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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手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民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手册
一、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
1.水利水电工程是什么?
答: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兴建的各类工程。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水库库容来划分,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1千万立方米以上为中型水库;水电工程以水电站装机容量来划分,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为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以上为中型水电站。
3.什么叫水库移民?
答:水库移民是指因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而搬迁或安置的居民。
4.我区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区修建的大中型水库有206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5.为什么要完善后期扶持政策?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也形成了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对移民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扶持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水库移民问题没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到整个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影响到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移民工作以及原有的移民政策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应对原有的水库移民政策进行完善。后期扶持政策作为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作相应调整。
6.为什么说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答:第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方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些为调整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第二,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国家财力不断增强,国民经济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为加大移民投入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三,50多年来我国水库移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移民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为政策调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7.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设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9.为什么要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重?
答: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财力等因素的制约,以及长期以来对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认识的局限性,使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至今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对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也造成了部分水库生态环境的恶化。现在,我们提倡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重,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践行执政为民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全面总结。
10.解决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些任务?
答:一是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二是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三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11.我区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
12.我区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中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13.我区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解决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的利益;三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四是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五是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安置区移民村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六是坚持采取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七是坚持全区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办法。
14.什么是“三个统筹兼顾”?
答: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统筹兼顾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统筹兼顾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15.为什么要坚持“三个兼顾”?
答:无论哪一类型的水库移民,都为服从国家建设大局做出了贡献。但是过去对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实施的后期扶持政策不一致,使移民不能从整体上受益。因此,新的后期扶持政策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统一政策。
16.为什么要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答: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移民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对水库移民一般采取市场化的一次性补偿做法,基本没有后期扶持问题,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水库移民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实行市场化买断政策。一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加之与国外相比,我国单个工程的水库移民数量众多,难以承担集中赔付的压力。二是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性质决定了不能完全用市场化的办法。因此,这就必然要求在前期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后期扶持,就必然要求把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统筹考虑。
对已经搬迁的老水库移民,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对其生产生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落实后期扶持政策解决。
17.为什么要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答: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原因,1985年以前建设的大中型水库,采取“先生产、后生活”的做法,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标准低,一部分水库甚至没有补偿补助。1986年以后,国家逐步实行了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政策,于是一些移民要求国家按照新的补偿补助政策,对1985年以前水库的淹没实物进行补偿,对这时期移民的搬迁安置进行补助。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我国处理1985年以前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地算老账、搞退赔,也不能按新标准重新补偿。这次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也应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在政府的扶持下,充分调动移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18.为什么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答:一方面,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移民处于绝对贫困之中,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十分迫切。另一方面,整体上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解决移民群众的困难,应当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同时注意解决长远发展问题,只有解决了长远发展问题,移民才能真正脱离贫困。所以,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19.为什么要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答:国家帮扶为移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移民贫穷和库区落后状况,还得靠移民自力更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输血”为“造血”,将国家的帮扶与移民自身的努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把国家帮扶作为加快发展的契机,消除消极埋怨情绪,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立、自信、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水库移民的安居乐业。
20.为什么要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办法?
答: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没有统一的政策,势必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水库移民的互相攀比。所以,制定统一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水库移民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是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
因此,必须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各级政府全面负起责任,才能把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
21.停建令由谁发布、何时发布?
答: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实物调查工作开始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违法迁入人口及违规改变地类,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安排。
22.谁来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涉及占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3.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是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安排。二是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调查结果必须经过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调查结果签署意见。
24.移民搬迁安置方式有那些?
答:以移民安置点所在行政区域来分,主要分为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省(自治区)内跨县安置和跨省(自治区)安置等。其中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的,叫本地安置;省(自治区)内跨县安置和跨省(自治区)安置的,叫异地安置。
以安置点规模来分,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集中安置一般指农村移民搬迁后,在移民安置区新建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相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方式。分散安置一般指农村移民搬迁后,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相对分散安置移民的方式。
以组织方式来分,分为政府安置和移民自找门路安置。政府安置一般指移民搬迁到政府规划的安置地进行安置的方式。移民自找门路安置一般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移民自愿采取自谋职业、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选择安置地的安置方式。
25.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答:土地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26.什么是安置补助费?
