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程度的中国市场被区别对待待才算是歧视

奢侈品店暗存“软歧视”消费者遭遇区别对待
  专家说法
  区别对待就是歧视
  区别对待顾客的行为算不算歧视呢?上海企业文化与品牌研究所副所长杜沁园认为,一般意义上来说,差别对待顾客肯定算一种歧视,只不过没有通常意义上的歧视那么明显,应该说是“软歧视”。“奢侈品品牌口碑好了,认知度高了,要买的人还是会去买,所以‘软歧视’伤害这些高端品牌的效果其实是很有限的。”另一方面,这可能与销售人员的素质有一定关系,有时候品牌本身意愿并非如此,但是长期在奢侈品店工作的员工,有些可能因为品牌高端,自己也不知不觉清高了,由此生出一些歧视与傲慢。
  杜沁园认为,对于一般行业来说,企业文化是对企业内部而言,品牌文化是对外部公众而言的。对于零售行业、服务行业来说,企业文化与品牌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等同的。在国外一些高端品牌就比较注重顾客的私密性,有些顾客不愿意被打扰,不一定喜欢一进去就很热情的那种服务方式,比较喜欢保持着一定礼貌距离的服务方式,但是给顾客的感觉还是要很亲切。差别对待顾客是不允许的,长远角度来说,如果根据顾客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购买与否来实行区别对待的话,必定会伤害到品牌形象。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顾客,也不论购买与否,都应该向顾客展示出同等的待遇。但同时每个奢侈品牌的定位是不同的,有些奢侈品牌虽然做的是高端的商品,但是给人的形象依然很亲民,有的奢侈品牌则追求那种神秘、高端的效果,不会考虑太多的企业公民责任。理想状态下,商家追求利益的行为与社会责任要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员工作为品牌对外的窗口,要有一个尺度的把握,服务应当到位而不越位,要亲切、礼貌,不能过分冷淡或过分热情。长期坚持下去的话,顾客会更加认可你的品牌。”
  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唐健盛认为,不管是对穷人还是有钱人,也不管买还是不买,区别对待就是一种歧视。但怠慢顾客,有时候或许不是公司的政策,而是营业员的个人行为。国外很多销售员是在读大学生,具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教养,将在奢侈品店打工看成一种重要的人生体验和锻炼机会。而国内有些销售人员甚至只有高中学历,和国外的服务员相比,整体素质确实有较大差距。
  “如果要承担起这个高档的价格,那么服务水准也要达到高档,高档的水准来源于高素质的营业人员。”唐健盛如是说。但同时我们也要端正心态,奢侈品门店没有义务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不能因为它是奢侈品就要求它承担更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我们可以呼吁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以此来引导其他商家,营造良好的产品形象和商业文化。
奢侈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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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即对于同一商品,厂商根据不同市场上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价格。如电厂对于弹性较大的工业用电实行低价格,而对弹性较小的家庭用电采用高价格。三级价格歧视中,制造商对每个群体内部不同的消费者收取相同的价格,但不同群体的价格不同。在每一个群体内部与相似,存在正的社会福利,与相比降低了社会总福利。
三级价格歧视产生理论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出售完全一样的或经过差异化的同类产品时,对不同的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由于这些价格并不完全反映其产品的真实价值,所以价格歧视运用了非线性定价策略。价格歧视作为一种理论,属于策略的范畴,无任何褒贬之意。价格歧视如果被垄断者所用,依靠其垄断地位采取高于单一价格的歧视性高价时,将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掠夺,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失,同时会削弱竞争,进一步加强垄断。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政府部门的禁止和管制。但在垄断市场上,在具有较多竞争对手、竞争激烈的行业里,价格歧视以各种各样的灵活形式被广泛运用。它是一种有效的,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其经营目标,并且顺应了消费者的心理差异,满足了消费者多层次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Pigou)于1920年提出,根据歧视程度的高低,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又称歧视,是指企业根据每一个买者对产品可能支付的最大货币量(买者的)来制订价格,从而获得全部的方法。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消费量或者“区段”索取不同的价格,并以此来获取部分消费者剩余。