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工和井上工在最新煤矿死亡赔偿标准上有不同吗

我父亲在唐山开滦矿工作,做在井下作业16年。退休前被调到了井上工作,结果退休按井上定岗!这样合理吗?_百度知道
我父亲在唐山开滦矿工作,做在井下作业16年。退休前被调到了井上工作,结果退休按井上定岗!这样合理吗?
我父亲在唐山开滦矿工作,做在井下作业16年。第17年体检时发现由于长年在井下工作身体受到了伤害不再适合井下工作,于是被调到了井上。退休后便按井上的岗给定的,16年下井工作的历史和16年的辛劳和血汗被一笔摸消,这样合理吗?我觉得这样做有失公正但不知道我该怎么做才能为父亲讨回属于他的公道!而今年11月父亲生病住院做全面体检时才发现肺部有纤维化肺部有空洞,这让我更加义愤难平!老爸说世界上不公正的事情很多,人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可是面对老爸和老爸的遭遇我实在沉默不下去了!!我该通过什么程序和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呢?
提问者采纳
你说你父亲是按井上岗定岗退休,你指的这个退休应该是指企业的内退,不是社会统筹的正常退休。企业内退通常有企业自己的规定。就是内退后继续给内退职工缴纳各种保险。另外,你父亲有15年井下工作经历,井下岗位工作满9年就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也就是说,你父亲满55岁,就可以办理正退,享受国家社保统筹的养老金。社保统筹的养老金计算退休金,是依据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指数化分段计算出来的。你看看如果是内退,那就是符合企业的规定的。你父亲的想法很实在,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事情很多,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灾难、矿难,活着,就好。多为你父亲做些他感动的事情吧。和这个世界、这个社会去较真,最后你会死得很惨。多给老人做些检查、治疗。如果不是为了赚取工资收入,谁到井下工作啊。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3条回答
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的,不过事先最好与你父亲的单位协商一下,如医药费、保险按照有毒有害来上报,如果单位给的合适也就算了,毕竟你父亲干的工作有一定的危险。如果不愿意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但你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如你父亲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最好有工作年限,能提供从什么时候调到井上工作,等等证据约详细对你们越有帮助。这种病不能累着了,注意休息饮食也多注意。
好像政策还有这么一条:调井上工作后满五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井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你父亲工作第17年以后到退休还有几年?如超过5年,是可以按井上退的。关于过去下了16年井的辛劳和血汗被一笔摸消,这样说不好,你也知道,井下和井上工资待遇是不同的,另外当时选择就业的机会也是把握在自己手里的,既然已成事实了,就不要再怨这怨那了,还是研究着怎么尽尽孝吧!!!
调到井上的时候有没有鉴定工伤?
井下作业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煤矿:工伤保险扩面路还很长
煤矿:扩面路还很长
  恶性事故频发 职工权益受损 企业风险依旧  
  时进8月,矿难再次抽紧人们本已紧缩的心。鲜活的生命在转眼间消失,消失得令人叹惋,消失得令人痛心。人们不能不产生疑问,在煤矿这类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为什么总是显得那么苍白,职工的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维护。
  毫无疑问,每
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少不了一系列违规、违法、违章行为,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总难辞其咎。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同时,工伤保险因其在分担企业风险,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日渐显现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面对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年初,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就对煤炭企业参保给出了一个硬指标:年内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要全部参保,对小煤矿要应保尽保。以便分解企业风险,保障职工权益。  
  恶性事故高发 储备要加强
  “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最大。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应这类事故,需要更为充裕的基金,建立强大的基金储备。”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刻认识。高风险必然意味着高费率,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与地方政府明显是一对矛盾体,费率高了,企业不愿接受;费率过低,一旦出现事故,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成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陈刚认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大中型煤矿应在地市一级参保。这种情况要严格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在地市一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可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大中型煤矿集中到省一级统筹。有条件的,要将煤矿企业参保基金纳入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小煤矿要坚持在统筹地区参保。各地可以按照小煤矿在用工和收入管理上的特点,在缴费方式上采取简便易行、方便缴费的办法。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说,“河北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省属统配煤矿统一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市属煤矿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小煤矿集中的市探索建立单独列账、单独运行的小矿山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模式。”从而在全省实现了覆盖各种规模、各种层次、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的目标。截至目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145户,参保职工21万人,其中国有、集体煤矿参保率达到了91.24%。在坚持社会统筹方向的同时,利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全省调剂等手段,保证了基金充实,风险共济。
