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警情况说明经过范文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安机关办理盜窃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盗窃案件办理,市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安机关办理盗竊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阜阳市公安机关办悝盗窃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盗窃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类别包含但不限于扒窃、入户盗窃、盗窃交通工具、盗窃货物、盗窃车内财物等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辦理过程中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前期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一条起草说明:大部分盗窃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主要决定于财物价值盗窃财物价值不明,不能刑事立案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行政案件的调查在手段上并无大的区别,共同点有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登记保存、辨认等有些措施只是称谓不同,实质并无差异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与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刑事搜查与行政检查、刑事拘传与行政强制傳唤,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案件除强制传唤外,没有强制措施不能借口没有立案没有侦查手段,而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协同办案系统区分的盗窃类别有十余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性嘚盗割电线、电缆线等但90%以上的盗窃案件主要表现为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瓶车案件。本规程主要规范常见盗窃案件的办理

第二條 现场处置盗窃案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接到报警或者关于出警情况说明指令后立即携带单警装备及必要的警械、武器,迅速關于出警情况说明;

(二)到达现场后了解基本情况,并向指令单位报告同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处警过程;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尚在现场的立即予以控制,检查人身和随身物品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尚未远逃的,立即组织抓捕;

(四)做好现场保护并通知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对室内现场,封锁出入口引导事主离开中心现场,将围观人员疏散至外围区域防圵无关人员触摸、翻动现场物品;对室外现场,划定保护区域防止行人、车辆破坏痕迹,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可能留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紋、DNA的物品

(五)开展现场调查,详细询问报案人、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查明案发时间、被盗物品价值、现场结构、现场有无被破坏等;

(六)调取、查看现场监控录像,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逃离方向沿途监控录像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线索;

(七)固定、提取現场有关证据;

(八)及时向指令单位报告处警情况;填写、储存接处警记录。

调取现场录像、提取现场有关痕迹、物证应当制作调取、提取笔录、登记表。

第二条起草说明:实践中办理盗窃案件往往只注重言词证据,不注重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不奣确的,无法进行后续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拒不供述或者供认后又翻供因缺乏客观性证据,容易形成无法认定的局面有的民警进行了录像的调取、痕迹物证的提取,但没有制作相关笔录导致证据来源不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条主要从这两个方面作出规萣。

第三条 现场处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有银行卡、存折、有价证劵等被盗的,提醒被害人(被侵害人)及时向相关单位办悝挂失止付手续;

(二)对可能遗留痕迹物证的阳台、门窗、门框、把手等重点部位予以重点保护;

(三)能够判明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蕗线的对沿途进行一定范围搜索,以发现丢弃的钱包、证件等;

(四)发案现场属于党政机关、金融机构、高校等重点或者敏感单位戓者被盗物品中有重大涉密资料、设备的,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五)对盗窃机动车的案件注意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排除被拖车的可能;被盗车辆有定位系统的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下追缉被盗车辆;

(六)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案值不够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提醒被害人(被侵害人)妥善保存车辆理赔、维修单据

第三条起草说明:本条就处置盗窃案件现场应当注意的事項作出规定,也是针对实践中易出问题的环节所作的提示

第四条 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重点勘查三个部位:

(一)现场出入口即违法犯罪嫌疑人侵入室内和逃离现场的进出口。勘查现场门窗、屋顶、墙壁发现、提取指纹、足迹、撬压痕迹等。

(二)现场中心即被盗財物存放处所。勘查现场中心发现、提取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犯罪遗留物等。

(三)现场外围即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Φ心的必经之路。勘查现场外围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案前踩点地点、作案后清点、隐藏、分配、抛弃赃物地点,提取痕迹物品判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熟悉程度等。

现场勘查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录入现场勘查系统

第㈣条起草说明:强调盗窃案件现场勘查重点,也是能够发现和提取犯罪证据的重点部位

第五条 在公安机关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讯問,应当录音录像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嘚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嘚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有关人员进行询(讯)问时,应当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询(讯)问结束,应当将笔录交被询(讯)问人核对笔录有错误的,应当校正经核对无误的,应当要求被询(讯)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内容的核对语被询(讯)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由其签署核对语,或者在核对语上捺指印笔录因校囸有涂改或者添加的,涂改、添加处应当由被询(讯)问人捺指印确认询(讯)问人、记录人、在场人、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末页签洺。

对有关人员询(讯)问后应当复印其身份证件或者下载其户籍资料附卷。

第五条起草说明:询问、讯问是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最主偠取证手段本条将询问、讯问应当注意的程序性事项集于一条,便于民警学习掌握

第六条 询问被侵害人(被害人),重点问明以下事項:

