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贴吧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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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成熟后考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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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7日晚,很多人注意到一条消息——中办发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公立医院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成熟后考虑全国推广
11月7日晚,很多人注意到一条消息——中办发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十八届六中全会就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这一表述中,“监察机关”首次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是反腐斗争开展几年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政治体制改革突破,虽然仅仅是试点期,却迈出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步。
目标: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内容:将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要求:地区党组织、纪委等要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针对的对象是谁?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它又由谁监督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对此进行了解读。
1.“国家监察”对象是谁?
马怀德表示,正如同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务人员的监督职能。以后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后,对人大、政府,包括政协等都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就是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管范围。
2.为何整合反腐败资源?
马怀德表示,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3.何时会在全国推广?
马怀德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整治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采取试点可以降低风险,避免刚开始就推开造成更大面积的问题。试点是一个检验过程,如果试点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试点地区要可以累经验,待经验成熟再考虑在全国推广。
4.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
马怀德分析,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可以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第二种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有很多种:包括人大的监督,它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扩充、职能增加过程中,所以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是整个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所产生的负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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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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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
&&&&来源:中国江西网&&编辑:夏少明&&作者:王少伟
  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
  二月十三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第二期培训班开班。图为第四组讨论现场。(郭毅摄)
  5月30日,端午节这一天,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的办公室里依然一片忙碌景象,前来商量汇报工作的同事接二连三,电话铃声亦不时响起,没有丝毫节日的“气氛”。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这是北京市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将监察体制改革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同步部署推进的一个缩影。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交给北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新任北京市委书记蔡奇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蓝图’,精心组织‘施工’,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北京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改革创新的优异成绩,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
  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17”,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改革后纪检监察室的数量。
  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实现内涵式发展。”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
  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
  “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刘永强告诉记者。
  除了这16个室外,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还有一个特殊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据介绍,在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
  “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宋斌告诉记者,“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也更加重大。”
  为此,在改革过程中,除保留原来从事追逃追赃的工作人员外,还专门调配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追逃追赃工作经验的转隶人员,充实到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和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张硕辅说,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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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期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专题& 学习贯彻七次全会精神“思”与“践”
● 综述 ●
● 党委担当 ●
● 纪委专责 ●
● 《工作规则》解读 ●
特别关注& 新春走基层
● 习近平用典摘读 ●
● 古语今悟
● 楹联中的家风 ●
● 家训品读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本刊记者 师长青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
  日前,备受关注的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监察委员会分别成立,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三省市监察委员会将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行监察,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提供实践基础、积累宝贵经验。
  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三省市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均担任当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
  北京市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把推进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以首善标准全力以赴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的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指出,要坚守政治站位,实现深度融合,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积极拥护改革、真正悟透改革、全力推动改革。”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倒排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上下同欲、勠力同行,坚定不移、稳妥审慎地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向党中央、中央纪委交上一份高质量的答卷。
