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银行按揭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应该写在哪里是要一式几份,如银行没有此补充协议而双方同意公正,银行根据主合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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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一】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 关于房屋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或条件)将首付款人民(大 写) 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等相关产权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云顶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
  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
  同》、过户、按揭》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3 口,且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口有/口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乙方:
  (1)装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电包括: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 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
  其他约定:口有/口无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方):
  委托代理人:
  丙方(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买受方): 委托代理人: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三】
  甲 方:
  证件号码:
  乙 方:
  证件号码: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 市 路 号 室(下称&该物业& )事宜 ,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下称 (&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补充 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该物业内的附属 万 元 ,合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 格(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同价为人民币 万元)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 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当在签订买卖 ,
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 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
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 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无条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 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 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延伸阅读】
  (一)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内容:
  1.售楼书和相关广告内容:售楼书和其他相关广告内容也是要写进补充协议里去的,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权证办理的时间:合同中应该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按揭办不下来的责任:在购房事宜中有很多问题我们会忽略掉。因此,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补充条款里面一定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公摊建筑面积的规定: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合同中要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补充说明:
  买房子的时候签订的合同要盖有开发商印章,同时,口头承诺也要写入补充协议中,避免过后商家不承认,自己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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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是什么样子的呢?
我今年买了一套房子,合同都签了,现在开发商说要和我们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我感觉有点莫名其妙,所以想知道这个协议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静安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6:1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58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第一条 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二条 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款的万分之叁)。第三条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第五条 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2、 ;3、 ;4、 ;5、智能化系统:(1)门禁系统: 门禁感应器和感应卡,并具备小区联网功能。(2)综合布线系统: 综合布线产品,专用超五类线电缆入户,每户均设置双口信息插座(主卧室、起居室各一个),总出口带宽 m 、入户带宽 m。(3)楼宇可视系统: 楼宇可视对讲系统。(4)保安监控系统: 摄像机, 面分割器。(5)停车场监控系统: 读卡器和感应卡, 控制器。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应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7、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饰设备质量标准。设备和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不一致时,买受人所购房屋之设备和装修标准以样板间装修设备质量标准为准,但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有明确约定的装修设备出卖人: 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交大嘉园 栋楼 户(以下简称“房屋”),根据双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契约”)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契约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1、 房屋净高以及外窗、阳台窗体玻璃之使用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所购房屋结构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层高不低于2.8米,净高不低于2.50米。2、 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对契约中第五条进行补充)2.1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文件”持有异议时,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复测,复测工作不影响业主入住。2.2 公摊面积内容参见附件二2.3 c、d、e、f栋外飘窗(非落地)以及空调隔板不计入建筑面积,其使用不得收费。2.4 出卖方应按照建筑蓝图,包括首层、标准层,进行施工。出卖方应将该建筑蓝图提供给买受人,公摊部分蓝图,买受人有权在测量站查验。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蓝图进行施工,不得变化,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需事先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按契约第十条处理。2.5 所有在功能上为业主服务的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不得转为它用,如需发生变化,需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三、付款及贷款办理(针对契约第七条)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合同规定的房屋首付款并且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向出卖人提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后,如买受人贷款程序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款项,则不属于逾期付款。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申请贷款资料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时:3.1 买受人无法得到公积金贷款又不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3.2 买受人无法得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3.3 买受人所能够得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比例、还款时间与申请不符情形,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购房合同、房产认购协议书以及本补充协议、附件等。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30日内,将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额退还买受人,且无须支付任何利息或赔偿。 四、房屋建设、验收与交付4.1 一切配套设施和会所,包括附件三中内容及小区南侧市政路、小区出口、小区绿化、小区安全保卫系统、信报箱等应在日前达到能够正常使用标准。首层、二层、十八层、顶层窗磁不另收费。4.2 出卖人承诺:现已确定的小区规划如下,并不做任何改动。(1) 建筑容积率:本小区建筑容积率以测量部门测量为准。(2) 会所位置: c.d栋住宅楼北侧。营业项目:包括但不(3) 限于游泳、健身等。(4) 停车位数量 500 个。(5) 锅炉房位置在大学生公寓c段北侧。 (6) 小区绿化面积以施工蓝图以及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图为准。4.3当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后,出卖人按以下程序向买受人进行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出卖人按“契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 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契约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2) 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可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书面文件送达买受人且买受人签收的日期为准。