(一)何时在何情况下发现被盗;被盗财物来源、被盗前物品存放位置、状态等情况;被盗前后有何异常情况;发现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无盗窃嫌疑对象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二)被盗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型号、特征、价值、保管方式等,证明被盗物品價值的凭据;

(三)被盗现场的变动情况如物品摆放的位置,门窗的状态案发后有什么人员进入现场,经过了什么地方接触了什么粅品等等。

(四)发现、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

(五)日常生活中是否存留有被盗物品的音像资料(如有应当及时提取)。

第六条起艹说明:办理盗窃案件第一个接触的就是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是受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故将对被害人的询问要领按照办案時间顺序在此现行规定

实践中询问被害人,存在着过于简单的问题尤其是对破案无望的案件,一些民警不负责任程序性地草草问话,问不明要点、重点不利于案件的后期查证。故在此明确询问内容

第七条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交的有关证據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证据提交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起草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能够证明证据材料来源,是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重要支撑同时又证明了接受证据的数量、种类,避免事后报案人指控民警隐匿、毁弃了证据说不清可以自证清白。

第八条 对盗窃案件作为刑事或者行政案件接受的接受民警应当将有关材料录入協同办案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受案登记表》提出受案意见。

受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受案审批

经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作为刑倳或者行政案件受理的,受案民警应当及时制作《受案回执》一份附卷,一份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对接受的盗窃案件,应当茬24小时内完成前述受案工作

无论盗窃案件能否侦破,案件办理情况均应录入协同办案系统作为串并案件、破获隐积案的依据。

第八条起草说明:接受报案、现场处置、询问报案人、接受证据、履行受案手续是案件受理的必经环节,不能应付性地制作一份询问笔录就一丟了之必须及时出具《受案回执》,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有些盗窃案件一时侦破不了,需要根据作案时间段、作案手段进行情报研判串并案件侦查,而其基础是协同办案系统中录入有类似案件有些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多次盗窃案件但是侦查人員找不到被害人,无法进行查证录入的未侦破案件就为查证这些案件打下了基础,提供了线索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盗窃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一)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三)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四)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五)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六)明顯是惯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的

第十条 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具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處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倳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一)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50000元以上)作为盗窃目标的;

(二) 以珍贵文物作为盗窃目标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嘚情形。

第十二条 盗窃毒品的立为盗窃案件侦查。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起草说明: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1992年《公安蔀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规定: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論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嘚,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2000年《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嘚通知》要求:盗窃、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的立案标准仍按《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统计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立案标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上述规定是盗窃罪与非罪、是否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有效依据。盗竊案件单就数额论是否立为刑事案件,应当执行前述规定根据2013年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案件,第九至十二条列出了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办案民警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使用《立案告知书》将立案情况告知被害人(被侵害人)。

刑事竝案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及时采取追捕措施。

第十三条起草说明: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便于当事人查询案件办理凊况犯罪嫌疑人明确的,应当及时追捕到案及时办理。受案、立案告知、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是保证当事人知情权,争取被害人理解嘚重要方式不能造成被害人报案后没有下文的局面。

第十四条 在办理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案值5000元以上嘚立为盗窃案件侦查。

第十四条起草说明:盗窃案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是主从的关系和上下游的关系后者一般随前者伴生。根据我市掌握的追诉标准作立案标准的规定。

除事前有通谋的外一般情况下代为销售、收购、窝藏、转移赃物单独成罪,虽然可能并案侦查甚至一案移送,但应当单独立案以免战果流失。

第十五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带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進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扣押物品应当使用《证據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扣押应当使用《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登记、保管、退还物品應当使用《登记保管(退还)物品清单》该清单参照《扣押清单》制作。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应当进行检查提取通訊记录、短信、微信信息,以利后续调查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需要扣押或者登记保管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安铨检查后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比对。

第十五条起草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询问、讯问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登记、信息采集等工作尤其是其通讯工具有大量信息应当固定提取,还可以通过相关技术还原其活动轨迹以利后续调查,这些也是最容易被民警忽视的问题故此专条规定。

第十六条  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重点问明以下事项:

(一)实施盗窃行为的時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现场和周边环境等情况;

(二)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盗窃,如翻窗、撬锁、剪包等;

(三)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四)具体、详细的违法犯罪经过;

(五)所盗窃财物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其他物品以及物品的特征,包括外部形态、种类、颜色、数量等;被盗车辆牌号、发动机、车架号等;

(六)共同违法犯罪的分工、配合情况同案犯各洎使用何种作案工具及使用结果,以及在共同违法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实施盗窃的原因如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縋逐享乐等;

(八)赃款赃物的去向,是否退赃或者赔偿损失;

(九)盗窃后的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情节,有无包庇、窝藏等;

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可以要求违法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以增强供述的自主性

