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证1千瓦等于多少马力多少钱

2010年渔船柴油补贴一千瓦多少钱?_百度知道
2010年渔船柴油补贴一千瓦多少钱?
小时),停止油价补贴;千瓦)=作业天数×每天作业小时×0;补助用油系数(吨&#47,启动补贴机制.4千瓦。养殖机动渔船补贴必须具有所在养殖单位的《养殖证》;千瓦&#47,每公顷补贴不得超过1.225系数: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47、柴油3870元&#47,按《养殖证》确认的面积,养殖渔船全部按0:今年渔船用油量的计算按农业部确定系数,全国统一标准:渔船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47.000205(吨/吨;千瓦)。计算方法;低于上述价格时;吨时,海洋和内陆捕捞渔船按不同作业分6档系数。用油量计算补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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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鄂农规〔2013〕1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水产局
所属主题: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 【浏览次数:次】 【】 【】
各市、州、县(区)农业(水产)局(委)、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
  &&&&&&&&&&&&&&&&&&&&&&&&日
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省内依法从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渔业执法船、水产品运销船等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三证合一”证书,是指我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核发的包括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机动渔船)等三种证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的机动渔船补助油量测算数据,会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检查,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行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测算机动渔船年度补助用油量,核定补助对象,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测算和发放表,组织开展全省机动渔船的核查工作,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第七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即补贴政策、补助申请资格、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以及补助资金发放时间、方式等由具体核定发放补贴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在政务公开栏或渔业政务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渔业专业村、场等应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保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资格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渔船用油量以及发放补助资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不得开支工资性人员经费、福利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第三章&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三证合一”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船“三证合一”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第十条符合渔业油价补助条件的机动渔船应纳入各级渔船数据库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记录本辖区渔船生产作业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船名、捕捞许可证号、养殖证编号、养殖证确认面积(公顷)、主机功率(千瓦)、作业类型(网具、钓具、杂渔具等)等内容。
  第十一条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第十二条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以渔船主机总功率和年平均作业时间为测算基本依据。
  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按不同作业类型确定,捕捞渔船中:拖网0.24,围网0.246,刺网0.226,张网0.164,钓具0.164,其他0.156;养殖渔船:0.225。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全省实行机动渔船证书签发人制度,控制机动渔船和主机功率数量增长。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以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为上限进行核算。捕捞机动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的数据范围内,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新增养殖机动渔船申报补助用油量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农业厅(水产局)审核确认,报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纳入补助用油量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每年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五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20日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和审核船名册电子表格的方式上报市、州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市、州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本辖区各县、市(区)渔船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数据,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辖区(县、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省农业厅(水产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光盘形式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七条省农业厅(水产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各市、州及省直单位报送的渔船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数据,于每年的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和光盘形式将上述报表报农业部,同时抄送省财政、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后,要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发放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按程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第十九条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于本年度油价补助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本辖区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光盘形式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抄送省审计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农业部门会同省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全省各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各地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州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和交叉检查,检查工作情况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告,并将检查记录和有关台账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不得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抵扣各项规费、税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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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渔船燃油补贴_百度百科
渔船燃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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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市场调研显示,渔业成品燃油补贴的对象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
渔船燃油补贴简介
渔船燃油补贴补贴资格
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渔船燃油补贴获得补贴资格的主要证件
捕捞许可证、AIS证书、船舶合格证书、 船员保险、船舶所有权证书、船东身份证
渔船燃油补贴补贴价格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
渔船年油价补助价格=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视国家给出数据而定)×作业时间(以证件时间为准)
示例:625(千瓦)×1000(元/千瓦)×1(年)=62.5万
渔船燃油补贴相关证书获取
渔船燃油补贴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是有国家水产局所颁发的 ,国家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目前已经停止开放注册。如果想获取本证件只能向其他拥有本证件的船东购买过户,正因如此又加上燃油补贴国内出现了许多船东卖船不卖证现象,其价格也是相当的高昂。以237千瓦的渔船为例,其价格在60万到80万之间。
渔船燃油补贴AIS证书
购买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后,向水产局报告即可。
渔船燃油补贴船舶合格证书
造船地的海事局(船舶检验局)经过船检后所颁发。
渔船燃油补贴船舶所有权证书
获取方法与捕捞许可证一样,可以理解为捕捞许可证的附带证件。
渔船燃油补贴船员保险
即购买保险后所获得的文件(单据)
渔船燃油补贴船东身份证
顾名思义就是船主的身份证
渔船燃油补贴注意项目
渔船燃油补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要想获得补贴必须把相关费用缴清,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的标准按当地水产局为准。
示例:单拖作业(1300元底费+功率×8元);双拖(1000元底费+功率×8元);杂渔具(100元底费+功率×5元);灯光围网(1000元底费+功率×5元)
渔船燃油补贴渔港渔船管理费
长期在当地渔港进行渔业作业的渔船,所需要缴纳的管理费用 。
渔船燃油补贴获得补贴办法
办理了燃油补贴所需的申请程序后 ,水产局会在规定时间内,以工资的形式把钱打进船东的存折(存折)。当前位置: >>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所属类别】&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持有《1995年国际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承认签证。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第二十四条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一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级职务船员培训、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三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船员管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五章 渔业
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四)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
(五)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级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职级,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以上,或裸视力0.6以上且矫正视力1.0以上;
以上,或裸视力0.4以上且矫正视力0.8以上。
二、辨色力
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渔业船员:无红绿色盲。
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1.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2.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3.无线电人员应当口齿清楚。
一、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申请助理船副、助理管轮、机驾长、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担任渔捞员、水手、机舱加油工或电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申请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核资历条件:
(一)专业院校学生: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二)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任职的船员:在最近24个月内在相应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四、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地情况,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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