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典型例子。一级和二级价格歧视分别使厂商全部和部分的攫取了消费者剩余,并将这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利润。但另一方面,一级和二级价格歧视实现了P=MC(等于边际成本——利润最大化的要求)的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将其顾客划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对每类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最普遍的价格歧视形式。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的不同主要在于,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息,而二级价格歧视则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包的选择,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企业都可以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在上,每个企业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歧视现象就不可能产生。
三级价格歧视价格歧视
的实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第二,企业必须有容易区别的、对产品有不同的顾客群。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企业才有可能采用逆弹性法,在需求弹性大的市场上制订较低的价格,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上制订较高的价格,通过价格歧视获得更多的。第三,企业必须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即企业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途径再以高价卖出。电信运营业基于网络而运营,同时又是典型的高固定成本、低的行业,具有的特性。这一特性使得电信运营商具有一定的价格影响能力。
电信网络的实体是由用户终端设备通过传输系统与交换系统相连,最终形成以交换系统为中心的网状结构。消费者的身份在网路交换系统中被抽象为一个个号码,电信运营商通过对号码的控制实现对用户消费行为的控制。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市场的细分,识别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群体,并有效杜绝用户的套利行为。电信运营业的上述特点赋予了其实施的完备能力。
三级价格歧视定价方式
垄断者对同样的商品和劳务收取不同的价格称为。价格歧视分为三种,其中二级、三级价格歧视应用较为普遍。是指按相同商品的不同消费量收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或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对消费者分类的主要依据有:收入、年龄、性别、地区等。需要指出,垄断者实施价格歧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学上所说的价格歧视并不具有任何政治色彩和道德背景,也不意味着对实施对象的偏见和贬斥。由于二级、三级价格歧视广泛应用于厂商的实践中,且价格歧视理论又是非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它的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颇具价值。
三级价格歧视实际运用
三级价格歧视概念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某种特定的标准将客户进行分类,明确每位客户属于哪个类别,并针对不同的
消费者群体采取逆弹性法则,对大的消费者索取低价,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消费者索取高价。三级价格歧视是最常用的手段。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品牌差异、产品差异并结合其它营销手段来达到三级价格歧视的目的。
三级价格歧视品牌差异
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电信运营商的将成为焦点,客户对运营商品牌和服务(产品)品牌的忠诚度将成为竞争的核心。如、中国联通建立了“”、“”、“”等产品品牌;中国网通建立了“情传万家”服务品牌。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对消费者目标群体的细分程度不够,电信服务(产品)细分品牌的建立仍不够充分,还存在着对一些品牌的宣传力度不足、客户认知度不高的问题。规模较大的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实施,拥有多个品牌,形成。这样可以利用不同的品牌、针对不同档次的消费者制订出不同的价格。如果企业规模较小,难以支撑多个品牌,也可以在一个品牌下采用多个品种、推出多个系列。只要产品有差别,并将有差别的,形成不同品种或不同系列,利用品种或系列之间的不同就可对消费者进行。只有通过对主品牌和细分品牌的宣传,实现客户对不同品牌价值认知的差异.才能最终实现差异化策略。
三级价格歧视产品差异
