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废气排放标准餐饮废气污染取证

金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浙政发〔2013〕59号)以及《金华市大气污染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大气治理的要求,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为重点,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求质变的计划安排,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逐步使群众投诉强烈的油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明显违法行为基本得到纠正,努力为居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安静的生活环境。
  2014年底前,市本级城区基本完成中大型餐饮业单位、单位食堂餐饮油烟治理:基本取缔无证照的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城区启动餐饮油烟治理整治行动。
  2015年底前,市本级城区有证照的餐饮业单位基本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基本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城区基本完成有证照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治理整治。
  2016年-2017年,各县市城区实现餐饮油烟长效管理。
  二、整治范围及要求
  整治范围:金华市区整治范围为金华市区二环线以内的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等(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以及中大型单位食堂等室内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项目。金华市各县市整治范围为各县市城区范围。
  中大型餐饮业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大于75座(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中大型单位食堂是指:供餐人数大于50人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
  整治要求:餐饮业要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三、组织机构
  成立金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指导小组、领导小组。
  指导小组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方雨辉
  常务副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建跃
  副组长:市建设局副局长蒋晓宏
  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全胜
  市环保局副局长李荣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晓云
  成员: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朱景毅
  市行政执法局交通和环保执法管理处副处长诸葛军
  市建设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章雄飞
  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蒋万平
  市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察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周沭仁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联席会议制度、函告制度等指导性意见,检查、考核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情况。
  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区(管委会)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区(管委会)领导的有关部门和各辖区相关分局(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由各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领导小组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二环路以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安排(具体时段安排根据总体方案下发时间调整)
  (一)准备阶段(日至10月15日)。
  1.&出台整治方案。由市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商讨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方案,并拟定整治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开展调查摸底。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业有无餐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对餐饮业有无油烟污染情况,环保部门对餐饮业环评办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要求做到全面、细致、清晰,登记、造册、建档、形成汇总材料,报送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及三个区(管委会)。
  (二)宣传发动阶段(日至10月30日)。
  1.&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整治方法、阶段安排等有关事项。对餐饮业单位,建设部门应做好装修审批前的宣传工作,告知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环保部门应做好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未按规定审批的处理方法等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方法、步骤、未按规定审批的处理方法等宣传,并对未经环评的对象宣传环评审批的必要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的危害性、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宣传。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将宣传资料分发到被治理单位及个体户,同时发放整改(取缔)告知书,明确整改(取缔)时限、整改方法、整改措施等,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出台管理规定。市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建设、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制我市餐饮油烟管理指导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3.&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市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建设、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出台餐饮油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函告制度。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建设、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三)整治取缔阶段(日至日)。
  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1.&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
  (1)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对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规划部门应当要求申报单位设计餐饮业单位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餐饮单位装修者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进行装修申报登记时,建设部门应告知装修人法律规定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并应到环保等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房产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规划经营活动的需要,在规划许可建筑施工图报件中,增加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对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环保、市场监管局部门应不予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餐饮业单位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批,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取得《餐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许可。
  (3)环保、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可能产生油烟等污染影响的餐饮业单位,环保部门在进行环保审批时应要求餐饮业单位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落实废气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和影响控制措施,以减缓不良环境影响,并提供有关油烟净化装置的环保产品认证目录查询方式(http://www./certification/index.html)。
  (4)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在项目选址阶段或审批前应采取向周边居民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意见调查。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餐饮业单位,审批部门可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相关周边居民意见,如大多数周边居民不同意建设的,应不予发放环保许可。
  2.&对无证照经营、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如果发生油烟等污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整治行动。一是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户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二是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按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按未取得环保审批进行查处;对逾期不整改的,或不具备治理条件,油烟污染较大、居民反映强烈的无证照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
  3.&对有《餐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如发生油烟等污染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整治行动。一是环保部门督促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的经营户补办审批手续;二是对有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三是对有证照、取得环保审批的餐饮业单位,居民反映经营活动有污染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调查,并函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及时出具环保检测报告。如果环保检测认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督促餐饮业单位及时整改。四是餐饮业单位逾期不整改的,或对不具备治理条件,油烟污染严重超标且居民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局部门依法查处。如行政执法局采取所有能采取的管理手段餐饮业单位仍无法整改到位的,应函告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餐饮油烟管理联席会议也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停油烟污染严重超标且居民反映强烈的,有《餐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
  (四)巩固深化阶段(日至12月31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行政执法、建设、规划、环保、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确保年底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五)长效管理阶段(日至日)。
