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所

我要传图片
附近其他商户
附近美食 附近酒店
8684本地信息反馈/友链交换:
8684本地商务合作: QQ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的简介
还没有商户简介,
营业时间:
其他信息:
浏览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的用户购买了
喜欢&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的人也喜欢
黄河北路138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 的点评
暂时没有此类点评。
点评和打分都将是其他网友的参考依据,并影响该商户评分。
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共860人浏览
按字母排序:
查找附近其他商户
株洲市职业病防治所& 附近其他商户
知名连锁店
爱帮快速收录服务
1个工作日收录|更快展示|更多商机
免费咨询热线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当前位置:
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单位简介】
桂阳县卫生局是桂阳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卫生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宣传股)、政工股、规划财务股、医政股(中医股、科技教育股)、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股(卫生应急办公室)、行政审批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股)等;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县无偿献血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卫生协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设在卫生局。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成效明显,卫生项目建设风生水起、如火如荼,县乡医疗机构基础设施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我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在建设规模、业务能力、综合实力等方面均处全省县级同类机构的第一方阵,名列前茅。卫生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全县卫生系统先后获得“全国丝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全国先进卫协会”、“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全省产科建设达标县”、“全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先进县”和“全市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县”等数十项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卫生局连续7年评为全县综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领导班子,卫生工作连续7年评为全市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始终稳站全市第一方阵,2011年、2013年、2014年卫生工作综合考核排全市第一,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服务对象中树立了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争创一流的良好形象。
【领导班子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县卫生局党委、行政全盘工作,联系县人民医院。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系统党务工作,分管新农合工作,联系城郊片,联系县合管办。
欧阳群祥 党委副书记。 分管党务、普法、社会综治工作,联系和平片,联系县妇幼保健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政工人事、计生综治工作,联系莲塘片,联系宝山医院。
&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医政、药政、中医、科教、信访、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农村卫生、行政审批、人武等工作,联系太和片,联系县中医医院。
刘国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执法、无偿献血工作,联系洋市片,协助局长联系县人民医院。
唐泰山&& 党委委员、县中医医院院长。& 主持县中医医院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县人民医院院长。主持县人民医院全面工作。
谢曲音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女工、共青团、老龄及关协工作,分管项目建设,联系舂陵江片,联系县卫监所。
党委委员、红会办主任。& 负责红会工作,分管疾控、妇幼、办公室、信息化办、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联系流峰片,联系县疾控中心。
【主要职能职责】
1.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3.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5.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制订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7.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8.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9.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10.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1.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2.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13.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4.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考试等工作。
15.组织指导全县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16.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4.《护士条例》(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日起公布施行)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8.《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9.《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
10.《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1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1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
1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号)
15.《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1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号)
17.《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2〕73号)
19.《湖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簪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卫规财发〔2010〕2号)
20.《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号)
21.《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号)
2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号)
2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2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
25.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
26.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号)
27.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号)
28.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渗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号)
29.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翻名录》巾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30.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
31.《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
32.《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
33.《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2〕90号)
34.《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
35.《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
36.《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号)
3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
38.HNPR-《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4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4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4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4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4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4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46.《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4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4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
4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5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号)
5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
5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号)
5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54.《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10〕25 号)
5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日卫生部印发)
56.《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郴食安办发〔2014〕4号)
57.《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号)
5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号)
59.《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号)
60.《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61.《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6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6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6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6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68.《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69.《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70.《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71.《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7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73.《关于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7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7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7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7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7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7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8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8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8号)
8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
8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8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8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8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8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89.《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湘卫监督发〔2011〕27号)
9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4-2012)
9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9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9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号)
94.《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号)
9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号)
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号)