电信语音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成熟期。与此同时,由于电信技术不断发展,新业务层出不穷,形成了多种技术并存,业务多层次、多样化以及不同业务市场相互促进和竞争的格局。各种和数据业务将在电信市场竞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新业务研发和实现电信服务(产品)的差异,进而实现。如全球最成功的移动数据服务提供商之一的日本就号称拥有1000多项。为了实现最大收益,DoCoMo采取了分步收入的模式和分客户群进行管理的方法,其差异化收费和以及运用基于分组化信息流量的计价方式大大增加了其用户数量、用户忠诚度和用户使用率,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电信运营企业借鉴。
三级价格歧视服务差异
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不同等级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如为提供个性化服
务,为普通客户提供规范化服务等),进而实现价格的差异化。超越通信业务以外的服务和产业链服务联盟是电信运营企业服务创新的探索方向。根据“”对大客户实行、建立客户经理负责制是开发和稳定大的关键。中国联通在这方面做了尝试和努力。通过建立各级中心,为大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综合业务“一站式服务”,还为其提供交通港站和海关绿色通道等通信业务以外的服务,深受大客户的欢迎。
三级价格歧视效应分析
三级价格歧视概述
三级价格歧视就是同一产品对不同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价格,从中增加收入。认为,垄断者的定价公式,表示。该式表明,价格与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因此,通过分割市场,便能根据各市场中的不同分别,小的市场收取较高的价格,大的市场收取较低的价格。但垄断者一般会将生产推进到的阶段,因此,必有。
三级价格歧视民航客票的定价
在民航客票中,航空公司将潜在的乘机者划分为两种类型(相当于将客票销售分割成两个市场)。一
类是因公出差人员,私企公司高级职员等。他们对乘机时间要求较高,对票价不计较。因而,对他们可收取相对高的票价,而在时间上给于优惠,允许他们提前一天定票。另一类是收入较低的旅行人员,淡季出游者等。这部分人群对时间要求不高,但在乎票价。对于他们,在票价上可相对较低,而在时间上要求对航空公司有利。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民航的闲置客运能力,增加公司收益。若不进行,实行单一的较高票价,就会把这部分潜在的消费者推出客运市场,公司的闲置客运能力便不能产生效益,这对公司是不利的。
三级价格歧视优惠券的发放
的发放也体现了三级价格歧视分割市场的效应。一些食品或化妆品的生产厂商经常会发一些附着在产品广告或报纸杂志上的优惠券,消费者剪下它们,再次购物时即可享受优惠,相当于对这部分消费者降低了价格。为什么不直接降价,而要采用优惠券发放呢?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会这样做,只有对价格反应敏感的消费者才会这么做,即他们的较高。这样,厂商便对其中需求价格弹性较高的一组,实施优惠措施,从而把潜在的消费者变成现实的客户,扩大了销售,增加了收益。
三级价格歧视电影院的区别票价
电影院的区别票价也体现了三级价格歧视的应用。影院的上座率,在节假日与平时不一样。若采用单一票价,则非黄金时段的消费者必然大幅减少。因此,影院根据三级价格歧视的原理,分割市场,区别对待,在不同的时段,收取不同的票价。此举,能够调动那些较高的消费群体的积极性,刺激消费。而从电影经营单位(即生产者)的角度看,随着顾客的增加,分摊在每个顾客身上的成本降低,低于所收取的价格,因此,也是存在的。所以,三级价格歧视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
三级价格歧视垄断关系
三级价格歧视则是指垄断卖方对不同类型的买方收取不同的价格,买方的越大,卖方收取的价格就越低;买方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小,卖方收取的价格就越高。通过这种方法,垄断卖方就从需求价格弹性小的买方那里榨取更多。比如,有的旅游景点对外地游客和本地游客实行,对外地游客收取较高的价格,对本地游客收取较低的价格。显然,价格歧视使产品的卖方尽可能多地获益,因为通过价格歧视,原本属于产品买方的消费者剩余也被转移到了卖方那里。但是,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价格歧视在经济上却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价格歧视是满足的,通过价格歧视,卖方获取的最大收益,等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如果垄断的卖方实行统一价格,虽然也能达到一个最大的收益,但却小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因而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当然,要行得通,垄断的卖方必须能对买者的不同特征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分割。这种不同可能是买者的的不同,也可能是购买量的不同,或者是的不同,关键是要对这种不同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分割。比如,航空公司之间经常发生价格大战,优惠价常常能打极低的折扣。然而,即使是价格大战,航空公司也不愿意让出公差的旅客从价格大战中得到便宜。但是,当旅客去买飞机票的时候,他脸上并没有贴着是出还是私人旅行的,那么航空公司如何区分乘客和分割市场呢?
