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向甲方打报告不结算,甲方工程迟迟无法入固定资产

厂房建设完成后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转为固定资产-公司新厂房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
没有你要的?请搜索……
你现在正在浏览:
厂房建设完成后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转为固定资产 公司新厂房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
厂房建设完成后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转为固定资产
具体判断标准见以上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工程验收手续是建筑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在完工进行试运转后达到预定设计或施工标准施工后,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建设方的程序文件,并提取折旧、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因此,你应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而不应该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标准来确定.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按照其可靠金额转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了成本,你要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进行调整,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2,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转固定资产是根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标准来判断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工程在完工进行试运转后达到预定设计或施工标准施工后,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   2.工程验收手续是建筑相关法规规定的、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转固定资产是根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标准来判断,具体判断标准见以上.因此,可按照其可靠金额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了成本,你应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而不应该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标准来确定,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你要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进行调整,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建设方的程序文件.你可以向你单位的管理工程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索取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没有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   根据以上规定,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
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要有公司管理部门(或负责基建的管理人员)出具的工程验收单,方可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即可转为固定资产。厂房建设完成后需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转为固定资产: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是根据在建工程完工程度来判断,因此,当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暂估入账,并据以提取折旧,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结算成本调整暂估成本,并据以从新计提折旧,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1、在建工程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以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在未转入固定资产前可以出租,如果出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 3、如果就在在建工程出租,租金收入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补充回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要确认固定资产,不需要“完工证”。“完工证”提法也不规范,根据以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政策法规一般有“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清单”等。会计确认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在历史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有相当长时期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是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为标准,但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时要等到数年,因此新准则将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要确认固定资产。由于“土地”一般企业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房屋建筑成本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证应不作为房屋建筑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厂房建设完成后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转为固定资产: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
房屋完工移交建设方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央产房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上市:
按规定,央产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上市:第一,原产权单位已经建立住房档案;第二,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建设完成,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
