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电流等于功率除以电压几等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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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什么时候读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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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04:36
什么时候读中专不用钱?
2006年的会计上岗证什么时候所报名,什么时候考试啊
会计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吗?每年9、10月左右报名,次年3月考试。具体有什么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2010年日语2级考试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
没有出通知,耐心的等吧,要到8月份中旬才会公布有关报名的时间和规则等信息,到时候留意网站信息吧先去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海外考试信息网,没注册就先注册,否则到时候报名的时候网络会非常拥堵。http://jlpt./index.do
齐齐哈尔2010年会计上岗证什么时候检?
2010年齐齐哈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上半年报名时间为4月,下半年报名时间为9月。 每次报名结束后,按规定参加考前学习培训,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为方便广大报考人员,北三区(龙沙、铁锋、建华)报考人员到市财政局609室报名,其他县(市)、区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名。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电话咨询:7 注意财政局通知或2010会计从业报名汇总:
06年宜宾导游证什么时候考?
今年的导游资格考试将在11月份进行,从8月28号起开始接受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的学历报考人员到旅游局领取《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这是我从宜宾日报上看的哈 我一个字一个字打了哦, 你不给我加分, 你太对不起我咯
2011年导游证什么时候考啊?
去年以前专科或中专可以考,今年要求高了,本科才可以。去当地旅游局网站查看,百度吧,一切知了
2008年长治村官准考证什么时候发
2009年民航什么时候招飞
招飞有自己报考飞行院校的也有航空公司定向培养的,现在大多数都是航空公司定向培养的。航空公司定向培养,要看你现在是高中还是大学,高中的时候,民航一般是只招高三也就是当年要高考的学生,一般是在三四月份。民航在大学招飞有两种,一种是在即将毕业的毕业生里招飞,这个也大概是三四月份,另一种是招大一或大二的在校生。一般在十月到十一月。不过各个航空公司也有自己规定,不全部一样的。
2008年日语2级报名什么时候啊
2008年度日本语能力测试网上报名通知 2008年度网上报名起止时间为: 1级 日12时-7月8日12时 2级 日12时-7月8日12时 3、4级 日12时-7月8日12时 2008年度日本语能力测试将于12月7日举行。 报名费用调整为每考生350元,考点在去年59个的基础上新增了新疆大学。 具体报名网站请登陆教育部海外考试中心日本语能力测试报名网
哈尔滨技校2009年助学金什么时候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每年的秋天会发,不过每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建议去学校教导处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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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与《劳动合同法》第94条是否相悖的的讨论。  
这两个不同法律对同一事件不同的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下称12号文件)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称94条)  笔者认为这二条不同的规定是矛盾的,其理由是:  
一:认定承担责任的前堤不同,12号文件以实际用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把实际用工人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直接变成了发包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94条并没有否定实际用工人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只是确定由发包方与实际用工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二:12号文件第4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其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94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并于日起施行的。而12号文件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 发布的一个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它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94条的规定。  
区分这二条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意义  
案例,具有用人资质的发包人把施工部分项目分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自然人(包工头)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在参于施工时受到工伤。本案如果适用劳动部的12号文件,则由发包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劳动者赔偿。本案如果适用劳动法的94条规定,则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法律高手给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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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那些自称是专家的混混,连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都不能分清楚,要他们指定同意的劳动、劳工法,真是勉为其难。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要高,而且《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部文件跟《劳动合同法》有抵触或不相符的部分自动失效。
“本案如果适用劳动法的94条规定,则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 本案中,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由发包人与包工头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给劳动者连带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本案如果适用劳动法的94条规定,则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 本案中,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由发包人与包工头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给劳动者连带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没有这样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能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  
那么究竟94条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责任呢?综合《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来看,均是规定了用工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赔偿责任就应该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用工责任。也就是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西府渔翁   两者本质上并无冲突!  所谓主体,所谓连带,都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赔偿责任。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门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是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那种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则已全部纳入合同制度都应签订合同了。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主体的扩展,把原先不签合同的,也需要签订咯。就这么个回事。  基于两者规定没有本质冲突,而劳动合同法作为上位法,且规定更全面、有新的内涵,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就行了。
  @均在民间
21:27:02  中国的那些自称是
的混混,连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都不能分清楚,要他们指定同意的劳动、劳工法,真是勉为其难。  -----------------------------  文字游戏而已,不会分不清楚吧?你也太轻看专家了。
  @wjtan
22:28:54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要高,而且《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部文件跟《劳动合同法》有抵触或不相符的部分自动失效。  -----------------------------  你这个说法,值得商榷。只有针对规定同一对象,两个规定打架,才按位阶高的执行。  随便举个例子更好理解:  法律一规定,私拆私人信件的,罚款1000元。  法律二规定,私拆私人信件的,罚款5元。  上述这两者情形才叫冲突、抵触、不相符。两者不能同时执行。  法律一规定,私拆私人信件的,应向信件所有人支付100元赔偿款,公安机关还可处以以7日拘留措施。  法律二规定,私拆私人信件的,除向信件所有人支付100元赔偿款外,还须书面道歉。  上述这两者情形就不属于冲突、抵触、不相符。两者同时可以执行。
  @gjimmy
11:38:27  “本案如果适用劳动法的94条规定,则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 本案中,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由发包人与包工头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给劳动者连带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发包人与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连带给劳动者赔偿。  ......  -----------------------------  有点纠结了吧,简单而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属于劳动工伤范围的,受劳动工伤条例调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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