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白沙房价何时征收的价调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2016年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2016年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壮大实体经济基础;决定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其中,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问:目前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从日起至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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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3〕66号
& 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
 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七)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二、关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将“人民教育基金”更名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三)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征收机构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并做好新旧征收办法的过渡和衔接工作。省财政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除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中的其他有关事项暂按原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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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城镇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
  城镇教育费附加是指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是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应当坚持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税务、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由市、县(市)、区税务部门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百分之三征收。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第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业人口数和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计征(包括在农民负担的百分之五以内)。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的数字为准。
  农村的五保户、困难户、受灾户以及残疾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农村教育费附加,减免比例不得超过本乡(镇)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五。但严重受灾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城镇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随乡统筹费一并足额缴纳。
  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率,不得按在校学生人数分摊农村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市、区(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上街区)税务机关征收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全额及时缴入市财政。
  县(市)、上街区税务机关征收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全缴县(市)、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城镇教育费附加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和用款计划,按月及时拨付;年终决算时,应将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全部拨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不得以教育费附加抵顶国拨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村使用的管理体制。
  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划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乡(镇)核算,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经费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管理机构拨付学校使用。各乡(镇)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城镇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用于保证按月如数发放计划内民办,其余用于补充中小学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支付持有《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聘任证书》的民办教师工资;没有计划内民办教师的地方,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经费方面的开支;
  (二)支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补助费;
  (三)补充中小学设备费、修缮费和公务费;
  (四)支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村办小学新建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仍以村筹为主,乡(镇)可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教育行政部门可按当地中、小学在校学生当年人均城镇教育费附加标准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的经费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城镇教育费附加总额。
  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返还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和抵顶中小学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现行会计制度,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按规定向上一级税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税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交,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额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的,处以应缴款额一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坐支、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教育费附加的,由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的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全部款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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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通知
文章《2016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通知》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13:24:21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教育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实际用于教育的费用。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各级各类的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教育基本建投资(建筑校舍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费用)等。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的一种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收,而是一种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关注2016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通知,就让小编来为您一一解答。本文仅供参开,如有异议,请以官方为准。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拓展阅读: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减免呢?教育费附加减免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目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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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和通知全文
编辑:义俏&
  导读: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更多阅读欢迎访问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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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解读: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并不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
  换句话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仍然要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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