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王治桂、姜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彤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治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告姜加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
本院在審理原告与被告王治桂、姜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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