原来,购买优惠票总是有一些条件,如规定要在两星期以前订票,又规定必须在目的地度过一个甚至两个周末等。老板派你出公差,往往都比较急,很少有在两个星期以前就计划好了的。这就避免了一部分出公差的旅客取得优惠机票。
最厉害的是一定要在目的地度过周末的条件。老板派你出公差,当然要让你住较好的旅馆,还要付给你出差补助。度过一个周末,至少多住两天,两个周末更不得了。这笔开支肯定比享受优惠票价所能节省下来的钱多得多,更何况,度完周末才回来,你在公司上班的日子又少了好几天,精明的老板才不会为了那点眼前的优惠,而贪小便宜、吃大亏。就这样,在条件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优惠条件就把出公差者排除得八九不离十了。
这样,歧视者心满意足:既挖掘出了潜在的需求,又排除了从歧视者角度而言不应该享受此种优惠的人。由此看来,航空公司实行获得圆满成功。
三级价格歧视发展影响
对一些基础资源,如天然气、水、电等,供求存在一定的缺口,且随着生产的发展,供求矛盾还有加剧的趋势,为遏制供求矛盾的加剧,有效配置资源,国家利用对这些资源供给的垄断地位,对资源的使用者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价格。例如电力供应,对电解铝、钢铁等高耗能产业,制订较高的用电价格,对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则实施优惠价格。对水的供应,区分民用水和工业用水,而在民用水中,又分为居民日常使用和洗浴业用等类别,制定不同的价格。这些措施,正是依据了三级价格歧视的原理,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促使那些资源消耗量大的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或减少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发挥有效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
实施,有利于扩大市场销售量,增加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垄断造成市场效率低下的弊端。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措施,对市场是有利的,其价格的形成也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当然,实施价格歧视,必须在《价格法》的指导下正确进行,要力戒因滥用价格歧视而干扰以至妨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加利弗尼亚大学歧视白人案_新浪教育_新浪网
加利弗尼亚大学歧视白人案
17:54& 法律出版社
  (一)案例简介
  案由:被告加利弗尼亚戴维斯大学医学院从100个名额中留出16个名额专门给少数民族--“黑人”、“拉丁人”、“亚洲人”、“美洲印第安人”等。学院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负责这项工作。一个名叫爱伦?贝克的白人对该特殊政策提出指控,称他被拒入学,虽然“两年以来,因特殊政策被录取的申请者的学习成绩(GPA) 、MCAT成绩和计算机测试成绩远
远低于自己”.
  初审判决:因为特殊政策涉及种族歧视,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启动严格审查程序,认真考察了该大学制定特殊政策的目的。虽然法院同意这种观点:即把医学的专业化和愿意服务于少数民族的医生的数量相结合符合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但是这个特殊政策却不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好手段。加州法院认为,(宪法)平等保护条例要求“申请人不得因为种族的原因被拒绝,而把机会给一个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为不能以种族为录取标准。"
  因此,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该项特殊政策违法,禁止被告在决定学生入学时考虑种族因素,裁定贝克(白人学生)可以入学。
  终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但关于种族因素的问题持不同意见。
  (二)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鲍威尔呈递)
  本院同意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医学院特殊入学政策违法的判决,允许贝克进入该医学院;但是,对法院禁止医学院在决定学生入学时考虑种族因素的判决本院表示反对。