答:安置补助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7.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28.什么是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
答: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29.什么是青苗补偿费?
答: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
30.什么是搬迁费?
答: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贴。
31.什么是库底清理费?
答: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3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淹没面积大、建设工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3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3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3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使用国有耕地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36.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和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的补偿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和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
37.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包括哪些?
答: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是指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处理中,对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所有财产的补偿费用。
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指移民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的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沼气池、禽舍、畜圈、厕所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移民个人所有的农副业设施,指移民个人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等农副业设施。
38.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如何兑付?
答: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三、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标准
39.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经核定的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我区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40.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就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41.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对于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日期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对于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水库,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是一致的,都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42.为什么把扶持对象确定为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
答:由于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绝大多数是上个世纪建成的水库产生的,生产生活安置水平相对较低,对移民后代的影响较大。日,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移民政策,特别是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颁布实施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移民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将得到更大的改善,移民搬迁后能够较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因此,把扶持对象确定为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
43.为什么中央对各省(区、市)日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答:一是日以前已经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庞大,且历史沿革较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中央同意按照繁衍至今的现状人口予以核定;二是后期扶持人数相对稳定,便于管理和操作;三是有利于统一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保证后期扶持资金实施总量包干管理。
44.为什么后期扶持期内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政策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
答: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区、市)情况千差万别;二是移民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移民现状、政策延续性以及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三是照顾到各地情况的差别,给地方处置问题留有余地。
45.为什么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答:由于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曾经享受过农业户口享受不到的政策、福利待遇,性质上与农业户口的移民有本质的区别,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此次政策调整不再将其纳入扶持范围。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6.后期扶持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47.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日起再扶持20年;对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人数核定
48.我区后期扶持移民人数的核定原则是什么?
答: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准绳,以经批准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以具体水库为基本单位,以装机容量和水库库容量为标准,以设县、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全面、准确地核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
49.我区原迁移民人数是如何核定的?
答: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50.我区后期扶持人口今后变化如何处理?
答:(1)建国后至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此后自然变化的人口按“多不增、少不减”的原则处理。(2)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五、后期扶持人口登记
51.中央明确规定哪些对象不能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答: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对象是: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2.我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原则是什么?
答: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53.我区后期扶持人口哪些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答:全区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54.我区后期扶持人口中符合登记到户的对象如何登记?
答: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登记时间地点以当地政府通告为准。
55.我区后期扶持人口中符合登记到移民村的对象如何登记?
答:符合登记到移民村的对象,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56.我区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登记到户的程序: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2)登记到移民村的程序: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3)跨县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规定程序登记报批。为了便于操作,在人口登记过程中,集中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政府负责登记,零星安置的移民回原籍登记。
57.我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要将自治区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登记落实到具体移民村或移民户。实行资金直补到人的,必须登记到户,核实到人;实行项目扶持的新增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其人数必须登记到移民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58.如何加强对人口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答: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地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59.人口登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经领取资金补助的,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0.移民群众如何配合做好人口登记工作?
答:移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移民群众如果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61.对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跨县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六、后期扶持方式
62.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些?
答: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63.为什么在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答:后期扶持主要是为了解决移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为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必须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同时,移民村原住村民为安置移民生产资料被调整,为适当照顾他们的利益,也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
64.我区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符合中央要求,适合新疆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
65.我区确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是什么?
答:(1)日前和日以后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实行资金直补,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2)我区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等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66.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以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
67.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以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数为依据。
68.直补对象人口变化如何处理?
答:在扶持期内,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总人数保持不变。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人口和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
69.对落实资金直补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答:凡列为直接补助对象的移民,按人头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足额发放,具体对象和人数自治区原则每年审定一次,县级随时审核。
70.对落实项目扶持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答:以县为单位,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凡是列入规划的项目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71.对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迁建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72.如何建设农村移民住房?
