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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2012 & xxxxxxxx 浙ICP备xxxx4号 苍南县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各类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2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苍南县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
(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苍南务工或经商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县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
4.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七)其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苍南县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本县户籍中、重度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到县特殊学校报名就读;中、重度聋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盲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浙江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到所在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优先照顾公办学校就学。
(二)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1.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
4.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政府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
5.市第三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县第二层次(县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及以上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县政府以前文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各类优秀教师照顾对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6.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五、招生计划
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在45人以内;申报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在40人以内。新居民子女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六、招生办法
(一)2012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各校具体招生时间见附件2。
1.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且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的;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无房产证的。
第三批: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外,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子并居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养老基本保险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本县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毕业学校就读一年及以上);其他父母能提供材料证明在申请就读学校所在乡镇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
(2)招收第一批次学生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二批次学生。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3)学校招收第二批次学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次学生。学校可首先按住建部门房产确权时间顺序录取父母有房产证的学生;其次按购房正式发票时间顺序录取父母无房产证但有购房正式发票的学生;再次通过电脑派位或随机抽签等方式,录取父母有房子并居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学生,直到额满为止。
(4)学校招收第三批次学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四批次学生。学校可通过电脑派位或随机抽签等方式,首先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养老基本保险的学生;其次录取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最后录取其他父母能提供材料证明在申请就读学校所在乡镇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学生,直到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乡镇同一期学校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得多校申请。如有多校申请,一经查实,则取消录取资格。
(二)民办义务阶段学校在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实行依法自主招生。
(三)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审核。
七、报名办法
(一)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登记或迁入的苍南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用于初中报名,浙江省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盖校章,省外毕业生用2012年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代替,下同)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户籍于2012年6月30日以后登记、迁入;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施教区学校报名而未被录取的,持以上证件到当地学区报名,由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6至7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持苍南县侨办或县台办证明、现监护人户口簿和房产证、儿童(少年)本人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或房屋产权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持县人才、人事部门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相关高级人才证明、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审批表、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移民安置点施教区学校报名。
(六)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持相应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6至7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县教育局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学校招生计划,统筹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除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就学。
(七)需在施教区外申请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水费和电费收据、营业执照、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工资册等)、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相应的批次到相应的公办学校报名。
(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监护人凭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我县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工商执照)、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7日至28日就近到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报名。其中,参加苍南县社保一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先给予安排就学。苍南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附件3。
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若确需在苍南县就读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27日至30日到居住地学区报名,由学区统筹安排。我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确保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剩余学额实际,可招收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额满为止。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该房产证可作为入学依据。
