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写作一在实用文体中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查询和精确查询性有怎样的辩证关系

与相关新闻
北京自考一年中重要日程安排
注册、报考、缴费时间(含笔试、非笔试课程)
  04月考试:当年3月1日至9日
  05月考试:当年3月20日至25日
  10月考试:当年9月1日至9日
  11月考试:当年9月20日至25日
 详情→:点击查看:
新生领取准考证及查询考试通知单
  参见当期报考简章
  北京自考时间(注:05月、11月考试仅限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两专业及北京自考部分委托专业非学历证书考试)
  04月考试:16、17、23、24日
  10月考试:15、16、22、23日
  05月考试:14、15日
  11月考试:19、20日
 详情→:
  北京自考费用
  笔试课报考费:30元/门
  实践课报考费:参见当期报考简章
  非笔试课报考费:参见当期报考简章
  自考教材费:350-500元/每专业
  考籍业务办理收费标准:30-50元
 详情→:
成绩发布时间
  04月考试:06月08日开始
  05月考试:09月01日开始
  10月考试:12月08日开始
  11月考试:次年03月01日开始
 详情→:
  成绩复核申请时间
  04月考试:06月08日至12日
  05月考试:09月01日至05日
  10月考试:12月08日至12日
  11月考试:次年03月01日至05日详情→:
  各专业实践考核课报考
  上半年:前一年12月中旬
  下半年:当年 06 月中旬
  其它各期请注意市自考办通知
 详情→:
  毕业申报时间
  上半年:06月8日至12日
  下半年:12月8日至12日
  详情→:
  论文申报时间
  上半年:06月8日至14日
  下半年:12月8日至14日
  详情→:
  学位申报时间
  上半年:3月17日至23日
  下半年:9月17日至23日
  详情→:
  注:以上所有自考业务,考生均须登陆办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考试时间
  (北京自考 计算机应用基础 替代课)
  上半年:3月下旬
  下半年:9月下旬
 详情→:点击进入:
北京自考考籍办理规定(接考、转考、免考)详情→:详情→:详情→:关于免考公共课程,特别的:详情→:
考籍办理(考生接待日)时间
  周二、周四,北京教育考试院一层考生服务大厅
  详情→:
北京教育考试院地址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乘16、425、508、635、751、运通109路公交车志新桥北下车,北行200米路西)
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至少在当天工作结束前30分钟到场办理)购买教材及资料
  任何时候均可登录在线订购自考教材及辅导资料
  北京自考咨询电话
  1606688(按普通市话收费)
北京自考系列专题
<旗下网站:  摘要:精确性和模糊性是人类自然语言的两个重要特征。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集合,法律语言正是在准确性和模糊性"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克制
2013年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精确性和模糊性是人类自然语言的两个重要特征。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集合,法律语言正是在准确性和模糊性之间求得平衡的。法律语言适当的模糊具有正当性,但不加区分的、不加克制的模糊则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而也有损于法治建设。目前,中国法律中充斥着大量模糊的法律概念,其中不乏个别官员在立法时故意将法律模糊化而设租,而且还导致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加监控的间接授权立法。这与中国的法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该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予以克制。 中国论文网 /4/view-5043038.htm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精确性;克制   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9—05   一、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与模糊性语言的集合   正如小说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一样,法律语言亦来源于自然语言但又高于自然语言。“法律的语言是一种愈来愈远离‘自然语言’的专业语言,是只有少数人才能解释和操作的语言。”我们常说“法言法语”,即要求法律文本要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语言的整体表达要符合法律行业的表达习惯。例如,法律语言不允许夸张、诙谐、讽刺、戏谑的表达,不允许一语双关,制造错觉。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法律作为一国公民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在理论上要求遵守者和适用者不因职业、经历、性别、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对其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立法语言中的同一词语、同一语言结构都应当向接受者传递特定的无歧义性的信息。在法律实践中,法言法语的严谨性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立法语言是司法和执法的依据,因此,必须具有确定性。法律条文用以处理具体的社会行为,针对性强,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准确性可谓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和生命。只有准确、明晰的立法语言,才能充分有效地表达立法者的观念和要求,使所制定的法律为人们正确理解和认识,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语言中还是采纳了大量的自然语言(或称日常语言、一般语言)。日常用语是多义的、不准确的。词语的含义是约定俗成的结果并经历了历史变迁。由于法律语言采纳了大量的日常用语,因此也必然继承了其不准确性及含义的变化性。是故,“在法律中,绝对确定的概念是罕见的。”大多数法律概念至少是部分地不确定。