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建筑公司开分公司挂靠,工程款需要在公司过一道?营改增之后该缴纳多少税费。比如100万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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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来源:段光勋&   |
  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五)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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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使增值税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理解营改增的概念
1、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说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已征税款,有增值才征收。而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为征收基数的,是价内税,不存在扣除上一环节税费。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划分为三类:一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二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是上述两种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3%)进行征收,任何进项不得抵扣。
&&& 2、计税: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按1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必须是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抵扣税额,实际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3%,任何进项不得抵扣。
&&& 3、进项税额可抵扣税率分以下六类:
&& (1)3%税率(税务代开的专用发票):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物资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服务;接受简易计税下建筑、文化体育服务。
&& (2)5%税率:租赁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接受简易计税下的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业务;购买或租赁简易计税下的不动产。
&& (3)6%税率:会议服务费、广告宣传费;住宿费;电话费、网络费(增值电信服务);车辆、财产保险费;物业管理费、各类组织会费、年费;培训费、鉴证(咨询)服务。
(4)11%税率:电话费、网络费(基础电信服务);会议场地租赁费;房屋及附属设备租赁、维修费;邮寄费、运输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
(5)13%税率:粮油、农药化肥;暖气、煤气、天然气;自来水;绿化费(盆栽花草办公场所摆放);图书、报纸、杂志。
(6)17%税率: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材料费、消防器材;有形动产租赁;劳动保护费;车辆修理费、油料费;印刷装订费、软件购买费;电费。
不可抵扣项目:福利费;免税项目支出;除住宿外的差旅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供货方无法提供抵扣凭证的。
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其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二、熟悉建筑服务内容及计税方法
(一)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 1、工程服务:包含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2、安装服务:包含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 3、修缮服务:包含对建筑物、构建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建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包含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项工程作业的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辅助物(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作业。&&
&(二)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分包款)/(1+3%)*3%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分包款)/(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应征额超过500万(含)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甲供材工程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企业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税负的高低,因为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才能实现抵税的目的。通过前面六类进项税抵扣税率可看出,企业拿到高税率的发票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否则,将反之。
营改增在理论上税负是减少的,其实税负是增加的。通过对2015年大中修工程和S207线改建工程成本按一般计税法进行测算,企业税负超过7%,主要原因如下:
1、工程协作队伍不规范,进项票索取困难。协作队伍基本上不是正规施工企业,即便是也是挂靠的,这些协作队伍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提供进项专票,即使能提供,11%税率的专票也寥寥无几(不是一般纳税人),最多提供3%的进项税。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营改增后,中标企业将面临无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一旦上游要求应税企业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有可能会提高价格,进而增加工程成本,减少企业利润空间。
2、材料费:由于工程项目较分散,材料来源方式多样,很难拿到全额进项票。除了路面工程和安保工程使用的沥青、水泥、钢材比重较大外,像路基工程、水毁修复、危桥等工程使用的人工、机械费较高,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等也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同时,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增值税进项专票取得难度大,很多零星材料,如砖瓦、五金、配件等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所购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前,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选择供应商时会考虑供货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税改后,仍按原模式运行就会出现专票取得难度大、抵扣额度低、税负增加的状况,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的建设成本。其次,不同供货商提供的抵扣税率不同,如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3%的进项税额,个人的则无法提供进项专票,代开的也只是普通发票(若是企业法人,都无法代开),存在8-11%的差额税负若不能转嫁,将由企业自行买单,势必加大工程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以2015年大中修和岚皋过境线改建工程为例,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抵扣):在材料统管、假定所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大中修工程的税负较营改增前增长了79.15%,岚皋过境线改建工程增长了88.93%。若外包工程材料由协作队伍自购,大中修工程的税负较营改增前增长了104.34%,而过境线工程增长了169.19%。两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其税负都比营改增前翻了一番多。
3、人工费:占施工总成本约15-20%的劳务支出,这部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有约15-20%的成本无进项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这部分包括:自营工程中临时用工提供的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也就无可抵扣的进项税,若使用劳务公司的劳务,势必导致或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调升,这对目前本已倒挂的人工费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另外,企业现场管理和施工的职工工资由企业发放,也不能抵扣,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成本及税负。
