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惩戒规定存在什么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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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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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阐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上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成因,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仍令人担忧,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也引起了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问题产生怀疑。在此环境下,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已显得十分必要,它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   审计行为的不当可能导致审计效益受损,甚至审计失败,主要体现在对被审单位的了解不够和对审计程序的运用不当两个方面。   1.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不够。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之所以未能发现被审单位存在的错误和弊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被审单位的业务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仅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就可能发现不了其中的某些问题。主要体现在:(1)对被审单位的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缺乏充分了解,尤其是一些特殊产业。这方面的问题在银广夏事件表现的最为明显。(2)对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及其管理当局的思想作风及背景了解不够。(3)对被审单位所处的行业经营环境未能充分掌握,以致于对经济及产业情况认识不足,对被审单位所面临的风险不能高度警惕。   2.审计程序运用不当。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准则基本涵盖了审计工作的重要领域,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尺度。但从一些审计失败事件看,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未能很好地遵循这些准则,没有认真履行应有的审计程序,审计风险意识淡薄,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能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广泛使用。通过分析性复核,将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以及被审单位与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进行比较,比单纯依靠抽查凭证、核对账簿报表的效果要好得多。但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往往忽略或简化了分析性复核程序,盲目地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既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审计风险。   (2)符合性测试不规范。符合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节约审计时间和审计费用,完善审计职能。但不少注册会计师受时间、预算等方面的限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深入到生产、管理现场的时间太少,过份依赖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失真,所有基于这些资料的实质性审计都没有意义。   (3)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充分必要条件。但目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对客户的信赖,在审计证据的获取方面往往忽视审计风险,也很少实施应有的替代性测试程序,审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的成因   1.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审计成本一般与审计业务量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审计失败的风险成反比。如果进行详细、全面的审计,则审计失败的风险就会降低,但会加大审计投入的成本。通常,会计师事务所会在审计风险、审计成本与审计质量三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但由于现实中会计市场的供求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为稳定和扩大市场份额,在竞争中相互压价,为了在低廉的收费中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事务所愿意支付的审计成本必然降低,这样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很可能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   2.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尚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其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品格、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但从总体看,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整体水平还较低下,主要表现在:(1)执业不规范,难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甚至忽视职业道德的约束,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此类问题在近年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中都有所体现。(2)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3)无视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严重制约甚至威胁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审计职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单位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整体不高的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执业环境差。这是造成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确立与完善阶段,资本市场运作还欠规范,社会公众对会计报表的利用程度还不高,因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也不高,执业人员就缺乏恪守职业道德的外部压力。(2)执业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一是执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特性缺乏全面认识,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意识;二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文化修养、服务态度等方面也都尚待提高。(3)法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考核评价机制。此外,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执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转贴于 看准网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就总体而言,注协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检查、咨询和惩戒三个方面。(1)检查职能。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2)咨询职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注协的咨询职能将日趋重要。目前因执业质量低下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就可能希望注协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注协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3)惩戒职能。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就很难达到监管的目的。根据注协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应在注协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使之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二)实行同业互查制度   同业互查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其执业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据以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准则,从而保证和提高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同业互查委员会在中注协的领导下,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同业互查准则,并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处罚措施。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要严格控制录用阶段的人员选拔。员工选聘应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为标准,选择热心于审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的人员为审计的中坚力量。二是要加强知识的学习与积累,不仅包括对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和财务管理等各门学科的掌握,还要求熟悉其他方面的知识,并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要逐步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有序竞争,试行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制度,让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对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事务所要扶持引导,促其树立品牌意识,做大做强,造就出一批规模大、业务强、品牌硬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事务所的等级应由专家按公认的标准认定,实行“优者上,劣者下”。事务所等级的评定应考虑注册会计师人数、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人数、注册资本、年业务收入、服务态度、审计质量、对社会的责任感等指标,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全方位地规范事务所的行为。      (五)积极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是2世纪9年代初在国外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是二者优化组合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应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基本趋势。   总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历了2余年的发展,现已初具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必将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成就,又要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并及早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以便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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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樊千&
二、解决当前我国注册
师行业监管 问题 的对策   
  (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
  中注协的地位和身份问题是困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一个症结所在。如何将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针对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机构。中注协将在以下方面拥有自主权:在无需和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管理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方法 ;确定会员会费和其它收费标准以满足预算需要;雇佣员工,确定薪酬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中注协应以她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转,以履行其行业管理责任,并保持和
其财务和组织能力。
  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对协会制定的章程、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执业准则、规则等进行备案或审批,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会员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协会报告、监督财务收支的使用等方式对注协进行监督管理。   
  (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建立一套在全国性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的、由地方机构分别执行的、通用的自律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各地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因此,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各分会依照 法律 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注协的分支机构,直接归中注协领导,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由中注协委派,经费由中注协统一拨付,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协代收后交中注协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理顺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避免地方注协受当地政府的牵制。   
  (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由注协牵头负责。每年在拟定检查时,省级注协应主动与财政厅(局)、部门等沟通协调,共同确定检查事务所名单。由于注协无权将检查业务延伸至 企业 ,因此必要时,政府也可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使检查能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财政部也可采取对经注协检查的事务所进行抽查的方式来监督注协的检查质量。对于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注协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还要报财政部门处理。
  财政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应实施重点检查,例外监管。例外监管的范围就是那些客户出现重大问题、有重要线索、有重大前科的事务所。
  为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配置,提高行政权的配置效率,应效仿律师行业的做法,取消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
  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只在对其所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可延伸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
  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网上信息通道等形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
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 学习 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争取在待遇、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作用,实行跟踪检查。 目前 业务报备方面,注协已着手做了不少工作,但有些工作还可以继续完善,具体体现在:灵活设置业务报备的时间,事务所可在完成业务时就进行报备,以便适时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报备的程序,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包括应收审计费等)进行初次报备,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对于报备表表格建议设计成数据库的形式,以便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比较;增加说明性的栏目,以提醒报备阅读者及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注协的谈话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示,发现线索,然后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是事后的调查制度。如可以将谈话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谈话 内容 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思想动态等各个方面,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把握行业动态、发现潜在问题,防患于未然;不定期谈话形式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如在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
培训工作。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是业务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应尽快开发全国通用的监管软件,可以节约各地自行开发的成本,形成全国的业务监管
。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是注协实施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巩固和扩大后续教育,笔者认为注协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完善后续教育的制度建设,制定职业后续发展实施情况报备(个人和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制定针对课程提供者和学习者的要求;为每一位个人会员建立职业后续发展的主要信息库;与业务监管结合,确保对职业后续发展要求成为事务所监督的一部分。其次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拓展后续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大力发展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扩大受教育面、降低教育成本。  
  [ 参考
  [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编写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中国财政
出版社,2004年4月.
  [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问题 研究 》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 理论 、现状与对策——基于广东省行业调查的研究》.会计研究,2005年第3期.
  [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文.
  [4] 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 政府与会计监管》.会计研究,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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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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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注协对事务所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社会公开谴责。第四条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社会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第五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五)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六条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条事务所在执业中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九条事务所在执业中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给予训诫;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条事务所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一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二)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的;(三)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的;(四)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的;(五)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比较的;(六)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的;(七)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的;(八)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或收费与否及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的;(九)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的;(十)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的;(三)未出具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四)对同一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六)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事务所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业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第十五条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六条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八条事务所不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实施业务质量控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第十九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会员资格。第二十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二十一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移交行政、司法部门。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戒:(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当记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第二十五条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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