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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宿松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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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撤销的审批
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撤销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规定》 &&& 三、办理条件:我县辖区内的民办高中(含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非学历民办教育文化培训机构。(含筹办) &&& 四、办理材料: &&& (一)筹设和正式设立的材料: &&& 筹设: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相关材料:(1)举办者的户籍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4)如果是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该社会组织须提供其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个人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须提供当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5)筹设民办学校平面规划布局图。 &&& 正式设立: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聘任校(园)长的证书及校(园)长的相关资质资格材料;6.教师、财会人员聘任的资格材料;7.“三重”校(园)舍安全鉴定报告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二)分立与合并的材料: &&& 分立学校:1.分立申请报告;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3.分立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学校聘任校(园)长的证书及校(园)长的相关资质资格材料;5.分立学校的教师资格材料;6.分立学校的“三重”校(园)舍安全鉴定报告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合并学校:1.合并申请报告;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3.资产清算报告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4.被合并学校继续聘任的教师的资格材料;5.被合并学校的“三重”校(园)舍安全鉴定报告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三)变更与终止的材料: &&& 变更:1.原举办者向原学校董事会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及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核报告;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4.原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5.新举办者相关材料:(1)新举办者的个人资格文件、户籍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当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4)新的学校教师、财会人员聘任的资格材料;(5)新的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材料。 &&& 终止:1.申请报告;2.资产清算报告:(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资产清算。(2)有违法情形被县教育局依法终止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五、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六、法定办理时限:筹设30天;正式设立、分立与合并、变更与终止3个月。 &&& 七、承诺办理期限:筹设1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分立与合并、变更30个工作日。(承办股室实地考察评估时间除外) &&& 八、联系电话: 、7813471 &&& 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批文)——送达您现在的位置: 宿松县财政局 >>首页 >>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代码为01-20的地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六条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八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九条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落实中央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第十条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三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县(市、区)承担部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生学生学杂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各地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您好,分享的企鹅
温家宝:教育经费支出去年占GDP比例达到4%
来源:腾讯视频
[温家宝]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五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教育公平取得明显进步。新闻回顾:教育经费支出占GDP之比20年来首超4% 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教育经费支出2116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20年来首次突破4%。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指标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便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但这一目标一直没能实现。2012年3月,温家宝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在2008年以前,教育支出占GDP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201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3.13%,2011年继续上升至3.49%,2012年猛增0.59个百分点,增速创历年之最。然而,如同所有其他支出一样,教育支出在年底也出现了井喷,且程度更为强烈。2012年前三个季度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还只有3.60%。而年末11月、12月两月,教育支出共7060亿元,占全年支出的33%,规模接近上半年教育支出的总和。其中,12月份在11月份支出猛增的情况下又翻了一番,年底冲刺的意图明显。温家宝提“教育经费占GDP4%” 会堂响热烈掌声【201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达到4%】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五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教育公平取得明显进步。——提到“4%”时,人民大会堂内响起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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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高岭乡中心校弄虚作假套取教育经费
日08时58分
安徽日报农村版
宿松县高岭乡中心校“生财有道”,常年截留离岗教师工资,并虚报学生人数套取教育经费。近日,本报“民情热线”接当地教师举报,该中心校多年来教育公用经费开支不透明,套取的资金更是不知花到了哪里。
接报后,1月27日,记者实地进行了调查。
离岗教师工资成学校收入
据了解,高岭乡共有7所小学,含6所村小,1所乡中心校。在校学生总数在2000人左右,教师120多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中心校本部有6名教师长期离岗在外,时间长的近20年,短的也有2年以上。他们中有的常年在外做生意,有的长期随在外地工作的爱人生活。教师在编不在岗,由于该中心校领导的刻意隐瞒,因此,县财政每个月还照样拨付给这批人工资,不过,这笔工资离岗的教师是领不到的。因为他们的工资存折由中心校保管,工资也由中心校领取。
据了解,近年来,这6名教师每年的工资薪水在10万元以上。
中心校为何如此作为?该校负责人告诉记者,这6名教师都是以患病为由请的假,的确长期在编不在岗。当初,这些教师向他请假时,为了不得罪人,他只好同意,但他开出的条件是工资必须给中心校。教师离岗这件事,他没向县教育局汇报过。如果汇报了,县教育局肯定不会同意。现在有人举报,县教育局也知道了,已经停发这些教师的工资,并要求他们最近回校任教,否则就辞退他们。目前,已经有一名教师辞职。
虚报人头套取公用经费
按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2008年,农村小学每位学生的教育公用经费拨付标准为250元,2009年提高到了300元。学生人数以上一年度学校上报的学生学籍为准。
据该乡多位教师举报,近年来高岭中心校在上报学生学籍上做文章,通过虚报学生人数,套取教育公用经费。2008年,中心校向县教育局虚报了156名学生,2009年虚报了200多名。当地一小学教师告诉记者,上报学籍时,中心校曾专门开会布置造假,要求各村小学上报学生人数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多报15%。每所村小学200人左右,一般都多报20-30人。一位村小学教师告诉记者:“我以前曾当过村小校长,亲自上报学籍,2008年,中心校让我校多报了20名学生。”
对此,中心校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向县教育局上报的学生人数和在校学生人数确实不相符。原因是,不少学生在当地学校报名上学后,随打工父母到外地上学了,但没有办理转学手续,学籍还在当地,他们就将这部分学生也上报了。因此,上报的人数比实际在校学生多。针对该负责人的解释,数名反映问题的教师均告诉记者,学校上报的学生中,只有少部分学生学籍没有转走,大多数学生的学籍都转走了,中心校负责人的说法不属实。
经费支出不透明
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公用经费问题,省教育厅财务处有关领导表示,一般村小学没有账户,因些,县财政将经费拨付到中心校的账户上,但中心校必须将教育共用经费分配给各村小学使用,不能截留。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教育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可是,据了解,高岭中心校并没将教育公用经费按学生人数全额拨付给各村小学,中心校只按人均8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给各村小,村小学的大部分经费被中心校截留使用。
按照上述标准,这些年来,离岗教师的工资和虚报冒领的教育经费已是一笔巨款,中心校是如何使用这笔资金的呢?
该中心校负责人的解释是,他们2009年的教育公用经费共有60万元,这些钱用于教师培训,给学生购买责任险,以及支付后勤人员工资等。同时,教师离岗后,还要拿钱请代课教师。
对中心校负责人的解释,当地部分教师不认可。他们说,每年中心校召集村小学校长开会,也是这样简单地通报一下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却从没有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每笔资金的去向。每年组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都是本校教师)审计账目,时间不到一个小时,只是走个过场。而实际上,中心校领导开支随意,上、下班经常包车,大吃大喝等。每年学校经费都会花光,却经常拖欠教师的误餐费等补贴。
采访中,该乡部分教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对中心校套取资金的问题进行彻查,严肃处理,同时,对该校近年来的账目和开支情况进行清理和审计,糊涂账不能再糊涂下去了。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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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在线教育网站(中安教育网)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京华时报讯(记者郭莹)近日,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2236.23亿元,占GDP比例为4.28%,比上年的3.93%增加了0.35个百分点,持续了20年的“追4”行动如期实现。&&&&2012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27695.97亿元,比上年的23869.29亿元增长16.03%。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为22236.23亿元,比上年的18586.70亿元增长19.64%。&&&&据统计,全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教育费附加)为20314.17亿元,比上年的16149.47亿元增长25.79%。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3781.55亿元,按同口径比较,比上年增长15.7%,高于中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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