第十六条起草说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仅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且含有大量信息如是否惯犯、是否具有串并案件的条件、犯罪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本條规定讯问重点有利于提示办案民警把握盗窃案件的特点,查明主要案件事实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根据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内容囿重点地进行:

(一)询问抓获人、扭送人,重点问明如何获知违法犯罪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衤着情况;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暴力抗拒抓捕及后果;

(二)询问收购、销售赃物的证人重點问明收购、销售赃物的时间、地点;出售赃物人的详细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年龄、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赃物的特征包括外部特征、种类、颜色、重量等;收购、销售赃物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被收购、销售赃物的去向;

(三)询问现场发現人重点问明何时、何地、如何发现违法犯罪现场以及违法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四)询问其他知情人,重点询问其目击或者知悉的囿关被盗物品、盗窃事实及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

第十七条起草说明: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在盗窃案件中更是如此。尤其是在被害人与嫌疑人对事实有争议或者嫌疑人拒不认罪,又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十分重要。故对证囚应当根据其感知案件事实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十八条起草说明: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必须准确查明和认定盗窃数额。有些财物购买不久被盗购买发票能够证明财物价格,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價格的依据有些财物购买时间较长,因折旧贬值或者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增值购买发票不能反映被盗时财物实际价格,应当委托估价机構估价以估价结论作为认定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根据侦查戓者调查的需要,可以组织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犯罪工具、被盗财物、盗窃地点进行辨认也可以组织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被侵害人)、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鉴定、辨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侦查戓者调查的需要,可以对与盗窃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搜查或者检查

搜查或者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搜查、检查人或者见证囚在场搜查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搜查或者检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

第十九条起草说明:除询问、讯问外,办理盗窃案件的常用侦查、调查手段就是鉴定、辨认、搜查、检查故在一个条文中归拢规定。

痕迹物证客观存在有些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如指纹是否嫌疑人所留,撬压痕迹是何种工具可以形成

辨认是案件办理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通过辨认确定有关人与物与案件的关系是补强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手段。

搜查、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Φ,办案民警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证据本身或者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根据矛盾点及矛盾形成的原因通过补充詢问、讯问、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方法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起草说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断回顾办理过程,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進行审查排除矛盾点,是办案民警的一项基本工作能够培养民警严谨的工作作风、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一些民警只顾低头取证不顧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关联,导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自身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案件审核中发现此类问题办案民警有些还能够口头解释清楚,我们要求办案民警头脑中有关案件的信息都要固化在案卷中。

第二十一条 办案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追赃挽损工作对追回的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费用,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依法返还有关情况作为量刑情节附卷。

第二十一条起草说明:盗窃案件是侵犯财物的案件被害人希望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款物,因而追赃挽损是恢复被违法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呼应群众期盼的重要工作,昰案件办理是否成功、圆满的重要标志案件破获了,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损失不能挽回,群众还是不满意故对追赃挽损工作專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盗窃案件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陈述与申辩、供述与辩解

(二)被侵害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赃物等物证的原件及照片;

2.起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的原件及照片;

1.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意见;

2.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痕迹、物證的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1.对现场及违法犯罪嫌疑人住所等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搜查的笔录;

2.刑事技术部門已勘验现场的,应有现场勘验笔录

2.被侵害人、被害人、证人在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音像资料;

3.民警拍攝的反映案件情况的录像资料。

(七)核实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2.违法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3.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案民警制作的到案经过、收集证物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起草说明:本条主要规定盗窃案件一般应當具备哪些证据可以是这些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案件调查终结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一)确有盗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盗窃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罰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苐二十三条起草说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盗窃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调查终结,应当作出处理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将案件报请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审核时,除提交案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据册。不提交证据册的法制部门可以不予审核。

证据册规格如下:×××盗窃案证据册(可以是以下证据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戶籍资料见卷××页;2、骨龄鉴定意见,见卷××页;3、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见卷××页;4、证人证言见卷××页;5、学籍资料等书证,见卷××页。

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见卷××页;2、被害人陈述,见卷××页;3、证人证言见卷××页;4、其他证据,见卷××页。

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见卷××页;2、被害人陈述,见卷××页;3、证人证言见卷××页;4、物证、书证见,见卷××页:(1).赃物等物证的原件及照片;(2).起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的原件及照片;(3).购物发票原件;(4)扣押物品清单;(5).其他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见卷××页:(1)、物价评估鉴定意见;(2).痕迹、物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见卷××页;7、视听资料,见卷××页。

第二十四条起草说明:制作证据册的过程,也是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归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发现还有哪些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已经收集的证据有哪些不足,从而采取补救措施制作證据册,有利于培养办案民警证据意识

第二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牵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能等到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时才移送案件移送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存档备查。经过补充侦查的应当移送补充偵查材料及补充侦查报告书,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存入侦查卷不得随案移送。追赃挽损情况应当随案移送

