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发布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书朋友圈不,发布犯法吗

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日15:58&&来源: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核心阅读】
  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如果是商业广告,又是虚假商业广告,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转发者身份的认定无非是广告发布者或是广告代言人,但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两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区别并不大,两者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行政责任。
  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的消息在社交媒体上被不断刷屏,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新《广告法》对原《广告法》进行了不少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强化了自然人的责任。在原《广告法》中,个人只能作为广告主(商品服务推销者)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者),而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组织。
  新《广告法》让自然人获得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资格,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同时,也要遵守所有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广告法》修订后,对于朋友圈等即时通信工具上的广告行为是否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转发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依然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朋友圈转发广告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探讨,至少需要明晰以下3个问题。
  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性质界定
  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应判定是否是商业广告,属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广告活动都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广告活动,应当成为《广告法》调整的对象。但新《广告法》第二条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广告法》只调整商业广告活动,非商业广告活动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按照通常的理解,商业广告具有盈利性,不具有盈利性的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这就是新《广告法》第二条将商业广告的主体限定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原因。例如,公民发布出售二手车辆、自有房屋等广告就不属于商业广告,因为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具有经营性,但中介发布的售房信息、二手车信息则属于商业广告。同样是在朋友圈转发售房信息或二手车信息,个人还是中介这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朋友圈发布广告的身份认定
  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身份是广告发布者还是广告代言人,违法发布和违法代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一种普遍的观点是朋友圈广告转发者就是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扩大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将自然人纳入广告发布者行列之中。
  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发布的,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消息的法律出处也正基于此。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如果虚假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如果发布的虚假广告所涉商品或者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发布者还将和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朋友圈广告转发者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承担广告代言行为相应责任。新《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朋友圈是熟人圈子,在朋友圈转发商业广告,就构成“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而且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如果在朋友圈中转发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或者转发了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的广告,或者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在朋友圈中转发,则属于违法代言,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一起承担《广告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朋友圈发布广告的责任追究
  从上述分析看,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如果是商业广告,又是虚假商业广告,属于《广告法》调整范围,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转发者身份的认定无非是广告发布者或是广告代言人,但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两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区别并不大,两者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行政责任。考虑到朋友圈转发以无偿转发为主,而广告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以有“违法所得”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即意味着无法追究行政责任。认定为广告发布者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显然不够现实,也难以操作。
  事实上对朋友圈转发商业广告追究法律责任确实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障碍。由于朋友圈是相对私密的圈子,即使在小范围的朋友圈中转发商业广告,也不宜由《广告法》调整,比如在朋友圈中谈个人消费体验的介绍或好友间相互推荐产品。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行为,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并不等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转发行为给朋友圈好友造成损失或伤害,仍然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比如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但在公众号或较大的朋友圈中转发商业广告,其行为就可能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朋友圈中转发商业广告有偿转发与无偿转发的性质也不一样。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是否收费并不影响商业广告的认定,但有偿转发者对虚假广告的后果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朋友圈里“抢了个红包”,不宜认定为有偿转发。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不是法律真空,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要三思而后行。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报社)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戳破"10万+"泡沫 自媒体如何使出真功夫
   在这个平均每100个网民就有一个微信公众号的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10万+”的光环再加上一波高过一波的估值,自媒体在资本和市场的热捧下水涨船高。
粗制滥造情怀耗尽 国产青春片何去何从?
