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东大游泳馆一男子溺亡溺亡时脉搏的变化

女子冬泳不幸溺亡 来游泳的人依旧络绎不绝_凤凰时尚
女子冬泳不幸溺亡 来游泳的人依旧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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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冬泳不幸溺亡虽出事来游泳的人依旧络绎不绝 女子冬泳不幸溺亡,2月1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南长河一名中年女子冬泳不幸溺亡。到今天凌晨1点,女子的遗体才被找到。据悉,事发河段位于长春桥东侧,靠近蓝
原标题:女子冬泳不幸溺亡虽出事来游泳的人依旧络绎不绝 女子冬泳不幸溺亡,2月1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南长河一名中年女子冬泳不幸溺亡。到今天凌晨1点,女子的遗体才被找到。据悉,事发河段位于长春桥东侧,靠近蓝靛厂南路,冬泳爱好者常来此处。
  女子冬泳不幸溺亡 据目击群众称,该名女子是带着儿子来冬泳的。下水后女子还让儿子给她拍照,打算录一段冬泳的视频。结果意外发生了,女子沉下水后好久没上来。事发时刚好一名路人经过,把孩子也拉了上来。
  10分钟过后,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据救援的消防队员称,据女子下水的旁边就写着&水深危险&的警示牌。大约晚上六七点钟,民间救援队赶到现场,但是都未找到落水女子。最后,蓝天救援队赶到现场,在冰桥西南角找到女子的遗体。此时,已是今天凌晨1点钟。
  据了解,不幸溺亡的女子是一位冬泳爱好者,人,今年49岁,玩冬泳一年多。一位冬泳爱好者说,他们有一个微信群,这女子也在里面。昨天,她是第一次来到南长河冬泳。&我们冬泳协会的会长说过多次,不让穿越冰桥,太危险。&
  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年四季都有人在这里游泳,早中晚都有不同批次的人来游。他们苦口婆心地劝,甚至把人从河里拽上岸,但仍然无法阻止他们,来游泳的人依旧络绎不绝。
[责任编辑:孙铭蔚 PQ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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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溺水者被救上岸如无呼吸或摸不到脉搏时,应怎么样立即施救_百度知道
溺水者被救上岸如无呼吸或摸不到脉搏时,应怎么样立即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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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嘴里灌气,应该把胸腔抬高高于口腔,然后再在心窝位置(两个R头之间的中心点)按压,过来4分钟就算活过来大脑也会有很大的损伤,力度自己掌握,尽量在4分钟以前抢救过来,先要让溺水者的头尽量向后仰,捏住鼻子,(可把溺水者搬躺在自己膝盖上)溺水昏迷的一般都是鼻腔里面的水或是舌头下坠堵住了呼吸道,然后人工呼吸.别放弃。文笔不好,让积水流出,如果灌不进气说明呼吸道有积水,此时胸腔应该有明显的凸起。先打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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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在心窝位置(两个R头之间的中心点)按压,应该把胸腔抬高高于口腔,先要让溺水者的头尽量向后仰,然后人工呼吸,如果灌不进气说明呼吸道有积水溺水昏迷的一般都是鼻腔里面的水或是舌头下坠堵住了呼吸道,力度自己掌握,(可把溺水者搬躺在自己膝盖上),让积水流出,捏住鼻子,往嘴里灌气,此时胸腔应该有明显的凸起,尽量在4分钟以前抢救过来
掐人中,击打胸腔,人工呼吸,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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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澳大利亚一家人游泳不淡定&照片惊现百年前溺亡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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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家里三个孩子去游泳,拍出来的照片却惊现四张小孩的脸。这张照片自从上传至Facebook社交网站后,就引来轩然大波。让来自澳大利亚昆士兰的戴维森女士毛骨悚然,因为照片上那张陌生小孩儿的脸可能来自100年前。
  近日,澳大利亚昆士兰东南部的戴维森女士在Facebook上晒出2014年一张两个大人和四个小孩在洛克耶河Lockyer墨菲湾Murphy 游泳玩耍的照片。照片看似正常温馨,却让戴维森女士非常惊恐。因为照片中出现的第四个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孩子,却跟日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信使邮报》报道的在墨菲湾溺亡的13岁女孩儿多琳Doreen 的面孔惊人的相似。
  照片显示,该小孩儿面色煞白,眼珠乌黑,头部两侧有奇怪的角状物。戴维森女士确认道:“当时拍照时的确没有旁人在。我抱着孩子,我确定我旁边带角的东西不是人。它一手放在我的肩膀上,一手在我女儿的胳膊上,是那种修长只有骨架的手。”
  随后该照片经灵异专家仔细观察后得出结论:照片中的小孩跟1915年在此游泳溺亡的13岁女孩儿多琳相似。这让戴维森女士毛骨悚然,她回忆道,当天游泳时一直感觉周围怪怪的,女儿的腿也两次被水下的东西绊住,回家的路上也感觉身后有人跟着。她确信一定是多琳的鬼魂在搞怪。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其他意见,认为照片中的人影只是溅起的水花,无需大惊小怪,也有人认为拍照时阳光太强产生的虚影。
  报道说,墨菲湾水深6米多,非常危险。尽管有人表示从小在这里游泳玩耍从没出过事儿,但此次照片事件后再也不会去了。
  照片1:Facebook社交网络上有人认为照片中圈出的白色形状物,是一张鬼脸。
  照片2: 1915年,13岁的女孩儿多琳在墨菲湾游泳时意外溺亡。
  照片3:难道是多琳的鬼魂回来了?戴维森女士说自己女儿游泳时被水下的东西抓住过。
(责编:陈悦、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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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许多日本少女会提前一年为自己的成人仪式预约做头发、换和服。这一天,美容院也会通宵营业。20岁是成年的开始,也是日本参加选举、饮酒和吸烟的最低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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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调侃韩国人在日溺亡事件:日韩游泳能力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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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日本《东京体育》网站1月3日报道,在辞旧迎新的欢乐跨年之时,位于日本大阪府大阪市却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名在日本旅行的高三男生在1日凌晨0点过后,随着欢乐的跳水人群一同飞身跃入道顿堀川中,但随后不幸溺水,在被送往医院后确认已经死亡。其父亲随后也前往日本领取了该男生遗体。此事引起不少韩国网民哀叹,而日媒则调侃指出,大部分韩国人其实都是&旱鸭子&,这才是这起事故的背景。
  据悉,事故发生时,道顿堀一带聚集了约7000名来等候新年倒计时的人,在0点过后,60名男女不惧5.3度的寒冷气温,纷纷从桥上跳入道顿堀川中,疯狂庆贺新年到来。这名在圣诞节前与朋友一同赴日的韩国男生也模仿这些人的做法,光着上身只穿着裤子飞身跃入河中。但随后跳水的人都顺利返回,这名韩国男生却行踪不明。在30分钟后才被消防队员发现,并被送往医院。