需要,并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应该在项目完成后编制,而要在建设前编制。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房地产工程建设涉及哪几方?:
一、甲方:在房地产工程建设中一般指建设方(出资方或投资方,即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另外也称之为业主。 ...
租房都需要双方办理什么手续?:
一,租赁双方签合同,发生定金或租金,押金 二,双方互留对方复印件资料。承租方留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复...
房地产项目当中的建设局需要的建设方案由谁完成?:
按照常规应当由房屋设计单位完成,甲方不可以自己完成。
我高中毕业,在工地上做了几年,想往房建工程师方面发展,需要些什么条件,望名师指导:
监理工程师分建设部的还有其他部委的,比如建设部的就是叫监理工程师,只不过注册的时候,再按照专业区分一...
也许你也感兴趣的内容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工程结算甲方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后,对审核结果怀疑,还可以重新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吗?谢谢
工程结算甲方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后,对审核结果怀疑,还可以重新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吗?谢谢
贵州 毕节 纳雍县发表时间: 14:29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你好。合同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解决,但是如果证据不足则由败诉的风险。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程结算委托
工程结算:纠纷
资产拍卖相关词条:
遇到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资产拍卖律师
专长:资产拍卖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目前,一些建设单位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的主要材料供应采用甲方供料的方
式,工程开工前不再预付工程备料款。建设单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控制工
程质量;(2)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工程造价;(3)利用现有库存材料,减少超
储积压;(4)满足暂时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材料的供应。甲方供料结算方式有两
种,一种是甲供材料转账结算,即建设单位将材料卖给施工单位,并作为其他业
务核算,一般不发生其他业务利润,材料按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计入结算;另一
种是甲供材料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即建设单位直接将材料按实际价格计入
明细帐,结算书中不再列甲供主要材料费。在第一种结算方式下,施工单
位承担了材料数量和价格的风险,在第二种结算方式下,因存在材料计划用量与
实际用量的差异,建设单位要做好材料计划的审批和实际发出量的核对工作,建
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较大。
由于这种甲方供料方式的结算比较繁琐,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使甲供材料
在结算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现就这些问题及解决办法谈几点意见,与同行商榷。
1.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甲供材料供应范围的界定不明确。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直接费的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费、辅助材料费、消耗材料费,现行安装定额基价
中包含了大部分辅助材料和所有的消耗材料,建筑工程定额基价中包含了所有的
材料费用。在一些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只填列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的字样,而对
主要材料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
2.材料与设备划分不清。大多数工程项目的设备均由建设单位购置,直接计
入设备投资。在甲方供料并实行转账结算方式下,有些建设单位将应列入设备投
资的设备当作材料给施工单位转账,或将应给施工单位转账的材料列入设备投资
中,造成建筑安装投资和设备投资不真实和漏转材料费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要分清固定资产投资中建筑安装投资的材料费和设备投资的设备购置费的界线。
一般工艺安装的设备费应很容易确定。但对于电气、仪表安装工程来说有一定难
度,而一些电气、仪表设备的价值较小,不满足财务会计对固定资产的界定,财
务人员很容易将其当作低值易耗品或材料核算。笔者认为,对于资本性支出项目,
在图纸设备一览表上列入的设备及其附带的备件和材料均须计入设备投资中。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540225',
container: s,
size: '910,250',
display: 'inlay-fix'
该用户的其他资料
在此可输入您对该资料的评论~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540180',
container: s,
size: '250,200',
display: 'inlay-fix'
添加成功至
资料评价:
所需积分:0施工企业材料代购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材料代购管理办法
09-10-30 &匿名提问
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二、“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处理。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3%)。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生产厂房改造时,借:固定资产清理700000累计折旧1600000贷:固定资产2300000。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1650000。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资产2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50000。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借:银行存款650000 贷:工程结算650000。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485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甲方会计分录为:借预付帐款贷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乙方会计分录为:借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贷预收帐款。领用时。借工程施工贷库存材料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借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贷预付帐款(银行存款)。乙方会计分录为: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 “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 ”,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日开始,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稽查建安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局之所以将建安业作为稽查的重点,是因为该行业已成了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状无论是在征收管理还是在稽查环节。可以说是管不到位,查得不深。这一方面与以前重稽查,轻管理,重收入,轻处罚的后遗症有关。也有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造成的。但主要是该类企业利用建安业本身的特点,采用各种手段,乱中取胜,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之目的。
