定摄制团队对内容的选择“非常有限”。应当将摄制团队从数十个机位拍摄的不同画面中选择哪个机位的画面进行即时剪辑播出、对哪个动作进行什么角度的回放、对运动员的哪个的面部表情和技术动作进行特写等内容视为对“拍摄内容的选择”。在此基础上,对比赛画面的选择编排是无穷的,不同的拍摄团队(导演)对同一赛事制作的节目内容是绝对不一样的。因此,摄制团队在“拍摄内容的选择”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4)不能因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解说、字幕等工作不能达到电影创作高度,就否定了原本已经形成的电视节目在拍摄和剪辑上超越一般作品的创作难度。还是以奥运赛事节目为例,中央电视台接收国际奥委会提供的电视信号,在电视节目画面基础上,添加中文字幕信息,配以中文现场解说,最终制作完成奥运会电视节目。中央电视台的前述工作是在国际奥委会已经拍摄完成的电视节目基础上的补充创作,此情况类似于对外语电影作品(译制片)进行配音或添加中文字幕,而译制片本身并不会因为配音或中文字幕达不到电影的创作高度,就无法作为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过程复杂,即时剪辑(创作)难度极高,独创性不低于一般的影视作品,应当作为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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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论文本周排行江报全媒体报道 市科技局高度评价创新创业大赛宣传效果 中国MBA教育网
兰州市委宣传部制订大赛宣传片
来源: 责任编辑:liujin 日期: 13:27:53 点击次数:
&&& 2011中国兰州MBA黄河漂流赛将于8月5日至6日在黄河水域兰州段举行。8月1日,市委宣传部制订了本次大赛的宣传工作方案,协调组织中央、省、市各类新闻媒体,围绕漂流赛开展赛前、赛中、赛后的新闻报道工作,要求各新闻媒体对赛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大范围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兰州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按照赛事的整体计划和安排,市委宣传部对漂流赛赛前、赛中、赛后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要求。赛前主要宣传赛事的意义,赛前筹备工作,赛事介绍、规则、参赛各队及运动员情况,刊播倒计时牌等;成立大赛新闻中心,制订媒体采访手册,接待和注册前来参加采访的媒体记者等事宜;同时各县区委宣传部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学校的宣传阵地大张旗鼓进行宣传,组织群众性文体表演活动进行彩排,为漂流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赛中宣传的重点是在8月5日-6日,组织人民网甘肃频道、新华网甘肃频道、中国甘肃网、甘肃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对本次大赛进行视频和图文的网上直播;组织中央驻甘、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和MBA优秀运动员见面,并对部分运动员进行采访;组织省市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刊播赛事的全程情况,重点报道比赛开幕式、赛程、颁奖仪式、参赛队伍获奖等相关信息。赛后要做好赛事后续报道,总结报道赛事的成功举办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包括社会各界的好评,黄河漂流赛的启示和思考,赛事对我市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升等。
&&& 通知要求,市属新闻单位要把2011中国兰州MBA黄河漂流赛宣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策划和制定本单位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重点地实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介绍赛事工作方案和筹备进展,市属媒体从即日起每天在重要版面、时段开设专栏,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系列报道,采用多种宣传报道手法,有重点、长时间、不断线地主动开展宣传,为推进赛事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甘肃卫视将现场直播黄河漂流赛
&&& 兰州电视台和人民网甘肃频道等同步直播
&&& 距离“首届中国兰州MBA黄河漂流赛”开赛还有不到5天的时间,届时甘肃电视台将在8月6日上午8:30-11:30进行现场直播,兰州电视台和人民网甘肃频道等网络媒体也将对大赛进行视频和图文的直播。8月1日,市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市宣传、公安、建设、交通、供电、体育以及省广电总台的相关负责人就电视直播涉及的卫星传输、安全保障、供电保障、交通管制等事宜进行协调,确保当天的电视直播万无一失。
&&& 此次直播活动起点在银滩大桥,终点在中山桥,甘肃电视台以及各相关部门将在5日进行现场演练,6日正式直播。届时,省市广电将调多辆转播车、卫星车和移动通信车,负责赛事的全程电视转播;市供电局将为转播车提供电力保障;市交通局将提供电视拍摄传输的专用船只;市交警将在上述区域进行交通疏导,保证转播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市消防支队也将提供消防云车,对电视直播进行有力支援。
&&& 会议强调,“首届中国兰州MBA黄河漂流赛”是继我市成功举办兰州国际马拉松赛和环青海湖自行车赛后的又一重要赛事,这次赛事是兰州第一次举办的漂流赛,是国内第一次在黄河上举办的漂流赛,也是兰州地校第一次合作举办的体育赛事,在兰州将创下多个第一次,具有开创性。该项赛事的成功举办,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展示兰州新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此次直播活动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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