  本院认为贝克的抗辩符合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款,该条款规定:“凡美利坚合众国的人不得因种族、肤色、出生被剥夺参与的权利、失去应得的利益、或者因种族的原因失掉任何联邦财政救助的机会。”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禁止可能侵犯宪法平等保护条令的种族歧视。
  A司法部门对该项特殊政策的严格审查程序应该运用到什么程度,争辩各方各持一说。争论的关键在于该少数民族特殊政策的特征是什么。上诉人认为该特殊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少数民族能够有机会进入医学院学习,被上诉人反驳说这是种族限制。姑且不论这两种观点语义上有何不同,少数民族特殊政策显然属于种族歧视:白人申请者只有84个录取名额,而少数民族学生却有100个。无论把这种限制说成是“种族限制” (Racial quota)还是“(为了)高尚目的”,它们都把基准线放在了种族上。上诉人争辩说,法院错误地运用了严格审查程序,因为白人不能算作“分隔的、孤立的少数民族”而需要从多数者那里得到政策上的特殊保护,所以必须对种族歧视的特征进行认真探讨,这关系到是否增加一些新的可称作种族歧视的东西,或者一些特殊的种族歧视(最好称作“种族区别对待”)可以免于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然而,本院认为,无论什么样的种族歧视,都属于严格审查的范围,任何形式的种族区别对待都会受到质疑并必须接受最严格的司法审查。
  B种族歧视的观念植根于美国的历史。当初,最高法院制订第十四修正案的“惟一的压倒一切的目的”是为了“解放黑人奴隶。”然而,平等保护条例在制订的初期却受到内战后司法上极端保守主义者的压制,在几十年的时间里遭到废弃。这时,程序公正法开始盛行,第十四修正案“惟一的压倒一切的目的”被代替。在后来的几十年里,随着国家的疆土不断扩大,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寻求保护免遭官方歧视的种族。虽然多数第十四修正案的制订者都认为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填平黑人和白人“多数民族”之间的巨大鸿沟,但实际上修正案本身的覆盖面应更广。最近几十年来,这个领域的许多判决都是有关黑人被排斥于美国白人主流社会以外的问题,因此种族歧视的特征就变成了“多数的”白人种族对黑人少数民族的歧视。而实际上,不只是对黑人少数民族的歧视才算种族歧视,反之也应看作歧视。最高法院“一贯反对公民与公民之间有什么不同,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民族的祖先对信奉自由的人们作了一些可憎的事就使他们的后代去承担责任。" 见拉维案:loving v.Virginia,388 U.S.1,87 S.Ct.1817,18L.Ed.2d )
  但上诉人还是希望法院仔细斟酌平等保护的意义,认为基于善意目的的对白人“多数民族”的歧视不能被疑为种族歧视。然而,时间不能倒回到1868年,已经不是那个需要对一个特殊的种族(例如黑人)进行保护的时代了,平等保护的对象应是所有公民。
  一旦人为的“两个阶级的理论”被打破,剩下的困难就在于司法部门对特定种族的“优先”地位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因而在判案的时候很难操作。白人“多数民族”本身也是由各种少数民族组成,大部分在历史上由于国家和个人的种种原因而受到过优待。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群体都由于国籍和种族的原因而受到过优先对待。因为在那个时候,惟一的“多数民族”就是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清教徒,他们也只能算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少数民族。因此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断定哪个群体应该受到法院的“特殊照顾”,而另一个群体不能。而且,“优先对待”这个概念本身也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我们不清楚所谓的优先对待是不是出于善意。而且,优先对待政策实际上是为了维护群体的共同利益,不得不把责任加于另一些群体的成员。然而,宪法没有规定因为社会对某个种族的看法而让它的成员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对某些种族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强化了这样一种传统观点,即某些种族如果没有特殊保护就不可能取得成就。第三,强迫一些无辜的人(如该案贝克)去赔偿那些不是由他们造成的伤害是不公平的。如果个人是由于种族的背景而非是某个特殊群体的成员而遭到种族歧视的话,受到司法保护就是符合宪法的。考虑到一定程度上的种族区别是必须的,在判决的时候可以加入一些政治的因素作为宪法的补充,但是其标准一定要保持恒定。当种族区别对待涉及到个人的种族背景的时候,他有权利要求法院证明他所承受的责任是合理的并且服务于压倒一切的政府利益。