一、工程完工后,收入仍挂在预收账款账户,成本在工程施工中体现,不按规定进行结转。
为啥不结转呢?那是因为:一是,对结算款与预收账款之间应做为应收账款的工程款在收到工程款前不体现应收账款不缴营业税。企业(有的是税务机关要求)一般是按预收账款计算营业税。二是,不将决算收入做为收入,也不将工程成本结转成本,给税务人员已尚未完工的假象。所得税申报时只是将该期的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申报为亏损数。从而偷漏企业所得税。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企业的主观故意性,也有一些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如现实中确实存在建设单位虽然房屋已使用,但因无钱支付工程款就迟迟不与建筑单位进行决算的现象。还有的是虽然已进行了决算,但无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而施工单位,也无资金向供料方支付材料款。供料方就采取在不支付完全部材料款就不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办法,促使建筑企业付款。建筑企业也只好是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反映已付的部分材料款。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建筑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把已用的材料反映到成本中。如果以全额的决算收入去配比部份的工程成本。所得额当然与实际不符的。这样吃亏的事,建筑商当然是不干的。
检查的方法:对照施工合同与工程施工,预收账款账户,按工程项目逐一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的完工进度。若已完工,则应进一步调查工程是否结算。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只按工程结算计算营业税。
按照规定,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乙方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甲方为:借预付账款 贷原材料;乙方为:借原材料 贷预收账款。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借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乙方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而乙方在操作时是,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领用时。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 ,结算时按决算数。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再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这样账务处理之后,如果不看合同承包的内容,是不容易发现是只包工而不包料的情形的。如果是只包部分料或者签订虚假承包内容的合同则更不易发现。
如有一房开公司,自己还有一独立核算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规定是包工包料。建筑公司已按结算金额纳了税。可在对开发公司检查时却发现,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还有原材料成本项目,且金额不小,查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开发成本,贷原材料。原来是开发公司拨付给建筑公司材料,建筑公司不入账,直接用于工程。该负责人解释为,原材料涨价,为使建筑公司不亏损,开发公司就负担了部分材料款。但不管其如何解释,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负担的材料款少缴了营业税却是不争的事实。
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只包工而不包料都要按包工包料计算营业税,此项政策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但这种情况的确是违背常理的。营业税一般都应按收入为计税依据。而现实是收入为包工收入。但计税时却要按包工包料计算。即收入乘以税率是小于应纳税额的。
检查方法:在要求提供合同等资料的前提下,到建设方进行调查。看其入账资产的金额是否与乙方的记入收入金额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甲方则会以原材料发票和乙方发票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
三、老板用公司的资金为个人买车,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
这种情况表现为,公司购车时,购车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不是公司名称,而是老板或其他股东名。车落户也落在该个人名下。车款也以折旧形式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之后又补充规定,考虑到该股东的车辆同时为企业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份所得。总之,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因该车不属于公司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这种情况,要注意是否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的折旧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老板为何卖车不用公司名呢?这样作的原因是发票是个人名,车落的是个人户。虽然挂在公司账上。但并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其实质是个人财产。而有限公司只是以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就是税务机关对公司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时。笔者认为这样的财产也不应在保全或强制的范围之内。
检查方法:以固定资产账中新增资产为重点,调阅相关凭证,尤其对所附原始凭证的购货人名称为非该公司的现象要调查清楚。但如果将顶账的资产给个人时,企业有不入账,往来不予冲销,资产直接转给个人的情况则不易从表面直接看出。所以要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要到对方核对。辖区范围外的,要采取要发协查函,或异地协查的方法,查明事实。同时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仅是限于车还应包括为个人购房等财产。
