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年因受伤输血而引起的丙肝会引起哪些症状可以治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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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输血导致丙肝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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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今年查出丙肝、但输血是90年、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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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9227716 14:52:23
对输血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分析作者:张文张海峰发布时间:8:43:40--------------------------------------------------------------------------------近些年来、输血致人损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在多家医疗机构对病人治疗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更是无从入手并且关于血液制品引起的责任定性问题尚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判阻力较大、难点较大、从而使很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的得到保护因此、在医患纠纷中、关于输血引起的责任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从一个典型的案例入手、着重分析了输血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和责任定性问题一、从一起因输血导致艾滋病的案例谈起胡某系一未成年少女、一日因患病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随即对其做出输血的决定医院从血库立即调来了胡某所需要的A型血液一千毫升之后、因病情一直未见好转、胡某又转入另一家医院、这家医院也对胡某输了一千毫升的血液、并且血液是由两个不同的中心血库提供的、可是几个月之后、胡某被查出有艾滋病、系输血所致于是、胡某便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其80万元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医院都举证自己在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行事、并不存在过错、但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所提供的血液没有问题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对两家医院的责任定性存在一定的困难、两家医院的责任难以划分、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是两家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一种意见是两家责任平分且按份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意见是将两家中心血库追加为第三人、由四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出现以上多种意见、是因为我国目前对血液制品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纵观新老医疗事故条理、以及血液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输血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规定甚少、使案件审理无法可依加之各个省市对血液制品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也使得相似案子的判决结果各种各样二、责任划分问题重重、如何对策目前、对输血引起的责任划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案件的审理进展不顺利、并可能导致案件久审不决就拿上述案子来说、胡某的艾滋病有可能是在第一家医院治疗时输血所致、也有可能是在第二家医院治疗时输血所致、但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的输血行为和患者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排除两家中心血库在血液的采集和管理方面存在有过失但是、该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医院和患者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一个是医院和血库存在的血液制品使用关系;患者和医院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若对两家医院的责任划分不公、对血库责任定性不明、法律的公平性就得不到体现、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目前、我国对血液使用前检测检疫的相关立法仍然有待于完善纵观96年卫生部颁布的血液制品规定当中、关于输血致人损害的规定甚少、只是规定了血库对血液制品的严格检验、并没有规定医院对血液制品的复检、很多的医疗机构在给病人用血前奉行的是拿来主义、长此以往、因血液引起的侵权纠纷会越来越多、这样也不利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同时、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将会发现越来越多的新病毒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责任划分和认定无法可依、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的患者就拿丙肝的病毒检测来说、我国在1993年才开始规定对丙肝病毒进行检测那么在1993年之前患者因输血患上丙肝的该怎么办、因输血导致丙肝的受害者该由谁来负责呢?面对以上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1、举证责任的划分目前对诸如丙肝、艾滋病等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并不清楚、也就是说作为专家都无法肯定是如何传播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更容易证明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患者只能证明损害与被告人的输血行为有关、而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输血行为与患丙肝、艾滋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因果关系如果固守传统的必要因果关系说、医疗机构更容易证明不存在必要因果关系、只能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分配结果从形式上看是符合我国《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但将会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有悖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若想胜诉、不仅要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要说明输血行为和患者的损害没有关联、并且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只须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即可2、法律的适用在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建议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按照一般的原则处理若是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输血的话、且不能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认定为共同侵权、有两家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