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南横西街棚户区改造造3#4#楼什么时候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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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城中新河社区棚户区改造“新河湾”项目(3#、4#楼,地下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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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县住建局送请县政府审议的《房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房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等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日~日
  通讯地址: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邮编:442100
  电子邮箱: & & 电话:
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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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14年1月4日&
房县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据《十堰市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四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目标:从2013年起,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城核心区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旧城改造,可以申请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一)拟改造棚户区(危旧房)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拟改造棚户区(危旧房)用地面积不小于5亩。
第六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房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规划》,合理安排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群众基础好,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政策,还建先行。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拆迁、统一安置;明确拆迁还建房建设标准,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格调,统一标准,统一安置。坚持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在还建房的建设上,坚持功能全、配套齐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拆除整治和保护相结合,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对可整治的老城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旧城区综合改造。
(六)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分片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安置,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人文和谐为重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成立由县长为指挥长,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是我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
(二)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申报;
(三)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
第九条& 县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及乡镇的主要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的立项以及项目向上申报工作,负责将项目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拟改造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供应土地等工作。
(三)县规划局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县财政局根据城区棚户区(危旧房)项目改造计划和国家相关政策适当安排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并监督国家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
(六)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实施范围内有户籍转制要求的村民转居民工作。
(七)国资局负责项目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征收工作。
(八)县国税、地税、金融部门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支持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积极主动支持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九)县房管局(征收办)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档案资料、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改造项目所涉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改造项目的的申报和房屋征收实施工作,并具体实施调查摸底、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宣传发动工作,解决辖区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改造程序
第十条& 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和省市下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指标,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将改造规划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改造规划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内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下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总体规划任务指标,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改造的轻重缓急,制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分项目申报改造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改造项目已列入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总体规划的,由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下达项目改造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改造实施方式。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城市环境建设、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改造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将改造项目申请报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
(二)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下达棚户区(危旧房)项目计划。
(三)在改造计划下达后,由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后,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实施土地出让,通过招、拍、挂的方式遴选具备资质的开发企业。
(五)中标开发企业与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开发框架协议,并按项目总额的30%缴纳项目保证金到指定账户,接受指挥部监管。
(六)中标开发企业按规定程序报建施工。
(七)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监督居民回迁房建设,组织征收补偿对象按时回迁。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十七条& 依据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费用由县政府先期筹集。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和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房屋测绘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房屋拆除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及搬迁公告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制定预算与拨付进度,经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审核后按工作进度拨付。
第十九条& 对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以下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
1、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原砖混结构建筑不计算结构差价,原砖木、土木结构应适当找补结构差价,差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大于或小于原征收面积的,差额部分房屋面积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货币结算。
2、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业用途的,按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证书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3、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
4、产权调换房(居民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负责建设补偿到位。调换房屋的面积(含依规摊入的公摊面积),依据国家测量规范,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依法依规测绘计算确定。涉及公产房的置换由县房管局按相关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与开发企业落实协议,还建的房屋纳入国有资产监管。
(二)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房屋面积以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征收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支付。
2、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偿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以拆旧建新理由审批建房,新房已建未拆旧房的或应退红线建筑应拆未拆的,不计入合法产权面积。
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优先规划建设居民安置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屋以50至120平方米户型为主。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安置房为普通毛坯商品房,由被征收人自主装修,其标准为:水到户,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到门头;水泥毛墙地面;防盗门(不含非住宅房屋);塑钢窗。产权调换房屋整体验收后一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做到物业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开展物业服务。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净地出让。
第二十五条& 对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宗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拍卖公告中,应将以下事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提前予以告知,并列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
(一)参与竞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参与竞标的企业必须提交竞标地块符合控制性规划的修建性详规。
(三)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就地安置居民回迁房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由土地竞得人安置被征收人。
(四)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土地竞得人在居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纳入改造计划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上缴部分外,全部奖补中标企业用于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的居民安置房,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城市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改造项目中的商品房开发部分,按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对拆旧建筑面积超过宗地50%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其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城市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50%收取,经营性收费按50%收取。
第三十条& 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可享受国家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与核发程序由县财政局和县房管局根据十政办发〔2013〕180号文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居民安置房建设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财政部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所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征收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三十三条& 国家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灾后重建、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我县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三十五条& 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制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奖励和考核制度,对各责任主体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居民回迁不及时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县纪委、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房屋等所涉的面积、用途以权属证书所载为补偿依据,实际情况与权属证书所载不一致的,由县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条件,但确需改造的零星户,由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现场认定后,可以在关联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异地予以解决,被征收人、征收人(安置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政策,所腾宅基地由政府收回统筹安排。
对全县现有公产房屋同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彻底消除危旧公产房。
第三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征收安置补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影响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名时间:
进展阶段:
招标单位:张家口市下花园欣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总额:
所在地区:河北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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