   经历了近三年的井喷,题材泛滥、故事狗血、制作粗糙的青春片,终于在一片吐槽声中逐渐失去了关注热度,甚至被业内认定为一个注定失败的类型。国产青春片未来出路何在?微信“朋友圈”炫照片成证据&济南法院判决炫耀方败诉
&&&&来源:&&&&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炫照片成证据 济南法院判决炫耀方败诉  新华网济南11月10日电(记者王志、滕军伟)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实用的社交工具,深受人们喜爱。但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作出事实认定,判决违法合同的一方败诉。   据了解,原告机电公司于去年6月将被告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去年1月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为其办公室进行装修,并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项9.2万元,但装修公司收到款项后仅进行一部分施工即停止。此后未再继续进行施工,造成其办公室无法正常如期使用,不得不另找他人施工。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已付装修款项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   被告装饰公司否认原告机电公司的诉讼事实,主张其已为原告完成了办公室的全部装修,并主张原告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就直接进入、使用,造成其现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完成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槐荫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双方对合同签订、已付装修款9.2万元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装饰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被告装饰公司提供了其在装修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也包括完成全部装修后的照片。但原告机电公司认为照片系装饰公司自行拍摄,不予认可,并坚持主张其现正常使用的办公室是其另找他人完成了施工。   双方僵持之中,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想到其与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互加过微信,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机中的微信记录。法院发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被告装饰公司的施工期间内,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朋友圈”内发过“全新的办公环境”“新办公室”等照片进行炫耀,以上照片与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吻合。   最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被告装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槐荫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新闻热线:021-
发条朋友圈引名誉权纠纷 法院:不构成侵权
&nbsp&nbsp&nbsp&nbsp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将某公司污水处理的视频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并配音称这些污水都排到了地下。孰料,其因此吃了官司,被这家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nbsp&nbsp&nbsp&nbsp本市某纸业公司诉称,今年8月28日15时许,男子闫某利用在其单位施工的便利,拍摄了一段纸业公司正常污水处理的视频,并配音称该公司的污水全部排往地下,该段视频描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目前,该视频已经过闫某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广为散布,对纸业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为此,纸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连续30日发布声明,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时公开向纸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被告闫某辩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是事实,他发布视频后,原告找到了他,称环保管得严让他自行删除。转天,闫某就将视频删除了。&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29日10时许,原告通过被告的雇主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删除上述视频。被告认识到自己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妥,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立即删除了视频。随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日我在微信朋友圈发送的关于××纸业污水外排的视频,经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特此澄清。”&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污水处理视频,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其能在短时间内主动删除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对于原告的诉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发布视频的损害后果及程度,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东方网(eastday.com)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发条朋友圈引名誉权纠纷 法院:不构成侵权
日 16:39 来源:今晚报 
&nbsp&nbsp&nbsp&nbsp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将某公司污水处理的视频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并配音称这些污水都排到了地下。孰料,其因此吃了官司,被这家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nbsp&nbsp&nbsp&nbsp本市某纸业公司诉称,今年8月28日15时许,男子闫某利用在其单位施工的便利,拍摄了一段纸业公司正常污水处理的视频,并配音称该公司的污水全部排往地下,该段视频描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目前,该视频已经过闫某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广为散布,对纸业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为此,纸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连续30日发布声明,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时公开向纸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被告闫某辩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是事实,他发布视频后,原告找到了他,称环保管得严让他自行删除。转天,闫某就将视频删除了。&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29日10时许,原告通过被告的雇主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删除上述视频。被告认识到自己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妥,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立即删除了视频。随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日我在微信朋友圈发送的关于××纸业污水外排的视频,经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特此澄清。”&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污水处理视频,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其能在短时间内主动删除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对于原告的诉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发布视频的损害后果及程度,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津云”新闻编辑张瑜)微信发朋友圈真不能随便啦 兰溪一对夫妻被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赔1000元 加书面道歉  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有人惹上了麻烦。最近,兰溪一对夫妻就因为发布不实消息,被朋友告上法庭。  27岁的小徐是生意人,今年4月,为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乡小潘及其妻子小陈。  小徐向小潘夫妻借了3万元,写下借条,但没有注明利息怎么算。一个多月过去,小徐通过支付宝转账还款34800.67元。  小徐觉得这笔债,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小潘觉得这是民间借贷,哪有这么低的利息。通讯员 吴昕 朱国俊 记者 李娜  朋友圈里侮辱朋友  8月6日,小潘得知小徐在住院,便过去讨债,双方发生冲突,小潘打了小徐两拳,闹到派出所。  经过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徐不追究小潘责任,双方经济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其间,小陈心里觉得不爽,就发了一条微信到朋友圈:“这个人欠钱不还被人打……大家看清楚了,不要被他骗了……这个女人不长眼还跟着他……”小陈在下面配了一张图:小徐躺在病床上,边上有个女子在照顾他。  微信公布了小徐个人信息。让小徐更气愤的是,小陈还写下:“转发这条信息,可以到我这边领红包!”  很快,有律师朋友提醒小陈,这么做可能引起麻烦,小陈便删除了信息。  “本来我不知道这事,但我们共同的朋友都看到了。”小徐说,这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给他精神造成损害。  小徐把小潘夫妻告上法庭,他请求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他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当地报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发微信人侵犯名誉权判赔1000元  9月10日,兰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小潘夫妻辩称,那条信息是客观陈述,小徐确实欠了钱。“借钱时说好,2毛钱利息,三万块就是每天600元利息,除了他还的那些钱,还欠2万利息。”  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难以调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徐、被告小潘、小陈发生经济纠纷,小陈在朋友圈指名道姓对小徐人身攻击,贬低其人格,在一定范围内使人们对小徐人品产生怀疑,社会评价降低,小陈行为已构成对小徐名誉权侵害,为此小陈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但小陈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相对范围较小,且又马上删除,登报赔礼道歉效果会适得其反,故法院不予支持,但责令小陈向小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小陈应赔偿小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责任编辑:HN666)
09/07 06:3008/27 17:1808/04 21:30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朋友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