3、公平原则的适用若两家医疗机构中一家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关系的、那么这一家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家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若两家机构都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医疗过错关系的、建议适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即按照公平的原则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进行划分因为在输血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受害者的损失往往很大、况且受害者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疗机构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受害者做出一定的补偿4、不宜对血库直接认定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血库和患者之间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因此、血库不宜对血库直接认定责任、但是医院可以另行起诉血库的过失责任三、责任定性何去何从有关对血液制品所引起的责任定性、目前立法方面也是个空白各个省市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省市规定对血液制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也就是对血液制品所引起的责任定性为绝对责任;有的省市对血液制品引起的责任定性为过错责任;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对医疗事故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面对这些差别如此较大的责任定性、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应将血液制品所引起的责任定性为有限制的绝对责任、即:无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但是可以有例外情况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受血者处于弱势地位、规定绝对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患者一旦因输血引起其他疾病、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规定绝对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一些累诉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规定绝对责任原则有利于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只有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才能使医疗机构在给病人输血时提高警惕在输血引起的纠纷当中、医院处于主动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规定严格责任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但是、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输血与患者所得之病无因果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患者所得之病不是因为输血所致、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一点可以做为对绝对责任的限制四、建议眷出台关于输血纠纷的相关立法面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进早出台关于输血所引起的纠纷的相关立法大致应有以下几点规定1、完善用血前的检验、检疫制度为了进一步避免因输血致人损害的案件发生、建议规定医院对血液制品进行复检、尤其是在使用之前做进一步的检验、检疫、从而双重保证血液制品的安全性2、规定责任划分原则、在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并且都不能说明自己和患者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划分两家医疗机构的责任、明确责任承担的比例、说明责任承担的方式3、统一责任定性、目前各个省份对血液制品所引起的责任定性不一、导致部分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不同省份大相径庭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笔者建议统一血液制品责任定性、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何种情况下不予适用严格责任4、明确患者知情权的内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所以笔者认为在给患者输血时、患者有权利知道其中的风险、有权利知道自己所受之血的来源、更有权利知道该血液的安全性、当医院无法保证血液的安全性的时候、患者完全有权利拒绝该血液的使用(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会员9228231 14:52:27
你怎么确定是医院输血导致的呢?要有强有力的证据才有说服力呀
问在医院做手术输血被传上丙肝了,半年后发现,可以要求医...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宫颈炎,子宫肌瘤,痛经
&&已帮助用户:70254
病情分析: 您好朋友,您描述的情况如果确证是输血传染的,医院还是有责任的,祝好
问关于在医院做手术输血被传上丙肝了,十年后才发现,还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的问题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
&&已帮助用户:19020
你好,你的情况目前还是不能确定是否是输血引起的,建议你可以咨询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问请输入关键词或要提问的内容,输血后感染了丙型肝炎可以要求索赔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内科传染科老年病以及其他学科
&&已帮助用户:2289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输血后感染了丙型肝炎,如果属于血液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
问丙肝病人打干扰素多久时间后才能查出转阴
职称:医师
专长:真菌性外阴炎,痛经,前庭大腺炎
&&已帮助用户:233996
指导意见: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问我是90年由于宫外孕输血染上了丙型肝炎,我最近头痛检...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颈椎病
&&已帮助用户:32190
病情分析: 你现在的情况考虑是囊肿所致的,是要手术治疗的,注意个人卫生的。意见建议:建议:关于你的问题,我建议你加强营养,到医院积极治疗的,避免劳累的。
问丙肝肝炎能否治愈
职称:医师
专长:颈椎腰腿痛疾病、中风、面瘫、失眠、偏头痛、顽固性呃逆、痛经、胃痛、便秘、耳鸣耳聋、牙痛等
&&已帮助用户:59517
病情分析: 你好,病人患了丙肝的病情,那在治疗上主要是看肝功能和丙肝病毒RNA的化验结果的,一般像这两项化验结果恢复正常了,那也可暂时不用做治疗的,定期复查就好的意见建议:而丙肝在不需要做治疗期间,平时要有一个合理的生活和饮食习惯,饮食宜清淡,并要保持心情舒畅,避免过度劳累。适当的进行体育锻炼来增强体质。