  日本媒体援引一名韩国中年男性的话表示:&韩国小学到大学一般都没有游泳池,因为不上游泳课,大部分韩国学生都不会游泳。虽然也有市民游泳馆,但大部分人都不去。征兵的时候也很少有人进海军,而要是进了陆军或空军,就更是一辈子不会游泳了。&
  该韩国男性还表示:&大人和孩子一起去海边游泳的话,日本的情况下大人之中肯定有两三个人会游泳,但韩国就是全员都不会游泳,要是孩子溺水的话也没法救助。道顿堀川水深达3米,韩国人不穿救生衣的话根本浮都浮不起来。&
  《东京体育》称,大部分韩国人都是&旱鸭子&的背景诱发了这起悲剧的发生,韩国网民中也有不少人认为,这起悲剧是因为韩国人不了解日本人的游泳能力,而盲从跳水导致的。(实习编译:夏毅敏&审稿: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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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系产品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军
   要旨
  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同饮者在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可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刘凯与余平勇系朋友关系,与蒋涛系同事关系。日,刘凯与蒋涛一同到重庆市江津区联系汽车油漆销售业务。因余平勇在江津区祥瑞建筑公司工作,刘凯遂与余平勇联系,双方约定到江津滨江路喝夜啤酒。当日晚6时40分左右,三人来到滨江路由西至东的第一家夜啤酒吃饭喝酒。饭后10时左右,蒋涛建议下河洗澡,刘凯、余平勇表示同意,然后三人便到河边。刘凯不会游泳,便首先脱了衣裤坐在江边玩水,余平勇与蒋涛开始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余平勇见蒋涛在水中挣扎便急忙游过去拉蒋涛,但未拉住,蒋涛被江水冲走。刘凯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并与余平勇一同跑向下游寻找。日,蒋涛的尸体被发现。事发后,死者蒋涛父母蒋晓林、李显容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凯、余平勇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涛在溺水前是一个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其溺水死亡系其酒后游泳这一错误行为所致,与和刘凯、余平勇一起喝酒无直接因果关系。
  江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晓林、李显容的诉讼请求。
  蒋晓林、李显容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凯、余平勇作为与蒋涛一起饮酒的朋友,应当知晓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却未对蒋涛进行必要的劝阻,仍然同蒋涛一起下河洗澡、游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失。而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游泳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酒后晚上下河游泳,系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和生命权利的漠视,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判刘凯、余平勇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凯、余平勇赔偿蒋晓林、李显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21350元,驳回蒋晓林、李显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凯、余平勇应否对蒋涛的死亡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伤害、死亡等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本案中,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同饮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就是要确定同饮者在何种情况下会对醉酒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同饮者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首先,同饮者之间存在侵权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这是其承担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身份前提。同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之人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根据邻人规则理论,“一个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应该考虑受自己行为直接、紧密影响之人的利益”,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
  其次,同饮者之间未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过错所在。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在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而违反此种义务时,被告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同饮者不承担责任。
  第三,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是普通人所能够预见的,这是注意义务的必要限定。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责任的前提是共同饮酒行为,且这种行为已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如醉酒、饮酒人神志不清等危险状态。如果仅是少量饮酒,酒后行为正常却引起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如心脏病突发难以预见等情况,则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一个诱因,不能造成注意义务责任的产生。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为普通人的注意,即普通社会公众具有的合理的注意。所谓“合理的注意”应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普通人能够预见的醉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而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的责任,如共同喝酒的其他人酒后犯罪、殴打他人,饮用假酒造成身体伤害,酒后自毁财物等等,则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凯、余平勇与蒋涛等五名成年人基于熟人关系在一起饮酒的先行行为,彼此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并互负注意义务。由于五人中有两人提前离开,提前离开的两人无法对余下三人之后作出游泳的决定作出预判,更无法预见溺亡结果,故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余下三人对之后行为互负注意义务。对于蒋涛邀约下河游泳的行为,刘凯、余平勇不但不阻拦,反而积极响应并率先下河。两人不仅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应承担的保护、控制、警告的义务,反而以积极响应的形式促成了危险的发生。作为成年人,饮酒下河游泳可能导致溺水危险三人均能预见到,任何一人因此发生溺水死亡,其他人均因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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