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已完成哪些培养讲授环节优化,预计申请毕业或授学位时间

关于2016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6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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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究〔2015〕39号
关于2016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
与授予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2016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即将开始,现对本轮学位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
1、起止时间:第三周至第四周末(-10.8,遇国庆假期适当顺延)
2、适用对象:所有本轮申请学位的学生,即含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和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含正常毕业、提前毕业、延期毕业学生,含境内和境外学生,含学位论文盲审及非盲审学生(注:以上学生须已通过研究生院《预计毕业研究生成绩审核名单报送表》的审核,未通过成绩审核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送审资格审查环节)。
3、培养单位审核:
(1)培养单位对成绩、学习年限、学费缴纳、开题、中期检查(2011级及以后)、预答辩(2011级及以后)等情况进行审核。
(2)发表学术论文情况(2012级及以后学术型硕士):
审核材料(各培养单位按如下要求自行审核,可不提交给研究生院):①已经发表并见刊的学术论文,需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一份(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且经培养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并盖章。②尚未见刊,但已获得录用函的,提交录用函的原件(标明刊物号),且导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字确认以下内容:“该篇论文是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且以华侨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年内见刊”;或“该篇论文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华侨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年内见刊”。③正式见刊或已录用的学术论文,均需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登记备案,且只需提供以华侨大学第一署名,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上传投稿时的终稿。
注意事项:如果学术型硕士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以下要求的,将在盲审原规定份数上增加1份: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在二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上述学术期刊要求为正式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和专门发表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刊物,且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各培养单位按旧期刊分类标准(2013年之前)来审核学术论文,按《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汇总表》上的要求来统计篇数。学生提交、导师及培养单位监督,必须保证所有符合要求的论文统计到位,否则将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培养单位承担责任。
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所以不对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审核。各培养单位对以上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是否具备送审资格,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汇总表》(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4)。
成绩审核未通过、超过学习年限、欠缴学费、开题通过未满一年(通过的须及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预答辩未通过或备案材料不完整等的学生不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不得送审学位论文。各培养单位应严格审查并督促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及保证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务必认真把关。
4、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审查是否具备送审资格,确认盖章并备案。
5、导师和培养单位务必严格审查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撰写要求和格式,研究生院也将组织专家组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撰写要求和格式,未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将不得送审。学位论文格式(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1)。
(1)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生,各培养单位不再接受其退学、休学等各类学籍异动的申请。
(2)未通过送审资格审查者或未按期提交审查者,将不予送审。
二、学位论文送审
1、起止时间:第五周至第十二周末(-11.27)&
2、学生填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生基本信息(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籍管理→学籍信息管理),并核对学信网(.cn)学籍信息(仅限学历生)、电子图像采集信息(仅限学历生)。培养单位审核提交预毕业名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籍管理→毕业离校管理):(-10.12)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审查学生填报的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尤其要严格审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学位、境外生等各类非住校生填报的学生基本信息,确保研究生个人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各培养单位要及时跟踪学信网上学籍信息、电子图像采集信息的核对情况(学历生),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生基本信息填报情况(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早向研究生院反馈并提交变更申请。以上信息的填报、核对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学历、学位信息能否上报,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各培养单位务必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以免影响到学生的正常毕业。
若由于学生本人未能及时完善、核对个人信息,或所在培养单位未能严格审查,而导致学历、学位信息上报受阻,学生未能及时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将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培养单位承担责任。
研究生秘书在审查学生信息后,在线提交预毕业名单。预毕业名单为已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生名单。研究生院将根据预毕业名单抽选盲审对象。信息处将从预毕业名单中抽取数据到离校服务系统,请研究生秘书务必及时提交预毕业名单,以免影响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3、封面发放:第五周(-10.9)
培养单位统一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位论文正式封面,为已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生发放论文的正式封面:硕士5份,博士10份。学术型博士硕士送审由学院统一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及送审数据库至研究生院盲审(必须与学位论文纸质最终版一致,可不提供纸质版);专业学位型硕士仍提交纸质学位论文送审。
交至研究生院的论文请用研究生院发放的正式封面,其它用途的论文请用其它封面。
4、导师批准送审意见
导师签署《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导师同意书》(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5)。未签署《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导师同意书》的论文一律不予送审。第一次送审未通过,评阅专家要求修改后重送的学位论文也须经过导师同意,签署同意书。
5、盲审论文提交:第五周末截止(前)
博士研究生送审学位论文一式五份,由研究生院全盲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分为培养单位非盲审和研究生院盲审,每位硕士研究生总送审份数为2-3份。非盲审的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组织送审,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其中:
(1)新导师指导的首届申请硕士学位所有学生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2)同一导师指导的应届毕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超过3人(包括3人)的,按1/3比例抽取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3)学位课程考核有过挂科记录的各类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4)以往出现过重复率电子检测结果≥30%或因未通过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而延期的各类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5)以同等学力、高校教师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3份;
(6)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盲审份数1份(另一份由培养单位送企业或工程部门评审);
(7)预答辩评分低于70分的或排在预答辩组后10%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8)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9)研究生院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10)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见本文件第2页第2段)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在原规定份数上增加1份(即若被盲抽到,研究生院盲审份数3份;若未被盲抽到,研究生院盲审1份,培养单位送审2份)。