  情况各有不同 费率确定应合理
  合理确定企业的费率,是工伤保险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高风险企业的费率是偏低的,煤矿企业尤其如此。在煤矿事故频发的形势下,煤矿企业扩面,费率成为一个突出矛盾。
  “启动工伤保险初期,我们没有把煤矿企业吸收进来。”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杨敏并不讳言当初的顾虑。“一方面,煤矿企业是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率高,我们市每年因工伤亡职工的95%以上都集中在煤矿企业,一旦发生恶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将面临严峻考验。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地处偏远,管理混乱,企业一旦参保,将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工伤保险工作的整体进度。”但在鸡西,抛开煤炭企业搞工伤保险,无疑是把最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关在了门外。
  劳社部发[2003]29号文曾对工伤保险费率问题作出明确通知,煤矿企业属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左右。初次缴费费率确定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鸡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统一认识后,摸索出了适合当地的思路。“我们将全市煤矿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省直大型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4%。不到半年时间,鸡西矿业集团6万多名职工就实现了全员参保。第二类是地方小煤矿,井下职工缴费和支付待遇基数确定为每月1300元,井上职工每月600元。井下职工费率6%,井上职工费率3%。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有效分散了企业风险。”
  “山西在执行国家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在核定缴费基数上也在不断探索。”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王建文说。“朔州市乡镇、村办矿山企业实行缴费费率按吨矿产品工资含量的12%确定基准费率的办法,以矿井年产量为基数实行浮动费率制,费率上下浮动30%。这种方式易操作,也能适应企业的特点。”
  职工生命无价 补偿标准需规范
  今年以来,重特大煤矿事故连续发生,给矿工的生命带来重大损失。有的省政府出台了每死亡一个工人,由矿主赔偿20万元的标准。对遇难矿工而言,生命无价,逝去的终无可追回。对工亡职工家属而言,失去亲人获得补偿,再多好像也不过分。“但是,20万元很难说是一个最适合的数额。实际上,对有的工亡职工来说,工伤保险一次性和长期待遇合计可能会超过20万元,单纯提一个绝对额在有些情况下不一定有利于职工。”陈刚说。“因为工伤保险是一个补偿,不是赔付,是保遗属基本生活的,它是上不封顶的,它注重的是长期待遇。”
  对于这个颇有争议的20万元,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也各有不同。在山西等地,如果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补偿,20万元与工伤保险补偿后的差额部分,由矿主补齐到20万元。也有的地区规定在工伤保险补偿后余下的差额,动用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来补足。
  陈刚强调:“待遇标准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不能轻言变动。”“而且工伤补偿标准的制定权在国务院,各地及各部门都无权制定或调整标准,也不能自主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扩面 仍有长路要走
  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6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302万人,比去年底增加了457万人,增幅6.7%,参保人数总体保持上升趋势。从6月份情况看,全国有28个省份的参保人数比上月有不同程度增长,山东、广东、河北、北京人数增加较多。到6月底,江苏、安徽、福建、广东、云南、青海6个地区已提前完成全年扩面任务。
  在今年扩面的重点高风险企业特别是煤矿和农民工参保方面,各地均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大中型国有煤矿基本参保。各地纷纷出台文件全面部署推动农民工参保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参保率在东部地区已达到22%,有的省已超过30%。
  但不容乐观的是,扩面工作在各地发展不平衡,而且难度加大。从全国范围看,提前完成全年计划的有6个省份,完成了50%的有7个省份,完成不到30%有9个省份。从今年重点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来看,参保比例较低,扩面难度加大。而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从一季度的工伤认定情况看,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全国平均每天要认定1000起,凸显工作机构、人员的不足。特别是直接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统筹地区一级,机构人员不到位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此看来,工伤保险扩面仍有长路要走。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更多关于的资讯
