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根治领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规定

  多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此类活动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都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都是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印发的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这其中,既有来自外部党政领导干部间接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也有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况;既有以个人名义托关系、打招呼左右办案的现象,也有通过组织名义听汇报、发文件,对案件提倾向性意见的现象;既有直接的表达,也有含蓄的暗示……因此,要彻底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为行政权力划界、为司法公正助力,就要使制度设计在思想层面与技术层面高度一致,让制度可行、可用、可靠,真正成为权力与司法之间的“隔离带”。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明确了记录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而且规定了通报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进行通报,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进行责任追究。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司法改革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突破口。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机关强化自身建设,在改革内部机制上下功夫;更需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这一顽疾。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难以逾越的“隔离带”,凸显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也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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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关键在于改变政治生态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祭起三大利器:记录、通报、追责。
来自于外界的干预,尤其是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不当干预,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更是造成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中办、国办的上述文件规定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警示了领导干部,也将切断权力滥用的通道。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没有被追究责任,也会对从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一制度会对领导干部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促进司法独立审判意义重大。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该项制度可能在实践中“一股风”、“走过场”。中办、国办文件的法律效力没有国家法律高,有些党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时都大打折扣,可以想见,这样的制度很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中央的政策经常遭遇地方梗阻,这项制度也不例外,而且其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异化的可能性更大。
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广而告之,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这个制度,让广大领导干部了解、知晓干预司法可能造成的危害。另外,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将法治状况纳入政绩考核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是一日形成的,因此,要彻底根除这种情况,也绝非一日之功,上述制度不是短期的,而需要常抓不懈。
其次,必须扩大通报范围,提高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如果通报范围过窄,无法突破当地的小圈子,难以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地方法院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向上级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可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做全国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广为告知。
最后,要让法官挺直腰杆依法办案,最根本的,必须改变政治生态。目前,在国家的政治生态中,相对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一句“以大局为重”就可能让法院院长“心领神会”,将领导的“看法”凌驾于国法之上。要让司法机关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完全“脱敏”,必须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的政治生态。(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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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甘肃出台“十条禁令”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领导干预司法 一律追责处分
本报记者 林治波 曹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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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机制和个人素质等原因,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递材料影响办案的现象屡有发生。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甘肃省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做出规定,禁止干部为地方、部门利益和私利干预司法。  根据省委要求,甘肃省委政法委会同纪委和组织部研究制定了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独立的若干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甘肃省委召开常委会和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会议,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根据全会精神对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至此,“十条禁令”正式出台。  规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为了地方、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活动。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对全省领导干部提出“约法三章”:禁止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尤其要禁止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禁止批条子、打招呼、递材料影响办案,尤其要禁止为一己私利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禁止调动政法干警处理自身职责以外的事务,尤其要禁止把政法干警当成自己的小圈子甚至是所谓的家庭工作人。  涉法涉诉信访,应直接转交政法机关处理;对反映司法人员纪律作风、执法办案等问题的控告、检举,可转有权处理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不同于普通信访,领导干部如果对这类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就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甘肃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还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不得向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参与招商引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活动。  如何确保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呢?甘肃“十条禁令”中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报告制度。  规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制度,明确细化记录、报告内容和程序。一经发现干预问题,一律记录在案,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报告的此类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泽巴足说,“出台‘十条禁令’,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举措,是对省委书记‘约法三章’的细化,是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措施。”
  《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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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筑“防火墙” 干预情况记入法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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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宜春讯 (江西日报记者杨静)记者9月13日从宜春市委政法委获悉,该市日前下发《宜春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在全省开先河,将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构筑起&防火墙&&隔离带&。
  《办法》共15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和职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办法》还规定,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同样要如实记录。司法机关的记录应当在领导干部过问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司法机关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登记情况经汇总分析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相关留存材料的复制品或视听资料。党委政法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后,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有以下6种情形的,党委政法委可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民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刑事案件减刑假释、司法鉴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阻挠、拖延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履行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由党委政法委记入领导干部法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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