这是因为,法律调整的生活事实是多种多样、无法穷尽的。出于各种原因,法律条文和法律信条的数量则尽可能精简而且具备条理性。法律所调整的事实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数量的有限性要求之间的辩证关系或者说矛盾必然在语言上产生如下结果:成文法规范必须包含普遍的、一般化的评价标准。尤其是在需要调整大范围的生活事实或者案件类型时,上述矛盾就更加明显。解决上述矛盾的手段有很多,使用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unbestimmteRechtabegriffe)(如“适当的”、“相应的”、“过失”、“重大疏忽”)即是其一。可见,在立法中必须有计划地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从而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借助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价值观。   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集合。而精确性和模糊性是人类自然语言的两个重要特征,反映了人类的思维特点。在法律语言中,精确词语的使用无疑保证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模糊词语不仅可以起到精确词语不可替代的作用,还会使法律语言更加准确。反之,模糊词语用之失当,则会影响法律语言准确的铁定原则。换言之,法律语言正是在准确性和模糊性之间求得平衡的。因此,研究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必须研究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而研究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也必然要研究法律语言的精确性。   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分类   所谓模糊性,就是人们认识中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模糊性是事物在性态和类属方面的亦此亦彼性,亦即中介过渡性。因此,语言的模糊性是指语言所表达的对象在类属边界和性态方面的不确定性。例如,“美”这个词,究竟何为“美”,每个人心目中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人的“美”和花儿的“美”是不一样的,男人的“美”和女人的“美”也是不一样的。   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整个语言或多或少是模糊的。”例如,颜色是一个连续体,因此我们很难判断有些色彩是否属于红色。语言具有模糊性,法律语言作为语言中的分支,自然也具有模糊性。   有学者根据模糊词性的不同,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为名词模糊、动词模糊、形容词模糊、副词模糊等。这里以《公司法》为例进行说明。模糊名词,比如《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的“职工”就是一个模糊名词。德国学者黑克(Heck)将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区分为“概念核”和“概念晕”。“概念核”是确定的,而“概念晕”则是不确定的。例如,“物”这个法律概念,地产、家具是“物”是不容置疑的,但电力是不是“物”则是不确定的。同样,“职工”这个词,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工人就是“概念核”,无疑属于职工,但企业博士后流动站中的“在站博士后”则是“概念晕”,他们算不算“职工”呢?这则是不确定的。如果说他们不是职工,但不少企业的博士后和其他职工一样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在企业上班,工作的内容与其他员工基本没有区别,也按月领取工资。如果说他们是职工,但企业的博士后与一般员工的招收方式不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同,服务的期限不同。那么,企业的博士后是否应该加入企业的“工会”呢?企业的博士后是否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呢?这则是不明确的。《工会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模糊动词,比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何谓“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有哪些表现形式?这则是模糊的,不确定的。需要有权机关根据个案来权衡。模糊形容词,比如《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这里,“人数较少”中的“较少”、“规模较小”中的“较小”以及“适当比例”中的“适当”均是模糊概念。按说,人数、规模和比例都是可以量化的,但《公司法》却在此没有量化。模糊副词,比如,《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显著低于”也是模糊概念。它也是可以量化的,但在此却没有量化。
  上述分类是按照词性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没有任何价值判断。因此,也难以判断法律概念的模糊性的正当与否。为此,需要引入另一种分类方式,即按照立法者意图的不同,法律语言的模糊可以分为:故意模糊、疏忽模糊和无意模糊。   故意模糊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故意将法律语言模糊。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节约立法资源而形成的具有正当性的模糊。例如,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酌情处理”等没有十分确切的含义、意义张力较大的“弹性法律语言”在不少情况下都是立法者的故意模糊,以使法律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和生命力。还有一种是为了“设租”而导致的不具有正当性的模糊。即某些“立法者”在立法时故意将条文抽象化、原则化,留下较大的解释空间,等到适用时再利用保留的解释权实现其不当利益。媒体称之为“立法腐败”。   疏忽模糊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由于疏忽而导致的模糊。由于中国的立法习惯是“宜粗不宜细”,因此,立法擅长模糊而不擅精确。例如,上述《公司法》第52条,如不想使“人数较少”、“规模较小”模糊,可以做如下规定:“下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一)股东人数低于5人的;(二)公司实收资本低于100万元的。”