9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标准第1号修改单(卫计生通〔2013〕5号)
9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9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日发布)
100.《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日发布)
10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日发布)
102.《省级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
10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卫监督发〔2011〕80号)
10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禁止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消毒剂的通知》(卫监督环便函〔号)
105.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号)
10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号)
10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8.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0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11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6号)
111.《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11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11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
11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117.《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63号)
118.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办事指南】
&&&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
申报对象:已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变更注册需已取得执业证的人员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第17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第16条。
审批条件:
(一)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1、申请人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健康状况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3、拟受聘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二)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注册:
1、申请人已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取医师执业证书;
2、拟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三)执业(助理)医师重新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
2、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
3、《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申报资料:(一)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粘贴相片;
6、身份证(看原件交复印件);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聘用机构的聘用合同(编内医师)或劳动合同(临聘医师);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申请执业医师注册事宜时,若原已申请执业助理医师注册需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章。若未注册者需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二)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湖南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粘贴相片;
6、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供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和拟变更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进修培训满2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8、变更执业地点的须提供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单位的录用手续;
9、区外到区内的须提供原注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变更通知单。
(三)执业(助理)医师重新注册: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粘贴相片;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医疗、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聘用机构的聘用合同(编内医师)或劳动合同(临聘医师);
9、县卫生局开具的医师执业注册培训通知单;
10、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医疗机构组织义诊活动审核
申报对象:本市医疗机构
审批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审批条件:
1、是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2、必须是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3、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申报资料:
1、《桂阳县组织义(会)诊活动备案管理审批表》;
2、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3、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
4、参加义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5、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6、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申报对象: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第7条;
4、《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14条、第21条。
审批条件:已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校验期内执业报告;
4、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县卫生局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检验期内房屋变更情况;
9、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污水监测报告。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100元/个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申报对象: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团体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16条、19条。
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及现场勘察;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申报对象: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2条、第14条。
审批条件:
1、拟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申请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3、医疗机构选址合理,医疗废弃物和生活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执业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资格者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是设置区域内房籍的常住户口居民。
5、设置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经村委同意。
申报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二人以上合伙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卫生室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6.资信证明。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三级400元/个;二级300元/个;一级200元/个;医务室、卫生院、门诊部100元/个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499306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申报对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0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33条。
审批条件:已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特殊诊疗科目,应提供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的批准书等。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499306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申报对象: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
审批条件:
1、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申报资料:
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
3、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
4、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申报对象:企、事业单位有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属于本局审核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如经专家审查无修改,本项可省略)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及现场勘察;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签发
申报对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条件: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1.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厂区及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
4.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5.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名单、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拟生产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等;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及现场勘察;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
申报对象: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注册及再注册的乡村医生
审批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审批条件:
(一)执业注册《条例》公布前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培训规划,培训合格;
4、经过县卫生局培训、考试合格的(《条例》施行6个月后不再组织)。
(二)再注册: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按《条例》要求连续两次通过县卫生局组织的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经补考合格,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三)变更注册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取得拟变更的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申报材料:
(一)执业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及复印件: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证书;
(2)省卫生厅颁发的《湖南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或《医生(乡村)资格证》;
(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20年以上的证明;
(4)接受县级以上培训、考试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5)由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
(6)拟在新建医疗机构执业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签署的证明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二)再注册:
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完成培训的记录;
5、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两次考核合格证明;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指定具备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9、所在村委会拟继续聘用证明,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如年满60周岁,村卫生室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身体健康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继续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
上述提交的资料第5、7条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用于县卫生局审核验证后退回,第2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收回,统一销毁,其它提交的资料均保存在县卫生局建立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中,以存档备查。