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由移民自主建造住房,不宜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统一建设模式。
73.什么是农村移民安置用地?
答: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是指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用地和生产安置用地。生活安置用地包括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生产开发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
74.如何合理有效利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为合理开发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75.移民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范围内确定的必须搬迁的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按照要求进行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件,对移民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摸清情况,妥善解决移民的实际困难,帮助移民按照要求进行搬迁。
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移民搬迁安置去向,是在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的。移民搬迁安置后,在原住地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返迁不仅给移民自身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也给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对移民搬迁安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可按照正常渠道向当地政府反映。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移民纳入移民安置区当地社会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移民安居乐业,并与当地居民和谐发展。
移民安置后依法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1)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2)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3)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七、后期扶持规划编制
77.什么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答:指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划,作为我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内容包括直补资金的发放方案、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等方面的项目。具体划分为资金直补规划和项目规划两部分。
78.项目规划包括哪些扶持范围?
答:共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1)农村饮水;(2)农村道路;(3)农田水利;(4)农村沼气;(5)乡村建设和环境整治;(6)社会事业;(7)种植业;(8)养殖业;(9)培训就业。
79.我区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6]17号文件、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新疆移民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牢固树立“变革、变化、创新”的意识,以“新疆效率”推进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不断发展。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的要求,加大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力度,切实提高移民收入水平,建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发展稳定长效机制。
80.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置区及移民直接受益,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全面发展。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分析需要与可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规划,协调发展。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4、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增强移民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在国家的帮扶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5、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方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6、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纲要》。
81.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财综[2006]29号);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农经[号);6、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号);7、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8、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9、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现状调查资料;10、有关行业的规程、规范及其他相关资料。
82.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以县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由省(区)、市、县三级密切配合进行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规划。
83.省(区)、市、县三级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中各自承担什么任务?
答:(1)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负责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及编制细则,开展规划编制的培训,对各地、州、市上报的县(市、区)规划进行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地州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检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规划按时汇总上报;(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
8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规定办理。
85.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如何实施?
答: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州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移民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86.如何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
答:中央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一是现有政府性基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87.什么是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答:指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的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我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
88.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有什么要求?
答:规划项目一定要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定要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深、做细、做实。具体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统一制定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规划。
89.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有何区别?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一个落实每人每年600元扶持资金的限额扶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规划的重点是,直补到人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扶持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的具体项目,用于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和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扶持规划,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90.企业如何对口帮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
答:一是水力发电企业首先要通过优惠电价等方式支持本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资;三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招收劳力,安排就业;四是鼓励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修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91.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筹集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二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是财政部根据后期扶持基金的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四是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五是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六是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92.后期扶持资金筹集为什么要实行全国统筹?
答:一是考虑到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筹集。二是考虑到东部省份能源消耗大且经济较为发达,中西部一些省份水库移民数量大、用电量相对较少,难以从本省电量加价中解决,为了体现东部支持中西部的原则,需要实行全国统筹。
93.我区的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人如何发放?
答:各地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将直补资金发放到移民手中。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直补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办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到户。资金直补实行按季发放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每季度末将直补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年度内,资金直补对象如有出现不得享受后期扶持直接补助政策的情况,应及时停止发放补助款。年度结余的直补资金报原预算审批部门批准后用于所在移民村的项目扶持。
94.移民个人银行存折遗失怎么办?
答:移民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的银行存折,如果银行存折遗失,移民应按照银行有关规定,立即向原存折开户银行即农信社申请挂失,并办理新的银行存折。移民和相关银行须将新的个人银行存折资料及时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九、后期扶持政策的公开
95.后期扶持政策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及时全面,真实明了,分级负责,便于监督,注重实效。
96.后期扶持政策必须在什么范围内公开?
答:公开的范围是:全区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97.人口登记过程有哪些内容要公开?
答:主要是公开移民人口登记原则、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登记时间和地点、登记结果;移民户原迁人口登记,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职业、户籍所在地等;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数。
98.人口登记过程有哪些程序要公开?