  C上诉人还争辩说,最高法院有几次都没有实行严格审查程序就同意了一些种族优待政策。然而,在这些案例中,种族优待政策只是法院采取的某种补救措施,不能因此断定其违反了宪法。雇佣上的种族歧视案也不能支持上诉人的说法。例如,在弗兰克斯案弗兰克斯案:Franks v. Bowman Transportation Co., 424 U.S.747(1976) 中,本院裁定运输公司须补发给老年黑人司机赔偿金,因为他们曾经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施害者不只是社会大多数,还有该案中的被告(运输公司)。该裁定把歧视的责任加到了其他雇员的身上,“受害者由于在雇佣上遭到非法的种族歧视,必须视他们为一个整体(予以赔偿). ”但是,只有当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对他们的歧视确实违反了宪法或侵犯了有关法律,我们才准许给予这种赔偿。关于判定的标准问题,上诉人认为如果要严格审查的话,为什么不对性别歧视进行严格审查。然而,性别区别对待几乎与基于种族和肤色基础上的种族歧视无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关于性别,只有两种可能的区别对待(男、女),不存在一些相互竞争的群体都去要求同样的优惠对待。更重要的是,种族歧视有着臭名昭著的深远的历史,而性别歧视没有。
  上诉人进一步提出,在UJO案UJO案:United Jewish Organizations v. Carey,430 U.S. 144 (1977)中,UJO也不认为一个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种族优惠政策是“值得怀疑的”,纽约州为了满足司法部的要求,根据1965年的选举法案第5项条款,还重新分派了选民比例,特意增设选区以增加一定的“非白人”选民的数量。本院认为,UJO的案例可以看作是对长期种族歧视的行政补偿,它可以使那些弱势群体有能力参与社会,而不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然而,本案却与UJO案不同,并不是学校的立法机关或一个负有责任的行政机构作出了种族歧视的决定而须进行补偿。而且,上诉人的少数民族特殊入学政策和补偿案有相当的不同。当种族区别对待政策基于种族和肤色的原因而剥夺了个体的机会和好处的时候,这个政策就值得怀疑。
  II本院认为,“为了证明种族区别对待是正确的,州必须表明区别对待的目的或权益既符合宪法又非常重要,并且,种族区别对待对达到该目的、保护该权益是‘必不可少的’" .
该学校少数民族特殊入学政策有以下目的: (i) “改变医学院和医学专业里传统的歧视少数民族的状况”;
(ii)反抗社会上的种族歧视; (iii)增加目前医疗水平低下的社区的医生数量; (iv)由于有不同种族的学生团体而使学校得到教育的好处。在这里,有必要决定哪一种目的重要得足以制订特殊入学政策。
  A如果上诉人特殊入学政策的目的是一定要确保某个种族和肤色的人在它的学生团体中占一定比例的话,这个目的必须被拒绝,不是因为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是无效的。任何毫无根据地对某个种族成员实行优待的政策从它自身来讲,都是种族歧视,宪法禁止这种行为。
  B在合理地减轻或消除种族歧视的不良影响方面,州当然有合法和重要的权利。但是,州的目标应该不仅仅只是修正“社会上的种族歧视”--一个从过去到现在都漂浮不定而又永不过时的概念--所造成的影响。在没有发现任何立法、司法和行政上的裁决是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就采取一些种族区别政策来援助那些被认为是受害者的人,从而牺牲另一些无辜者,这是不允许的。相反,如果确实有一些裁决是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政府就有权利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而对受害者实行特殊政策,因为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没有发生裁决错误,政府就不能去帮助一些人而压制另一些人。在这里,上诉人不打算作,也没有资格去作这样的裁决。它的任务是教育,而不是去制订法律政策或对一些申诉进行判决。我们庞大政府机构的单个部门也没有能力作这样的裁决,至少在没有得到授权和立法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作这样的裁决。因此,戴维斯医学院帮助那些被他们认为的“社会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并不能证明他们就可以把一些不利因素加在象贝克这样的人身上。否则,因为合法权利被侵犯而加以补救的政策就会变成一种特权,全国的任何机构都可以把这种特权随意授予他们认为遭到种族歧视的任何群体,这是我们绝对不允许的。
  C上诉人认为,该特殊入学政策另一个目的是为了把医疗服务送到医疗水平目前还很低下的社区。实际上,没有记录证明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医院必须这样做。也就是说,上诉人不能证明为了把更好的医疗服务送到贫穷市民手中,不得不优待某些种族的成员而压制其他人。事实上,上诉人不能说明该特殊入学政策有可能对那个目的有重要影响。
