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 欠条欠条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认定为民间借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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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间借贷中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也能起诉!
借钱给别人最好是留下借条作为凭证,但是生活中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留下凭证,特别是亲朋好友,为了显示关系亲近,提到借条都觉得是侮辱了双方之间的交情。但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因借交恶的例子不少,这时候只有当初的转账凭证,是挺难办,但能否起诉呢?
1为什么说只有转账凭证难办?
民间借贷的证据除了一个转账凭证外什么都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会很难办。因为假若甲持10万元转账凭证,说是之前借给乙10万元,要求乙还钱。乙则可以否认:“这钱不是你借给我的,而是我之前借给了你10万,你这转账凭证是给我还钱的凭证。”
这时候到底该怎么办呢,该如何反驳?
2对方抗辩,举证责任归对方?
看似无法反驳,但是,别忘了,乙也是需要对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的。所以这时候可以不反驳,看看乙能提出什么证据,如果因为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这个转账凭证是还钱的凭证,乙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法院应认定甲借钱给乙的借贷关系成立。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若借款人抗辩说转账凭证是他偿还出借人之前借款,那么借款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无法证明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怎么说,仅凭转账凭证,在官司中打赢会困难重重,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议:
(1)每个人都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这样做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没有坏处: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还有就是,在起诉前,要分清举证责任到底归谁,避免因不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 | 杨古月
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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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必备,考试资讯、备考没有借条 七旬老汉凭“银行转账单”打赢官司|民间借贷|银行理财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3年前,藤县金鸡镇一七旬老汉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其弟媳。3年后,老汉要求弟媳偿还该笔借款,而其弟媳认为该笔汇款是还款而不是借款。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老汉弟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驳回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汉名叫魏某成,日,他的弟媳黎某霞因购房急需用钱向他借款2万元,为此他于当日将2万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黎某霞。黎某霞口头承诺可以随时还款,碍于情面,老汉并未要求黎某霞出具借条。后因经济困难,老汉叫黎某霞还款时,遭到拒绝。老汉多方求助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霞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霞请求法院驳回魏某成的诉讼请求,辩称魏某成转账2万元是还款给她,而不是借款。黎某霞的丈夫与魏某成感情极好,在他建房和长子结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她丈夫节衣缩食将省下来的2万元借给他。她丈夫因病去世后,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魏某成就故意将本该是还款给她的2万元说成是借款。另外,魏某成诉称“被告因购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她并未买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焦点是魏某成于日转账给黎某霞的2万元的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或是还款。
  魏某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复印件各一份,已提交了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黎某霞抗辩该款为魏某成偿还给她丈夫的借款,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为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黎某霞应当偿还所借魏某成之款。魏某成要求黎某霞支付利息,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还款期限,同时黎某霞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9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章出处:藤县人民法院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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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未打借条 银行转账记录成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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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借钱未打借条 银行转账记录成关键证据)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6日讯(彭法宣 记者 杜玉全)男子将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朋友,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经多次催收均未予归还,遂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好朋友借钱不还 男子诉至法院
  彭州男子冯某与李某自小便是邻居,关系很铁。日,李某打电话给冯某,称父亲生病,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一下,冯某答应借款4万元给李某,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同日,冯某便通过妻子赵某的银行账号向李某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汇款4万元。
  日,冯某第一次向李某催还借款,李某称家中急需用钱要求延期归还。随后,冯某多次催还该笔借款,李某均置之不理。日,冯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
  没有借条 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近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冯某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李某转账支付4万元借款的业务凭证,催收被告借款的手机来往短信5条。法庭调取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证实收取原告转账汇款4万元的银行卡号系被告李某开户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根据原告举示的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及法庭调取的关于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来看,证据相互结合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4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最终,彭州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借款,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法官提醒民众,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切不可因为“关系铁”“交情深”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一旦发生纠纷,将增大保障合法权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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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杜玉全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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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徐林武思法   拿着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曾老板将昔日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在陈经理看来,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6万元工资奖金。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经理须偿还曾老板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他为公司叉车项目部经理。后来,曾老板一纸诉状将已离职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曾老板说,因为两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当时借的6万元,没让陈经理写欠条。为了证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当时向陈经理各转账3万元。然而两年多过去了,陈经理迟迟不还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陈经理承认确实收到曾老板转账的6万元。不过他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当时公司为了避税,就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给他转了那两笔钱。陈经理还说,因为公司和另外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长期拖欠他的工资和奖金,他被迫离职。外贸公司则称,6万元是曾老板与陈经理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公司无关,并非公司通过曾老板账户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基于曾老板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陈经理辩解说外贸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外贸公司也否认6万元是支付给陈经理的工资。同时,陈经理也没有证明外贸公司以往支付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避税。因此,法院认为6万元是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市民们能够提高钱款往来的证据意识,一方面钱款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当面支付现金,又没有让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不还款时,就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另一方面,最好要用书面的方式明确钱款往来的用途,除了借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欠条,例如钱款往来是作为投资款、购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类的,都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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