尽管其中的具体数字还可调整,但做到精确并不难。如不想使“适当比例”模糊,直接删去“适当比例”也无妨,即可以做如下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无意模糊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由于预见不能而导致的模糊。这是因为世界是无限的,而语言是有限的,有限的语言难以涵盖无限的世界。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指出的法律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即属于此。哈特认为,由于语言本身的开放结构,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法律的空缺结构由此而成为法律的特征之一。例如,在“禁止车辆进入公园”这一规则中,“车辆”的种类是一个开放结构,公共汽车、小汽车、摩托车是肯定不能进入公园的,这是确定的。但是,电动汽车玩具、婴儿车、滑轮车是否属于“车辆”,能否进入公园呢?这又是不确定的。哈特认为,由于人类对事实的相对无知,以及对目的的相对模糊,无论何时,我们试图不给官员留下特殊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标准,而是清晰地、预先地调整某些行为领域,预先用规则加以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特殊案件时无需进一步选择,这种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在现实中必将陷入困境。   还有一种情况是立法时本来不模糊,而后来有关机构通过“法律解释”曲解立法原意而使法律看起来好像是模糊的。对此,我们应予以警惕。例如,《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此量化的规定本意是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至少分四年转让完毕,每年最多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却将这一规定解释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以此推算,一个高管如持股100万股,则需要25年以上才能转让完毕。换言之,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述法律解释(这里暂不讨论其是否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出台之前,《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是清晰的、确定的,但上述解释的出现使得《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模糊”了。   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   法律语言适当的模糊具有正当性,但不加区分的、不加克制的模糊则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而也有损于法治建设。法律语言尽管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集合,但精确性语言还是应占绝对优势地位的。人们之所以强调和追求法律的精确性,是因为法律语言的模糊会导致法律的模糊和不确定性,而法律的模糊和不确定性的局限和危害甚多。对此,中国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前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李培传认为:“立法用语不宜太原则。”这里的“原则化”即法律的模糊。对此,李培传指出,法律的文字表述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可行性。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并能解决实际问题。法律的规定如果太原则,不仅容易造成有法难依,难以解决社会生活中需要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且还会损害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再则,由于法律比较原则,不同的人往往会对法律产生歧义,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甚至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违反立法的原意和初衷。   法律语言的模糊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将“剩余立法权”或“剩余立法解释权”授予了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即间接的授权立法。这种授权立法在没有任何约束和控制的情况下,无疑是极为危险的,它极易导致行政权的专断和随意,甚至会有暴政的危险。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德国魏玛宪法时期,立法机关事实上几乎把自己的立法权全部转让予行政机关,不仅无限制地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普通法律,而且也授权行政机关修改宪法,这一规定使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分际从此泯灭,最终造成了希特勒的独裁。因此在德国,鉴于这一教训,一直对授权立法非常慎重,以至于衍生出“授权立法的明确性原则”,并且,在德国的法律渊源中,没有像中国这样有“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这类的概念。但在中国,在不少人的眼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分工合作重于分权制衡。因此,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所导致的间接授权立法问题没有足够的警惕。不但如此,他们反而认为,在中国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组成的法律渊源结构中,法律的模糊,即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是法律富有弹性和生命力的表现,是正常的。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任务,而不是法律的任务。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错误观念。