(11)申请评优的各类硕士学位论文全部盲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专业学位须由培养单位再送企业或工程部门评审1份)。
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仍采用纸质送审,请各学院提交规定盲审份数的纸质版论文(盲审论文应去掉作者姓名、导师姓名、致谢、个人简历等个人信息)。&&
针对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院盲审将采用网上评议形式,为了便于上传提取信息和送审系统要求,请各培养单位汇总提交如下材料:
各培养单位须把所有学生学位论文汇总成“XXXX(培养单位名称)学位论文.rar”格式,其中单篇学位论文电子版务必为PDF版本,且按照“学校代码_专业代码(二级学科码)_学号_LW”,如:“_001_LW.pdf”。请各培养单位严格把关,保证格式正确、论文能正常打开、无缺漏页、无乱码等,若学生因此无法正常获得送审结果,将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培养单位承担责任。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送评审数据库》(附件1)发送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学位管理邮箱:)。论文数据表结构要求详见《报研究生院盲送评审数据及学位论文提交格式要求》(附件2)。数据库内填写一级二级学科代码可以参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参考链接&&&&&&&&&&&&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信息汇总表》一份(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7)。
各培养单位送审请使用统一格式的评阅书(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8)。
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1、起止时间:第十三周至第十四周末(-12.11)
2、培养单位提交材料:①《学位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2、3);②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仅限博士生);③评阅书;④答辩资格情况汇总表。请特别注意审查材料的提交时间不得迟于答辩前三天。
3、注意事项:
(1)培养单位报送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已见刊论文提供复印件(封面、目录、内容、封底)且学院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未见刊但已录用论文提供录用通知原件(导师签署“该篇论文是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华侨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保证一年内见刊”意见,签名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被SCI、EI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盖章原件及论文。此条限博士及2012级之前(不含2012级)学术型硕士。
(3)博士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因特殊原因延长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学籍,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其它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和重复率电子检测,可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博士生本人入学年度下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汇编》的发表学位论文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4)盲审的学位论文应提供评阅书复印件、非盲审的应提供评阅书原件。评阅书中意见为“重新修改论文,导师审核后答辩”的,导师应在评阅成绩旁空白处签署“已审核,同意答辩”字样及签名。
(5)《答辩资格情况汇总表》纸质版一份(盖章)(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11)。
(6)各培养单位请在第十四周末()之前组织答辩。
四、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1、起止时间: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末(-)
2、各培养单位全部答辩结束后三天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归档材料,每位学生一个档案袋,并将材料清单(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14)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培养单位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请提交《申请学位情况汇总表》、《培养单位学位论文送审情况汇总表》(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12、13)。
五、学位论文电子检测
1、起止时间: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末(-12.18)。与答辩结束后的学位申请材料一同提交。
2、按答辩委员会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定稿后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纸质版一同报送研究生院,进行重复率电子检测。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答辩无效。其中,30%≤重复率﹤50%的学位论文,修改论文,重新送审和答辩,延期半年毕业;重复率≥50%的学位论文,修改论文,重新送审和答辩,延期1年毕业。(2013级及以后的毕业生执行20%的新标准,参看华大综【2014】6号文第二十四条。)
3、导师须审定报送电子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将其发送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处,并签署《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检测导师同意书》(下载地址: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学位论文相关表格下载→15)。报送电子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即为归档的学位论文电子版。
六、其它时间安排
1、送审结果的反馈及处理:预计第十一周至第十二周
2、离校手续: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
3、学位授予与档案工作:第十六周至第二十周
&&&&各培养单位在按学术型(培养管理办)和专业学位型(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中心)分别提交各种纸质版汇总表的同时,也请将同版本的汇总表电子版分别发至培养管理办学位管理(xueweike@)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中心学位管理(zyxw@)的邮箱。
&&&&本轮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时间紧,项目多,为了保证各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请各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向导师、研究生宣讲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学位授予流程,使导师和研究生了解工作流程,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工作(详见《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常见事项办理程序》)。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规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环节。
如果由于培养单位未按照本通知执行,或由于培养单位通知学生和导师不到位,致使学生和导师未能按照本通知执行,延误学生毕业,由培养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或导师在收到本通知后,未能按照本通知执行,延误学生毕业,由学生本人或导师承担责任。
附件1:研究生学位论文盲送评审数据库
附件2:报研究生院盲送评审数据及学位论文提交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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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通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通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3)初审博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查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5)初审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组织制订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挂靠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做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9)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汇总各层次学位申请者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核、汇总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和复审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4)整理、保管有关学位授予的文件和资料。
(5)整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上报的学位材料。
(6)办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手续。
(7)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8)完成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新增硕士专业及增补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申请新增博士专业授予权及博士生指导教师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其它重要事项的决议也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但不必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七月和十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每年五月召开审批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会。其它有关研究和讨论学位工作的会议日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另定。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 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所要求的学历,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方可受理:
(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2)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全部学位课、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凡我校本科生完成某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经考试全部合格,并取得规定总学分,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准予毕业,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每年办理一次,本校本科毕业生的申请由所在学院在修业期满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毕业设计或缺毕业设计成绩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及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可随下届毕业生一并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与日校本科学士学位相同。
第五章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符合《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符合《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按《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以下任一方面的研究成果:
(1)利用前人或本人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别人未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有关领域中的某一有意义的问题,或是某一个较重要的问题的一个环节。
(2)在测试技术、数据处理、工艺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改进和革新,并有一定的理论分析;或改进已有的试验系统,并取得可靠的成果。
(3)将基本的原理应用于相关领域,取得新的成果,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论文内容一般包括:摘要(中、英文)、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利用原著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凡需保密的论文应写明密级。硕士论文篇幅一般三万字左右。
第二十条& 为保证论文水平,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请同教研室或同专业的教师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论文进行半年以后还应进行阶段报告,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的情况。其从事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的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原件由校科技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答辩前,应先聘请两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审阅论文,其中一名应为校外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周。
评阅人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无新的见解,及实用价值(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 此外,评阅人要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当评阅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评阅人的评语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天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转交答辩委员会秘书,评语不得由申请者本人递送,并不得向申请者泄露。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若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参加则至少为四人)。委员会应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会议,并设秘书一人(由本校教师担任),负责记录、填写表格及答辩委员会有关事宜。委员会可以不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答辩委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会上提问。
第二十五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如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即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如此时成员总数不能达到最低限额,答辩必须改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供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审查后存入学位档案。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硕士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八条 &如果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按国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
第六章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2)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3)论文答辩通过。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符合《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按《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和发展的,应向我校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课程的标准,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按《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两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并至少半数以上为博士生导师。职称为副教授但已是博士生导师的专家也可担当评阅人。评阅时间至少为一个月。
评阅人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无新的见解,及实用价值(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评阅人要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评阅人的评语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天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转交答辩委员会秘书,评语不得由申请者本人递送,并不得向申请者泄露。
第三十五条& 当博士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提出异议时,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等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博士论文篇幅一般在六万字左右,博士论文详细摘要应在一万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不少于2000词汇。论文内容一般包括:摘要(中、英文)、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利用原著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凡需保密的论文应写明密级。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论文水平,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请同教研室或同专业的教师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论文进行半年以后还应作一阶段报告,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的情况。其从事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的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原件由校科技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职称为副教授但已是博士生导师也可担任委员,但不能超过成员的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两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一名教授且是博士生导师的成员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本校教师担任,负责记录、填写表格及答辩委员会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答辩委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会上提问。
第四十一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如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即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如此时成员总数不能达到最低限额,答辩必须改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供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审查后存入学位档案。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博士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然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
第七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我校为有权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
(2)为我校在国际、国内学术交往或为我校的教育事业、科研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学术界人士。
第四十八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某一学院或校方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工作者向我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其学位论文应当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当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五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北京邮电大学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五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的复印件,送本校图书馆一份,国家科委情报所国内文献馆一份,国家图书馆一份,底稿送校科技档案室存档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酌情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经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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