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院的通用航空飞行员招聘,签的是东方航空公司,我想要举报,怎么举报

投诉主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拖退款一月
标签:其他&&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本人于3.18下了两张3.30特价机票单,因有事不能与好友同去于3.25申请退票。按规定东航应退100元税费,至今5.1为止拨打东航客服数次,对方再三推脱敷衍,退款也至今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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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飞行员辞职为何这么难?一飞行员辞职 被索要500万“”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光鲜的背后也有他们的难处——择业自由受限。日前,东航一飞行员辞职,却被“东家”索要500万“”,要么就工作到退休。而与该员工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5位机长。6人前后将东航告上法院,但开庭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悉,32岁的万强(化名)就是其中一名要求辞职的机长,他于2007年进入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但随之而来的是,公司的管理问题让他越来越不满意。于是日,万强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料遭到公司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法庭上,东航与江西分公司表示,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江西分公司的5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目前这六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一点资讯正在帮你跳转到原文稍早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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