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伤赔偿中午时间在方塘游泳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法眼】单位组织旅游职工受伤算工伤(图)
  3月28日,乔佳的工伤认定官司终于打赢了。她是大连市一家连锁药房的员工。4年前,她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归途中遭遇车祸,身体多处骨折。但单位认为乔佳参与的活动与工作无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后她到大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也未得到工伤认定,遂将单位和人社局告上法庭。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做出了解答。
  法律贴士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文案例中,乔佳参加的活动是单位组织并由关联企业承担经费,系因公外出。单位组织团体旅游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与其单位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因此乔佳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特别提醒
  实践中,像乔佳这样不被用人单位认可为工伤的情况比较多。当工伤认定受阻时,职工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公司未认定工伤而没拿到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对人社局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职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述案例中,乔佳正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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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吉安劳动工伤律师郑凤贞,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上班路上顺路送孩子时发生交通事故、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甚至是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赛受伤,如今都有了十分细致的工伤认定标准。日,江苏省人社厅解读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记者了解到,从日起,《意见》将全省统一执行。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有了“名词解释”此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具体是几点到几点,原文条例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于是,“上班期间在厕所摔伤,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等新闻屡屡见诸各大头条。而明天开始将要执行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具体对原版《条例》的“名词解释”做了细化。“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记者查阅后发现,“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而“工作原因”不仅包括你对着的电脑或是图纸的时间,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重要!这些名词你要了解清楚《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细化的名词解释,我们都给您整理在这里了——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老板要求你加班的时间;你在下班后主动留在单位加班的时间。工作原因:上厕所;到茶水间打水;参加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篮球赛、文艺汇演。不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聚餐或是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上下班途中包含的路线:顺路送孩子上学;下班顺路买菜;下班去父母家。政策解读1、上下班途中到底哪些情形算工伤?《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下班的路上遇上了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部分雇主常常会“钻空子”,认为员工离开了单位,因此单位不需要再负任何责任,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但细化了的《意见》,将会让这些雇主再无空子可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纳入到工伤保障范围,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对工伤保险“三工”要件的适当扩大和合理延伸。工伤保险立法本意在于对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工”要件下发生的职业伤害给予合理保障。但“上下班途中”应当强调“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不能无限制、无条件、无原则滥用此类适用情形,否则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基金良性运行。2、“突发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怎么算?《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前,工伤认定中的“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曾经引得不少评论员撰文认为“不够人道”,原因便在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觉得这样的工伤认定小时方法不近人情。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认为,从工伤保险立法本意来看,保障“三工”要件情况下的职业伤害,是工伤保险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工伤之所以姓“工”,因为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因素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因”更是“工伤”的核心判定因素。对于《条例》中涉及“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我国在立法实践人性化、合理化地将自身疾病因素引起的死亡作为“视同工伤”予以保障,其本身正是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的人性关怀,但此类情形不可无限制扩大适用范围,导致法律法规被扩大解释、随意滥用。因此,新《处理意见》对此种情形作出解释,明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并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3、未参保人员,工伤费用谁担?《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支付。4、在校生实习期间,伤亡不算工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受伤缺乏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强制责任保险,解决了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障问题。新《处理意见》贯彻和遵循了上位法在工伤保险中对“劳动关系”这一基本前提要件的定位,保留了原《处理意见》相关条款,重申了“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甜子)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郑凤贞律师简介: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1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等业务。郑凤贞律师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不吹嘘、不虚假承诺,认真、踏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极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 &联系方式: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 关注账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法律文章吉安劳动工伤律师郑凤贞(gh_fa664b020e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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