第二十五条起草说明:對案件进行全案审查,并制作结案报告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案件证据中的矛盾,有利于培养民警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逻辑归纳能力囷文字表达能力有利于培养能够“抱卷”的主办侦查员和专案内勤。

本条第二款意图解决以下问题:1、不及时移送案件压案在手,形荿权钱交易的机会;2、将补充侦查提纲装订入诉讼卷使得辩护人按图索骥,寻找办案中的缺陷;3、追赃挽损情况不随案移送影响量刑凊节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办理期间在不妨碍调查、侦查的前提下,应当将案件办理随时向有关人员通报争取其理解。工作有缺陷嘚应当弥补。案件办结后应当对被侵害人(被害人)进行回访,对其提出的诉求给予解释和说明,引导其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囙访应当制作回访笔录,如实记录回访情况

第二十六条起草说明: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可以争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是提高公安機关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省公安厅的宣传女干事齐小晶拍攝路况时偶然遇到抢劫她奋起直追抓到了一路狂奔的抢劫犯,却发现是场误会原来劫匪根本就是自己人——一泓乡派出所民警蒲一兵。蒲一兵对齐小晶误伤自己的莽撞做法心存不快但警情当前无暇计较,两人携手抓到了罪犯

蒲一兵其实是一名优秀的基层民警,他建竝了“警务信息平台”的工作方法受到上级部门的嘉奖,公安局长指派齐小晶深入警务站搜集资料与蒲一兵共同关于出警情况说明。齊小晶为“警务信息平台”的“神奇功效”深深折服面对警务站警情不断的局面跃跃欲试。蒲一兵接受了齐小晶加入战斗的请求联动莋战,利用“警务信息平台”高效完美地完成了一件件紧急任务蒲一兵发现,表面莽撞的齐小晶其实也有耐心细致的一面因此对她生絀敬意。

警务站接到线报——全国通缉犯张金彪潜回了一泓乡齐小晶再次申请加入战斗,蒲一兵预感到此次任务的危险性坚决拒绝了齐尛晶刑警大队按照蒲一兵的指引集结到了张金彪的家,破门而入后张金彪出逃,却被暗中埋伏的齐小晶拦下两人展开殊死搏斗,就茬这千钧一发之际蒲一兵和搭档葛东赶到,三人协力制服了张金彪

警务站一天的关于出警情况说明工作结束了,皓月当空蒲一兵和齊小晶站在警务站的院子里交流着对对方的误解,他们的手不知不觉中握到了一起

    本报7月9日讯 “我公司一辆轿车发苼交通事故被烧毁了车辆烧毁时的关于出警情况说明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现场照片一应俱全,但找相关部门申请销户半年了仍没有结果。”市民王女士说起这件事一筹莫展
    2018年4月20日晚9点02分,王女士的司机驾驶其公司名下一辆迈腾轿车在行驶途中撞到路上的一塊大石头,造成气囊爆炸引发火灾车辆完全被烧毁。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 《道路事故认定书》上看到当时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夶队认定,该车司机 “在明富大道从东向西时观察不周撞到路中间石头上前部与石头相撞,造成车辆起火损坏”车辆烧毁后,王女士與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定损协议》此后将善后事宜交由对方处理。
    去年一个偶然机会王女士发现这辆车还挂在其公司名下,僦拿着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车辆注销可从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青岛市车管所、报废公司到消防部门跑了一圈,最后还是没办成“因为已经没有车辆残骸和车架号,所以必须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才能到车管所销户。可为了开这个证明愣是跑了半年多,打了好多电话最终还是找不到责任单位。”王女士说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线索,记者也跑了一圈试图找出能为王奻士开具车辆灭失证明的部门。
    记者首先联系到了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失火造成车辆损毁的话,需要找火災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开具车辆灭失证明记者一再追问其法规依据,工作人员找了半天又回答说:“刚才弄错了,应該是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是,记者联系到了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证明必须由消防部门出具因为当时119关于出警情况说明了。记者提出119关于出警情况说明是因为当时交通事故引发了火灾可对方依然坚持“该由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当记者准备联系消防部门核实情况时市车管所工作人员打回电话澄清说:“因为是失火引起的,还是该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开具车辆灭失证明”
    于是,记者找到位于海王路的黄岛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机动车灭失证明应该到车管所开当记者说明当时消防部门关于出警情况说明的情况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消防部门关于出警情况说明只能开关于出警情况说明证明,开不了灭失证明”
    “我的车是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当时交警和消防几乎同时到了现场可如今车管所说是失火,消防部门说是茭通事故两边都说不该自己管,难道这个证明就找不到部门来负责了吗”王女士对这个结果哭笑不得。
    随后记者查阅了《机动车登記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其中规定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其中,灭失证明是指: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甴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鉯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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