3) 出卖人在3月15日前提前交房,4) 买受人有权选择在3月1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收入住通知书,5) 同6) 时,7) 买受人只承担在签收入住通知书日期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8)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 楼盘的“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9) 案表》,10) 并在入住后30日内,11) 向买受人提供北京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前二者应为原件,12) 其内容应符合北京市住宅验收标13) 准;后二者为复14) 印件,15) 其内容应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否则,16) 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17) 并由出卖人按“合同18) ”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9) 同20) 时出卖人承担复21) 验费用及买受人其他损失。22)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标23) 准以及合同24) 规定内容进行现场验收。若买受人对工程质量等提出异议,25) 经有关部门复26) 验后,27) 确有质量问题,28) 则按契约中第九条处理。29) 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并书面签收“住宅钥匙收到条”,30) 买受人在交纳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后,31) 领取房屋钥匙。出卖人交钥匙时不32) 得附加任何在合同33) 中没有约定的条件。五、规划设计变更(针对契约第十条)出卖人交房时,其房屋应当符合契约、附件中的约定户型等。无论是否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前欲改变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处小区的房屋结构、户型、空间、朝向、等设计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通报、征求买受人同意。通报到达买受人十五日内,买受人未提出拒绝意见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在此期间提出拒绝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退还买受人,六、基础设计、公共配套措施(针对契约第十四条)6.1 出卖人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70%后,接通天然气。若买受人入住时未接通天然气,由出卖人无偿提供煤气罐、灶台供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行负担煤气费用;6.2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时:(1)给、排水: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给、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并已供水。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阳台。(2)供电:买受人入住时室内的供电线路已经铺设接通,有电力供给。(3)供暖:小区内的供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供暖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可以供给暖气。(4)天然气: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已经竣工,买受人室内的天然气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供气条件。(5)电话线:买受人室内的电话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条件。(6)有线电视:买受人室内的有线电视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条件。(7)紧急呼叫系统和门禁系统及电梯达到可以正常使用得标准,且可24小时工作,出卖人承诺对上述设施的安装不加收任何费用,(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 、宽带入网费由买受人承担)。6.3 电表的查表方式采用ic卡方式。6.4 如出卖人违约,按照契约第十四条处理。七、产权登记(针对契约第十五条)7.1契约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该条款中规定期限明确为2年。7.2在入住时,由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银行建立监管帐户,并向买受人出具其与开户银行达成的《帐户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该帐户资金支出只能根据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契税交纳通知书》缴付买受人应付契税。买受人在将此资金存入该帐户18个月内,出卖人仍不能办理产权,则该资金退还买受人。该笔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买受人所有。7.3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规定的60天内办理产权所需材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长30天,到时如果仍没有备案完毕,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0.02%的比例按日赔偿给买受人,一直到备案完毕为止。八、不可抗力双方确定,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释、执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九、 收费项目物管范围与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从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日期开始计算。其中:(1)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一次缴纳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费用。物业费的确定必须与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相符。(2)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12 元/t。(4)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以后逐步过渡至分户计量方式)。(5)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北京市统一规定。(7) 契约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费应按10元/月标(8) 准收取代为保管期间房屋发生的任何变化均由出卖人负责。(9) 停车位一次性买断为9.6万(10) 元/辆(现定价),(11) 管理费50元/月,(12) 租金400元/月(此价格为入住后第一年价格)。(13) 物业费收取项目要以北京市有关文件为依据,(14) 并且出具相关部门的正规发票。上述收费价格,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价。否则,由出卖人承担高出的价格。政府调价除外。十、底商鉴于楼宇一层设计为商业铺面,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要在底商的使用过程中严格监督,杜绝污染出现,对于出现前述问题的,应坚决制止之,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如果经过核验,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重新核验费用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十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交房时,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保暖、保温、隔音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理、重做等。经过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理、重做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确为质量问题,无法补救,且使买受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同时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十三、物业管理 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不以不给钥匙、停办入住手续等行为阻挠买受人行使入住权利,也不得以此作为强行向买受人收取不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如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等)或违规预收、超收物业管理费用的手段。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收费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买受方有权拒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将小区绿地或其他公益设施设备等挪做商业或其他非公益事业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用途,需事先争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十四、退房退款期限出现本协议中约定的退房、退款等情形时,出卖人应该在确定退还事宜后30天内清退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当按返还价款及违约金总额万分之二进行罚款。 十五、外墙立面和屋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使用权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外墙立面和屋顶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收益归业主所有。十六、利率和已付款定义本协议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定义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或公积金已经计入出卖人帐户的购房款。十七、效力优先本补充协议如与契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八、其他1、本补充协议与契约的效力起止时间一致;2、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项均以出卖人、买受人书面意见为准。3、本合同未约定之处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卖人(印章): 买受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16:15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那需要你和开发商面谈后才能知道,可能是合同未尽事宜,要看仔细。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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