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消防总队长王健平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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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柱常务副厅长深入长春消防支队一线看望慰问入伍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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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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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在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罗永强、消防总队司令部参谋长于杰武及厅指挥中心相关负责同志陪同下,检查指导长春消防支队执勤备战和部队管理工作,看望慰问新兵,并进行了座谈。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关连平、长春消防支队政委赵子魁陪同慰问。
  刘培柱常务副厅长一行先后来到长春支队南湖大路中队和特勤一中队,实地查看了部队执勤备战、车辆器材装备及防寒维护、营房设施建设、官兵食宿条件等情况,并与2013年入伍的大学生直招士官以及新兵进行面对面的座谈交流。座谈中,刘培柱常务副厅长详细了解了入伍新同志的基本情况、思想状况和接受部队管理教育情况,认真听取了新同志的入伍感受和成长收获,勉励大家要珍惜青春、牢牢把握在部队的大好时光,刻苦训练、刻苦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尽快实现从一名普通地方青年向一名合格军人的转变,为自己的人生经历留下闪光的篇章。他强调,新同志是吉林消防未来的希望和后劲,只有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练就一身真本领,才能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大显身手。部队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坚决杜绝违反部队纪律的粗暴管理方式,绝不能出现打骂体罚新兵的事情发生,总队开展的“我的兄弟我的兵”活动牢牢把握了政治思想工作的灵魂,要用真心、真情、真意带好新兵。
  刘培柱常务副厅长指出,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是在省政府和省厅领导下的一支“特种部队”,有着光荣的传统和骄人的业绩,广大官兵英勇顽强,无私奉献,不怕牺牲,是一支“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英雄之师。要充分认识到消防部队是一支“养兵千日,用兵每日”的部队,必须坚持“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宗旨意识,努力为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刘培柱常务副厅长对新入伍同志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要坚定信念,树立远大理想。新同志要有毅力、有耐力、有能力,接受各种人生的励炼和考验,不断提升军事素质,用扎实的业务能力,磨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树立远大理想目标,服务人民,报效国家。二是要刻苦训练,苦练本领。新同志要尽快适应环境,严格要求,刻苦训练,做迎接危难和险情考验的准备,练就出能打胜仗,擅打硬仗的过硬本领,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三是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入伍新同志中有很多本科生,甚至硕士生,这些同志要充分发挥自身学识和专业特长,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消防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四是端正心态,抵制不良诱惑。新同志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不攀不比,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健康,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环境的侵袭和干扰。要用部队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用正确价值观念约束自己,用信仰和梦想警醒自己,踏踏实实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就贯彻落实好刘培柱常务副厅长的讲话精神,罗永强总队长指出,当兵就是要报效祖国,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心中有梦,脚下才有路,广大官兵要学习领会刘培柱常务副厅长的讲话精神,迅速化成行动的动力,努力学习,刻苦训练,用实际行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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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墨残言殇
[导读]近日,记者深入采访了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杨健,就《细则》的制定发布、责任划分、过错追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为全面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公安厅日前发布实施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记者深入采访了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杨健,就《细则》的制定发布、责任划分、过错追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记者:杨健总队长您好。《细则》的制定发布,对我省公安机关而言应该说具有重大意义。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细则》呢?
杨健:您好。执法过错,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健全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大量执法问题,有力促进了执法权力的规范运行。但是,人民群众诟病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权无责、有错不究、错罚失衡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的修订,为我省公安机关进一步界定过错范围、完善认定程序、强化监督合力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引。《细则》的出台,为全省广大民警的执法行为划清了底线和红线,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保障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杨健: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人事、纪检监察、控申、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对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杨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接处警过程中,拒绝、拖延出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操作规范规程、指令命令进行现场处置,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者给警情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造成阻碍,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二是对报案不接、不登记,应当受案、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予或者超过审查期限受案、立案,不应当受案、立案的案件予以受案、立案的;三是受案、立案后不及时开展实质性调查和侦查工作,导致案件不了了之、久拖不决,或者因时过境迁,丧失侦破案件条件的;四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非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五是未按规定履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失控或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停止执行拘留、暂缓执行拘留、请假出所的;六是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人或者单位,错误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七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八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导致相关证据不被采信,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的;九是违反执法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未在办案区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情况与笔录内容严重不符,造成相关言辞证据被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及影响案件后续办理的;十是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案件证据材料,在卷宗的笔录、书证、法律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捺印,电子笔录简单复制、粘贴,影响证据效力或者导致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十一是违法对公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追缴等措施,或者对涉案财物保管不当、违规处理的;十二是违法收取、没收或者不及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的;十三是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者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十四是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诉,导致检察院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的;十五是不依法受理、办理、答复当事人控告、申诉事项,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十六是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拖延、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转移、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十七是因行使职权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十八是违规办理听证、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十九是违规使用警械、武器或者违反执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二十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记者:看来,公安机关对此划分得十分精细准确,十分值得称赞。那么,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执法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杨健: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记者:因执法过错责任人办理执法过错案件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表彰奖励的,如何处理?
杨健: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细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奖励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奖励。
记者:一旦发生执法过错的案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何处理规定?
杨健:如果发生了执法过错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记者:对了,杨总队长,在某些情形下,要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里所说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
杨健:根据《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是执法过错责任人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是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是本年度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五是因执法过错引发涉警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是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记者: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要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杨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是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是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记者:在哪些情形下,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呢?
杨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二是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三是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四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五是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六是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是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记者: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细则》中是怎样体现并明确规定的?
杨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执法过错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启动主体的层级上看,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从启动主体的部门性质上看,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相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没有执法过错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结案,并告知相关人员;认定有执法过错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纪律责任的执法过错责任人,需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通报批评等九种处理。
记者:如果,在认定执法过错过程中存在争议的话,该如何处理呢?
杨健:如果相关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时存在争议,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法制部门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记者: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如何行使救济权?
杨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送达执法过错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好了,今天采访得非常圆满顺利,非常感谢您今天能接受我们采访!
杨健:应该的,也真诚欢迎你们多监督我们的工作,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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