这样丙肝一般是不会发展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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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乙肝小二阳属于不稳定状态,大部分乙肝小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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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线咨询在侵权行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因输血感染丙肝,谁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本案涉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都无过错时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钱某和 该县医院对此输血造成的伤害都没有过错,二者应公平地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由此说明,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对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按照 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加害人和受 害人都没有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 平地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所考虑的“实际情况”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受害人的 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二是当事人双方的经 济状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状况时,实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加害人的经 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是应当着重考虑的,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 能力弱的可以少赔。
本案中,钱某在手术中被医院无过错输血造成患上丙肝的不良后果。对于某些 疾患,输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然而由于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输血这种 治疗方法具有很大的风险,即使医务人员完全认真地履行义务,仍有可能出现患者 因输血而感染血液传播疾病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因医务人员没有主观过 失,不属于医疗事故;而钱某是正常就医,也没有过错。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 错,但是基于公平考虑,医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在德国,根据1936年的《航空交通法》和1959年的《安全利用核能和防范核能危险法》,被告在诉讼中不仅不能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责任,而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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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得丙肝因医疗机构和供血机构手续完整而判败诉
时间:&&|&&作者:叶春红&&|&&浏览:722
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纠纷专业叶春红律师援引以下判例。
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纠纷专业叶春红律师援引以下判例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南京总医院(以下简称军区总医院)、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以下简称巢湖医院)、市中心血站巢湖分站(以下简称巢湖血站)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人盖之明、被上诉人军区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施家新、血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魏平、巢湖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郭俊斌、丁后明、巢湖血站的委托代理人张言达、陈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于日因车祸致会阴、肛周、骶尾部广泛挫裂伤、左股骨干骨折、失血性休克、骨盆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内侧撕裂伤入住巢湖医院,巢湖医院术前诊断*****多发性外伤伴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查体后,直接将*****送至手术室,以“多发性外伤”收入住院,巢湖医院急诊、普外二科、泌尿外科、妇产科、ICU等多科会诊并为*****实施清创缝合等手术。巢湖医院病案记载*****此前无输血史,且巢湖医院日生化检验报告单记载*****丙肝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手术前巢湖医院向*****丈夫孙某书面告知了输血治疗的风险,经*****丈夫同意后为*****输血。因后续治疗难度大,同年3月23日*****经巢湖医院建议转入军区总医院治疗。*****于日转入军区总医院治疗,军区总医院为*****实施骨盆骨折复位外固定术+左股骨干骨折复位外固定术等手术,期间军区总医院多次对*****血液进行检验,*****日血液抗HCV-IgG(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日、5月13日血液抗HCV-IgG(ELISA)检验结果均为阴性。军区总医院因治疗需要在进行输血风险告知后于日、3月27日、3月28日给予*****输血治疗。日军区总医院对*****进行血液检验,检验项目抗HCV-IgG(ELISA)检验结果为阳性。日*****从军区总医院出院。2011年5月*****因感觉身体不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患有慢性丙型肝炎,遂提起本案诉讼。*****在军区总医院输入的血液系由血液中心供应以及军区总医院自行采集,在巢湖医院输入的血液系由巢湖血站供应。巢湖医院与巢湖血站在2008年曾订立《供血协议》,协议约定因血液质量问题导致的输血纠纷或经济赔偿,由巢湖血站负责。巢湖血站、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均具有合法的采、供血资质,采集的血液就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以及其他指标均进行了初检以及复检,检验结果合格。巢湖医院、军区总医院对临床用血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合格,符合临床用血标准。血液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订立有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的《血站供血责任保险条款》、《用血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血液中心表示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可从血液中心领取金额为3万元的丙肝赔偿。另查明:巢湖血站原名称为“中心血站”,于日更名为“合肥市中心血站巢湖分站”。上述事实有*****病历、医疗费发票以及法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血液及血液制品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属于产品范畴,对于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作为无医学知识的农民,对于因输血可能感染丙肝病毒的认知度较低,另外假如*****明知因输血感染丙肝病毒而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所述在2011年5月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检查,经医生提醒,到军区总医院调查住院病历,方知感染了丙肝病毒的主张予以采信,从而认定*****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于日因车祸入住巢湖医院治疗,同年3月23日转入军区总医院治疗。在两家医院治疗期间,均接受了输血治疗,并于同年6月2日经军区总医院检验感染丙肝病毒。根据相关医学文献记载,丙型肝炎的潜伏期为2周至6个月,*****在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与外界没有接触的情况下,接受输血治疗6个月内感染丙肝病毒,且巢湖血站、巢湖医院、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均不能够证明*****在输血前已经感染上丙肝病毒,也不能够证明*****系通过其他渠道感染,故可以推定*****感染丙肝病毒与其在巢湖医院以及军区总医院接受输血治疗有因果关系。