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法律解释视频上,如何解释"为什么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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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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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回眸与前瞻:跨世纪的法理学
【副标题】 99中国法理学年会简述【作者】 ,,,,,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74
【全文】【】 &&&&
  20世纪最后一次全国法学理论研讨会,以《跨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展望》为题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日至23日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约80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认真回顾总结了本世纪以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创建与发展,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现状,展望了21世纪我国及国际法理学的发展趋势。兹将研讨会所涉及的一些主要观点作一概述。
  一、关于邓小平法理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法理思想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学者们认为,邓小平理论体系是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邓小平法律思想包含了丰富的法理学原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邓小平法理思想进行了富有创见的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见解。
  有的学者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涵、特征和新发展的角度,提出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体系,认为邓小平法制思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和法制相辅相成”的创见,明确民主、法制的范畴,廓清民主与法制的种种关系。2.提出善于领导、党政分开的创见,明确党、国家和法制的范畴,廓清党、国家(政权)、法制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3.首次提出法制建设指导方针,明确党规、国法、领导人讲话的不同范畴,理清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种种社会关系。4.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创见,阐述各个领域同法制的关系,细化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法制建设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宏观方法论。5.提出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阐明改革、发展同稳定、安定的辩证关系,凸现了中国国情与中国特点。邓小平法制思想上述五个方面的内涵,大致上是一个以法制为轴心,以法制和民主的关系、法制和党的关系、法制和法律主体的关系、法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制和国情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为辐辏的开放性思想体系。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大特征是:内容上的实效性,论证中的全局观,方法上的结合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有的学者提出了邓小平法理思想论纲,认为邓小平法理思想包含了对法本质论、法价值论、法制度论、民主论、法治论等五个方面的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在法本质论中,邓小平法理思想对法本质认识的深化集中于两个方面和三个理论。两个方面是:一方面对法功能的认识除了政治领域外,又推及经济领域,即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已超越了阶级性而以“民族性”概括之,使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更具前瞻性。三个理论,即: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二是“一国两制”理论;三是改革开放理论。在法的价值论中,邓小平法理思想涵盖了秩序、效率、公平、人权等法价值体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科学论述了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民主论中,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认为民主不仅仅是方法和手段,更重要的是目的,“是我们的目标”,是国家的根本制度。邓小平关于民主是制度民主与法治民主的思想使他超越了中国本土化民主理论而确立了正确的社会主义民主观,进而使民主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境界。邓小平的法治论主要包括权力监督论、法平等论和法至上论。
  有的学者认为在《邓小平文选》中有关民主与法制的大量论述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理学思想,并据以总结出邓小平法理学思想的主要二十个重要思想观点。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
  二、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学者们认为,中国法理学历经了一段坎坷曲折的成长过程。追根溯源是为了立足现实,探寻中国法理学不断进化的内在规律,对于法理学及其实践功能的拓展具有现实意义。
  1.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之回顾。有学者探讨了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其学术基础,认为:(1)中国长期积累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是其产生与发展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2)20世纪初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当中国学者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三个层面引入西方法理学时,中国法理学应之产生。(3)有的学者对20世纪下半叶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阐释,认为,历经曲折后,随着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重大认识问题的解决,法学界思想得到解放,法理学本体理论研究得以深化,学科体系更加严密完善,法理学为我国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法制框架体系和法治社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
  2.中国法理学发展之成就。中国法理学在20世纪最后20年中,在本体理论、学科体系及实践功能等方面均取得了不俗的成就,这是与会者的共识。有的从宏观上论述了中国法理学的成就:(1)构建了较为严密、完善和科学的法理学学科体系;(2)更新了人们的法观念,促进了人们对法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3)法的一系列具体理论问题的探讨、发展与创新。有的学者对法理学的成就进行了全面总结:认为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体系方面发生了十大转变:(1)从政治哲学之法理学向法律科学之法理学转变;(2)从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向研究方法的复合性转变;(3)从法的唯意志论向法的规律论转变;(4)从法的批判性向法的批判性、法的继承性和法律移植相统一转变;(5)从重政策轻法律向法律与政策并重,直至治国主要依靠法律转变;(6)从法的专政功能向法制与民主、法制与人权相结合转变;(7)从注重法的适用向法的适用与法的监督制约并重转变;(8)从注释法学向实然法研究与应然法研究并重转变;(9)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论向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内在关联论转变;⑽从工具性法制价值分析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转变。
  3.中国法理学发展之展望。与会者认为,法学理论为法治实践提供了理论的支撑与观念的导引,同时,法学理论也要不断地从法治实践中去丰富和发展自我。有学者认为,为适应和指导21世纪中国法治国的实践,在立法观念上,应以个体为核心。法律应被视为是以保护某种权利、实现某种思想为目标而设立,而不是政府维护其统治的手段;在法律精神基础上,应树立私法精神,在市场经济下,私法为基本法,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有学者就依法治国方略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1)将立法理论和人权理论等从法理学中分离出去,使之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2)继续深入研究法理学中带有基础性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解决基础性问题上的理论漏洞和观念上的片面。(3)继续深入研究适用于中国的法治理论及法治的实现途径。(4)鉴于我国法治实践的特殊性,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与法治、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与法治、党的领导行为与法治等问题,是检验我国整体法治状况如何的试金石。
  4.中国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探讨。在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宏观思路上,有学者认为:(1)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与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相结合。(2)价值研究与经济制度研究相结合。(3)哲学思考与实证分析研究相结合。有的学者在对近2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几个阶段的分析与归纳后,认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经历了苏联化法学传统的承袭;在进行西方化时坚持了苏联化的法学传统,即“温和”的西方化;“激进的西方化”或法学本土化等几个阶段。认为要使中国法学走向成熟,做到有中国自己的贡献,既能在解释、指导中国法律实践上游刃有余,也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就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