google提供的广告
------------------
-  欢迎批评指正 010- [ 京ICP证080002号 ]  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中国养老金网-北京贝恩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新余一矿工井下作业突死亡
死者41岁,头部有严重挫伤,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
大江网-信息日报&&发布时间:
  本报新余讯 记者何琪报道:20日,江西省花鼓山煤业山南煤矿发生事故,矿工付爱平在井下作业时死亡,家人悲恸欲绝。
  21日下午,记者赶到山南煤矿了解情况,只见死者许多亲属或坐或站在办公楼前,还有在此维护秩序的煤矿领导及保卫人员,两位老人在痛哭。一位老人哭着告诉记者,她叫廖梅香,新余高新区马洪办内塘村人,死者是她的独生子,今年41岁,儿子生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和一个儿子。一个孙女已技校毕业,没有找到工作,另一个还在上学,孙子已21岁,也没有工作。
  另据死者亲属介绍,付爱平在煤矿做了十多年,是一位有一定经验的老矿工。20日8时许,家属接到煤矿电话,称付爱平在井下出了事,要家人到煤矿协商处理。付爱平的妻子、父母听到此消息后,都几乎晕死过去。等家属赶到煤矿,发现付爱平的尸体已被抬到井上,头部有严重挫伤,死因至今不明。就赔偿问题,目前双方还没达成一致意见,仍在协商当中。
  随后,记者找到在场的山南煤矿一位姓朱的副矿长,欲了解事故起因,结果吃了“闭门羹”。后来,记者被朱副矿长带到会议室,朱副矿长表示,事故善后正在积极组织协调中,其他没有什么好说的。他还称,煤矿本属于高危行业。之后,朱副矿长接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会议室。记者又采访了现场多位工作人员,这些人都谢绝透露消息。
  据了解,付爱平是在按井下运煤车开关时摔倒在地,导致身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大江网-信息日报
[ 网友留言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江网立场 ]
大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或“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XXX报]”或“大江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大江网新闻中心 电话:
江南都市报
今日家庭报
&&&新闻排行榜
&&&每日头版
&&&&热贴网闻
&&&&观点时评四川:煤矿井下人员因工死亡最低赔20万
您的位置:
四川:煤矿井下人员因工死亡最低赔20万
  日 11:43:36  来源:四川日报
&&& 煤矿井下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死亡,其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11日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透露,四川已正式出台《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以切实保障煤矿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仅有五六个省出台了地方性补偿办法。我省出台这一办法,将提高省内井下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据悉,煤矿井下因工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为:如果煤矿参加工伤保险,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费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煤矿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总额不到20万元的,由事故单位补足20万元。 &&&&据介绍,该补偿办法只适用于省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煤矿企业井上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不执行该办法。这一新的补偿办法将在龙滩矿井“10?4”特大透水事故的处理赔偿中予以兑现执行。(余义勇 罗力)
(责任编辑:熊红祥)
相关新闻/图片:
发表评论: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频道精选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
新华搜索 ★井下人员因工死亡 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
您的位置:&&&&&&&&&&&&正文
井下人员因工死亡 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煤矿井下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死亡,其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记者昨(11)日从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获悉,我省已正式出台《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以切实保障煤矿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仅有五六个省出台了地方性补偿办法。我省出台这一办法,将提高省内井下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据悉,煤矿井下因工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为:如果煤矿参加工伤保险,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费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煤矿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总额不到20万元的,由事故单位补足20万元。  据介绍,该补偿办法只适用于省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煤矿企业井上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不执行该办法。这一新的补偿办法将在龙滩矿井“10?4”特大透水事故的处理赔偿中予以兑现执行。
&&&&记者余义勇实习生罗力  
编辑:邱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煤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