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可以参加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后果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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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咨询者:徐锦玲
在事业单位上班,辞职领导不同意,自动离职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管理员解答好评率:100%
您好,辞职有风险,第一,是否能考得上;第二,公务员录用后有政审环节,现单位不配合考察或档案调动等情况。建议考生想清楚。关注今日:220 | 主题:197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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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事业单位编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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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2年零206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本人刚从江苏一县级三级乙等医院辞职,编制是正式的事业单位编制,档案放在当地卫生局。这边医院允许辞职,允许工作调动。现在医院同意辞职了,但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不让人事代理。但新单位(广东的)要求我的档案和人事关系通过新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转接。想问问有没有同样经历的?我的档案和人事关系怎么转移?我的国家干部身份能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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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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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对方的用工性质,还有这个干部身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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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档案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保留干部身份,再调档 。具体你可打电话问你 那怎么操作啊。广东的都是这样。你也可以查一下事业单位辞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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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你发电话给我消息里,有空打电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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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号新闻说,国家统一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我不太明白,以后我们还有编制吗?什么干部身份的有吗?应该可以随便选择医院行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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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事业单位合同工今天正式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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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aimuyi 我事业单位合同工今天正式辞职了合同应该好辞一些吧,那事业编有编制的,包括编内人事代理好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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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兽 七月一号新闻说,国家统一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我不太明白,以后我们还有编制吗?什么干部身份的有吗?应该可 ...就没人说过取消编制。。。。只是都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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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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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族 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哥,这个是哪一年的规定?现在还适用吗?如果按照这个,我可能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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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人办函[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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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办函〔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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