  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指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餐饮业油烟管理指导意见,对餐饮油烟整治情况全面检查验收;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整治成效,并建立长效管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市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是解决我市油烟扰民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辖区的餐饮油烟整治方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保证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相关职责部门要指导辖区分局(大队)根据餐饮油烟整治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2.&通力协作,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力度,责任到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有力的声势,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这一热点难点问题。建立餐饮业单位污染防治管理函告制度。
  餐饮业单位审批办理流程为:餐饮业单位到建设部门办理装修审批&&建设部门按规定审批,告知餐饮装修者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对餐饮业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审批情况函告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环评许可情况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规划部门对新建居民楼、商住楼配套做好餐饮业规划布局;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餐饮业单位许可情况,定期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无证照经营的餐饮业单位有油烟等环境污染投诉的,应函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餐饮业单位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环保检测的,应函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出具有明确认定性意见的检测报告。各职能部门应依照上述流程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县市城区应参照市本级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本县(市)的餐饮油烟治理,应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整治任务。
  3.&落实方案、依法整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责部门要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餐饮油烟污染依法整治;同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常态管理措施。
  4.&加强督查,严格考核。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各单位成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上报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给指导小组办公室,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颖,联系电话:,邮箱:)。指导小组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工作要求,根据大气污染整治考核有关要求,每年年终对整治成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好落实。考核成绩将作为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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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单位 浙江发布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在日前下发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要求在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需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以及建立起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明确监督单位 浙江发布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现全省环境空气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7%这一目标,近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下发了《浙江省餐饮油烟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保厅负责统一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禁止新建的场所范围    据悉,该办法明确了由省环保厅负责浙江省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需起到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于各县(市、区),则由所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将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在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餐饮服务用房除外)、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业住宅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场所,将禁止新建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并需匹配油烟污染防治设施    据了解,在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设计专用的烟道。    并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所涉及匹配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此外,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等方式,以及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敏感区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在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明确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相应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并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包括医疗卫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地)大、中型餐饮用户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同时,在日前下发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要求在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需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以及建立起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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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在手,信息我有!《环保商讯》八月再战环保展!  由中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浙卫发[号)
核心提示: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浙卫发[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选址与布局
  第三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 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 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 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 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 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六条& 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第十七条& 餐饮具粗洗暂存区应设有与每日生产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及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八条& 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在容器凉干间(区)存放。
  第十九条& 应每天对生产场所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清洁区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采用无毒、无害、光滑、防腐蚀,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采用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和筷子消毒专用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消毒时应以竖立状态在一体机的设备中传递运行。
  餐饮具的包装应采用具有打码功能的塑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包装机。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满足消毒效果检测的检验设施。
  第五章& 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六条&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 用于包装消毒后餐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已消毒的餐饮具储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餐饮具的消毒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三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清洗消毒运行程序、物品管理制度、岗位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名称、卫生监督合格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记录,餐饮具使用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各项登记记录应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对包装的密封性、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测原始记录完整齐全,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要求应达到光洁干燥、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回收、配送餐饮具的专用运输车辆,在装载已消毒的餐饮具前,必须清洁消毒。
  运输车辆不得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禽畜水产等食品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 集中消毒餐饮具每日生产量应与其生产场所面积、布局、设备等设计体量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洗涤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和必要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密封存放,每天清运。
  第七章& 人员要求
  第四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衣帽,清洁区操作人员重新进入岗位前应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餐饮具消毒效果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三条& 非清洁区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的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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