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企业申请政府优惠政策策

2015年政府鼓励青年和大学生创业的新优惠政策_成功力场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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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府鼓励青年和大学生创业的新优惠政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本届政府施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成功力场收集到: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最新政策,从减税、放宽企业注册登记限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等方面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一大波创业优惠政策即将来袭,小伙伴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由原定执行到今年底改为长期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限制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创业担保贷款上限调至10万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10万元或不足10万元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
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采取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低保对象自主创业可扣减就业成本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成功力场还收集到,当时会议还决定,集中清理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为创业创新减负清障。明确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除法律规定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强化监管,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便利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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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日起至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这是今年的文件,相信对你有点帮助!
财综[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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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
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日起至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优惠 政策 通知
一、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三、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1、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2、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四、对于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国家出台了哪些救助办法?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切实保障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五、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地方政策:
  上海: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项目
  为了促进上海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在2004年下半年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下列系列服务,服务以自愿的报名形式进行。
  登记、报名办法:
  1、上海高校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根据《上海市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办法》由各个高校设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受理点。待就业高校毕业生需要填写“上海市高校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并报送给本人所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需要参加免费服务的待就业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卡》填写后由所在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凭卡参加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免服务
  3、外地高校当年毕业的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之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并且本人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市场部办理待就业的信息登记,登记之后就可以报名参加相关的免费服务项目。
  经登记后的待就业毕业生需要参加相关免费服务的可以 网上报名或者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咨询中心:。
  免费服务内容:
  1、就业技巧培训班。主要是为待就业学生提供就业技巧方面的帮助,增强其就业技能,培训讲师为专业咨询人员。
  2、企业招聘流程培训班,主要是为待就业的人员提供企业招聘和录用程序方面的帮助,增强其录用的可能行,培训讲师为企业人事经理。
  3、技术证书培训和考证,为待就业学生提供网络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人员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此培训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支持项目,培训地点在上海市信息中心。
  4、职业见习的推荐服务。组织中心管理的见习基地为待就业学生召开招聘专场,通过职业见习,提升待就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开业培训和指导。为待就业学生提供开业培训和指导,推进学生的独立开业能力。
  6、就业信息提供和就业推荐,以firstjob网站为平台,指导待就业学生登陆和注册,学会搜索招聘信息,收集待就业学生信息登记表,对有需求的单位进行推荐。
  黑龙江:全方位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1、对于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行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或者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以在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
  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的形式就业人员签定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放宽有关的规定,对本企业提供老物的灵活就业人员签定就业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处理方面切实维护其基本的权益。
  政策中,对到处于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级职务工资,毕业生毕业之后工作8年的将向上浮动2档工资,对于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城市的毕业生, 规定其户口仍然可以落入生源所在地城市原户口所在地。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放宽了毕业生的择业期限,如果毕业生在三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省教育厅将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武汉:8项政策为毕业生铺路
  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11项免费服务,毕业生创业可获小额贷款,到西部就业可在汉落户,经选拔赴基层的毕业生可直接录为公务员……近日,武汉市人事局公布的《2004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向广大毕业生们传递了这些利好消息。该政策规定: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研究生,可按照市政府的政策,申请享受博士资助经费,资助期为三年,每月1500元—2000元,目前已资助107名博士研究生。
  在武汉市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单位、专业、时间的限制,放开吸纳,随到随办,不存在任何障碍。
  对因工作需要接收的非武汉生源专科毕业生实行准入制度,特别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海峡两岸高科技产业园的企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不出园区。
  对符合武汉市人才储备条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武汉工作的非武汉生源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接收入户,后帮助推荐就业,并在两年储备期内由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推荐就业、办理入户、档案保管、党组织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代办养老保险以及就业指导、专业技能培训等11项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经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2—3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录用,充实到市、区、乡机关工作或留在基层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工作,对武汉籍的到西部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往工作地,也可留在武汉市,属郊区生源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城区。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政府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及协调帮助解决相关的问题和提供保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1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科技、人事部门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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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地方政府应当是有优惠政策,如给予一定额度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工商税收等,具体到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即可.
大学生创业,不提倡的.??不???]什麽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是受鼓励的,而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做什么,所以,象你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没问题的.
首先你可以去看一下内蒙古大学生创业网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个贷...
闪电致富定律一:在某行业萌芽或初兴期介入,并在该行业的成熟期前兑现。
  闪电致富定律二:站在成功人士或成功企业肩上获取成功。(例如:加入成功连锁加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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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需时较长,有点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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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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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大学生创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大学生创业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优势!   大学生创业完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   审核要求和做的相关准备是: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   大学生创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有成熟的心理准备,这样更适合创业;二是不要迷信自有创意项目,或者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成果,而是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三是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要有一个平稳的创业心态;四是大学生创业最好不要单打独头,最好合伙创业。   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业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优势!大学生创业完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大学生创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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