  不少学者提出了当代法学的新视野――信息网络空间问题。认为全球信息网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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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联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1)经济基础相同。
(2)阶级本质相同。
(3)指导思想相同。
(4)历史使命相同。
2.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
(1)意志的属性不同。
(2)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的范围不同。
(4)稳定的程度不同。
(5)实施的方式不同。
3、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共产党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1)从法的制定来看,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2)从法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
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1)从政策的制定来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必须在遵守4.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来推行自己的政策,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党不得推行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政策。
②党不得通过政策干预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
③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用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11、如何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和内容。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
(3)正确理解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的,并非每一具体的法律内容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基础。
②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才实现的。
③经济基础并非法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影响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有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政治观点、哲学观点和宗教观点等。
(4)、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②限制、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1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①适当成本原则。确定取舍,确定位列,实现最佳的价值取舍或最有效益的价值位列组合,达到最佳的价值效益。
②最佳效益原则:在法律冲突中以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冲突,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③补偿有余原则: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或许不得不因追求某种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种价值。
1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何不同?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两者的内容上的不同;两者的具体适用上的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的不同。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14、概述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法律规则的特点:
1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2法律规则是明确的:必须用明确简洁的文字形式加以表达
3法律规则是逻辑严密的,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5、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可以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者其要素。
4、法律条文也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者若干要素。
16、法律规范结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1、.适用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条件
2、.行为模式-是行为规则本身,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后果。
17、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2)权利与义务又是相对立的、相区别的。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做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3)从更为广泛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18、如何理解法的体系与特征?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不再生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19、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一)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地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20、法的渊源的种类
法的渊源的种类
(1)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五种
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制定法。④协议法。⑤法理。
(2)从现实看,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
2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22、法律责任竟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此种情况也称为请求权竞合。
2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
①法律(或法规)汇编。这是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其颁布的年代顺序或其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和内容,仅做整理、汇集和技术处理,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②法律(或法典)编纂。这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的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使其更为完整、系统、全面、统一的活动。法律编纂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因而只能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③法律清理。这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职权或者授权,对已经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实施状况(有效或失效、是否正在修改等)的活动。
24.法起源的原因
(1)经济根源。
(2)政治根源。
(3)社会文化根源。法的起源,除了经济和政治原因以外,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成长。
25、法形成的标志
①法律概念的产生。
②刑罚体系的发达和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规则的出现。
③专门的裁判机关(法院)的出现。
④诉讼程序(仪式)的形成。
⑤监狱的建立。
26、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1)两者所反映的社会内容不同。这主要是指:法与氏族习惯是不同社会形态和条件下存在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反映。
(2)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氏族习惯是自发地形成的,自发生长的。法则是由国家来选择、确认(认可),或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有目的地创制。
(3)两者承担的职能不同。法和氏族习惯作为社会规范均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由于它们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之内容和性质尚有差别,两种社会规范的职能就不完全相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和保证力量不同。氏族习惯只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内部适用,它通常依靠集体的凝聚力和传统的力量来保证氏族或部落成员的自觉遵守。
2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2)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
(3)法的起源是一个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4)法的起源与国家的起源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同时发生、同时发展和同时完成的。
(5)法的起源过程是社会调整从多种手段的浑然一体到它们的相对独立的过程。
28.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律师制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2)权利平等。
(3)权力制约。
(4)权利本位。