&四、鱼目混珠,多转工程成本,减少所得额。
就是在承包工程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对已完工工程的收入转入本年利润,可在结转成本时,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未完工的工程,也随着已完工程的成本一并转入本年利润。还有采用常说的借鸡下蛋的办法,将一些小工程的成本也挤入其中。如盖一办公大楼。快完工时,又要求盖一储藏室。这时,企业就有可能对建储藏室的收入不入账,对发生的储藏室的成本却一并计入了办公楼的成本。
这种情况,除了主观故意的原因外,还有可能就是成本核算对象确定有问题,如对某电力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是对用户的用电安装。每年的业户近千户。没有按各户核算收入和成本。取得的收入部分转为收入,部分仍留在预收账款中,而工程施工的余额为零。也就是没有未完工工程。可是对预收账款(无明细)的结余额解释为,收到款项,尚未施工呢。后经逐笔核对合同及完工决算书才查出有已完工程的收入未结转收入的事实。经过对会计的询问得知,因每笔工程金额也就1千元左右,而对应客户又多。就没有按业户分别核算成本。对工程施工中有多少是未完工程额。会计也不知,只能是到年末都转入成本。这样,就造成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收入。
查账的方法:用估算法确定其用料是否符合常理,发现不正常,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发料,领料的原始凭据领料单进行检查。看有无不是用于该工程而计入该工程的问题;检查其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合理合规。还要注意,已完工程的剩料是否冲减了完工成本。剩料的去向是入库了,还是出卖了,还是用于其他工程。
五、&机械作业&账户发生数是否符合常规,看有无将机械出租,取得收入冲减费用或不入账,少交营业税,所得税问题。
有的小公司机械设备,如塔吊。在工程项目多,工程地点分散时。常有不够用的时候,。为保工程按工期正常完成就不得不租用机械使用。而出租方常常是不给开具发票的。这样,使承租方不得不采用其他票据或其他形式核销。造成账簿反映不实。不但是出租方违法偷逃所得税,更严重的是出租方还可能少缴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尤其现实工作中,还普遍存在,往往是总公司有建筑资质,于是就有些个人挂靠总公司,成立一分公司,二分公司的现象。常常是各分公司自己找工程,然后由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总公司只是按工程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各分公司单独核算。这时。各分公司常使用总公司的机械。并支付一定费用。支付时总公司给开具往往都是白条收据。并振振有词地说,是内部往来。不是租赁行为。那么是否要按出租行为缴营业税并开具相关发票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虽然有财税字(号文件规定,独立核算但为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的规定。但其强调的是非独立核算,并且是只是核算并未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才不列入征税范围。而上述情况是不符合的。所以在检查中要注意此类问题。同时,劝告有这种行为的纳税人勿在此处做文章了。
六、大宗材料的采购问题。
建筑工程少不了大量的材料,如砖,瓦。水泥,门窗等。对于材料的采购如果是由公司自行采购,则要注意,其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数额的准确性。
如对某建筑公司检查时,发现有一张发票是92年版的(未作废)。开具购货名称是钢筋。如果从其开具的金额与其建筑的工程应耗用量看是相当的。但再看发票的财务章戳记不清。对此。我们产生了怀疑。通过采购员提供的地址,在当地税务机关配核下。查明该贸易公司在开具发票前就废业了。回来后,又对采购员进行询问。才了解到真相。原来到贸易公司购货是真实的。但是,采购员在支付货款时,该公司就已要废业了。为了逃避纳税就没有开具发票。而是少收了钢筋款,采购员认为公司黄了,就将少收的款项揣入个人腰包。并买了张旧版发票,找人刻个章。拿回公司报销了。
公司另一种采购材料的方式是个人采购。就是某个人为其提供沙石,门窗等材料。公司与个人进行结算。而个人提供的发票又往往是某某石场,某某塑料钢窗厂的发票。这种情况,即使符合代购代销的条件,供应商个人也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代购代销的条件,则供应商应做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这么说企业会认为与己无关,认为是供应商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一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征管法》的69条规定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被处罚与被责令补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二是如果认定供应商是增值税纳税人。那其提供的某某石场,某某塑料钢窗厂的发票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检查的方法:以原材料,或工程施工账户为起点。查看原始发票和结算人是否一致。也可以是查往来账,一般是其他应付款账户,明细是某某人名。这时向财务人员了解一下。就知道是欠某某的什么款了。
正确的处理是有统一规定的,而错误的处理却是千差万别的。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看法。还有检查建安业的总承包人的扣缴税款问题,自建自用问题,工资的问题,收入确定问题等也都是检查的常见问题。
最后,为了更好地利于实际工作,保证税款减少流失,提出以下建议:
1.收入确定上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的规定应该统一。若统一规定按完工百分比计算。则可以防止企业以未结算为借口不计算营业税。
2.对完工工程,可否做出向代销规定一样。完工后半年或一年内未决算的。就可以按施工合同计算收入确定所得预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决算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汇算。多退少补。这样可以解决长期不决算而无法计算税款的问题。
3.对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行为要严管严罚。尽量杜绝应开不开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以改善因无发票而无法正常核算的问题。扎实地发挥以税管票的作用。
4.对于工资问题,还应该按区域确定百分含量的比例,在比例范围内方可扣除。
5.对不按规定建账的纳税人或者不能正常核算的纳税人是除了按《征管法》60条进行处罚外。还要根据35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从高适用行业利润率。让其付出比按规定建账,查账计算的税款还要高的代价。该行为必然会得到规范。
6.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要处以上限罚款。以提高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使扣缴义务人想的不再是想方设法少代扣税款而是唯恐少扣缴了税款。
7.在检查方式上,要采用一组多人多户的检查方式。对某户及与该户相关企业一并由一组进行立体检查。这样,便于核对,更容易发现问题。
8.查出的问题的处理切不可以税代罚,以罚代刑,尽最大量加大偷税成本与偷税风险。绝不允许权大于法的存在。否则,即使有再有效的检查方法;即使有再适用的税收政策;即使有最有经验的稽查员,建安业也永远不会有税收的净土!
前一条:后一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甲方发给施工单位的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