(三)变更注册:
1、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拟变更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聘用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申报对象:公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5条;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5、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2、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3、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申报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明材料;
3、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
4、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证明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服务电话:449930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申报对象:拟从事结扎、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4条;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3、相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可行性报告;
5、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材料;
6、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护士执业许可(首次、延续、变更、重新注册)
申报对象:
1、已取得护士资格的在岗人员
2、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需有护士执业证的在岗人员
审批依据:《护士条例》第7条、第8条
审批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执业健康标准。
申报资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桂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2张(申请审核表上贴一张,半贴一张用于贴护士执业证上);
9、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在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临床护理培训通知单及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临聘人员提供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正式职工提供正式录用手续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帖相片;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帖相片;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并粘贴相片1张;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
5、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6、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公立医院职工需提交原执业机构院长出示的申请人是否是该医院正式职工或者是临时聘用职工的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8、指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粘贴相片1张)。
(四)重新注册:&&&&&&&&&&&&&&&&&&&&&&&&&&&&&&&&&&&&&&&&
1、《护士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并粘贴相片1张;
2、按护士首次注册规定提供材料;
3、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拟执业机构注
册主管部门开具的临床护理培训通知单及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供水卫生许可证校验
申报对象:已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审批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和体检合格,水质检测符合标准,每年复核一次。
申报资料:
1、供、管水人员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
2、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
3、当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申报对象:
1、集中式供水单位;
2、二次供水单位: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二款;
2、《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7条。
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取水点上游500米,下游100米处无垃圾、粪便及其它污染源;水源有防护设施,有警告标志;
2、使用的建材、管材、阀门、砂石必须符合国家级水产品卫生要求有标准;
3、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水池、过滤池、循环池、清水池及水消毒处理设施等;
4、生活饮用水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
5、制水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申报资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
4、供水单位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布局图;
5、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7、生活饮用水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8、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单;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44993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申报对象:
1、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面积大于
150O且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2、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审批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8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审批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3、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前置许可条件。
申报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各场所总平面布局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县疾控中心出具);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县疾控中心出具);
9、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申报对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审批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审批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和体检合格,每两年复核一次。
申报资料: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3、各场所总平面布局图(标准洗消间、消毒设施、通风排气系统图及给排水图);
4、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
5、卫生评价书;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申报对象: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审批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
审批条件: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3、有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申报资料:
1、校验申请报告;
2、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5、现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近2年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
7、近2年放射工作场所及诊疗设备检测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放射诊疗许可(X射线影像诊断)
申报对象:开展X射线影线诊断工作的乡镇卫生院
审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6条7条、8条、11条、14条、15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号)。
审批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申报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现场审评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申报对象:公民
审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9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5条。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4、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
服务电话:4499306
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申报对象:拟申请使用传染病菌(毒)种(三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审批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卫生部令第十七号发布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三款
审批条件:
1.《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的附录C:各国的微生物与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适用级别表(我国正在修订,实行后以我国的标准为依据),凡需使用传染病三类菌(毒)种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不同实验活动所需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2.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3)的设施和设备要求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新建、改建、扩建BSL-3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工作人员均应接受过安全培训,并书面确认其已接受适当的培训,阅读并理解了安全手册。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和预备状态、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紧急救治等。4.应制定《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计划,包括教育、定位及培训、审核及评估、促进实验室安全行为的程序。并任命一名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协助管理层负责安全事宜,确保各项生物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5.应制定规定和程序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6.BSL-2实验室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有文件证明其对工作及实验室全部设施中潜在的风险受过培训,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入BSL-3实验室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根据其接触菌(毒)种和可能接触的微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并保存免疫记录和健康监护记录。7.《实验室安全事故管理规程及应急预案》。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8.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 9.传染病三类菌(毒)种及相关标本的运输与保藏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要求。
申报资料:
1.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许可申请表;
2.拟申请使用的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的名称、种类、数量、目的、实验方法等;
3.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4.实验设备清单;
5.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计划、培训记录和上岗证等;
6.实验室管理人员名单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7.实验室工作人员名单、健康检查证明及免疫记录;
8.实验室现场评审报告;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流转审批;3、领导决定;4窗口颁证与告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4499306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鹿峰街道芙蓉西路13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4244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桂阳县政府门户网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桂阳县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
2.新闻媒体、公告栏等。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桂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要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桂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24400),也可以向县监察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24400)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桂阳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 请 时 间
所需信息内容描& 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