29、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和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30、如何理解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市场经济对法律有着内在的、本能的、强烈的需求。这样,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大大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抛弃过去那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②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③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④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31如何理解法律与生产力的关系。
法与生产力
(1)生产力的定义
法律等各种上层建筑最终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当然,它们也要能动地反作用于自己的生产力。
(2)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
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有两种形式:
①生产力对法的间接作用。
②生产力对法的直接作用。
(3)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可以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也可以不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因此,它同样有间接作用和直接作用之分。
①法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来实现的。
②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法律可以通过某些规定直接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由于这种作用与经济基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
32、科学技术与法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到法律的内容、法律的运行机制、法律观念和法学研究方法等各个方面。具体而言,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
①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人类的活动领域,由此而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就形成了新的法律部门。
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的关注,涉及科学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日渐增多。
③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行为方式和原有的社会关系,以致法律的内容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调整。
(2)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
①从立法上看,席卷全球的新技术革命浪潮,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的立法工作,导致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方式发生变化。
②从法的适用上看,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助于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质量。
(3)科学技术的发展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战。
(4)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
2.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是全方位的,涉及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诸多方面。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
(2)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4)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33法与道德的关系
1.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与道德
(1)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之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在西方法哲学界,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3)我国法理学界在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时,一般先把道德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认为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根本对立的。
3、 法与道德的异同
法与道德的相同之处
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和道德都以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但是,一般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尽管道德也要涉及和管束人的行为,但它一般是通过影响人的思想进而引导或控制人的行为的。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4、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道德对法的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法对道德的作用
(1)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
(2)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34、我国的立法程序
①立法议案的提出。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④法律的公布。
35、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原则
(2)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4)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
(5)坚持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预见、超前立法相结合原则
(6)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6、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合格的责任主体-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二)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
(三)损害结果-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四)主观过错—是指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五)因果关系
37.法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
①宪法至上原则。
②等差顺序原则。
③特别法优先原则。
④实体法优先原则。
⑤国际法优先原则。
⑥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38、简述执法的特征
①执法具有主动性。
②执法具有单向性。
③执法具有行政强制性。
④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质。
⑤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⑥执法必须强调效率。
39、简述司法的特征
①司法具有被动的性质。
②司法以案件的存在为条件。
③司法由司法机关进行。
④司法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⑤司法具有终极的性质。
40、 试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是法的适用的首要要求。所谓正确,
①要求对被作为法律适用前提的法律事实的认识正确。
②要求适用法律正确。
合法是法的适用“正确”的延伸,也是法的适用的本质要求和质的规定性。
①指法的适用的主体符合于法律的规定、法的适用的活动符合于法律的要求;
②指法的适用符合于实体法,法的适用也符合于程序法。
及时是指法的适用在确保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应提高法的适用的效率,使既有的法律迅速地发挥应有的效用,更不可随意超越法定的时间期限。
①迅速发挥法律效用的需要。因为法的适用不能及时进行,法的作用发挥的时间就会受到影响。
②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为法的适用的过程愈漫长,违法犯罪者愈难受到及时的制裁,受害者的权益也愈难得到及时的保障。
③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在法的适用时,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在适用法律时,只能以法律作为准则,以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等法律事务的惟一尺度或标准。以法律为准绳,反对以政策作为准绳。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是法的适用机关和官员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平等地对待。具体内容包括:
①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
②任何公民都必须同等地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3)依法行政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的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执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法的适用上其实也就是依法执法;司法,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①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②司法上的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司法权。否则就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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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上述材料谈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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