  “立法腐败”中的个别官员就是利用这一盛行的错误观念在立法中隐蔽地植入其个人利益,宛如在别人的电脑中植入“木马”一样。既然立法的模糊是正常的,那么,规章的模糊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其具体明确可以留待解释时由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口头解释予以明确。由于他们一方面是规章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一方面又是审批者,集“国际足联”、“裁判员”与“运动员”的三重职责于一身。在制定规章时,他们故意将“游戏规则”模糊化,不具有明确的预期,令当事人无所适从。而当事人又不得不加入到“游戏”中来,否则就会因未经审批而遭受严厉处罚。“游戏”开始,规则解释者随时都有可能通过解释权来改变“游戏规则”。而当事人要想通过“审批”,就必须向“裁判员”“寻租”,以期使规则解释(尤其是口头的、不透明的规则解释)偏向已方。这样,个别官员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规章制定时的“故意模糊”来“设租”了。这实际上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最早崇尚法治的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人治论时指出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美国学者埃尔金也说:“法律必须精确表达立法者希望做到的事,以及履行的方式。”德国学者魏德士认为,“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法律工作者总是不断地试图用尽可能精确的语言表达法律问题,希望借此来限制或排除可能出现的误解和错误含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将其表达的精确性(Prazision)铭记在心。”这些真知灼见在中国当下具有特别深刻的启发意义。   四、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应予克制   中国在法制建设之初所遵循的立法原则是“宜粗不宜细”,这一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希望法律简单明了、便于普及的良好愿望。对此,魏德士指出,法律语言应该简单明了,这种要求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它不能消除现代法律制度对非法律工作者而言无法理解的现象。发达的法律制度使得普通人更少有机会能够独立地获得可靠的评价或者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靠自己(do ityourself)”采取措施。所以采用简略的法律语言反而可能加剧法律的不可理解性。   “宜粗不宜细”的初衷本来是为了法律的普及,但实践证明,事实往往事与愿违。由于法律很粗糙,而有关机关在司法和执法时为了有章可循,不得不出台大量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狭义)的粗糙和司法解释、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细致,人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时,不得不援引这些司法解释、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不再援引法律(狭义),长此以往,法律(狭义)就会被悬空,变得空洞无物。   “宜粗不宜细”是一种良好的但不切合实际的愿望。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法律也必然是复杂的,而不可能是简单明了的。“由于法律必须以切实可行的、符合法律系统的方式回应大量的、不断变化的问题和冲突,法就只能变得更加复杂并且捉摸不透。高度发展的法律制度难以理解并且‘疏远人民’,其本质的原因就在这里,而不在于语言问题。法的复杂性因此是现代国家的社会复杂性的镜子。”因此,这一美好的愿望必须抛弃。而这,就要求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予以克制,而不是大量地、不加节制地使用模糊性语言。   (责任编辑:新中)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议广告语言的模糊性
现代广告创意运用了大量的模糊语言,广告语体是一种特殊的实用语体,要求自然简洁,以形式上最小值换取最大化的信息交流。广告中模糊语言的应用是一门艺术,广告通过模糊修辞可以拓展广告文本的未定性和空白度,激发和提升受众的理解力和想象力,产生独特、令人回味无穷的效果。由于模糊语言具有形象性、生动性,富有含蓄性、委婉性、暗示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因此广告语言的模糊性可以增加广告传播效果与力度。一广告语言的模糊性是通过模糊语言(语音、词汇、句法等)的运用来实现的。“模糊”一词的内涵主要是指词语表达的概念外延不清楚,如“漂亮”、“上午”、“早晨”等都是外延不确定的模糊概念;其次指语言自身的模糊性,即语言现象中类属边界不确定的特点,如许多表示颜色的词、表示时间、处所、方位的词,许多形容词、副词、动词、数词都具有模糊属性和意义。模糊性词语在广告中被广泛应用,是具有深刻原因的,它源于并反映了人类自身思维、人类自然语言及广告语言本体的特点。人类具有进行模糊...&
(本文共2页)
权威出处:
在当今的商品经济时代,我们生活的任何角落都已被广告所渗透,研究广告语言有一定的意义。广告语言研究的视角多种多样;然而由于现代模糊思想的提出和模糊语言学的发展,研究模糊语言的学者也越来越多。本文力图借鉴前人研究,又自创新路,采用Verschueren提出的顺应理论对英汉广告语言模糊性进行分析。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对该分析和研究的有效性和可信性,本文收集了大量符合要求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言均能真实地反映当今广告语的创作规范。本论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是对广告语言研究和模糊性研究的文献综述。本章首先追溯了国内外对广告语言的研究发展。Leech、Guy、王军元等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广告的句法特征,文体特征等进行了研究。随着模糊语言学的发展,Lakoff、伍铁平等学者对模糊语义、模糊修辞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有一些学者研究模糊修辞等。虽然近些年已有一些学者把广告语言和模糊性结合起来研究,但都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研究体系。本论文试对这...&
(本文共70页)
权威出处:
现代社会正处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各种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作为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广告能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左右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在人类生活中日益受到关注。从宏观的角度看,广告不再仅仅局限于介绍一种产品或一项服务,它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全方位的影响,对人类生存理念也会带来许多积极的导向,诸如在维护世界和平以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广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看,广告已介入到人类个体的具体生活中,影响到个人的成长,包括个人的消费观、生活观和价值观。因此,研究广告语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通常认为,一则好的广告应具备醒目、突出、简要、准确等特点,模糊、歧义、含糊是应力求避免的。然而,随着现代模糊思想的提出和模糊语言学的发展,语言中的模糊性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语言模糊性是人们的语言认识过程中主观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语言的精确性只是极端的情况,而不精确的、游移不定的模糊现象都是常...&
(本文共55页)
权威出处:
广告在世界商务和我们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语言和文化的一部分。准确的语言一般被认为是我们说话和写作的基本要求。人们通常认为,一则好的广告语应具备醒目、突出、简要、准确等特点,模糊、歧义、含糊是力求避免的。自从美国L. A. Zadeh教授于1965年提出了著名的模糊集理论后,随之,模糊语言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语言的模糊性、交际过程中的模糊修辞及其表达功能越来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重视。在广告语言中,恰当地运用模糊修辞,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充分显示了广告语言特有的艺术魅力,达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广告语言中模糊修辞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语音模糊性,词汇模糊性,语法模糊性,传统的修辞法运用到广告中用来表达模糊性,还有运用标点符号表达语言的模糊性。广告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语言,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求真、求活、求益和求异。这四个特征的实现和模糊修辞的运用有密切的关系。修辞学是研究交际中语言表达效果的学科,因此,模糊修辞学就...&
(本文共61页)
权威出处:
在现代社会中,广告无时不有,无处不存,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广告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种:广义的广告和狭义的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狭义的广告专指商业广告。本文仅研究狭义的广告即商业广告。研究广告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研究广告则不能不研究广告语言。因此,伴随着广告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就引发了众多语言学家对广告的主要载体——广告语言的关注。广告最终的目的是说服顾客进行购买活动,这种目的性使其不同于其他的文体,并决定了其语言的特色。因此,在语言学范畴内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广告需要一定的语言形式来体现,而不管广告采取哪种形式,承载工具都离不开语言。对于语言的研究,历来都注重语言的精确性,而忽视分析其模糊性。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客观属性,它与精确性一样对自然语言的使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语体,广告语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实际上,广告语因其模糊性,越来越显示其传播上的优越性。那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怎样通过认...&
(本文共73页)
权威出处:
经济的发展使形形色色的广告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进入人们的生活,它左右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传递商品信息的重要手段,一则好广告通常应具备醒目、突出、简洁、准确等特点,模糊、歧义、含糊是应力求避免的。然而,随着现代模糊思想的提出和语言模糊理论的发展,语言的模糊性逐渐受到语言学家的关注,开始对广泛存在与日常生活、文学作品以及商务英语中的模糊语言进行研究。语言的这种模糊性在广告中也已逐步呈现出来,成为人们实现广告功能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语言学的角度探讨英语广告语言的模糊性特点,以期对广告写作和语言教学有所裨益。一、广告语言模糊性的理据1.语言的模糊性传统的语言学中强调语言的清晰和准确,认为精确是语言表达的基础。1965年美国控制论学家L.A.Zahel教授发表了题为《模糊集》的论文,自此语言的模糊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在学术界引起了普遍关注。近年来,各国的语言学家从社会语言学、语义学、语用学等角度对模糊语言进行探讨和...&
(本文共2页)
权威出处:
扩展阅读:
CNKI手机学问
有学问,才够权威!
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京)字008号
京ICP证040431号
服务咨询:400-810--9993
订购咨询:400-819-9993
传真: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实用文体翻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