  在省(市)委有力领导下,试点地区把准方向、组织有力。山西省举办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动员部署、统一认识、凝聚合力;召开不同层级座谈会,组织专门调研组,摸清情况,建立台账,以此为基础形成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改革试点中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事项,亲自研究把关、亲自协调督办;对改革过程中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浙江省结合实际,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抓好转隶、监察委员会挂牌等每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认识到位,举措务实,改革试点工作渐次展开,向着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目标积极迈进。
  依法有序推进,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2017
  监察委员会实质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根据中央改革和试点方案安排,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
  1月18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硕辅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随后,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会议,任命了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的监察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依法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既体现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又体现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任务,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这决定了该项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北京市既要求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服从服务于改革需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又加强释疑解惑和教育引导,把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各个阶段,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明确步骤、分步推进,山西省准确把握重点、难点,第一步重点抓转隶,完成对部门机构、职能、人员的整合;第二步重点解决全面融合难题,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规范调查权限手段、增强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意识和纪检监察能力,推动思想融合和机制、工作融合。
  抓住关键、有序推进。浙江省将试点工作的要点归纳为6个方面,精心部署每个环节的工作。即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实现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全融合,探索形成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
  改革不易,但未来可期。有媒体评论指出,过去分散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将统一在监察委员会之下,调查和监督的职能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力量、资源、手段得到整合、丰富和强化,反腐败工作必然更加集中高效。
  只争朝夕,严格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试点省市“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这是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要求。
  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绘就,对于试点地区而言,按时并高质量地完成改革,不是软指标而是硬任务。
  时不我待,亟需快马加鞭。1月19日,就在成立第二天,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就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干部大会和领导班子第一次会议,研究推进监察工作的具体措施。1月21日、22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分别召开,除了对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转隶组建工作提出要求外,还对市(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按照市委要求,北京市西城区委迅速召开常委会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及小组办公室,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启动西城区改革试点工作。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王鹏说:“区纪委将在区委领导下,积极做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起草、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工作,确保4月中旬前完成区监察委员会组建。”
  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的力量加强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同时也对监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龙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郑建青表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法律、审计、财务等知识的学习,加快补齐短板,以坚强的政治定力与过硬的本领履行好各项职责。
  “自身干净才能有效履职。”值得一提的是,1月19日下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项措施,就是组织委员会全体干部集中观看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进行警示教育。刚刚履新的监察干部表示,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打铁还需自身硬”永远是只能强化、不能弱化的要求。
  解剖一只麻雀,可以弄懂内部结构;搞好一个试点,能为推动全局工作提供有效方案。行进中的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勇趟新路,正努力发挥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
  新闻背景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11月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对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确保在3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该“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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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该“试”什么?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该“试”什么?——全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意义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作者:剑扬眉来稿选登,纯属理论探讨,观点与本号立场无关2016年11月中央决定在北京等三个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通过媒体报道,全国各界对于此次改革的相关方案已经有所了解。根据报道,此次改革试点是中央确定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每一位学者、每一位党员在坚决拥护中央决定的同时,也有义务、有责任为改革试点建言献策,以求共同推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健康开展,为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理论贡献。一、怎样才能全面深刻地领会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正如相关新闻稿所指出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立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央之所以在全面推广改革之前要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就是力求通过试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情况的总结,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努力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因此,试点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试点要求。要在试点中,努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试点时间,探索最佳改革路途,争取最佳改革效果。那些将试点本身当作定论,将自己的主观推测渲染成改革必然结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尤其是草率地将一些不成熟的、尚在试点中的方案,甚至将个别人所主张的部分学术观点解读成“中央决定”的做法,与不愿执行中央决定一样,是另一种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当前,对于通过试点需要检验哪些重点内容,以及试点工作中如何评判试点成效,是我们亟需深入思考的问题。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应当“试”什么?从媒体报道看,此次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升格监察机构规格、整合反腐败权力资源以及反贪污贿赂政法机构的“转隶”。