答: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要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村委会应进行核实并公示。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自治区、地州两级组织核查组对各县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
99.后期扶持方式有哪些内容要公开?
答:主要是公开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具体扶持方式,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认定程序,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
100.后期扶持项目选择有哪些内容要公开?
答:主要是公开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原则、依据、要求,列入规划的项目。
101.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有哪些内容要公开?
答:主要是公开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资金直接补助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资金数量、来源、分配及使用情况。
102.后期扶持政策的公开有哪些办法?
答:(一)公示。凡是需要公开的事项在本级决定或报批前都要实行事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后再公示。(二)通告。凡已确定或批准的事项必须实行事后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并在事项确定或收到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三)听证。在项目选择等方面,移民之间或移民与移民村群众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103.后期扶持政策公开的分级责任是指什么?
答:分级责任是指:(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开或提供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其它应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的事项。(二)地、州、市、县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情况和结果,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等。(三)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公开各村(居)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各村(居)实行资金直接补助的移民人数,其它应由乡镇(街道)公开的有关事项。(四)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公开本村(居)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实行资金直接补助的移民名单和资金发放办法,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其它应由村(居)委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十、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其他方面
104.什么是十四部委文件?
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号),简称十四部委文件。
105.十四部委文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有哪些新规定?
答: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106.十四部委文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有哪些新规定?
答:按照国家政策和投资方向,在“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交通、饮水、住房、水利、污水与垃圾处理、教育和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卫生、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土地整治、扶贫开发、农村能源、社会事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缩小和消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
107.十四部委文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有哪些新规定?
答:在安排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沼气、农村电网完善、农村社会服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移民技能培训、学前教育、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年度投资计划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鼓励采取切块或带帽下达等方式安排资金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社会事业。
108.十四部委文件对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有哪些新规定?
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要以巩固政策实施已有成果为基础,以解决当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提高移民等农民收入水平为重点,以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及改善教育、卫生等民生为主攻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优先实施符合相关规划、前期工作基础好的项目。
109.十四部委文件对强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在项目实施中,要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确保移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移民长远生计直接相关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等重要事项要进行公示。
110.十四部委文件的颁布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自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资金已全部兑现,农村移民收入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群众满意度较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大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相对落后,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区还有扩大的趋势。十四部委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17号文件,从根本解决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长远发展问题,进一步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111.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时间如何安排?
答:2006年底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户的要全部兑现,扶持资金从日起计发。实行项目扶持的,在各地编制好规划的基础上,年内启动实施一批项目。
112.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答:非农业安置移民不属于后期扶持范围。对于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113.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三峡工程农村移民与全国其他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一样,按照全国统一的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纳入属地管理。三峡工程的其他移民问题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114.为什么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答:小型水库是自建、自管、自用、自利的地方工程,与大中型水库相比,工程占地较少,移民人数不多,一般都由地方政府就近调整土地,进行了安置。所以,对于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115.如何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问题?
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区别,阐明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其他征地拆迁人口明白后期扶持政策的界线。另一方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这些拆迁人口。
116.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情况,监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项目的实施情况,评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
117.如何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的作用?
答:要切实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好乡村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18. 移民信访工作的原则?
答:移民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9.我区对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条例》、《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在移民安置补偿和后期扶持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方面,不得自行其是,随意扩大政策口子。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不得在移民安置补偿和移民人数核定、人口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三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凡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四是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五是严格执行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后期扶持资金。六是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工作,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暗箱操作,不得损害移民群众利益。七是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里确定的统一口径开展宣传工作,不得违反有关审批规定进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八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内容。九是严格执行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不得漠视群众诉求,导致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群体性事件。十是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不得瞒报、漏报、缓报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十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0.移民群众如何了解咨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民群众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需要了解咨询或反映问题,应首先向所在地乡镇或县(市、区)负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信访部门咨询反映,依法依规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问题,县、乡政府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作出明确答复或表明处理意见;对不属于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把握不准的问题,由当地移民管理机构报政府统一研究后答复或汇总上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如移民群众对当地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的解答尚不清楚的,可以向地、州、市和自治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咨询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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