机械设备租赁及运输费:新的税制下,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目前由于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17%)远远高于毛利率,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想办法变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更何况从安康的租赁市场来看,就这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也甚少,几乎全是个人占领租赁市场,这样更无进项税可抵,必然导致施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运输企业的进项税雷同于租赁业,这些都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据统计,2015年大中修工程仅这两项就占总支出的17.31%,也就是说这17.31%成本所产生的税负由于无法转嫁,其收入中的11%只能由我们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因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者,机械设备、车辆的修理修配,按税法这些企业适用的税率应达到17%,但为了规避税收,也会想办法按3%计征,势必减少我们的抵扣率而增加税负。
四、公路施工企业降税增效的措施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松散的承包模式已不适应新税制的要求,企业应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适应新税制,并降低潜在的风险。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强化税收筹划意识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除了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灵活运用政策,合理避税、节税并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外,全员都应做到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部门管理人员更要熟悉并掌握基本税收政策,增加进项税抵扣额,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 (二)做好税收筹划,用足税收政策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11%,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如:甲供材),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两种票据其应纳的税率相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适用税率3%。下面用一工程项目来论证增值税下,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给施工企业利润带来的影响。
例如:S225改建二期工程(所有数据具实依票统计)S225改建二期工程属税制改革过度项目,我公司按老项目备案并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经统计该工程项目的总税负(含附加税费)为2.28%,营业税下税负为3.44%,税收净减少约70万元,也就是说净增加利润70万元。该项目若按一般计税(11%)进行计征,销项税额8,260,528元[83,356,236÷(1+11%)×11%],在保证最大抵扣额条件下,同时假定23,419,857.60元支出也是按11%的一般计税提供的进项专票,进项税额总计为3,141,032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119,496元[8,260,528-3,141,032 ],各项附加税费696,944元(附加税费共5项,它的计税依据以应纳增值税为主要基数增值税缴纳的越多附加税费就同比增多),总税负为6.98%,挤占利润约 445 万元(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下所缴各项税费为136.71万元一般计税为581.64万元)。若按一般计税(11%)进行计征税收净增7.42%以上。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3%的进项专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总计为1,502,277元,则应纳增值税额6,758,251元[8,260,528-1,502,277],各项附加税费为893,595元,税负则提高到9.18%,利润减少的幅度将更大,约628万元[7,651,846-1,367,100 ]。
因为增值税一般计税的核心在于是否取得足够的、合规合法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抵扣税额。由于应纳增值税额是销项和进项的抵扣关系,如果可索取的进项票有限,抵扣金额就少,则应纳税额必然增大。
以上数据足以证明,公路施工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也就是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所在。
&&& 鉴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负只增不降,这样既不符合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也不符合李克强总理的企业减负宗旨,我们就充分利用财税(2016)36号文件,依据文件:建筑服务有三类特定应税行为的(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既然国家允许选择,企业何不取悦于利于企业的计税方法?在今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中,除了老项目不可能再发生,清包工方式也不现实外,尽可能跟甲方或业主签订甲供工程这类的建筑施工合同。
&&&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的数量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只要业主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可定性为甲供工程。既然国家税法都明确了这一特定应税行为,业主或发包方可充分利用这一特定行为降低施工企业的税负,让施工企业享受这一税收红包,真正实现降税增效的目的。
&&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1、修订合同条款。合同列明价款、适用税率以及发票类型、提供时间等,如: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仅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企业将背负较大的税负。
2、发票提供、结算及付款方式条款的约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些规定使得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密切关联。我们收到业主任何时间点的款项,必须给业主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缴纳税费。同理,我们支付各施工队的工程款项时,必须是见票才付款,即便是预付款,但结算最好不得跨季,因为财务核算及纳税方式不同营业税,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当期的支出必须同时配比,否则将涉及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分包管理,确保总包充分抵扣
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可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营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自然人,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11%、3%和”税率之别)。如果分包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总包方的税负。此外,还得考虑分包方工程材料使用量的大小,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进项税抵扣率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这些因素将影响价格,营改增后总包方应考虑此类分包价格的确定,双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收红利。鉴于此,总包方可否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这样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17%和11%之差),但加大了总包对材料的管控。因此,总包方是否统管材料设备,可综合考虑管理难度,并通过测算与权衡再行是否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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