围绕上述几项举措,笔者认为试点需要重点明确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国家监察”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众所周知,过去行政监察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限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及领导干部;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对象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及普通公民在内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法律监督“全覆盖”)。如果此次改革将行政监察机构升级成为与“一府两院”平齐的国家监察机关,那么势必需要解决“监察”与“检查”、“检察”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从文义分析,“监察”的特征在于具有“同步性”、“即时性”,监察所依据的是国家监察法律和法规,且对监察范围内的人员和事项有一定的“实体性”处分的权力。“监察”可能在时间上、权力性质上与注重事后监督、程序性监督的“检察”(“法律监督”)相区别;可能在执法依据上与依据党的纪律的“检查”相区别,与主要依据国家刑事法律、民事、行政法律和诉讼法律开展监督的“检察”相区别。因此,试点中应当注意检验监察机构升级后是否能够保证国家监察与党纪监督、法律监督等不同类型、性质的权力之间实现程序有效衔接、职能紧密配合,监督效果相得益彰的有利局面。而不是相反,形成权力概念模糊、管辖范围混乱、运行程序凌乱的不利状况。二是如果监察机关提升规格,那么应在国家宪政体系中如何定位?按照改革试点的相关解读,行政监察机关化身国家监察机关后,将获得与“一府两院”同等的地位,同时其监察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人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一切涉及公共权力、公共财产和公共事务的机构及人员。本身如果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上述机构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施党纪监督,没有任何逻辑上的问题。但将监察机关提升到可以监督人大机关的地位后,则可能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宪政难题。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国家机关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如果明确将人大机关列入监察对象范围,则可能出现宪法体制关系上的混乱。同时,如果改革后的国家监察机关仍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么将各民主党派作为监察对象,会不会打破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和谐关系,会不会形成将相互监督变成单向监督的误解?此外,国家监察机关升格后,将会定位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专门监督机构,势必会形成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关下面设立国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这样“两个监督”机关的局面。这样设置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上述这些问题,理应在试点阶段深入研究,妥善解决。三是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赋予监察机关怎样的监察职能?在试点要求监察范围“全覆盖”的情况下,必须对各个国家公职机关的权力运行情况全面开展监察。因此需要试点检验的是,应该赋予哪些具体监察职能,才能保证监察程序运转良好,监察活动具有实效。现行《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包括:“(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在监察对象“全覆盖”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势必要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监察范围将大幅度增加。那么需要试点中检验的是,如果坚持《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做法,大规模增加监察派出机构和人员的话,在人员、物力调配上是否能够保障,监察效果能否得到保障?同时,如果将原先的监察性质的调查权(包括受理违纪违法举报、进行相关调查、提出监察建议、作出监察决定等职能)“升级”为刑事司法性质的刑事侦查权,是否能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规制下完成好相关工作?此外,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说过,秘密侦查不能用于党内,不能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党内不使用秘密侦查(包括技术侦查)早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项原则。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前提下,党内执纪人员如果同时具有行使刑事司法权中的秘密侦查的权力,是否会“引发党内政治生活的混乱,造成人人自危、相互猜忌的局面,损害同志关系,损害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加以检验,以求在正式全面改革以前作出妥当的制度安排。四是国家监察机关如何设置内部机构,调配执纪与执法力量?此次改革试点,要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转隶”。这一改革措施实际包含两方面需明确的问题,即转隶是否意味着上述部门行使的几项司法职能一并带入国家监察机关;转隶是机构转隶还是人员转隶?如果上述部门是“带职能”转隶,则显然原部门不宜取消或拆分,因为只有保持原有机构人员的完整性,才能保证试点期间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受更大的影响。这样的话,则原先纪律检查机关的调查机构是否应当作适当调整?是否应当将原先承担案件调查工作任务,其工作内容与侦查活动具有相当“同质化倾向”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分散,补充入反贪、反渎侦查部门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是那样,则面临补充人员是否具有司法职业资格障碍的问题。因为原先的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初任检察官是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而原先的执纪调查人员则并无此要求。改革后,如果不放宽司法职业资格的要求,势必造成原先执纪人员因无法参与司法侦查活动而形成资源浪费;如果放宽司法职业资格的要求,则可能会造成公众对司法规范化要求倒退的疑虑。因此上述问题,也需要在此次改革试点中,深入研究,及时找到破解之道。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际成效的评判标准如何把握?试点工作是全面改革的前奏,因此试点工作也应该像正式改革一样接受效果评估。对于效果不好的改革措施需要适时修正,以防止将试点中已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带入全面改革中,对全局造成不利影响。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上提出:“多推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的改革,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这“四个有利于”也是今后确定改革重点的基本遵循。因此,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际成效的评判标准,也应当按照这“四个有利于”指明的方向加以具体化。笔者认为,应当将以下四个方面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际成效的评判标准:一是是否有利于试点地区反腐败工作的全面推进。具体要看试点后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线索、监察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是多了还是少了。二是是否有利于提升试点地区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具体要看试点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质量是高了还是低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相关强制措施、诉讼期限以及违纪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诉讼权益是否得到更好的保障。过去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侵犯涉案人员休息权、会见律师权、辩护权等现象是否有明显减少。三是是否在试点地区建立起了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商环境。具体要看试点后相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经济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是否更加廉洁高效;部分地区与领域中的政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状况整体上是否有更高的评价。四是改革试点是否造成了较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是否会较大程度地加重社会负担。习近平同志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文中指出,“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这些都对我们坚持和更好地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通过对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深入论证,以求通过试点发现问题、研究问题、避免和解决问题,正是具体落实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这种态度,有实事求是之意,无哗众取宠之心。这种态度,就是党性的表现,就是理论和实践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作风”。悄悄法律人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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