本案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判断医疗机构、血站是否存在过错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因此,血站主要的法定义务是对所供血液进行检验,医疗机构对于临床用血的法定义务是对所用血液进行核查。本案中,巢湖血站、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均具有合法的采、供血资质,采集的血液均经过初检以及复检,检验结果合格,使用的采血器材合格,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巢湖医院、军区总医院在给予*****输血前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也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且给予*****输血治疗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因此,巢湖血站、巢湖医院、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均履行了法定义务,对*****因输血感染丙肝并无过错,且血液中心实施了输血丙肝质量保险,*****可领取保险金,通过社会保险渠道对自身健康损害救济,故*****要求巢湖血站、巢湖医院、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宣判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医院和血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血站在采血、血液检测等方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存在重大过失;即便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审法院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军区总医院辩称:根据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存在输入不合格血液的情形,该院所属血液中心具有合法的采、供血资质,该院给*****输注的血液采集正规合法、临床使用的诊断试剂及有关医疗器械符合规定、输血治疗符合医疗规范和常规,在血液采集、输血治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感染丙肝病毒不一定是由于输血感染的,输血治疗本身存在不可预测或不能防范的风险,属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范畴,该院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血液中心辩称: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法律依据。该中心具有合法的采、供血资质,所采集的血液经检验合格后才提供给医疗机构,其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巢湖医院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院在对*****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伤情需要输血进行手术治疗,在输血前告知了风险并取得了*****亲属的同意,在输血前对*****进行了相关检查,进行了交叉配血实验。医疗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纠纷专业叶春红律师援引以下判例。同时对血液包装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均符合临床用血规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巢湖血站辩称: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法律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该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无任何过错,其对于所采集的血液均进行了两次检验,在检验合格后才提供给医疗机构,*****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中查明的“*****可从血液中心领取金额为3万元的丙肝赔偿”应当为*****可以在血液中心陪同下从血液中心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金额为3万元的丙肝赔偿。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日,在原审法院诉讼期间,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号公文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因输血感染丙肝情形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二、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巢湖血站、巢湖医院、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因输血感染丙肝情形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张本案所涉因输血感染丙肝情形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出现因输血感染丙肝情形,无论所涉医疗机构、血站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认为巢湖血站、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存在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被输注的血液由于巢湖血站、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存在过错而不合格,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输血感染丙肝的风险尚无法完全避免或排除,检验合格的血液亦可能在被输注入人体后发现感染丙肝病毒,正因为存在相关风险,才要求医疗机构在施行相关治疗手段前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相关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本案中巢湖医院、军区总医院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医院均履行了相关风险告知义务,同时也在临床用血前对所用血液进行了相关核查。巢湖血站、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三机构作为具有合法采、供血资质的机构,亦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其采集的血液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将初复检检验合格的血液提供给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故本院对于巢湖血站、巢湖医院、血液中心、军区总医院认为己方无过错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鉴于输血感染丙肝的风险客观存在,血液中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了投保,通过相关保险途径分担风险的做法应予肯定,*****亦可通过该途径对其损失进行一定的救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2007年《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有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以前是要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现在患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不不能举证的责任。本案所涉疾病为丙肝,血液途径传播是其主要传播途径,从病情的发展来看,医疗机构用血是导致其患丙肝的可能性较大,而且患者原本无丙肝,虽然血液供应监测是符合规范的,但仍然不能排除玩忽职守出现意外的可能。基本上可以推定医疗机构、血液供应部门供应的血液是传染源所在。但是要证明上述机构存在过错,从形式上来看是不可能的。现在医疗机构和相关机构就形式上已经完善,如果有相关血样进行检查是很好的办法。本案没有进行,有可能是条件未成就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1957积分 | 帮助527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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