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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学校要负什么责任?_百度知道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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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过错.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其侵权的,由其监护人赔偿.2,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  1年级的小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在校园操场上,又是上体育课。体育老师那去了??上课不管学生,学校就一点责任都没??
协商了吗?如果学校不赔,可以起诉.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协商!!我找了2天没找到校长~~
那就去找教育局.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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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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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2:42:29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解决方案2: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 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 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育课进行前滚翻练习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经查,该体育教师课前未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5.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又如在案例2中,体育教师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越障碍跑训练,其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明显超越了学生的负荷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案例4中,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后,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又如在案例5中,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种情况,即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三、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 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 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 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 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 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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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转帖】学生上体育课发生意外伤害谁担责
【以案说法】学生上体育课发生意外伤害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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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系被告分乡镇中心小学五(二)班学生。2001年4月4日上午,黄涛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髌骨骨折。黄涛伤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1656。20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期手术医疗费约1000元。同年6月27日,在黄涛家长与被告就医疗等费用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的沙坑不标准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2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老师安排进行跳远训练,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告本身并无过错。被告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体育训练,也无过错。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被告的沙坑不标准,有过错的理由,因原告举证不力,且经咨询本地业余体校的教师,对中小学的沙坑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应因地制宜,只要实用即可,因此原告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20。19元。
【案件分析】
中、小学生在校上体育课进行教学内容安排的项目活动时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依什么归责原则认定责任,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审判实务中依监护关系、监护转移关系、委托关系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的均有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应当认为此种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归责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本案的处理应当说贯彻了这个精神。
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教育基本制度,而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国家举办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因而,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种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同时,它是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与就学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并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直接来源于有关教育法规,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可能是监护、监护转移、委托或类似的其他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属监护责任范畴。根据学校实施教育的实际和上述特点,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追究学校民事责任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是合适的。一般来说,学校过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体育课跳远活动是教学大纲中的应有教学内容,不能认为是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的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二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不符合要求(或者说有瑕疵),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原告主张的沙坑不标准正是这种理由。但国家教委于1989年11月8日印发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仅要求根据实情因地制宜(可以说这就是法院咨询时有关老师意见的依据所在)。所以,原告的这种主张因缺乏具体标准,其也是很难证明沙坑不标准的。
那么,在依过错原则确认学校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寻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来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呢?这可能是大多数法官的选择。这种选择从个案上讲没有什么不当。但从一个学校面对成百上千的在校学生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看,结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性质,这种选择又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成学校不堪重负,甚至损害其他学生利益的后果发生。因此,应当有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如保险或设立一种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受害学生即可以得到及时救助,也可以减少很多诉讼。当然,这是诉讼外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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