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高中退学后学籍怎么办退

办理了学籍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退学重新在上吗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通常情况下,符合《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规定和主动退学的将被注销学籍。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
学籍注销后,一般需要两年后才可以从新申请,希望得到您的好评
如果孩子生病了不能上了,一年级没有上完,可以办理休学,但要有医院证明。也就是说,小学可以办理休学,但不能留级。
办事流程是:1.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答: 幼儿园孩子该做作业吗? 这也成了小学生的作业了吧?
答: [23]西班牙教育西班牙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6~16岁)
答: 对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的新理解我认为,幼儿科学教育应成为启发、支持和引导幼儿主动探究和发现,获得有关周围物质世界及其关系经验的过程,使幼儿获得有利于终身发展的乐学...
答: 惠州教育网2014年期末小学6028号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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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孩子初中退班,学籍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在校学生取消学籍申请表来源:教务科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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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取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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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学制为五年。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来电或来函向学院招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学院可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学生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和有关缴费单据,到学院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必须交教务人员加盖注册印章方为完成注册。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所在的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注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新学年应缴的各项费用,按学院财务处规定执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及时缴清学费者,需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所在系(部)同意→学生处同意→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批准→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考试、军训、社会调查及会议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的,均以无故缺席论处。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学院指定医院或其它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证明。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有证明,并要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班主任签署意见,送交系(部)办理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经系(部)批准;四天(含四天)以上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副班长负责,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各班级应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认真记录。旷课一天以上(包括一天)者,理论课按课程表内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六学时计;学院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晚自习按两学时计。旷课十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二十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三十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四十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将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以及是否可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理论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缺席,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教学计划执行。考试课程一般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开卷、口试、上机考试和实验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系(部)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应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课程论文等进行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其他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进程内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考查课程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总评。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的成绩均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实行优良比率控制:优秀≤15%,良好 ≤50%。
第十五条 教师在学期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达到总次数1/2;
(三)缺做实验(实训)、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达到总次数的1/2;
(四)在实习中有重大安全事故者。
取消学生课程学期考核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表,由开课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在学院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凡补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计为“合格”,60分以下计“不合格”。参加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分管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核以一次为限,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须有医院证明,可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违纪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无故不参加正常补考者,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教学和成绩评定按《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体育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经军事体育部与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免修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时的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历年因缓考不及格,没有参加正常补考者,或因擅自缺考、考试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而确有改悔者,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历年来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最后一学年的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只允许补考一次。
第四章 改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新生入学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改专业申请:
(一)经我院录取取得我院学籍;
(二)达到拟改专业录取分数线;
(三)具有学习拟改专业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上级教育部门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时间
申请改专业的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时,到新生咨询处申请改专业,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新生刚入学报到时,需要改专业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在报到现场领取并填写《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改专业申请表》;
(二)到咨询处请转出系、转入系的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转入系进行分班,并通知学生处;
(五)按新专业办理新生报到及缴费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已取得我院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年以内。已经进入二年级学习及以上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确实具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习潜能;或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四)未曾延长过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间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程序
学生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拟转出系进行初审,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转出的意见;
(三)拟转入系签署接收或不接收的意见;
(四)学生处对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核查后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按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同意转专业,并进行公示;
(六)需要补缴学费的,去财务处缴费,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发文公布;
(八)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的相关的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其它说明
(一)按学院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原修专业的课程中有不及格的,经补考合格后方可转专业;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未修过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该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五)凡从低收费专业转入高收费专业的,须从入学的第一学期开始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补齐学费,学生到财务处补交学费后方能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标准缴费;从高收费专业转入低收费专业的,从被批准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未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记录者;
应作退学处理者;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需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 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转学申请表、普通高校转学审批表、成绩单、思想品德鉴定表、“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四)未获准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或某种特殊原因要求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有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并同意,报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求保留学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贷、助、奖学金。
(二) 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医疗问题按参保险种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审核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则转入下一年级的相近专业学习。收费按照编入年级当年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和降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并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未经请假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自动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系(部)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非自动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填写《退学处理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或扶养人所在地。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为患病而无法继续学习或不适合在校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因学习困难,可在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可办理降级手续,降入下一年级学习。降级的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毕业班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含实践教学环节)者。
(二)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离院前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后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离院三个月至一年内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补考后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包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补考,结业后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者,可由用人单位将结业生一年内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等鉴定材料送学院教务处评审;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待业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申请补办实习,实习经费由结业生自理。实习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可在次年年初向学院有关系(部)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经批准后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学校一律不再补发。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换发日期即毕业日期。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应由本人办理调档函,将学籍档案转给就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存入本人档案。若毕业一年后仍无接收单位,学院将档案退回学生本人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中管理。若学生本人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拒收或学生要求学院继续留存其档案的,按10元/月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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