(二)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记上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代替房产证报名;房产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房管局收件收据为依据。民间契约、协议、非住宅产权证和2012年6月30日之后领取的房产证(含有效证明)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三)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子并居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应向学校提交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长期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电视费收据、水费收据等原始凭据),再由学校派专人实地调查证实。
(四)因拆迁而变动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拆迁安置协议书为凭证,到原施教区学校或安置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落实的我县适龄儿童(少年),凭县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六)因特殊原因未被录取的第二、三批适龄儿童(少年)由学区统筹安排到指定公办学校就学。
九、相关工作及步骤
(一)各学区要组织各小学对毕业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县教育局将于6月30日锁定全县六年级学生基本信息。各小学要将因无户籍未能录入到电子学籍系统的学生名单报学区、县教育局备案。
(二)各小学要在小学毕业生学力检测后,为每一位毕业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编写毕业学力检测报名序号并盖学校公章后发给学生,用于初中入学报名。
(三)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校要将录取名单按录取期次、批次、招生对象条件顺序报学区审核,县教育局备案。同时组织好新生注册工作。已报到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迁移电子学籍。对于未报到的学生,要了解原因,做好登记,尽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
十、招生纪律
(一)县政府成立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育、财政、发改、监察、公安、住建、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招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家长及社会十分关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解释。
(三)各学区、学校要细化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切实认真做好新生报名、录取相关工作。所有学校新生入学一律实行常态编班;所有学校不得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等名义招生;所有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谈)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农村山区寄宿制学校)不再招收寄宿生和寄午生。
(四)各小学不得招收擅自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初中在校生。已达到规定班额的学校,不得接收中途转入的外施教区学生入学。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级、学额;不得将学生学籍挂靠在其他学校或让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否则不予建立学籍。若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严格把好年龄、范围和条件关。坚决制止和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入学挂钩的任何收费;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婚育证明;公安、住建、民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各类入学依据证明关,严禁提供虚假证明。对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十一、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灵溪学区: 龙港学区:
宜山学区: 钱库学区:
金乡学区: 桥墩学区:
矾山学区: 马站学区:
县教育局:62283
(二)监督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
县教育局:
本办法由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招生 办法 通知
苍南县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
苍南县2012年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表
说明: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学区下达。
2012年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分期分批招生工作安排表
招生录取批次
录取公布时间
县第一实验小学、县第三实验小学、灵溪镇第二小学、龙港镇第一小学、龙港镇第二小学、龙港镇第三小学、龙港镇第四小学、龙港镇第五小学
7月5日-6日
7月15日-16日
县第一实验小学渎浦校区、灵溪镇第四小学、灵溪镇第六小学、龙港镇第六小学、龙港镇第七小学、宜山小学、县第二实验小学、宜山镇第三小学、钱库小学、钱库镇第二小学、金乡小学、金乡镇第二小学、桥墩小学、矾山镇第一小学、矾山镇第二小学、马站小学
7月18日-19日
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
7月26日-7月27日
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公办小学
7月27日-28日
(符合政策条件新居民子女报名)
7月27日-30日
(其他新居民子女报名)
县少年艺术学校
6月29日-7月1日
7月6日上午
6月30日-7月4日
县体育运动学校
7月5日-7月10日
2012年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分期分批招生工作安排表
招生录取批次
录取公布时间
灵溪一中、灵溪镇第二中学、灵溪镇第三中学、龙港镇第一中学、龙港镇第二中学、龙港镇第三中学、龙港实验中学
7月5日-6日
7月15日-16日
灵溪一中渎浦校区、龙港镇第四中学、龙港镇第五中学、宜山镇第一中学、钱库镇第一中学、钱库镇第二中学、金乡镇第二中学、金乡镇第三中学、桥墩镇第一中学、矾山镇第一中学、马站镇第一中学
7月18日-19日
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
7月26日-7月27日
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公办初中
7月27日-28日
(符合政策条件新居民子女报名)
7月27日-30日
(其他新居民子女报名)
6月30日-7月4日
县体育运动学校
7月5日-7月10日
苍南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
灵溪镇第一小学、灵溪镇渡龙小学、灵溪镇城西小学、灵溪镇沪山小学、灵溪镇山南小学、灵溪镇灵江小学、灵溪镇观美小学、县民族中学、灵溪镇第四中学、灵溪镇第六中学、灵溪镇第八中学、灵溪镇第九中学、灵溪镇第十一中学、灵溪镇凤池学校、藻溪镇小学、藻溪镇初级中学、龙港镇第十小学、龙港镇第十一小学、龙港镇湖前小学、龙港镇凤江小学、龙港镇白沙小学、龙港镇海城小学、龙港镇平等小学、龙港镇江山小学、龙港镇芦浦小学、龙港镇巴曹第二小学、龙港镇云岩学校、龙港镇第五中学、龙港镇第六中学、龙港镇第七中学、龙港镇第九中学、龙港镇第十中学、龙港镇第十一中学、龙港镇第十二中学、龙港镇第十三中学、龙港镇第十四中学、宜山镇第二小学、宜山镇第三小学、钱库镇第四小学、钱库镇望里一小、钱库镇望里二小、钱库镇望里北岙小学、钱库镇新安一小、钱库镇新安二小、钱库镇第三中学、钱库镇第四中学、钱库镇括山学校、钱库镇仙居学校、金乡镇第三小学、金乡镇第四小学、金乡镇第二中学、金乡镇第三中学。
龙港镇第三中学 版权所有调查采访>>>>>正文龙港小学操场用地建仓库续 政府承诺下周拆违来源:
核心提示:代表:应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孩子放在第一位
  温州网12月17日(记者 黄国强) 918名学生&蜗居&几亩校园数年,眼看10亩操场用地出租期满,打算收回新建操场。却因龙港镇新城社区黄库村以此地系村里资产为由,继续对外出租,几度争议搁置一年无果。
  近日,《代表在线》栏目以为题报道该事件后,广大网友十分关注,纷纷通过微博留言,认为&有借无还&有损诚信形象,教育优先不能成为一句空话。
  网友们的热议引起了市人大代表郑奇芳高度关注,今天下午,她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苍南县教育局基建中心副主任尤育隆等嘉宾一起,面对面追问龙港镇两违办主任缪克权后续处理意见。
  &有借无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这块土地的所有权问题,部分村民认为土地虽然已被学校征用,但当初建学校村里出过钱,这说到底土地还是村里资产。下午的访谈也围绕这一话题展开。
  尤育隆认为,这块地是2003年龙港新城二小经过正规程序报批所得土地,一共有15亩,手续齐全。从教育主管部门来讲,非常迫切要把这块地收回,918名学生急需一个操场。
  &龙港镇政府已对上述土地性质予以核查,报批程序完整,土地的使用权就是龙港新城二小,而黄库村搭起来的仓库还属于违章建筑。&缪克权补充道。
  &征用手续已完成,按法律上来讲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物权的所有人是龙港新城二小,其拥有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权。&陈一来从司法角度作了更明确解释。
  陈一来说,村民认为土地属于村里资产是一种误解,混淆了关系。一方面,龙港新城二小成立之前虽然村里曾集资建小学,但这只是说明村民对小学成立过程中有贡献,但土地的性质已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和村里再没有关系。另一方面,从合同上理解,双方合同到期,权益义务已终结,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由校方收回,如采取其他方式阻止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这是违法行为。
  &既然土地使用权主体明确,接下来该怎么办,拆还是不拆?要拆具体什么时候拆?&访谈中,郑奇芳接连追问。
  郑奇芳说,这个事件首先要讲到诚信问题,既然合同到期了,有借必须有还;其次,从依法角度出发,既然土地已作为教育用地被征用,那就必须用于教育。
  同时,郑奇芳还呼吁,在谈论任何问题的时候,不要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应该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孩子放在第一位。从大局考虑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仅仅要讨论什么时候拆,拆了怎么样,而要从长远考虑,教育问题必须做好。
  针对代表追问,缪克权在栏目中郑重承诺:&按照镇里领导要求,违章建筑必须要拆,不管建在哪里都要拆,这个调子已定好,也不会无限期的拖下去,预计会在下周会组织拆违。&
本文转自:
|编辑: 黄国强|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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