  D上诉人提出的第四个目的是为了拥有多种多样的学生群体。对一个进行高等教育的机构,宪法允许它有这样的目的。学术自由虽然在宪法中没有特别提到,但一直公认与第一修正案有特殊关系。学校因此提出允许自主决定学生群体的构成。确实,一个合格的有特殊种族背景的学生能够给一个职业学校带来不同的医疗经验、视野和理念,丰富学生群体,使他们能够为毕业以后更好的服务于人类作准备。问题在于,特殊入学政策是不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惟一手段。
  IIIA我们可以假定,在各班级中为一些种族的学生保留特定的名额确实有助于学生群体的多样化,但上诉人认为这是保持多样化的惟一有效途经,这种观点有严重错误。它从根本上误解了国家利益的实质--如果必须考虑种族背景的话。不可否认,种族的多样性是有利于“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但多样性应该包含更广的范畴,它有种族的因素,但这只是因素之一,虽然很重要。上诉人的特殊入学政策把焦点仅仅集中在种族的多样化,只能阻碍而不是促进真正的多样化。
  从其他学校的录取政策来看,它们也把种族因素纳入教育的多样性来加以考虑,这是得到第一修正案认可的。但事实证明,分配一些固定名额给少数民族并不是达到该目的的必经途经。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例子就是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最近几年来,哈佛大学把多样性的概念扩展到那些在经济上、种族上和肤色上处于弱势的学生群体。实际上,这个多样性的新概念意味着在录取的时候,种族作为一个因素会被考虑进去。当录取委员会在审核大量‘符合考虑资格的’申请人的时候,申请人或许会因为种族的原因有利于被录取,或许因为在农场上干过活而有利于被录取,还可能因为出生地的不同有利于被录取。一个从爱达荷州来的农村孩子带给哈佛大学的东西与一个波士顿孩子是不一样的。同样,黑人学生能带来的东西白人学生也不可能有。哈佛大学的录取委员会并没有设定一个固定的名额专门给黑人,或者音乐家、橄榄球运动员、物理学家、加利弗尼亚人,等等。它只是在对成千上万个申请者进行挑选的时候,不仅从学术上考虑是否合格,还会考虑其他的因素。委员会的脑海里有许多录取标准,他会留心来自不同领域的各种学生。”在这样的录取政策下,种族背景只是一个“附加”的因素。它不是把一些有种族背景的人分离开来单独加以考虑,而是也要把他们与其他的申请者进行比较。同样基于多样性的考虑,如果一个黑人申请者与一个,比如说,意大利裔美国人进行比较的时候,种族因素就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假如后者更有利于促进教育的多元化,就应该选择后者。录取时应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杰出的个人才能、独特的工作经历、领导才能、成熟的心智、怜悯心、克服困难的能力、与底层人民沟通的能力及其他一些重要素质。总之,这种录取政策非常灵活,足以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并且能根据每一个申请者的不同情况进行考虑,使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虽然有时有所侧重。这样一来,每一个申请者在录取的时候都被当作一个个体。有人认为,这种只把种族背景作为因素之一加以考虑的录取政策与戴维斯医学院的特殊政策相比,是一种更加细致和复杂的种族区别对待手段。然而,戴维斯医学院的特殊政策有很明显的种族区别对待的目的,而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就不会受到这样的攻击,因为在这里,种族背景只能作为因素之一加以考虑,并且这个因素和其他的因素同等重要。
  B总之,戴维斯医学院的特殊入学政策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本院表示反对。当州根据种族和肤色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个人有权利要求州证明这种种族区别对待是为了促进重要的国家利益,是必须的。但上诉人不能给出这样的证明。因此,加利弗尼亚州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则判定上诉人的特殊入学政策无效,本院维持这个判决。
  C然而,州法院拒绝上诉人考虑任何申请者的种族背景,它没有意识到州在涉及重要的国家利益的时候也可以适当考虑种族和肤色,因此,本院否决州法院拒绝考虑任何种族因素的判决。
  IV关于被上诉人(贝克)请求法院颁布对戴维斯医学院的禁制令,允许他入学的问题。被告有权利要求禁制令,维持州法院判决。(REGENTS OF UNIV. OF CALIFORNIA v. BAKKE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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